为什么我国廉租房成员买房的问题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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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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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的思考
骤开展农村人口转岗培训,增强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和务工经商、进城谋生的技能和本领。通过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使走出去的劳动力有较强的务工技能,留下来的农村劳动力能掌握先进的农业技术,增强他们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能力,成为一代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同时,政府还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鼓励和支持农民走向城市,并通过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鼓励那些学有专长的进程农民回乡创业。二是要注重大力培养广大农民的科学发展理念,通过开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保护耕地的科普宣传教育,培养农民的节约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持久动力。3.不断创新道德教育形式,引导农民良好思想道德习惯养成。道德教育是提高道德素质、培养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道德风尚的重要手段,提升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离不开对农民的道德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别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尤其是要注意引导农民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明辨善恶美丑的能力。针对农民不同群体的不同特点,农村道德教育要区分层次,把道德教育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既要使基本的普遍性的道德得到认同,又要确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价值导向作用,从而带动整个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进步。与此同时,农民道德教育要和道德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形式和农民热心参加的社群组织活动形式开展道德教育,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户”、“十星户”、“好儿媳”、“好孝子”等评选活动,使群众明白应当提倡什么、学习什么,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此外,还要不断创新农村道德教育方式,以互联网作为开展道德教育活动的有效载体,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要注意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网络阵地,自觉抵制网上不良道德思想和行为,促进农民良好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的养成。
4.加强农村硬件设施建设,为农民思想良性变化提供环境氛围。更新农民思想观念,必须要与加强农村硬件设施建设相结合,整治村容村貌。在广大农村,大力开展新农村硬件工程建设。一是要在实施“三化”(道路硬化、村街净化、村庄绿化)、治理“五乱”的基础上,做好村庄规划、空心村改造,开展新民居建设工程,着力改变千百年来农民传统的居住和生活形态,逐步实现村民生活的现代化、舒适化和文明化;要把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作为重点工程来抓,垃圾要定点存放处理,安装专门的排污管道和治污设施,彻底解决农村长期以来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的现象。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村容村貌大变样活动,改变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生活卫生习惯,引导农民更新思想观念,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二是要抓好村民中心建设,通过兴建文化室、图书室、文体活动中心、农村教育中心,推动农村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多元化文化需求得以满足,并不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使其精神面貌更加昂扬向上,为农民思想向良性发展提供强大的环境氛围。
参考文献:
[1]本文调查数据和资料均来自于河北省委宣传部2008年6月赴河北各地对农民思想状况调查统计的结果和作者2009年2月对部分农村的实地调查
[2]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心理心理?思想?态度?行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5:3~4
对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的思考
刘 辉 林明珠 华东师范大学
[摘 要] 住房问题是我国目前最紧迫的问题,也是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当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住房保障体系,而廉租房制度是其核心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维稳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廉租房制度无疑是一大重要举措。自廉租房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廉租房制度的各种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突现。当前,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廉租房制度,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 廉租房 制度 问题 对策一、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廉租房,是由政府在住宅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或者说是住房弱势群体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宅,或由私人机构开发经营、政府提供补贴的商品住宅,以保障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廉租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蕴涵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包括“衣、食、住、行”,住房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城市面临的主要社会经济问题,并且将长期的困扰我国居民。住房困难说明我过当前的住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住房保障体系,而廉租房制度是其核心制度。国务院在2007年8月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了要加快城市廉租房的建设,带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并要求到“十一五”期末,我国廉租房的覆盖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用户”到“低收入住房困难用户”,还重点强调了地方财政要将廉租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可见,中国城市进入“廉租房时代”,廉租房制度将会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关键的作用。
二、当前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廉租房适用对象范围有缺陷,收入标准划分困难虽然2008年底国家发布的《廉租房保障办法》已将廉租房适用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更多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进入保障范围内,但仍有如流动人口、农村进城务工群体等住房弱势群体不在其列。这类群体对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都作出了特殊的牺牲和积极的贡献,他们急需住房福利方面的保障,但是现在却处于制度的灰色地带,不能不说是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极大的疏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群体还将不断地扩大,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这将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而问题不及早地得到解决,拖得越久、越退延,所付出的代价也将越大。
《商场现代化》2009年10月(中旬刊)总第590期
贡献者:七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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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廉租房发展现状与对策  汪文忠  实践表明,廉租房制度具备社会福利、保险以及救济等诸多特质,应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市场正常的发展秩序,推动档期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悬殊也进一步加大,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购房难,我国推行了廉租房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我国廉租房制度刚刚起步,推行力度不够。随着房地产事业的较快发展,房价急剧上涨,而且市场运作不规范,这些都加剧了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难题。由此,我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切实解决廉租房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我国廉租房制度现状  (一)廉租房保障对象  我国在建立廉租房制度时,规定城镇“双困家庭”或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固定的保障对象。但是,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城镇最低住房标准和最低收入标准也不尽相同。  (二)廉租房保障方式  租金减免、租金补贴以及实物配租是我国廉租房常见的三种保障方式。租金减免是指产权单位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进行租金的减免。租金补贴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出一定的资金补贴,让其到市场上自行选择合适房源,一旦租赁双方签订住房合同,出租方就可以定期到指定银行提取补贴租金。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为被保障家庭提供符合标准的住房。  (三)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  当前,我国廉租房资金主要有以下来源:(1)住房公积金在增值收益基础上扣除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后的剩余金额;(2)从土地收益中支取不少于10%的比例用以保障廉租房住房建设;(3)本地政府财政出资以及省级财政预算;(4)中央政府预算中准备的住房补助资金;(5)中央财政直接提供的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6)社会捐赠所得;(7)其他资金来源。  我国当前廉租房制度缺陷分析  (一)廉租房覆盖面较窄  当前,我国廉租房只面向具有城镇户口的双困户家庭以及城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在廉租房建设初期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城乡结合部农民、进城民工以及城市打工者也作为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而存在。同时,有一部分群体在住房面积标准以及收入上不能申请廉租房,但是他们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他们在住房领域处于“夹心层”地位,在城市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一群体呈现出持续扩展的局面。不切实解决好这一群体的住房问题,将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巨大的隐患。尽管目前国务院要求逐步扩充廉租房保障对象,但是与新加坡、香港、英国、日本以及美国等廉租房制度相对完善的地区相比,我们与之还存在较大差距,仍任重而道远。  (二)廉租房修购资金缺乏制度性保障  要切实满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推动廉租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持续不断的提供资金支持。无论是以租金减免、租金配租还是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保障,这都需要可持续资金的长期注入。要对廉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购置和兴建廉租房,以保证廉租房房源的有效供给。廉租房修够资金缺乏制度性保障,这严重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当前,相关政府部门安排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筹资渠道和资金筹措机制,但是在实践中,政府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资金来源缺乏制度保障,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这严重阻碍了廉租房修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廉租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  众所周知,廉租房主要是针对城镇双困家庭和低保家庭的,有着较强的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普通家庭无权享受。但是当前的准入机制不完善,有些家庭钻了准入机制的漏洞,导致廉租房分配的不合理,这与廉租房制度的初衷相去甚远。同时,廉租房退出机制也存在一定缺陷,有些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在经过了几年以后,他们的家庭收入有了改观,已经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标准,这时,他们就应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自觉退出廉租房保障待遇,为更需要帮助的人创造条件。但是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由于相关部门履职能力较差,导致资格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廉租房保障对象往往只进不出,不利于廉租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廉租房制度建设落后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失业、养老以及医疗等保障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就制度安排而言,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在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但是这项制度并不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而存在的,它只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而且,尽管我国开始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但是对住房弱势家庭的补助仍停留在表层,难以切实满足其住房需求。在政府议事日程中,廉租房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有些城市已经开始实施廉租房制度,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廉租房管理办法遇到了重重阻碍。实践表明,廉租房制度具备社会福利、保险以及救济等诸多特质,应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市场正常的发展秩序,推动档期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制约我国廉租房保障范围的就是廉租房配套资金的实际规模。要推动我国廉租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就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保障。当前,资金匮乏是我国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欠佳,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无法大规模的征购和兴建廉租房,中央财政在政策上要适当予以倾斜。就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我国中央财政在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将住房保障和社会救助资金等纳入其中,保证廉租房修购资金的可持续增长。此外,我国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能,拓展廉租房非财政资金的筹资渠道,保证廉租房修购资金的稳步增长。  作者单位: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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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廉租房体制中地方政府责任缺失及对策
谭霞 摘要:为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制度执行中的作用,完善廉租房体制建设,本文分析了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上的利益博弈、供给模式不科学导致的责任缺失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地方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转变承认承担方式、完善责任评价体系的解决对策。 教育期刊网 关键词 :廉租房;地方政府;责任缺失 廉租房是政府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政府申请廉租房规定条件的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方式,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住房困难群众的关心,对改善民生的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基本情况不一样,一些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制度建设和执行中参差不齐,导致许多地方的廉租房出现诸多问题。 一、地方政府在推行廉租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认识缺位 地方政府部门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推进廉租房建设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实施廉租房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需要拿出一部分土地供廉租房修建,更需要对廉租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政府愿意将土地投放到房地产市场,并不愿意将土地过多地投入到廉租房建设中。 同时,廉租房制度的实施需要地方财政的支持,但许多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本来就较重,在公共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投入又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中央的这项“民心工程”在很多地方只是一项“形象工程”,并没有真正地贯彻实施下去。如同英国学者迈克尔·希尔提到的情形一样:“中央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而地方政府是政策的实施者。二者之间的分离会导致中央政府的意图因地方财力匮乏而受阻”1 。 2.利益博弈导致的廉租房建设不积极 廉租房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充足的房源与资金作为支撑。但是,在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房源与资金的欠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地方政府受困于房源、资金源的不足,在兴建廉租房时呈现出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 (1)房源供给数量有限。目前我国租赁房的房源来源主要是地方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廉租房,或是一些单位原有的集体住房,还有就是社会爱心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爱心房源。这些房源对于城市里的低收入家庭来讲只是杯水车薪。增加公共租赁房房源,对我国租赁房制度建设而言,迫在眉睫。 ⑵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根据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方法》中规定,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在这些来源中,年度财政的预算拨款是廉租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国家财政拨款毕竟有限。因此,在实际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运营较为困难。 3.监督管理不到位 在廉租房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地方政府在廉租房的监管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障碍。例如,在廉租房对象的个人收入的统计方面,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统计只限于表面上的“看得见”的数字,对于一些灰色收入并没有相关机构进行统计调查,所以导致许多不应享受廉租房的人拥有廉租房,而真正家庭收入低下的群体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享受国家带来这项民心工程。 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只是负责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对于廉租房的有效使用却缺乏监管。导致许多拥有廉租房的家庭违反廉租房的相关政策,在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手中的廉租房转租、转让等。 二、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责任缺失的原因 廉租房作为中央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党中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项具体可行的措施。但由于廉租房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土地、法律法规等支撑,导致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央政府产生了内在的博弈。这样的博弈,有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中央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1.地方政府自身定位不明确 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简称国六条),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构建廉租房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任务。然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开发商品房经济受益较廉租房大很多。因此,在廉租房建设上积极性不高。 2.利益博弈导致的房源及资金供给不足 廉租房建设需要地方政府动用大量资金对房源进行开发、改造,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政减少的事实与此形成矛盾,这无疑对地方政府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从而表现出运作不积极的状况。 (1)地方政府利益受损导致房源数量有限。开发商品房不但可以给地方带来税收,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带来巨额的土地出让金。“从1994年至今,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从此,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2 。中央政府号召建设廉租房,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由于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不可能为地方政府带来如同商品房一样的高利润汇报。所以,诸多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上表现得“不紧不慢”,使得廉租房建设步履艰难,其覆盖面之窄可见一斑。 ⑵地方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导致筹资困难。国六条规定,让地方政府客观上成为筹集建设廉租房资金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责任者。因此,如何筹措建设廉租房的巨额资金成为地方政府最头疼的问题。但据审计署公布的《2013年第32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政府性债务余额约30.3 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总计17.9万亿元。可见,地方政府的债务非常沉重,而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债务已成为大多地方政府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完成中央和上级构建廉租房的任务,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土地的出让获取大量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在这两难的境地中,不得不导致地方政府会在不牺牲地方财政利益的前提下,对廉租房的建设敷衍了事。 3.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目前廉租房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中,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这样一些宏观的指导性的文件,对申请廉租房和退出廉住房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是要求各个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的标准进行审核和批准。而廉租房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诸多部门相互协助。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各个地方政府在具体制定和实施廉租房申请、退出以及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 三、发挥地方政府在廉租房体制中作用的对策 1.明确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 “住房同教育和医疗一样,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性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承担起全部的供给责任是不合适的。”3 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及房产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廉租房制度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程度。同时,地方政府应明确与中央在廉租房制度上的责任划分,保证责任的落实到位,树立两者利益相关的大局观,避免片面的、狭窄的内在博弈造成的廉租房建设的效率低下状况。 2.拓宽地方政府的廉租房供给与筹资渠道 ⑴推进实现供给渠道的多样化。目前,政府集中提供的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是我国廉租房供给的主要来源。但廉租房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支持,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解决目前廉租房供给“僧多粥少”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我们可以不断探索廉租房供给方式的多样化。第一,收购空置的存量住房;第二,新建廉租房;第三,鼓励个人、社会捐赠。 ⑵推进实现融资的多元化。要解决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拓宽融资渠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市场多元化的优势,为廉租房的构建积极搭建融资平台。例如,通过发行公债,施行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建立廉租房基金等。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廉租房资金支出范围内,根据自己当地财政的情况,适当扩大廉租房支出比例,从而推进廉租房融资的多元化。 3.健全完善廉租房监督体制 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廉租房的监督体制,各地方政府必须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退出和管理制度。要做到这样一个连环的监督体制,首先,要从国家层面建立我国居民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全面统计和审核居民家庭的个人收入状况,确保廉租房的使用能够真正地运用到需要的家庭中;其次,对廉租房的建设、申请、退出以及管理的过程中,建立严密的监控体制,以防极个别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胡乱分配廉租房的房源等;再次,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官员责任评估体系,将廉租房建设的各个环节与相应的责任官员链接在一起,加大对官员的责任评估;最后,加强网上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机制建设,让廉租房的建设、申请、退出、管理等各个环节运行在阳光下,加大群众参与廉租房建设管理的监督权。 转变地方政府在推行廉租房制度中的认识观点,明确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拓宽地方政府的廉租房供给与筹资渠道,从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廉租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评价体系、群众监督等方面完善地方政府的廉租房监督体制建设,这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地方廉租房建设,早日使住房困难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 引文注释 ①迈克尔·希尔.理解社会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88. ②张辉.中国土地现状解密:土地财政与地方政府[M].财经,2006(04):27. ③巴曙松,张旭.中国廉租房的融资特征及其发展路径研究[M].西南金融,2006(08):31. (作者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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