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过户流程已过户是否还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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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过户前交易取消契税可退
来源:广州日报&   |
签了购房合同、申报缴纳了契税,临过户却被告知终止交易,这种情况下契税可退吗?昨日,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这种情况下契税可退,但需要出示契税完税证。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张伯退休后想选一套房子养老。作为买方,张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了契税的申报缴纳。然而,在即将办理房产过户前,张伯意外地收到通知,原房主要终止交易并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赔偿。考虑到已缴纳的契税,张伯表示赔偿也不足以弥补已支出的税款金额。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11〕32号)文件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张伯的情况因尚未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他所缴纳的契税是可以全额依申请办理退税的。【】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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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限购后购房人不具购房资格房屋无法过户,其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来源:zengky:日期:
案情简介:
&&&&&&&& 甲和乙于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乙的房屋,乙收到了甲部分购房款60万元并交付了房屋,后因2011年2月北京出台严格的限购政策,甲不符合购房资格,乙一再找甲协商,要求解除合同,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一再承诺要买房并且有办法办理北京户口为由不予解除。后房价一直在下跌,甲却一直没能解决北京户口,乙为减少损失只得将房屋卖以他人,损失了34万元。现甲起诉乙&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其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律师认为:原告在限购政策出来后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还一再以欺骗的手段不予及时解除合同,使得被告在限购政策出来之后一年多才将房屋出卖,损失了34万元,依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依据2011年12月13日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合同存在欺诈的处理原则):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因一方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应予支持。故此,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部分房屋损失34万元。依据第三条(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规定: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原告在本诉中的其它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
在律师的努力下,该案最终以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部分房款38万元调解结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对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限制及限购套数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政策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实践中,本市法院民庭受理了一批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市高院民一庭召集市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导向)
对房地产市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党和国家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以下统称住房限购政策),妥善处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要确保司法审判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相一致。
二、(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
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三、(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
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四、(对已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
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在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网上签约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诉讼中,当事人对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网签是否正确等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其可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反映。当事人向相应行政部门反映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等待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
五、(对未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
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双方虽未办理网上签约,但买受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见附件一)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具备资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的,按本纪要第三条的内容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对其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负有举证责任。买受人应当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见附件二),并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陈述真实。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以致法院无法审查核实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权利主张表示认可的,不免除买受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应当根据买受人提交的证据主动审查买受人家庭是否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做出认定,必要时应当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避免当事人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方式规避上述政策规定,实现房屋过户的目的。
六、(对“京十五条”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
本纪要第五条涉及案件中,买受人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规定实施(日)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按本纪要第五条第一项的内容处理。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全面审核,判决支持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前向受理法院的主管院庭长汇报,必要时可向二审法院汇报;原则上不宜以出具正式调解书的方式确认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买受人在相应的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尚未审结的,不受该政策规定的住房限购条件的限制。
七、(合同存在欺诈的处理原则)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应予支持。
八、(明知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合同不符合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但一审法庭辩论前买受人家庭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的除外;合同约定待买受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依照其约定。
九、(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处理原则)
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适用范围)
本纪要所称的“房屋买卖”,包括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当事人依据房屋赠与合同或以房抵债合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可以参考适用本纪要相关内容。国家和本市就住房限购政策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发生的其他争议,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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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后合同解除能否退营业税?
  昨天,市民董先生致电12345政府服务热线,称自己之前销售的一套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后,因为买家的贷款没有审批下来,双方不得已解除了买卖合同。董先生想知道像他这种情况,能否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董先生告诉记者,买家看过房子后很满意,当即就支付了首付款,并同他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即就将房产过户手续办好了。可谁知道,买家的贷款出了问题,付不出剩余的房款了,买卖只好作罢。董先生说,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他就缴纳了营业税,现在生意没做成,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退还营业税。
  就此问题,记者向合肥市地税局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买卖双方事前的交易已经成交,且过户手续也已经完成,所以必须要按照正常程序缴纳营业税。虽然事后双方解除了交易,但因为房产过户已经受理,并且已经审批完成,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营业税无法退还。(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周黎蕾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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