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股票 审核费用审核标准标准备忘录第一号是否还有效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6号
2002年10月10日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6号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为摆脱困境而采取各种手段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该行为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股份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不断恶化,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在审核发行申请文件时,应按以下标准处理:
第一条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公司管理层存在实质控制,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独立性受到影响,为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披露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第二条 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末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巨额债务(负债额2亿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出现资不抵债,且最近一年的合并利润表反映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在审核工作中应掌握以下要求:
  1.按集团观念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视为一个经营整体,在审核时对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给予充分关注。
  2.发行人除披露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外,还应概要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巨额债务是与发行人之间的,应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披露可行的偿债方案,报上市部备案。
  4.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续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资产的情况,应要求发行人对以上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担保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纠正并按规定处理。
  5.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由此而导致的风险和集团公司能否独立生存应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三条 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形的,在提请发审委审核时,审核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关注其高风险的建议;对属于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国家重点企业以及已办理完债转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利。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随同转让。
(4)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缴纳(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土地证,同时要了解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出让金和转让金的支付情况,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性。尤其需关注大股东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己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2、折价入股,即国家或其他投资者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1)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自己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二是国家直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股份有限公司以折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要求其提供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使用权人的土地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并要求其承诺上述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限制折价入股的担保物权。同时,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
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比例也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占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总额的比例。审核中应关注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过户到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中以上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3)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 25
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即上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具
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租赁,二是向公司的发起人租赁,三是向国家和发起人以外的第三人租赁。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转租、抵押。目前审核工作中,主要是向发起人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租赁。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是国有企业,其占用的土地大多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则上是不能出租的。为此,土地尽理部门往往要求发起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然后再出租给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审核中要认真审查发起人的土地证和土地租赁合同,重点关注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
4、划拨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但使用单位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出资和抵押。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为公众公司,其所有者包括社会公众,国家一般不会也不应将土地无偿划拨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但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项目的,经有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无论股份有限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在申请文件中报送土地使用证。对于大股东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租赁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情况,应重点关注大股东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避免大股东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6、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土地上一般附着一定的建筑物,因此可以同建筑物一起作为国有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如果公司的土地需要单独进行评估,则需要聘请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要省级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7、改建或新设的公司应按《土地登记规则》,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8、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持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评估、处置和变更手 26
续。因此,审核中股份有限公司如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首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国家同意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折价入股、出让、转让或进行出租。
9、对于己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其上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复杂,有些土地是公司设立时通过折价入股方式取得的,有些土地是公司设立后根据发展需要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
10、审核人员在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在信息披露方面,除要求披露各宗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外,要求补充披露下列内容:
(1)若股份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须披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土地出让金总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
(2)若股份有限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须披露: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方以何种方式取得所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合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出租。
(3)若股份有限公司以作价入股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则须披露上地使用权的评估、确认和作价情况。
(4)若股份有限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权,则须披露批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处分该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情况。
11、公司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各宗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2、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参照前述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说明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情况,对子公司的大宗用地也应报送相应的土地证或租用合同,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五)股份
1、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处置应审核以下内容:
(1)国有资产折股比例(国有股股本/净资产)不应低于65%,但经财政部批准低于该比例的除外,折股倍数(净资产/国有股股本)不应高于股票溢价倍数。
(2)界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概念。
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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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6号》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发布经修订后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6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的审核标准。该备忘录指出,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末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巨额债务(负债额2亿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出现资不抵债,且最近一年的合并利润表反映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在提请发审委审核时,审核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关注其高风险的建议;对属于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国家重点企业及已办理完债转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修订后的《备忘录―第6号》指出,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公司管理层存在实质控制,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独立性受到影响,为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披露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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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股份制改造1.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什么?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3.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怎样的?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5.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6.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有哪些?7.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8.改制为境外募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应注意什么?9.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股权应如何界定?10.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折股需遵循怎样的要求?11.股份制改造中,土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置?12.股份制改造中,非经营性资产应如何处置?13.股份制改造中,无形资产应如何处置?二、股票发行14.为什么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辅导?15.企业上市辅导的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是哪些?16.什么情况下企业上市辅导期应重新计算?17.企业上市辅导包括哪些内容?18.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内部职工股吗?19.证券发行核准制具有哪些特点?20.什么是股票上市推荐人?上市推荐人应承担哪些义务?21.主承销商的证券发行推荐办法具体内容指什么?22.股分有限公司首次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符合什么条件?……附录四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附录五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附录六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附录七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卜五号)附录八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附录九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附录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附录十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本书内容采用问答形式,通俗易懂,涉及证券基础知识、股票发行和交易、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治理、中介机构、海外证券市场等方面。
序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有关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论述中指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继续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改革开放十余年来,经济生活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壮大,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不同于国外成熟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投资者中,中小投资者所占的比例非常大。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Z002年10月,股票开户投资者开户数达6860.42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达99%。目前,各方面都很关注和提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积极参与者,是构成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因此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围绕“发展”与“规范”这两个主题,监管部门近年来在市场化推进过程申着重于证券法律框架的建设,不遗余力地颁布了大量法规政策。作为中小投资者自身,在参与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也逐渐地意识到在日益强调“依法治市”的今天,仅靠四处打探消息或埋头于技术分析,已不是一个合格的证券投资者。由于投资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从而对法律知识产生了强烈的渴求,希望了解自己作为投资者可以享有的权利,以利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并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编者均是长期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书中热莶捎梦蚀鹦问,通俗易懂,涉及证券基础知识、股票发行和交易、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治理、中介机构、海外证券市场等方面,希望能对广大投资者了解相关法律政策有所帮助。由于本书编写涉及的热莘浅E釉,加上时间仓促,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2002年12月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列席董事会会议。(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57.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的职责分别有哪些?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58.公司董事的选聘程序是怎样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会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在董事会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人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59.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怎样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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