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造假是否构成伪证罪的构成特征

医生伪造病人签字犯什么罪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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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伪造病人签字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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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伪造签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若是用作仿造欠收条和合同,则构成诈骗罪,如果以此制造伪证,则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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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然后还要看造成的后果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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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签名,司法鉴定不是本人签名,
公司伪造签名,不是本人签名,是否构成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42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构成伪证罪 18:53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98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劳动仲裁中不涉嫌伪证罪 20:48 20:57华律网用户不可能吧难道不是证据吗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76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通常在民事当中,伪证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除非说证据没有证明力。如需进一步帮助,可来电咨询。 22:00 13:33华律网用户公司伪造证据。劳动仲裁以采信伪证,直接造成20多万损失地区:上海-长宁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67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涉嫌伪证罪,十分严重的吗,可以报警 22:42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13761***帮助网友:93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做伪证才构成伪证罪。 21:27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13621***帮助网友:19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只存在于在刑事诉讼中 23:13 13:37华律网用户就是说明是案件可以随便伪造证据不用负责是吧 16:53这只是说在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不会构成伪证罪,但可以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 17:18华律网用户公司目标明确伪证大量签名,要我全部鉴定,掐断我生活来源,逼死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17:20那您现在的问题是什么? 17:22华律网用户没钱做鉴定,只能看着法院采信伪证 17:23那就没办法了,鉴定的钱可以要求由对方承担。 17:26华律网用户对方知道是伪证,不可能出钱,来证明自己伪证证据 17:27你鉴定之后,向法院主张。 17:29华律网用户在仲裁已经鉴定一次劳动合同是伪造,现在就是工资签名伪证的。要四万多
无锡推荐律师【伪造的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伪造的协议其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并可追究其伪证罪和诈骗罪!请问:追究其法律责任有诉讼时效限制吗??
全部答案(共4个回答)
的信任。首先,伪造协议属于违法的行为。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因此给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至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在刑事责任方面,关键看该协议用于什么用途,如果用于诈骗或其他犯罪目的,结合其他事实构成相关犯罪构成涉嫌犯罪的,其时效以该罪名的刑期为追诉期。具体为: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
谢谢您对本相关信息的信任。首先,伪造协议属于违法的行为。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因此给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至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在刑事责任方面,关键看该协议用于什么用途,如果用于诈骗或其他犯罪目的,结合其他事实构成相关犯罪构成涉嫌犯罪的,其时效以该罪名的刑期为追诉期。具体为: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望以上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法院立案后交业务庭。业务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
1。原告举证证明确认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情形,未过诉讼时效的,应当继续进行其他实体审理。
2。原告没有举证...
这个问题要看你的办理宅基地手续没有,如果办了可以通过你的行政村统一办理;如果没办,那就不好办理的。再次,你所在的区域是否是城市规划的区域,是的话,你也不能办了,...
我过几天也要坐坐一天一夜火车,不过有老公亲自护送[飞吻][飞吻]。飞机才折腾人
我也不知道,到时候我就给我们单位领导看这个,看他们咋说
我资料写的不对,我家就是河北沧州的,我会在沧州生
答: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下同),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入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
答: 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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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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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款,原判决存在当事人无法收集、申请法院收集主要证据,而人民法院未收集的情形,应当再审!本案一审对于当事人证据调取申请未予收集,五中院二审中对于证据调取和保全申请仍然不予调取,对于再审申请中已经指出的该款情形,五中院再审前的听证,不仅不按程序询问,还阻止申请人提及。问题在于仅凭一二审未依职权收集证据就应当重审!  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足以证明一审中的证据属伪造的旁证,五中院不仅不积极的对涉及的伪造证据违法并涉嫌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却尽力回避,反而在申请人的追问下让找公安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对于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举报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而你为什么要躲呢?况且伪造证据也正是确定再审,并且在申请书中已经指出的关键问题之一!  对于立法法已经明确效力的部委法规,一审并没有质疑其效力,然而五中院听证时承办人却以个人理解不同为由,转向质疑起该法规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既然对于如此明确的条款都能‘理解不同’,是否应该通过把全案及证据公诸网络来个全国法律人公断?而部委法规中的明文条款是否属于和法律相冲突的无效私法?以法律为准绳的绳难道是橡皮绳?  对于再审申请书指出的一审其他违法办案问题,统统跳过不再依程序听证,在被申请人再次缺席的情况下,听证演变成了对申请人的质问会。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一宗案件被你错误改判后,经高院得以平反寻回正义,这次你是想凭借再审裁定权把错案办成铁案?不得不让人对你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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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03:06收到12368短信,你案定于10月21日在法院XX室庭询谈话。疑惑:10月21日已经进行了单方到场的听证。本案一审时,承办法官仅凭被告的和解申请多次延长审限达3个月,当时也重复收到过法院的类似错时短信,难道这次又开始了?
  日以快递的形式,正式向合议庭递交了被告伪造证据涉嫌犯罪举报信,以及其它国家机关协查通知证据,经确认已于10月27日被签收。  观点:举报信结尾特别进行注明‘请尽快审查避免被告其它犯罪行为’,目的有二,其一,预防被告获知消息而再次伪造证据或串供,其二,因为被告不接听电话而未出席听证,且还未通过再审决定向被告送达传票,所以被告不可能知道其伪造行为被刑事举报,如果后面发生已确定销毁的证据又突然再造出现的情形,那说明的问题能是几个意思?
  (插叙:)  附图为法院网查询的一审进度信息,审限变更事由里有两次和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而这张一审查询截图有什么微妙之处呢?系统显示的第二次申请开始时间,在第一次申请结束时间之前!也就是说两次耗时累计达3个月的‘和解申请’,第一次申请限定时间还没结束,一审法院就急不可耐的草拟了第二次申请?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和解必须是基于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况下达成的合意,而系统显示的这两次和解申请,原告均不知情、不情愿、未设定时限、未申请。  如果根据一审法院事后的解释,系被告积极提出了第二次申请,那一审法院为什么不把第一次和解意见和结果先告知原告再搞第二次呢?或者可以说,法院网也被蒙在鼓里,这两次和解申请是一审法院结案时一次性虚构添加上去的?理由:根据法院提供的查询方式和理应的规定,法院网上的信息应该是随案件审查进度及时更新的,而真实的情况是,一审结案时这两个所谓的和解申请才一起显示(上传?),这也就达到了让原告根本无法在发现第一次 ‘被和解’时提出质疑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没同意和解,法院又强迫搞第二次,而主管人员的解释居然是没有法律规定和解必须是双方提出,搞笑,还好没上瘾相约搞个N次!
(未完待续)  
一审中的两次被‘和解申请’准确耗时为99天,先不讨论99天的奇数是怎么提出来的,在原告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审审限相对法定92天实际超期107%!对于一审法院关于和解不需要双方的说法,可以在随后的更新帖中,把在二审时因某种原因而提出的申请却没被进入程序的情况进行对比。  
  这种事情很常见的,别说五中院了,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派人来重庆听取我意见后,明确指出对方证据造假,还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职能上讲法院应该没有犯罪专职侦查部门和手段?那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对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举报,接报法院该如何处理和实现应有职能呢?按道理说应该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迅速进行,从而才能避免因消息走漏造成的证据销毁等进一步犯罪行为。
  今天致电本案承办人员,关于涉嫌犯罪举报问题,该承办人员强硬的拒绝了将犯罪嫌疑举报转交公安机关办理,看来刑事犯罪未经公安机关侦办,该民庭法官就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进行定性并作出判决了!五中院的民庭法官兼职公安侦查机关以及刑庭的职能,多面手!!强赞!司法部应该多加推广!
  寄往五中院本案号合议庭:伪造毁灭证据涉嫌犯罪举报信,单号02331******2,签收日期10月27日。  寄往五中院本案号合议庭:证据司法鉴定申请1份,证据调取申请2份,单号02331******0,签收日期11月12日。
  申请人:请问犯罪举报审判长转给你没有?  承办人:我为什么要接举报,要报案直接去找公安局  申请人:但法律规定公检法都应该接收犯罪举报啊  承办人:啥子法律规定法院必须接案?  申请人:那伪证鉴定啊?一审对方举证的该证据,从货号、格式、排版与我提供的证据均存在明显区别  承办人:难道别人不能有两个版本的单据?而且也没有规定人家帐页该保留多久  申请人:这是制式单据,根据我提交的稽查机关的证据,证明一审对方该单据记录根本没发生过,完全能证明它是伪造的  承办人:你可以寄,随便你,我就是这么认定的,如果再审驳回后你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申请人: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应该鉴定,我已经提。。。  承办人:(直接挂机)  税务稽查部门通过银行账目和电脑软件等手段,确认对方该单号从未启用过,五中院法官却托词可能是不同版本的缘故,稽查又证明除了该证据,其它单据制式均相同,法官,你怎么就如此的肯定它不是伪造的呢?  根据会计法和档案法规定,原始凭证需要保存15年以上,对于该证据的销毁,法官,你怎么就敢肯定不是销毁证据呢?  对于专业的税务机关稽查结果,法官,你怎么就敢做出截然不同的更专业的理解呢?  对于该问题证据,一审和二审原告均提出了证据调取申请,又均被法院拒绝,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你怎么就不听证该问题呢?而对于税务稽查的证明提出调取申请,你为什么还是如此执着的拒绝呢?你否认税务稽查机关的能力,或者说你这么自信财务专业知识超过他们,为什么又拒绝依法调取原始证据呢?
  (插叙)  关于一审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1.一审法院在证据交换环节及事后未按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提供证据附本给原告,并且庭审中多次拒绝原告相关请求。  2.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未经举证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一审判决后复印资料时,发现有超过10页的证据未在一审出示并质证的被告证据。且有数份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证据出现。  3.一审判决故意遗漏重要证据导致判决不公  4.一审阻止原告依法复印案件资料,经举报后才得以复印,复印中才得以发现了证据问题  5.。。。  6.。。。  相关举报已于一审后递交相关监察部门,单号:02323******4,签收时间2月26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的规定,足以证明合议庭对有明显疑问的证据负有进行鉴定的法定责任。然而,承办法官对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拒绝不予主持,承办人拒绝履行申请人的权利和自身职责。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承办人员对伪造证据致使错案的行为不予调查和追究,如果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对该伪造证据行为进行了认定,则足以证明相关司法人员具有以上故意。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规定足以明确民事审判中对伪造证据方实施拘传、拘留和罚款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否构成伪证罪要靠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才能确认,而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伪证罪也只应该属于刑案审理中的相关情形。然而,承办人对申请人提请的伪证异议不主持鉴定,在申请人提交了足以证明一审相关证据不存在属于伪造的证明,承办人依然拒绝申请人提请的该证明证据调取申请。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申请人举证了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并涉嫌销毁该证据的事实,依照会计法和档案法强制性规定,被举报人一审举证的证据无法查实属于伪造和毁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三条(三)应认定为属于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法释〔2015〕5号)第九十四条(一),以及第九十六条(四)规定,被举报人伪造及销毁,以及国家稽查机关对其查处的结果,属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且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情形,五中院有职责进行调取!  再审及其审查,均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院的职责和存在的意义,应该是尽责调查还原真相维护法律公正,而绝不是仅仅按部就班的每天打卡月底领薪!
  (释疑)  问到本案二审为什么撤诉?原因有二:  其一,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将就二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作为再审理由,向高院申请再审,问责可能落到二审法官而非一审。选择撤诉,可以仅就一审问题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这也是再审申请书中将伪造证据造成一审错案作为重点的原因。  其二,牵涉到二审中的其他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问题,该问题已经在听证中说明(笔录补登)。  然而,东郭之虑,五中院拒绝领情,并且将问题更加严重化,这也是导致本帖的直接原因。
  、、、、、、、、
  重新回到本帖1楼的图片,本案再审听证于日已经进行,为什么在本帖发出后的的10月24日,又收到21号的法院到庭通知?重点区别在于,10月21日前收到的通知事由为听证,补发的通知事由为谈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本案申请书提出的其它情形,应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而进入听证程序依法又必须双方到场进行质证!  虽然事后更改通知事由已经失去意义,但这样做的目的在哪里呢?第一,听证被申请人不到场,可以规避在质证中可能出现的对其不利并被记入笔录的风险,第二个作用?现在公布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并扩大受案面,后面将随事态发展再行跟帖说明。  这里还需要重新提到本案二审,在该上诉环节,经传票开庭日,被申请人拒绝到庭,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理应缺席判决,然而事后却对被申请人单独开庭,其结果技术性规避了被告质证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  五中院再审审查期间向申请人隐瞒以上法律利害关系,并在听证及事后故意误导当事人再审驳回后再提请检察院抗诉,存在企图利用程序造成检察机关无法抗诉并达到案件维持原判的故意,侵害申请人获得再审的权益,综合以上情形,明显属于打算将错案办成铁案,本帖命题成立!!
  (中途小结):  一审:  1.原告庭前提交证据调取申请并详细说明了可能出现伪证的情形,该申请未进入程序。  2.使用单方和解协议,违反民法通则关于自愿、公平原则。  3.对已提出异议的伪造的主要证据采信,并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判决。  4. 对于原告当庭举证提出的涉嫌其它犯罪举报,法庭拒绝接收。  二审:  1.上诉人提出证据调取和证据保全申请未被进入程序,提出伪证司法鉴定申请被否决。  2.被上诉人传票日拒不出庭,法院却单独开庭询问,技术性规避质证程序。  3.其他。  再审听证:  1.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伪造证据,并提请证据调取和司法鉴定申请。又提交伪证犯罪举报,法庭拒绝调查,拒绝接收,拒绝转办。  2.对于经国家权威机关证明的被申请人伪造毁灭证据事实拒绝依法进行过错推定认定。  3.听证程序违法,再次技术性规避法定当事人双方质证重要环节,并为案件可能的再次延期打下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证明资料的,法院推定其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  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对五中院拒绝调取等问题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出核实申请并申请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快递单号:02331******7,签收电话:67****46
  友情提醒!!  本案再审申请提交之前,国家稽查机关对被申请人闪电式突袭检查,未查获其一审举证的主要证据纸质凭证和相关依据,在再审审查对于调取和鉴定拒绝的情况下,随案件发展,如果该证据或类似东西又出现,只能证明一个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清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基于避免断章取义误导读者的嫌疑,目前主要汇总整理涉及的全部佐证,包括起诉书、判决书、录音等。  由于天涯设置无法将声视文件上传,相关音频视频证据,只能人工转成文字,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择机分批跟帖上传。因涉及工作量巨大,可能跟帖内容较多,建议有兴趣坚持收听的网友,点击只看楼主并收藏本帖。
  11月29日最高检微博发表#检察百科#【侦查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讯问。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嫌犯,也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  据此,无罪推定是由刑事审判程序确定,但有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属于犯罪嫌疑人。  
  12月04日,国家宪法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基于依法治国施行公民监督机制,本帖第一批@名单,已链接:  本市法律体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无公众号)  本市政府监督:阳光重庆,风正巴渝  本市媒体:知名记者(暂不公开)、重庆法制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快递单号:02331******6,签收时间11月23日。  
  10月20日,023639****9电话通知(时长20秒):  你是XXX吗?我是五中院立案庭的,明天早晨10点的听证你知道吧?在副楼4楼401,请带上身份证...。
  图中正文红色部分为申请人对笔录勘误后的手印,4页笔录除开首页为格式化内容,余下3页共36个误漏,这还只是当时发现的部分。作为原本应该比一二审更加严谨慎重的再审审查,五中院是走个过场呢还是在挖坑呢?
  12月2日,6392***5关于监督卡结果(时长7分07秒)  申:...法律规定证据申请必须调取...  监:哪个给你说必须调取哦,你觉得这个证据对你案子有实际作用,你可以拿给检察院,检察院有个民行处......,因为证据的适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的一部分,而且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权利,这个程序上不存在问题......  申:......刑诉法规定法院公安检察院都有责任接受犯罪举报哦,  监:是啊,都有责任,但够不够成犯罪由法院自己来判断啥,她不认为构成犯罪,就完全可以不接你的啥,  申:最高检察院有规定哦......  监:她是立案庭,你举报个犯罪你觉得恰不恰当吗?.....  看点:  1. 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主要证据调取申请,法官自由裁量权大于法律规定,这一观点五中院从上到下全院取得了高度统一?民诉法200条第五款,对于原判决存在对证据调取未予调取的情形应当重审!足以说明该情形是判断存在不公审理的重要认定条件!而你却打算继续同样的情节?  2. 提到犯罪涉及面广?那我们抛开民庭和犯罪指控的关系。有人情有指示?那我们甚至抛开你按民诉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追究伪造证据者的法定职责,问题在于原判决适用伪造证据就足以重审!五中院,你这样画圈圈啊,画圈圈,画圈圈啊,画圈圈,在打算些什么呢?  即使完全不谈伪造证据问题,一审在被告没有举证条款所规定的证据情况下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又怎么圆呢?原本与你没有半毛钱关系,你却非要热衷于搞官逼民反!
  中场休息插叙主贴提到过的五中院上一宗案件故意错误改判情况(以下‘被’为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6390***5(时长2分08秒)  审:...题目就叫和解申请,大标题,好,你就写个申请嘛,题目叫申请,关于XXX上诉XXX一案,现向五中院申请一个月的和解期限请予批准,写个你的名字和年月日就行了。  被:申请什么?马上哈,  审:请求给予一个月的和解时间,  被:为什么我这个要和解呢?  审:我都给你说清楚了的,不是强制你和解,你这个和解时间我们不计入审限,懂了没得,所以我们抓了一个月时间出来写判决,懂了没有?  被:哦,实际上到时候判下来不会是以和解的方式来这个吧?  审:不得不得,和解必须要双方签字啥,懂了没有?  被:但是这个由我来提还是应该由上诉方提?  审:双方都要提,我也给对方打了电话的,他们也要给我们写,  被:哦,上诉方要写我也要写?  审:嗯,你放心,这个不得对你的实际权益有任何影响,  被:我就是等了好久了哦,开庭都这么久了  审:本来你这个案子5月初立的案,结果就一拖二拖,结果拖到6月20几我们才开的庭,懂到没有?本来这种案子立案后最多半个月我们就要开庭,时间就比较长了所以判决时间,因为案子比较多就压起了懂到没有?而且这个案子类型比较典型我们领导也比较重视,所以搞了之后就这么判了就比较慎重,懂到没有?所以判决就要琢磨一下,  被:要得,那我就按着你刚才说的那样写个和解申请哈,  审:那最好明天上午给我拿来  被:要得,那明天上午、中午之前嘛,  审:那给我打电话嘛,  被:好。如果我写这个申请落款时间是写现在还是开庭之前呢?  审:就写今天,  被:好  该案与最高法公布的十大案例中重庆某案例雷同,一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并且完全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司法改革精神。后一审被告上诉至五中院,被上诉人向五中院申请调取了上诉人违法认定证据,该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结果。然而,承办人在超审限办案并违法骗取被上诉人的和解申请后,竟然依照调取的不利于上诉人的重要证据,做出了不利于被上诉人的枉法改判!  五中院可以调取重要证据后故意枉法改判,所以也敢故意违法不调取重要证据,你这样做,让基层法院如何敢公正判案?又如何让基层法院不敢枉法判案?
  本帖第二批@公众号名单,已链接:  本市政府监督:重庆市政府网  国内法律体系:政法网络舆情,浙江法制在线,四川法制报,中国政法大学,华侨大学法学院团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李*检察官,***检察官,刘**律师。  国内媒体: 人民网舆情监督室,中国纪检监察报,法制日报,法制网,检察日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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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友情提醒:  在案件一审和二审提交了证据调取申请,并且在再审申请中作为理由提出,再审听证没有对其异议,可视为确认。  然而,如果卷宗中没有找到相关申请,则应视为故意遗漏或销毁文件,审查不对可能的该问题进行质证和处理,并最终被确凿证据证明申请提交的事实,则可能出现的该说辞会转变成故意枉法问题。  望自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关于非法证据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是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为此,《规定》第六十八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均作了‘故意’限定。  故意:通俗释义指明知而为。  基于法律的庄严及国家法制对相关岗位的严谨性,大众对法院/法官的普遍认知: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应该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并且对语言的理解能力理应高于、起码等于常人。如果对确切的法条规定进行错误的理解和适用,则应视为故意。  以本案一审为例,原告在庭前还提交过如果不进行证据调取将可能出现伪证的分析意见,并明确列明了相关法条并着重予以注明。然而一审判决,故意无视相关法条对适用证据的特定时间限定,错误采用被告的不适时效证据。原告举证的另一证据原件根本未对涉案标的进行特别限定,而一审判决故意错误理解进行限定性解释。  如果以上问题仍‘能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那只能证明:重庆法院系相关人等的语文是地理老师教的,而法律是乒乓球教练教的!  期待五中院对再审申请书所提出的以上问题作出合理说明。
  不出所料,再审申请被五中院裁定驳回,听证当日的感觉完全正确!1月3日查看本帖,居然有6个点击,想来是中院迫不及待的在观察反应,为什么这么说呢?本帖从未公布再审立案时间,所以12月29日法定出审查裁定,是系统外观众不知道的,而本帖经过近1周时间的下沉后,新观众是无法找到的,至于帖子中链接过的政府系统监督公众号?都在过节不可能上来点击,那为什么法院会有多达6个的点击呢?  这样吧,先向广大观众特别是具有同样司法诉求困惑的网友,普及下相关知识:  其实法院有一个非常特殊的网络舆情中心,以前也知道它的存在,只不过这次才发现了它惊人的效率,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可以从本帖发出时间和收到短信时间进行计算,帖子发出后的第5个小时,而且是周六凌晨1点,可以看出,法院舆情办的同志们确实算得上辛勤的小蜜蜂,而且还是有一定处置权的小蜜蜂,一群全天候、快速反应的专业小蜜蜂,点赞!  
  接下来,开始谈五中院再审审查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然而,听证当日除了审判员和书记员外,裁定书中的审判长,除了只知道是个女性外连高矮胖瘦都不知道,又何来主持听证呢?也许是本人对主持一词的理解过于狭隘,或许法律用语下的‘主持’,可以像垂帘听政那样的方式?
    一审判决认为:‘广告中针对虫草的价格单独进行了载明,并用红色标注现价,清晰明确,应视为与销售其它商品所享受三到五折折扣相区别’,据此判定虫草不用兑现价格折扣承诺。  五中院再审驳回裁定继续认定该‘事实’。
  真相!:    应该让所有读过书的国人,不对,应该是让全地球人都来帮忙看看,这两级法院的法官是用哪只眼睛看到的‘only you’?有种说法叫眼睛连着心,或者是我们高尚的司法人员,长的心与众不同?  看过港产司法电影的人都还应该记得,法院门前,有个手里提着天秤眼睛蒙着布条的女性雕像,人家代表的意思是眼里六亲不认手中执掌公平!你理解成什么了?判案最高境界就是要不看天秤,眼睛一蒙上下里外一摸黑?难怪全国被枉判死罪的案子会那么多!语文真是地理老师教的?  重点在于:  1、当事人在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中均明确指出:一审举证的原件,包括燕窝、藏红花、野山参等全部商品均单独载明了价格、均用红色标注了现价,并且在虫草上方用特大加粗红色字体特别注明,到店3-5折。该广告没有‘除虫草外其它商品到店3-5折’的任何表述!  2、在本帖第40楼已经明确指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你还继续故意!
    五中院裁定:虽然税务机关认定出库单的外观版式不一致,但并未否认3月29日、3月30日两笔交易的事实.....。
  真相:  税务机关:从整个的开业到这之间,所有的凭证,包括电脑打的这些单都是拿到了的,相对于你提供的这两笔,1号到2号啊他就没得,之后都有,1号和2号他的单号从系统中做了删除,然后新生成的就是从3号开始了,你提供的这两笔他都不承认是他的......  你提供这两张单只能证明可能有这个事情存在,但并不能证明这笔业务就成交了.....
  单价:
是指某种商品单位数量的价格,也指商品的最小计价单位。顾名思义,是指一个数量单位商品的价格,单位价格是相对于总价而言的,通常单价乘以数量等于总价。单价=价格总额/商品数量。  税务机关虽查到当日银行账目中有2笔数万元的往来金额,但已明确了疑似关联的销售单据根本不存在,且销售系统中根本无该两笔销售,也就是说该两笔数万元的金额,可能是其它私人往来款项或非法资金(涉他案),五中院竟然以两笔高达数万元的总额作为广告中的单价进行认定,而且是在明知有其它款项存在的情况下。  我不再想说你的语文、政经或法律是什么老师教的了,因为你早已到达了曹操的境界:指鹿为马!
  再审申请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并且已将以上情况告知法庭,但从五中院裁定书内容来看,再审审查拒绝调取和查明真相,或者说为了故意隐瞒调取的真相而否定新证据?!税务机关调取到的事实,原本是一审二审时法院就该依程序履行的职责,现在税务机关帮你擦了屁股,你却干脆耍无赖说根本没有拉过屎?  还让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在裁定中只谈一审调取证据的程序问题,而对于申请再审所提交的2份证据调取申请,对于伪造合同拒绝调取,对于税务机关认定意见拒绝调取问题却始终避而不谈?为什么这两级法院要誓死保护一个伪造证据问题?难道它的上市和你也有利益关系?!但你同时也清应该楚该枉法行为可能给财政带来多大损失?
  一检察官谈到对抗诉的看法: 抗诉,都是只有在当事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后提出申请,检察院才会介入,一个案子走到了高院,即使检察院介入抗诉,最终是否改判还是看法院,如果它仍然不依法改判,检察院也没有办法,而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抗诉成功率并不高。对抗诉的无效性以及失败率的顾虑,也是导致当前抗诉率低的重要因素。  或许这就是部分法官有持无恐的原因,或者说是检察院被迫助长其有持无恐的原因?重庆市中五院,你怎么看?  
  再次回到五中院上诉撤诉问题,其实虽然二审被迫撤诉,但对法官的印象并不坏,以下仅以关键词带过:  ,6390 ***0 (含其它时间段)  审:愿意调解不?愿意撤诉不?坚持?判决可能不利,诉讼费不算少,撤诉半价  曾经在撤诉和坚持判决高院再审之间纠结了很久,所以这里也没列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内容,原本可以让观众更能明白程序违法以及它和中院裁定前因后果的关联。遗憾的是,同僚们明知枉法裁定肯定导致今天的情形而依然为之,如果要怪只能怪TA们的‘故意’了。  ?  这里重点讨论二审中给予的‘取得行政机关认定证据后同样可以提起再审申请’的提议,因为它引发了一个逻辑怪圈:  法院判决终审生效,认定的结果就是事实,就是代表法律或者说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做出的相反认定如何有资格改变司法认定事实?如果同一个法规,法院和行政部门会截然相反的理解? 那谁应该依照对方的结论来做出结案?  如果行政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那法院应该对什么法律才能完全正确理解把握呢?只剩法庭庭审秩序?问题在于再审审查期间,已经建议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专业咨询建议’,结果如何呢?  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行政机关所做正确判定又会和法院判定事实相违背,行政机关的依法认定是否又构成枉法呢?
  五中院裁定认为:凡欲通过鉴定推翻原判决的,应由其自行委托或者向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单位申请重新鉴定,再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而不应由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进行鉴定...。    问题在于,一审庭审法官多次拒绝当事人获取对方该伪证附件的合法请求,庭后又拒绝复印申请。当事人上诉中发现证据伪造,在二审提出了司法鉴定,但是二审拒绝了该合法申请,二审当事人又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但二审拒绝了该申请,你是让当事人用复印件去要求鉴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又只能由法院指定!  其实该鉴定原本就没有任何必要,因为但凡是个人,用肉眼就能轻易发现两份证据的明显不同,拿到司法鉴定结果的目的有两个:如果法官有心公正改判,可以凭鉴定结果堵住其他异议同僚的嘴,如果法官存心枉法,可以用‘司法’二字堵住TA指鹿为马的嘴。五中院,你出来解释一下,你们一贯的判案标准,是否允许对款式完全不同的两份证据直接做同一认定?而且还是在两份商品货号和品名明显不同、当事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同的情况下!  五中院裁定依据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驳回司法鉴定申请,虽然不明白最高法司法解释为什么要做该规定,或者说司法解释对法律本身做限制性解释的权威性孰大孰小,但从该案目前的结果看,确实起到了运作的威力。
  再回到五中院再审审查程序违法问题,前面第21楼提到的听证未依法双方质证的另一个作用,当时只是猜测,现在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然而,本案再审审查听证,法庭以被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为由,在未依法送达通告文书、未依法公告的情况下缺席进行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八)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中院程序违法的作用:如果产生不利于被申请人的裁定结果,被申请人将会以诉讼权利被侵害为由申诉裁定程序违法,从而变相延长结案时间!而该程序违法的受害者的依然是申请人!(或者换个好听的说法:五中院是出于担心被申请人就审理程序违法提起申诉举报,而故意违背事实做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审查裁定?)
  释疑:  也许会有观众会问,为什么当事人在一审没有发现对方证据是伪造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出于同绝大部分民众一样的对法官的信任,原告在一审庭审前递交了证据原件后,在庭审时就没有准备其复印件,所以对法官多次阻止原告要求获得被告证据附件的要求时没有起疑,所以就完全不会去想法官会不对证据进行辨别。而对于一审中被告在大量证据和事实下无力反击的情景判断,根本不会想到会有惊天逆转。  直到接到一审判决的震惊,直到上诉时复印庭审资料被拒,直到把双方证据放在一起对比的一瞬间,直到仔细分析分析庭审笔录和经过,直到就一审违法问题举报得到的答复,才幡然惊醒。
  五中院,你在再审审查时在法院电子系统中查对到了一审被告涉嫌的伪造证据原件的扫描件了吗?你在审查时当看到申请书中申请事由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时候,是否产生了可以合理说明的理解和疑问?  普及下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的深奥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一个小小疑问:  根据最高法再审审查相关规定,再审审查时限3个月,五中院在不调取证据不鉴定证据的情况下,耗足了90天到底在审查什么呢?  想起了戏曲中旧时封建社会喊冤的情景,民众不服衙门审案的结果,上诉喊冤,巡抚做的第一件事情,不是接状审查,而是先把喊冤者打个半死,放在司法实践里,也就是把你拖个半死,然后才考虑是否给你再审的机会,一个专业的用语,叫做‘服判息诉’。
  补充五中院再审申请裁定书(四)2内容,比较本帖第43楼截图,前言不搭后语?明知而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包括对于书面辩论,即无条件接受并认可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一审中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否属于该情形?!
    五中院裁定认为:原告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广告中标示的原价一致,并不存在虚假。  真相:  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当事人在一审明确该规定,并于再审申请书中再次明确指出该规定,五中法院的行为,属不属于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图中红色划线和数字为楼主编辑备注。  裁定认为:①一审中,被告已经举示了3月29日、3月30日的销售出库单,该出库单记载的销售价格420元/克与广告上刊登的原价一致,故该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被告并未虚构原价。②现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与前述事实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故该证据不属于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③一审法院未予调取不存在程序错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五中院请你出来回答:  1、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月29和30日销售单是优惠活动当日价格,以低价招揽以高价成交,五中院,你认为合法?!  2、②现申请法院(五中院)调取的是税务机关查实的该2日销售单据属于伪造的证明,而伪造证据属于再审重要事由,五中院,你可以认为与再审无关?!  3、③一审申请法院调取的对象是被告,而非②所指税务机关,五中院,你此处的移花接木,证明的不是你的无能而是高明。  你的裁定书虽然也有按规定使用白色A4纸,但你的字里行间却使用的是超级黑。
  再审审查是检查是否存在再审申请的事由,包括是否存在有申请而未调取证据的情形。伪造证据亦是构成再审的重要事由之一,对于价格认定的证据调取,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一审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一审法院在‘原价证据’还没有被举证前不予调查收集,拒绝查证!采信被告涉嫌伪造的价格孤证认定事实。  一审举证调查期间,法院根本不知道被告会在开庭举证该证据,除非法官和被告早已勾搭成奸,而新证据证明了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严重后果。  然而,五中院裁定居然以当事人举证期后的行为来衡定法院的法定证据调取行为是否合法!也等于宣告只要嫖客付了钱卖淫就合法?
  原判决、裁定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1.被告没有提供优惠活动3月29日前7天内的销售单据来证明其标示的原价,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足以认定构成价格欺诈,然而,一审判决、五中院再审审查裁定,在没有原价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举证的3月29日和30日优惠活动期间的价格作为活动前的原价证据进行认定,作出了不构成价格欺诈的判决,明显违背法规规定。  2.一审判决、五中院再审审查裁定认为:原告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广告中标示的原价一致,并不存在虚假。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销售商品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优惠折价活动中实际交易价格等于原价不构成价格欺诈,明显违背法规规定。  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第三条“经营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该条款明确规定:存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即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原判决、裁定的以上错误认定、以及虚构本案虫草不享受折扣事实等行为,均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  本条没有在五中院的再审申请书中提出,为的是留给检察院抗诉备用,因为《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但是,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等于违法,而且此条又并非原再审申请内容。
  【释义】  审?: 详细,周密:审慎。审视。 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  查?: 检查。调查。查验。查访。查阅。  既然你也说了你仅负责审查程序问题,你却又直接担任了再审判决的职责:直接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作为原价认定、以及证明涉嫌伪造证据真实性的主要证据,你可以直接裁定成不是主要证据!而对于新证据是否真实以及其证明力大小,是该由你审查程序来判决还是再审审理程序来判定?事实是,你可以拒绝调取重要证据然后直接否定它对查明事实的证据作用!在你的认识和法规存在明显差异时,你拒绝向立法者国家发改委征询,坚定的作出明显违背法规条款和立法本意的‘判决’!  没有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你不按程序规则对待证据调取申请,你却敢雪藏审查期间的两份调取申请!  再审审查只能算是程序审查,程序审查就能确定一审判决对错,那还需要实体再审?而你凭审查权限却直接抹杀和超越了法定再审程序!  你的目的太露骨:直接驳回再审申请,让可能因证据调取而显现的真相,在进入再审前就被扼杀,你这样做算不算赤裸裸的枉法!!
    证据司法鉴定申请1份,证据调取申请2份,单号02331******0,签收日期11月12日  如果说法院舆情监控系统正常运作,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运作正常,那么,按时间推算,审监部门的调查进行中:  1、如果再审审查承办人辩称,申请人没提交税务稽查证据情况说明调取申请(只是伪造合同证据调取申请),就此可以证明TA毁灭办案文件、欺骗和对抗组织调查。  2、如果再审审查承办人最后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伪造合同证据调取申请,以及税务稽查证据情况说明调取申请,就此可以证明TA故意违反证据调取规则、损害当事人再审权利,隐瞒事实枉法裁判。  承办人,你选哪一条呢?中央精神明确落实‘纪严于法’,审监部门,你要稳定立场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五中院再审审查中,申请人在听证日告知了该事实,承办人对于该证明伪造证据导致错案的重要证据,不予调取不予查证!并且在驳回裁定中对该申请故意作误导性说明。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申请人已将税务机关关于伪造证据说明主要内容,发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王中伟 院长邮箱:  自动回复:五中院错误裁定应依法再审相关问题及证据  您好,我已收到您的来信。  我现在外出中,当返回后会及时给您回复。  谢谢!  时???间:日 21:21 (星期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要有以上任何一条符合的理由都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然而: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在该司法解释条款下,当事人即使拥有第二百条规定规定中的任何一条甚至全部,都无权再提请再审!用一个不是法律的解释对抗、制约上位法,侵害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以一个非法制度造就一个错案实质。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是任何形式任何位阶的法律,而制定解释的宗旨也应该是以查明真相为最终目的。  如果因为部分组织或者个别单位的意见,特别是执行单位的意见,修改法律的规则和操作性,无异等同于修改宪法,因为获得公正司法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日,当事人再次提交新证据以及以上事实,依据民诉法再审规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拒绝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市高院,最高法,通过法院内网调取听证当天录像和笔录,开卷有惊喜哦,可以知道还有哪些是本帖没完全列明的违法办案问题,比如故意遗漏‘原审未予认证,足以推翻原来判决裁定的,视为新的证据’的证据,比如每当指正一审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时就顾左右而言他,比如多次告知法庭伪造证据已被稽查证明不存在的事实.....  最可恨的一点,通知听证时说除了身份证,其他都不用带,听证时承办人却说没有原审的档案,然后不停让当事人举证,这是不是预设的挖坑呢?
  再次就以上故意错误裁定事实,以及再审审查中提交的两份证据调取申请书扫描件,向五中院审监部门提交举报,在连续3日的投递后,终于1月28日由纪检组签收,快递单号:02331******5  这已经是本案一审起诉以来寄出的第17份快递,除五中院对上诉撤诉申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快速做出了应对外,寄给其他机关单位的全成了漂流瓶,这就是政府机关的工作现状,寄件的时候真怀疑邮政及快递是他们合股开的,只负责收款,呵呵
  灵异事件:      截图为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案件进度查询结果,现在对两个不同时间段的截图对比,上图为再审审查期间状态:  1. 代理审判员任审判长,  2. 合议庭变成独任制。  该情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规定 ,属于程序违法再审情形。  下图为最新结案更改后状态:  1. 代理审判员代替审判长的听证主持工作,  2. 代理审判员恢复成代理审判员后,本案出现两个审判长。  该情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但是否还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再审情形?  根据‘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的规定’。法院对外公开的网站公告,同样应该属于案件法律文件一部分,但是这样改来改去,是什么情况?  比起上面的第3楼,该怎么说好呢?
    1.一审被告举证的3月29日和30日销售出库单,商品名称为‘那曲虫草’,该商品名称与广告标明‘那曲虫草’一致,商品代码为01.003,被告举证证据以该内容作为其广告标称那曲虫草作认定。一审原告举证的4月21号购货出库单,商品名称为‘虫草’,商品代码为05.05,该商品名称和商品代码,与广告标明销售标的物那曲虫草以及被告举证出库单均不相同,被告对原告举证的销售单真实性无异议。那区虫草为地域性特点商品,被告一审不能举证所售虫草的原产地证明以及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证实其销售虫草为标称那区虫草应负举证不力责任。五中法院裁定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所购虫草与广告不符,属于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2.责任约定及其严格履行,是利于实现交易目的重要前提。就交易构成而言,涉假内容包括不真实的品质、重量、性能、产地、专利、品牌、等级、价格和服务承诺等,可以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而本案五中院裁定以‘从一般社会大众思维理解’为由,判定本案假一赔十承诺必须以虫草的真假作为认定标准,选择对失信方最有利的方式进行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有效数据支持,并且明显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  以上情形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应当依法改判。
  来个脑筋急转弯:  下图为五中院官网第一份罚单,某案件当事人延迟提交证据被罚,用本案和该案例比对,出现一个非常诡异的情形:  首先结合本案,一审当事人举证证据多达15份,均未被法院采纳。  如果当事人举证全部证据,法院审理存在不公而全部否定,当事人就没有机会以新证据上诉或再审。  再以官网该案例,如果该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未提交完证据,又可能被法院追责,两头都可能被咬。  问题在于,判错案的法官承受对等损失吗?    (顺便提一下,准备向高院申请再审的新证据为再审审查举证期限后获得,且已当庭告知承办人相关内容和无法个人提取的原因,并申请法院对主要证据进行调取,该证据为原审未采纳应作为新证据情形,别想歪了。)
  相对于诉讼程序的民不诉官不审,审判监督程序应该是主动性行为,否则不申不监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而监督部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能再行申请再审,也就从根本上扼杀了当事人申请审判监督的通道,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民诉法第198条的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程序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结合本案问题,本帖发布时间已经3个月,向监察部门第一次举报也有2个月,在网络公开和舆情监督系统作用下,却没有法院方面任何主动、积极性的反应,普通案件的当事人要在法定6个月内获得以上解释所规定的‘纪律处分决定’申请再审无疑是个伪命题,而枉法裁判行为本身又属于刑事犯罪情形,一个‘生效刑事法律文书’从立案侦查开始计算,起码也得两年,且还不说普通案件当事人有没有资格获取该文书,即使能够得到该文书,又怎么能在法定6个月时限内提请再审?或者又怎么能在法定2年的时限内提起申诉?  结论:枉法裁判,一个极其严重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却不能成为有操作性从而申请再审的情形,而另一个严重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本案伪造证据情形,也不能成为有操作性从而申请再审的情形,这符合民诉法立法原意?
  重新看了‘肖申克的救赎’,一个貌似公正审判下的错案,故事中的证据认定及审判本身不去评论,重点在于满口仁义道德的典狱长,知道案情真相后为了权衡一己利益,依特权行狡辩,施黑手企图扼杀主人公的正常法律渠道机会,而正义却终来自崎途。  故事中安迪心中的一个信念‘HOPE’,让他通过六年的坚守,最终为室友们争取到了一个图书馆。接下来的时间里,坚守‘HOPE’以本案为故事,和大家可以一起来见证中国特色法制下的审判监督机制是否是个伪命题,以及什么是审案责任终身制!
  本帖第四批@或邮件名单:已链接。  法学专家:(以下排列依字母顺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
沈岿 王锡锌 张千帆 湛中乐  复旦大学司法诉讼中心:谢佑平  国家行政学院:任进  国家检察官学院:陆德山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
俞江  辅仁大学:陈荣隆  清华法学院:崔建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国平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芒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蒋传光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杜强强  山东大学法学院:姜峰  社会科学院:钱弘道  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刘连煜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 刘连泰 朱福惠?  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 石慧荣  中国政法大学:卞修全 曹义孙 方流芳 符启林 江平,仝宗锦,隋彭生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 愉 韩大元
莫于川 胡锦光 杨立新 杨建顺
张翔   中国法学研究会:温毅斌 向颖  中山大学:程信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  郑州大学:苗连营  浙江大学法学院:林来梵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谢鹏程  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 方如婷 龚元平 李婷 卢淑贞 聂宏光
潘涛 王茜 谢君泽 赵永平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古振晖  律师:刘仕毕,郝劲松,余婧,杨学林,赵永林,朱孝顶
  对于本帖,也许有些观众会疑惑,甚至还会引起有些司法人员的不屑和愤怒:当事人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不满案件判决完全可以继续走司法程序。那么,从被审者的角度来谈谈:  以本案为例,原本事实清楚国家法条明确的简易程序,依法3个月就可以查明真相公正结案,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的淋漓精致的运作发挥,已经耗时近2年,后面当事人还拥有的诉讼权利为:继续向高院申诉法定3个月(这还要看‘能不能’立案,而事实已经证明不能),高院驳回后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审查1个月法定3个月(这还要看检察院‘会不会’抗诉),高院再驳回抗诉后,检察院继续抗诉?(你遇到了杜秋或者包拯式的敬业狂)。高院折衷同意再审,再审又是3个月,也就是说后面如果一路顺利的话还最少需要1年才能结案,这还不能算高院提审再审最终依然判维持原判的可能!  如果万幸终于改判,这个时候你才发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原来是个文字游戏!3个月拖成3年得到同一结果,但是不能算拖延办案,所有人都是‘依法’办案。  观看本帖,粗略浏览用不了10分钟,仔细思考用不了2小时,大部分观众,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的观众应该会很容易对本案做出一个判断,那为什么我们的司法设计,会让当事人无休止的行走于黑暗?对于这样的司法设计和效果,我们要问,到底是谁在浪费司法资源?什么又是中国特色的法制?
  历年全国法院已结案件再审率数据:  至2009年底再审率:  第一组为10%以下:北京为0,上海为0.6%,江苏3.19%,海南6.8%,天津6.9%,重庆7%,浙江8.46%;  第二组为10%-20%:云南11%,宁夏16.67%,甘肃11.8%,福建12.8%,辽宁16.6%,安徽14.79%,湖南14%,江西18%,广东16.5%;  第三组为20%-35%:广西33.53%,河北28%,四川25.31%,内蒙古29.7%,贵州26.46%,新疆26.09%;  第四组为50%左右:吉林87.5%,山东68.5%,河南50%。  月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情况:  收案
结案  本期
本期 同比%  民商事案件小计 2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上下级法院判决掐架产生‘负面评论’等原因,而严格限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  在7/80年代,公安部门执法历经过严打指标,以至后面的抓嫖率和破案率,造成了一定的执法黑暗期,如果司法机关不吸取前车之鉴而用计划指标来干涉上位法的独立以及严格执行,必将再造混乱,作为行政职能,应该把重点放在严格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以及基层的人员选择上,而不是头痛医头。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5》,调查结果北京重庆广东未过平均线,如果某个地方存在案件再审率和抗诉率双低现象,却又刚好上榜的情况,是否应该引起足够思考?巧合的是,以上报告中得分较低的重庆,相关司法部门均未公布公众号,或者说允许大众评论、留言的公众号,而令人吃惊的是全国很多地区的相关司法部门均存在该情况,这又如何体现你开门改革接受民众监督的诚意呢?
  依法治国实现宪政,不仅是中国政府向全国人民的承诺,也是向全世界的庄严宣告,据此,让司法管辖下的中国大地上所有机构一起来观礼司法改革进程:  本帖第五批@名单:已链接。  公检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林西检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为允许评论和私信的公众号)  媒体和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贵州教学中心,正义网,律师文摘,法制网舆情中心,中国普法,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私法网,香港大公报,国家检察官学院报,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荷兰在线,日经中文网,法国驻华使馆,韩国驻华大使馆,美国驻上海总领馆
  收听云南高检,最新‘云南好人’有两位检察官当选,其中县检察院卢检察长,办理案件400件无错案,惩恶扬善是其朴素的理念,也体现了司法的核心价值所在。主席在政府建设中谈到,打铁需要自身硬,中共党的治理,也是通过大胆彻底的腐败案件的公布,让民众看到了反腐的决心。玉不琢不成器,不欲琢者必朽木!司法改革首先应当从错案自查追究做起,对枉法、错案的任何容忍袒护,都无疑是对公正执法者的羞辱,同样也是对整个司法群体的羞辱。紧跟中央脚步,顺应民意呼声,才能于党不离心,于民不离德。  今天为2016年中国农历立春。  对于已经生效的本案一审判决,在各级法院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定审判监督职责之前,或者说审判机关向国家人事部申请撤销法院臃余的审监部门编制之前,本帖,不会沉底。
  一个违法行为,从性质上来划分,可以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本案涉及三项全部责任,接下来谈第二部分 行政责任。  案件被告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物价机关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有伪造、销毁证据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物价机关可以按照上限最高实行1+5的处罚,根据税务稽查结果,一审该被告在实施价格欺诈活动期间涉案总金额计算,可以实现国家财政罚没收入共计....五中院,你知道那是笔什么数字吗?
  物价机关原本根据事实举报,可以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然而被告晃了晃法院判决书,物价机关立刻假扮隐形至今长达1年。因为明显的违反价格法规行为,被两级法庭裁定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发改委官网举报编码【】查询码【0846**】)已由重庆市物价局接收  举报编码【】查询码【9296**】)已由重庆市物价局接收  重庆市物价局价格欺诈举报快递单号:02323*****93
02323*****50
  工商机关原本根据事实举报,可以依据《广告法》、《广告法实施细则》对被告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然而被告晃了晃法院判决,工商机关立刻假扮隐形至今长达1年。  因为‘成立仅3天、涉案商品商标根本未获授权’却以‘成立8年、给多家大型药企供货的最大营养品企业、长年和大型媒体合作品牌推广’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表示的虚假宣传证据,被一审判决裁定为‘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不构成欺诈行为,五中院再审审查裁定继续认定该‘事实’。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重庆市工商局、分局虚假宣传欺诈举报单号:023317****34
023239****62
023239****17
023207****30,签收时间:—2015.07      (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具体事实和细节,与本帖命题不构成直接关联,以上相关内容不在这里做进一步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到目前为止本案两级法院3个合议庭,统一行动代替最高法自定了‘司法解释’:欺诈行为只限定于商品本身、且仅限于质量造假’,但本人愚钝,始终未能领会商品自己是如何实施欺诈的?以及消法第55条提供**有欺诈行为,和提供的**有欺诈行为区别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三(三)等规定。  以上审判员或司法人员从年龄到毕业院校应该均有差异,但是全体对法律、法规、事实产生了不同理解,是否说明全国的司法统考和法律文凭发放,存在长期大范围的开卷抄袭、造假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不相互制约,然而,如上面第52楼提到的,如果对行政机关提起不作为行政之诉,对应的管辖法院依然为本案原审法院:  法院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认定价格欺诈行为属实、行政机关不作为,则等同于打自己民事判决的脸,也就间接证明了民事判决枉法;
  法院如果在行政诉讼中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继续认定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不属实,则物价和工商行政机关依价格法和广告法、公司法,最终做出处罚决定书势必与两级法院判决相左。如果被告以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向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左右不是人的,不仅是行政机关,还有法院自己,这就是本案司法枉法干扰依法行政的特点!  当然,行政机关也可以选择继续装B,问题是上面还有个国务院行政复议司,行政机关是愿意枉法判决打脸呢?还是领导打脸呢?而且还有个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等着拷问。或者横了一条心,等着国家财政罚没收入巨额损失成真而坐实渎职,国务院法制办会跟着假装无视?  原本拿到五中院的二审或者再审改判,可以立即问责行政机关,助以实现巨额财政罚没收入,然而,却被你搞黄了,还搞得全国人民都知道。  你玩的不仅是法律,你玩的还有心跳——国家财政拨付到你口袋里的工资!你已经严重违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应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接下来谈本案涉及的刑事责任:  1.本帖第24楼提到过一审当庭举报而被法院拒绝的其他犯罪问题,是什么呢?非法集资罪。该证据为当事人在购货后发现存在价格欺诈要求退货,因担心被告在退货过程使诈而采取的取证,没想到被告拒绝退货,然后软硬兼施进行非法集资,并在其间透露了虚假宣传真相,作为虚假宣传具体证据以及非法集资举报证据在一审提交法庭,被一审法院拒绝受理。    (图一为一审判决法院引用原告退货及诉求理由部分)    (图二为退货被拒后,被告以挽回损失为名施以非法集资合同)  2.另一刑事责任,也就是伪造证据罪,当然,该伪造证据问题,同时还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认定问题。同样的,该举报被再审审查法院拒绝。
  也许有观众会担心,在这里公开非法集资会不会造成公安机关介入查证不利?非法集资其他旁证已经由国税稽查机关查获存档,如果相关人员发生串供、作假证等问题,只会再多整出几个包庇罪而已。  对于被告涉嫌伪造证据罪和非法集资罪的举报,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调取税务机关证据,不用担心证据销毁问题,如果有销毁问题?那也是被告在给自己加份量而已。相关部门通过自己的职权和关系,向税务机关施压销毁该证据?国税总局已经对举报备案,而且向税务机关获取的相关证据,可能本案的最大功臣税务机关,不会去帮你去犯个销毁证据罪。  动用关系让公安机关对两项犯罪举报不予立案?之前确实出现过该困惑:一审判决后发现存在伪造证据问题,向派出所进行举报,派出所认为受害人是法院,举报应该由法院申请。但是,随着中国司法改革推进,公安部及时发布《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举报必须立案。  伪造证据的事实,即使检察院没有在前期提起抗诉,等公安机关结案依据后,等行政机关行政认定后,法院会不会到那个时候再启动提审再审呢?当然,司法机关也可能在等该案被告涉及的两项罪名坐实后,再自己来坐实两级法院徇私枉法罪?
  本案一审被告,定于2016年在新三板上市,(前面49楼曾提到过法院掩盖一个伪造证据问题和它上市关系疑问),作为一个通过虚假宣传虚假优惠商品销售进行引诱,实施向大众进行非法集资,然后放高利贷牟利、再包装上市的P2P骗局,原本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公正改判,在拿到税务偷税证明、民事欺诈判决、物价价格欺诈处罚、工商虚假宣传处罚后,可以及时向股权交易中心申请终止,让更多投资者免于掉进陷阱,然而在两级判决、裁定的誓死保护下,将由更多民众一起来品尝这一司法枉法的恶果。
  就本案一审违法判决进行举报至今已经一年,以目前事态发展来看,法院自身的监察纠错机制已经失效,现在开始公开部分前面第53、55楼提到的一审涉及违法举报内容。  备注:  1.该证据一审庭审录音,取得时间为最新司法解释将当事人录音录像限定为非法之前获得,根据法不溯以往原则,该证据及取得方式合法。  2.因录制容量限制和整理时间限制,现仅节选整理了几处代表性和重点的地方作备注。  3.对于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可以提供原录音文件对照(该证据已经举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取庭审当日法庭自己的影音资料进行核对。  4.相关部门领导对该举报的解释为‘我们的法官知道你在录音,所以有抵触情绪’。知道当事人录音而未予制止,证明是授权合法行为;既然合法且授权为何抵触?即使抵触就可以枉法判决?已经知道在录音还敢乱来,是因为胆识过人还是根本没把当事人当人?
  一审庭审(第一部分):  审:你是公司员工吗还是?  被:我是法人  审:啊,哦,那个以前的销售记录带了吗  被:以前的销售记录?有一些、带来了销售单  审:两个啊?  被:对  (注:1.如果被告依审验程序提供了身份证明和公司委托书,法官此问无疑此地无银纯属表演,如果被告未提供、不核对就开始审理,则证明此地有银早就沟通
2.被告还没举证没提及,法官就知道了有2个销售单?!不认识被告的法官是如何办到的?)  审:你们销售记录是怎么做的嘛  被:我们销售记录、因为公司最近都没有什么销售  审:就是开办之前  被:开业前有吖,很少,所以销售记录就没有、专门、主要有销售单和台账  审:台账呢?  被:台账没带  审:之前销售的东西是多少嘛  被:我们公司3月份才成立,就没有怎么  审:那就应该没有销售  被:嗯!销售几乎没有、几乎没有,***(原告)是我们目前最大的一个客户,我们平时才卖几百元钱。  审:能看到以前的销售价格的东西.带下来  书记员:没有复印的?  被:对啊、这是以前的销售记录  (注:1.被告已经明确告知法官,4月21日原告所购为其最大销售记录,也就是说超过该金额甚至超过所述平日几百元的都属于伪造; 2.对书记员的提出的证据副本异议法官却装失聪)  审:你们付款是怎么付?  被:有现金有刷卡  审:现金就开张出库单吗?还有没有其它凭证呢?  被:没有..  审:还有没有其它出库单?没有把所有出库单拿过来,只有2个啊?而且都是、算了、你不是说他的金额是最大、你不是说之前销售的金额、销售的多少嘛?  被:之前销售只有几万元,嗯,额,我们那个、那个、会计今天请假了  审:你拿过来给大家看嘛  被:明天可以补过来  (注:被告出示的3月29日出库单单笔金额,不仅超过原告购买金额,更是其所述平时几百元的百倍,把个承办法官整得瞠口结舌,却只能硬着头皮化解。 )  原:证据6,***(被告)日成立,至广告发布未发生交易,证明广告所有原价虚构,被告所标所有产品原价都是虚构,被告应举证所有商品都有成交,才能证明广告原价成立  审:你觉得是440元是虚构还是哪个价格虚构嘛。
  被:你说我们产品原价虚构这个应该你来提供  审:被告,你应该保留降价前的销售记录  被:还有个比较重要的,原告说他到我们这里退货我们拒绝了他,我没拒绝他!怎么能说拒绝了啊?  原:我可以提供(证据)  审:行了啊!  审:就成立之后你们销售过没有嘛,26日到广告的时间。  被: 26日销售过,26号打广告的时间,好像基本上就是这几笔销售了  审:要把记录拿过来  被:过了可不可以把所有记录补过来?  审:(不置可否)….  审:销售的价格是多少嘛,广告之前的  被:全部都按原价销售  (注:1.一审庭审时的法官还是清楚降价前销售记录证明作用是什么的;2.被告所说26日有销售,该重要证据没有补正并质证,出判决时却霸王硬上弓,无证据证明原价情况下作出枉法判决)
  一审庭审(第二部分)
  原:证据10和11官网公司介绍截屏,证明该企业在介绍中利用自己拥有**虫草品牌证明其可靠性和公司官网介绍等的虚假描述实现欺诈诱使原告购买。  审:自有品牌怎么嘛  原:他说他有**虫草和***这个品牌,我现在证明他没有这个品牌,用这个实现欺诈,虚假描述。  审:是公司的网站简介吗?  原:是  审:中国商标网查询的这个是什么  原:查询结果,**虫草商标不存在  审:就是没有注册商标?  审:被告出示一个重庆锦*贸易税务登记组织机构证,证明他已经从事虫草生意经营多久、那个被告?
  被:嗯,我们从事了  审:你说你从事虫草生意多久嘛  被:从事了8至6年,但是锦*贸易是2011年成立的,那之前是一个、现在回答就没得了  审:就是之前做的一个底部,后来11年注册锦*,你作为投资人已经8年了  被:对!  原:对真实性没异议,但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注:该证据根本没有虫草经营相关内容,锦*贸易也非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也没提出过该证据证明目的,而且也没有提供成立之前的有效证据。承办法官主动得一塌糊涂)  审:被告出示天猫的托管运营合同  原:对被告举证天猫合同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证明力不予认可,该合同签订日期为5月6日,**虫草广告刊登时间是3月29日,广告上明确天猫的网址,对该广告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这个很正常,所有企业都这样  (注:时至今日,该天猫网站仍不存在,足以证明网站虚构、举证的天猫网合同为伪造证据 ,承办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从未进行调查就采信并判决?而再审审查拒绝调取该伪证网站证据申请)  审:被告出示**虫草和***的商标注册  被:还有锦*贸易公司商标授权协议  原:根据法律规定,我要求被告提供所有证据的附件  审:没得,稍会再复印  审:锦*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和商标书  原:对***商标注册证真实性无异议,对锦*授权书真实性无法认定。但对**虫草受理通知书内容不予认可,受理时间为4月11日,且备注栏明确注明仅表明商标局收到申请,并不表明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  被:授权书真实有效,我是两家的法人  审:授权书是原件,不用再说了  被:商标受理后付款  审:被告不用说了,到时候本院会对品牌商标进行认定  (注:质证过程却不准原告面对被告证据,多次剥夺原告获得证据附件的合法权利,且庭后仍然不给原告复印对方证据;蓄意混淆两商标的关联重点、蓄意混淆注册申请和注册商标授权批文的法律定义)  审: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没有其他证据了  审:就是降价前的销售记录嘛还有没有?  被:暂时没有,我就提供这两份,很多消费者不需要发票,我们也没开发票  审:这并不奇怪,提供的都是需要发票的  被:对,很多消费者他不需要发票.  审:就是降价前的销售记录没有了?  被:没有了,过了会补过来,今天没带  审:还有没有其它销售的?  (注:被告多次表示会补正降价前的销售记录,对于能证明原价是否虚假标注的关键,卷宗中始终没有出现,一审凭空作出判决,而卷宗后来却‘补充’出现了众多未质证的证据,这些非法证据都是为了证明被告虚构的商标拥有权,承办法官用心良苦)  审:他出示一个锦*贸易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药品检验报告  原:对药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取得时间为5月16日,晚于广告时间。且食品法规定,所有销售食品均必须先检验合格才可以进行销售。  审:就这样,这就不需要,可以了,双方。  (注:太过露骨,书记员被迫删除原告该观点,违反民诉法的庭审完整记录规定,同时掩盖了被告违规销售欺骗行为)
  今天两个不同法治媒体分别发表了两篇微博,内容耐人寻味,其中之一为‘政法网络舆情’微信文章“新媒体成法院辟除谣言利器”,传媒大学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向法治日报表示以上观点,文章以某省中级法院通过官微辟谣‘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为典型事件,同时追究了该谣言帖网民法律责任,出于对本帖安全及对全体观众负责,应对如下:  1.本帖中关于案件号、当事人以及快递单号进行技术处理,目的在于避免名誉侵权之诉。  2.即日起所有新闻界、法律界、教育界观众,均可留言、私信索要本案相关资料。  3.下图1为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之本案被告偷税举报奖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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