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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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的区别提要:购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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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的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预售合同特别注意
  (一)合同有没有标明房屋面积的使用率和误差率。
  很多人认为,花多少面积的钱,就能用多大的面积,这是不正确的。投资者购买的不仅是建筑面积,而且要包括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如楼梯、走道、电梯间等。你花了一百平方米的钱,而实际上归你私人用的可能是七十几平方米,也可能只有六十几平方米。房屋的实用率必须事先清楚,否则交楼时就会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 购买预售房屋除应注意上述问题外,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因为设计图与建成后房屋面积存有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注意,在条款中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而且房价中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银行按揭的年限等。热水、煤气开通的时间等问题也常常容易被购房者忽略。
  (二)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投资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
  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白塑料浆等等,如果只凭发展商口头一说,是不能成为你们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承认书面合同,不承认口头合同。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前者比后者大,你需补钱还好说;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你接收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
  (三)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
  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网球场、游泳池等。如果楼宇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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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能解除?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按理说,一旦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必须履行,然而“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要真是履行不了,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呢?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2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6、 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7、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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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它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区别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在购房过程中,不少购房者可能会混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约合同的概念,小编整理了一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念和其它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供购房者参考。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1,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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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现售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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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预售就是房子还没有修建完成,在合同时间内修完后再交房,现售就是现房现售,签完就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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