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二手房屋买卖过户流程,合同有效尚末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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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 11:29:55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康美芳
  一、农村效力怎么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农村合同并非都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而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农村效力怎么认定呢?
  (一)对于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管理条例对使用权规定了禁止转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从有关规定来看,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对于转让给同村或外村居民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原因是:第一,穷尽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并没有关于农村房屋禁止转让的规定,而在民法领域,法无规定即自由;第二,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从本质上说并未违反保障功能,同时也可以通过流转使闲置的宅基地得以充分利用,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难题;第三,允许农民范围内的流转没有违反&房地不可分&的原则,权从广义而言属于农民所有,仅在农民之间的转让并没有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和权的主体分离结果,因此应当为有效,如果说这样的流转违反了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身份性,那么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只要将户口迁入所购农房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便可以清除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的障碍。
  二、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一)农村房屋买卖要求严格
  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二)宅基地所有权的有严格限制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
  以上就是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农村房屋买卖需注意哪些情况&的解答。国家对于农村房屋的管理很严格,主要是涉及到集体土地和宅基地的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像其他城市买卖合同一样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模版和定式可依。如果要进行农村房屋买卖、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建议还是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慎重完成,以免给您带来麻烦,甚至经济上的损失。房屋买卖合同】_二手小屋买卖合同办理流程费用】农村流程_可以贷款吗_丢失怎么补办_证明范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_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程序_集体土地征收价格_集体土地征收流程_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_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充协议】商品房购房_二手房购买补充协议】房屋交易税费_房屋买卖流程_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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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xx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xx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不过,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给李xx使用&。2006年12月,原房主马xx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拒绝后,马xx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O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xx90天内&&。但判决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 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向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这起案件也是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一个缩影。
  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本文认为,从长远的社会效果看,类似判决带来的不良效果要比判决本身不公平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严重。首先,从法理上讲,类似于上述的判决结果与法律价值趋向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相悖。作为农村的之一,农民在出卖自己房屋时,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且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而在涉案的房屋市场价上升以后,作为原告的卖方此时认为有利可图,因此提起诉讼,利用民事诉讼作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的手段,所以法院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升值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这实质上认可了原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而原告当初的违法行为却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因此该类判决与诉讼法所提倡的正义和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
  其次,从法律的效果来看,类似上述的判决并没有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作为原告的农村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卖掉时,说明他确实已经没有使用该房屋的需要了,才将房屋卖给作为被告的城市居民,而法院判决被告作为购房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该判决本身就蕴含了潜在的纠纷,因为原告有可能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居民,再次获利,而当房屋再次升值时候,又会以同样的手段将房屋收回,因此,类似上述的判决实际上是让原告利用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漏洞,达到了不合法的目的。
  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农民的,只是在一些中对农村房屋问题作了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1 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如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同时,《》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从上述的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该问题的规定出现了不统一和不协调。
  目前,涉及到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只是零星的散落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而我国现有的用来规范行业的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都是用来系统的阐述城市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与此同时,散落在上述几部法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法条也出现了冲突,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认定农村村民不能处分自己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据该条款规定,法律又允许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因此这种互相矛盾的法条导致了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候,法官可以援引不同法律,甚至援引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也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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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买卖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中间需要收取什么样的费用吗?
提问者:邬书意|
浏览:10040|
时间: 15:10:00
已有6条答案
回答数:16762|被采纳数:247
广州铭筑雅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6762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指导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简称为法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行为。要正确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必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为指导,以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按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3、行为的内容不违法。依法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生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法〉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从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登记后才生效的规定,按上述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对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其有效为宜。
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政策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但不能以此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一起的(2),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房,并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出卖自已的房屋,是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虽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但不能以此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未经登记,则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上述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应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即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购买农村房屋的买房人,只有在办理房屋登记后,买房人才能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发生了效力。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该条法律规定的精神看,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它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我国现行政策对农村房屋买卖过户规定了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导致购买农村房屋的一些受让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买房人没登记的,不能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没登记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仍发生债权效力。
五、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视为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并不排除村民通过购买房屋的形式拥有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宅基地。《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村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看受让人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买房能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无疑问。
六、农村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包括城市居民)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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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答:&463
朋友我告诉你:农村房子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村民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这类纠纷比较多,因为这个法律有漏洞,现实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应当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你要细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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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村民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这类纠纷比较多,因为这个法律有漏洞,现实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应当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你要细细斟酌···你要满意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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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可以买卖,有的还不能买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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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买卖,但都是小产权
回答数:1260|被采纳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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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答:&1260
:农村房子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村民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这类纠纷比较多,因为这个法律有漏洞,现实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应当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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