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废止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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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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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安监总局公布《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发布日期:
&&& 2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发布第72号总局令,公布并施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这八条规定要求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质安处)您当前的位置 :
  本报讯 (记者王冬梅)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是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二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三是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决定》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分别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决定》指出,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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