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附件新办许可附件4应该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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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0100: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
&&& (二)适用范围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于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经营许可。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四、行政许可条件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五、实施对象及范围
&&&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六、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
&&&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6.《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 (二)网上提交方式
&&& 申请人可以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
&&& 七、办结时限
&&&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八、行政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十、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
&&& 详见《广西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名录》(登陆如下网址)。
&&& 十一、投诉电话
&&& 12331。
&&& 十二、工作流程
&&& 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 十三、申请书格式及填写范本
&&&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 见附件2.1。
&&&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范本
&&& 见附件2.2。
&&& 十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 (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号)
&&& 见附件3。
&&&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
&&& 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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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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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办事须知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事须知
为确保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顺利开展,省局研发改进了食品经营许可系统(http://xzxk./sdfdaout/),并已正式上线启用,同时印发了新的食品经营审查许可细则。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现将食品经营办理相关事项重新整理如下,以方便经营者申请办理(可就近选择审批中心或者食药所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含经营设备设施表、保证声明)网上提交成功后打印;
&&&& &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经营者本人提交申请的除外)
1、&&&&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新办幼儿园需提供民政部门名称核准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决定书)复印件
&&&&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健康证复印件。
&&&& &5、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证明材料,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供)。
&&&&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示意图应包括内外布局环境,内部布局标明室内各功能区域面积、用途、设施设备名称和位置,外部环境应包括附近的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有北向标记;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或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
&&&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
餐饮(含现场制售)、单位食堂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
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8、其他补充材料:
&& (1)有外设仓库的提交外设仓库的场所使用证明,外设仓库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布局图;
(2)单位食堂经营地址与主体地址不同的、企业经营地址与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不同的,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工地食堂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3)餐饮服务中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4)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
&&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7)无实体门店的网络经营者,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的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
& &(8)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的证明资料。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 &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 &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 &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五、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东区大厅&&&&&& &江山中路666号卓亭广场审批大厅食药局窗口&&&&&&&&&&&&&
西区大厅&&&&& &&朝阳山路阳光大厦审批大厅食药局窗口&&& &&&&&&&&&&&&&&&&&&&&&&
珠海食药所&&&&&铁橛山路3号石桥大厦18楼1801室
六汪食药所&&&&&六汪镇社区服务中心3楼301
王台食药所&&&&& 王台镇王台路266号
铁山食药所&&&&& 铁山街道办事处东明市场北门
泊里食药所&&&&& 泊里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对面
隐珠食药所&&&&& 向阳路(东楼路)154号
大村食药所&&&&& 大村镇驻地藏马山二路57号(派出所三楼)
临港食药所&&&&& 北高家庄村珠光路188号振华工业集团二楼西201
&&&&&&&&&&&&&&&&&&&&&&
滨海食药所&&&&& 滨海办事处瓦屋村村委会二楼
海青食药所&&&&& 海青镇便民服务大厅西侧一楼
胶南食药所&&&&& 大珠山中路远东大厦8楼
辛安食药所&&&&& 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中路150号
黄岛食药所&&&&& 田横岛路16号305室
张家楼食药所&&& 张家楼镇松云路14号甲
灵山卫食药所&&& 灵山卫大湾港路最北端便民服务中心四楼
红石崖食药所&&& 出口加工区管委大楼(红石崖龙门山路136号)707室
保税区食药所&&& 保税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418室
薛家岛食药所&&& 长江东路443号福瀛大厦一楼服务大厅
长江路食药所&&& 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十楼1011室
灵珠山食药所&&&& 黄河西路660号综合服务中心二楼食品经营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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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内容: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收费: 不收费。
证件及有效期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年检或年审:无年审。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分支机构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可以承包方名义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审查条件
  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审查条件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限制申请规定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如实申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如实填报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以及经营场所面积等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各类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现场验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在申请现场验收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食品销售经营者(单纯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人数30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中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其它要求取得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单位要求取得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兼营单位要求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下列情形提交申请材料同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2.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3.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4.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
  5.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的。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5.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 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8.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三)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5.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五)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现场验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1份(微小餐饮免于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过有效期申请延续免于提交);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许可业务;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宝安区、龙岗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分别为:
(1)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监管所;
(2)全区的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电话;
福田办证窗口:福田区新沙路工商物价大厦三楼,电话;
罗湖办证窗口 :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电话;
南山办证窗口: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六楼,电话;
盐田办证窗口: 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电话
宝安办证窗口: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10楼,电话;
大浪所办证窗口: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同胜综合大楼263号,电话;
观澜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和路世纪广场旁边,电话;
民治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民治街道万众生活村6栋,电话;
沙井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沙井街道明珠一路三十四号,电话
沙溪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东方二六大厦松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2-23窗口,电话;
石岩所办证窗口: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299号,电话
松岗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方二六大厦松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15-16窗口,电话;西乡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西乡街道柳竹园巷二号,电话
新安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安华工业区内,电话;
新桥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沙井寮丰路7号,电话;
龙华所办证窗口: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477号(消防中队旁),电话;
福永所办证窗口:宝安区福永街道石厦路1号,电话;
黄田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电话;
龙岗分局办证窗口: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电话;
龙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村上江路2号,电话;
横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79号(第一市场旁),电话;
布吉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布吉街道金利路38号,电话;
平湖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平湖街道华昌路29号,电话;
龙城所办证窗口: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福路148号,电话;
坂田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中路22号,电话;
南湾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南湾街道樟富北路46号,电话;
坪地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电话;
大鹏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大鹏街道鹏新东路41号,电话;
葵涌所办证窗口: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政西路18号,电话;
南澳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南澳街道金融街7号,电话;
平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24栋6楼,电话;
光明分局办证窗口: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33、34号窗,电话11055;
坪山分局办证窗口: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金牛路金牛商业大厦东侧注册大厅,电话;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到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申请材料在意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请现场验收。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可免于申请现场验收,直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2.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手续的过程中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部门信息如下:
  ——部门名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联系方式:12315;
  ——网址:。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信息如下:
  ——部门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编518036;
  ——联系电话: 0。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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