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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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B.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承租人为纳税人C.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D.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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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B.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C.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D.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确定,作为计税依据2A.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C.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D.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A.46000元B.50000元C.52000元D.6000元4A.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B.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土地C.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D.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5A.公园中附设的照相馆使用的土地B.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C.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D.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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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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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和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于日前开始征收,但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尚未清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为此,区地税部门提醒,界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3)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和使用人缴纳。举例一:某总公司拥有一幢办公楼,其中将一层写字楼无偿给分公司使用。由于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明确为总公司,不存在土地权属人不明确或者共有的情况,所以应由总公司全部缴纳土地使用税,而非由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各自使用的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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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出生证明要双方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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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原则上来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户口本原件,只需要有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即可。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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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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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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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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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包括()。
A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B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时的,土地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C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的实际使用人D . 土地使用权共有时的共有各方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某公园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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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B, C, D
●&&参考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怎样确定_老税哥_新浪博客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怎样确定
由于对税法的片面理解,一些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问题上存在很多疑惑。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修改)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什么是“新征用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文件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所以,土地出让形式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从法律形式上看,企业不能直接将农用地征用为建设用地,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从实际操作看,一般也是政府先申请批次用地,上级国土部门批准后再行将农用地征收为建设用地,并纳入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作为建设用地进入土地流转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招拍挂形式从二级市场上取得。所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对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是“新征用的土地”,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否证明了土地是新征用的耕地
有些企业说,我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我应该按照规定在一年后再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首先,确定一个企业是否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用地申请人文件上记载的内容来判断。《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
其次,有些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不能简单说它就是用地申请人,至少不是直接、唯一的证明。况且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推迟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必然要件。是否符合这个条件,还是应该看是否为“新征用地”。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后续解释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一文做出了详细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4号),并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4号公告只是对以前文件的申明,不是新的规定,对暂行条例发布以来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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