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楼房买卖合同卖两家怎么办

一房卖两家,房子该归谁?
一套房产被卖了两次,第一个买家装修入住5年,第二个买家最近办了产权过户手续,究竟哪个合同有效?房子到底应该归谁?
购房者杨先生不幸遭遇了这样一起一房两卖的事,他因买房后5年没有及时过户,结果埋下隐患,房子最终被房主另卖他人。
为此,杨先生将房主和第二个买家一齐告上法庭。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房主二次卖房无效,将房子判给了购房者杨先生。
隐患:买套安置房,5年没过户
杨先生购买拆迁安置房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没有及时过户,最终导致陷入一房两卖的困局。
原来,2012年7月,杨先生在中介的介绍下购买了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价格为68.8万元。安置房的房主是村民老刘,当时老刘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所以双方约定先支付60万元,余款待过户时付清。
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后,又前往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老刘通过公证把房产的相关事宜委托给杨先生处理。公证后,杨先生很快就开始装修,装修后就搬进房子居住至今。
入住后,杨先生也多次向老刘打听过户的事,但老刘一直说房产证还没办下来,等有消息再说。直到两年前,同一个小区有不少人都办好了产权手续,杨先生再去找老刘,要求对方办理过户,不料却遭到老刘拒绝。
2017年2月,杨先生为此将老刘告上法庭。然而,出乎杨先生意料的是,就在他起诉前的一个月,老刘竟然一房两卖,将卖了五年的房子又卖给了另一个人,以189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新买家小颜。而且,在杨先生起诉后不久,老刘就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案涉房产过户到新买家小颜名下。
焦点:一房卖两次,究竟该归谁?
发现房产被过户后,杨先生只好追加被告,将老刘和第二个买家小颜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认定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杨先生起诉认为,老刘、小颜恶意串通,在得知杨先生起诉老刘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颜名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老刘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小颜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被告房东老刘和新买家小颜都答辩说,他们的房产买卖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两被告都说,房子已经过了户,小颜也已付了购房款,属于“善意取得”,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杨先生现在要求过户无法实现。
判决:存在恶意串通,二次卖房无效
一审时,法官发现,房主第二次卖房存在蹊跷。因为,小颜购房时没有看过房子就和老刘签订买卖合同,而且房子是先过户到小颜名下,小颜才支付全额房款。
所以,海沧区法院一审认定,小颜的购房行为不属于善意,老刘与小颜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老刘和小颜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杨先生利益,他们双方签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最终,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老刘、小颜应配合将案涉房产过户到杨先生名下。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又上诉到二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是“合法占有”还是“善意取得”?
法官分析说,本案为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的典型案例,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属于“合法占有”房屋,二是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房屋。
首先,原告杨先生已支付绝大部分房款,并接收案涉房屋入住5年左右,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杨先生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也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属于有权占有、合法占有。
而第三人是否“善意”,关键要看他对房子已经卖给杨先生这件事是否真的毫不知情。对此,海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小颜的购房行为并非“善意”。因为,买卖房屋属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通常买受人购房前会对所欲购买的房屋的位置、格局、权属状况、装修、是否存在承租人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但本案当中,小颜并未到案涉房屋中实地查看,他连房子都没看过就决定以189万元的价格购房,这样的行为明显不合常理。而且,小颜还没支付房款,老刘竟然就办了过户手续,这也与常理不符。
此外,法院还发现,老刘其实早在2013年就拿到了房产证,可他一直拖着没有给杨先生办过户,最终还一房二卖,可见老刘早有转移财产的故意。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颜与老刘签订协议、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行为,属恶意损害杨先生利益,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效。
一房被多卖,房子该归谁?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在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数个购买者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过户给谁,都会造成其他购买人无法通过强制过户取得房屋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将房屋过户给哪一方取决于下面一个或者几个因素:1.谁先占房屋;2.谁先网签;3.谁先签约;4.谁付款最多。
因此,购房者如果达成购房意愿,在交易过程中要上网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即通常所说的“网签”,应尽快完成网签手续,防止卖方反悔。
一房两卖,被判赔22万
一房两卖,女子被判赔偿22万元。此前,思明区法院也审理过这样一起因“一房两卖”引发的购房纠纷。
经查,卖房人杜女士是因首次卖房时发生纠纷,就另找了一位购房人,不料却因要卖的房屋已被网签备案,再卖时无法交易导致违约。
原来,之前杜女士通过中介与第一位买家吴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吴先生,但之后双方发生纠纷。随后,2016年4月,杜女士通过另一家中介,找了第二位买家,双方签了合同。不料,第二位买家付定金后,发现杜女士的房子因之前已经网签备案,无法交易。
因为无法交易,杜女士构成违约。杜女士因此赔了第二位买家10万元,还付给另一家中介12万元中介费,一共损失22万元。
为此,杜女士状告中介,起诉要求中介赔偿她的22万元损失。不过,最终思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杜女士的诉求。
法院判决认为,杜女士的违约损失与中介的网签备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纠纷尚未妥善解决,明知涉案房屋应已办理“网签”备案,仍故意隐瞒情况,另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因此,杜女士要求被告中介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遇一房两卖,该怎么维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如果是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二手房,买受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看看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赔偿损失。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无邪/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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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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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很多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把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两个不同的者,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法律上对“”的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三种不同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相关阅读:一、什么是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开发商在签订后一方面考虑到购房者可能会违约的情况怕房子卖不出去,另一方面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另一购房者,这些都是开发商选择一房二卖的原因。二、一房二卖的一般处理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情形。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此时,前后两个购房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开发商对前一个购房者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前一个购房者不能强制履行购房合同。此时,合同上的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依《》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开发商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出价高的购房者成交,对该房屋的涨价部分,属于前一个购房者的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开发商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的,由开发商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签订了两次购房合同但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开发商享有,而两个购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两个购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法院就会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返还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原关系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法院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由此可见,如果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各种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还可以获得相应的额。如果以上内容还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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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办?不看肯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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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去处理。例如、卖房人先后与不同的两个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与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额手续的相关情形。对这类的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怎样来规范的呢?谁具有优先权?具体的关于遇到“一房两卖”的处理的方法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什么是一房二卖 房屋买卖,是指当事人两方的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对方,对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行为。一房二卖是指房屋产权人先后与两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卖给两个人。这种情况下,必然有一份合同没法履行,伤害买家的利益。 二、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的相关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卖家出卖的并不是自己的房产,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进行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三、如何防止一房二卖? 对于购房者而言,应重视从源头、从最初就开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卖”的陷阱。 (一)仔细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文件,看清是否已经抵押 (二)交付定金后尽快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将认购书直接转成合同。 (三)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及时进行房屋预告登记。 (四)尽快办理产权登记。 (五)发现问题尽快退房。 以上就是对“如何防止一房二卖,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总的来说,买房时遭遇一房二卖的现象,属于卖方违约行为。买房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是否进行了登记,以及卖方是属于哪种卖家。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面对这种纠纷您可以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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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楼房卖两家有一方做预登记了有一方法院执行了现在预登记那方
天津-滨海新区&05-20 10:54&&悬赏 0&&发布者:开心就好 回答:(3)
一个楼房卖两家有一方做预登记了有一方法院执行了现在预登记那方想找法院贴封条这两方哪个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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