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分公司订立的合同,是被总公司授权分公司范文受权订的,但到法院分公司对合同的

办理分公司委托书
办理分公司委托书
学习啦【委托书】 编辑:玉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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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分公司委托书篇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分公司日常工作,根据业务需要,我公司决定在&& 市设立&&& 分公司,代表我公司从事 &&&&工作。依据《公司法》和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要求,委托&&& ,身份号&&&&&&&&&&&&&&&&&& ,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处理授权范围内本公司在&& 市的&&&& 事宜,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对其从事的&&&& 负责。
  授权范围:
  1、业务引进;
  2、代表&& 总公司进行谈判和相关协商工作;
  3、根据特别授权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取得总公司特别单独授权);
  4、员工聘用(可选):代表本公司聘用员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委托有效期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分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办理分公司委托书篇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兹授权 为我方委托代理单位,分公司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为合法授权代表,代表我公司负责 项目合同费用的收取及执行一切与本项目相关的事宜。
  在此受权范围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与后果。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
  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银行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理分公司委托书篇三:委托书
  委托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负责人: ,男, 出生
  身份证号: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签署成立 的相关申请文件(代章);在 成立、登记后,行使举办人的所有权利(包括《章程》中相关条款明确的举办者权利),受托人无权转委托。对于受托人就成立 签署的所有文件及受托人行使举办人的所有权利,委托人都予以认可,在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除非另行书面通知撤销本授权书,本授权委托书的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至 止。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询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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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
不应约定由异地的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意见
& 德律律师事务所—张泽亮
案例:唐山某公司在承德市双桥区登记设立分公司销售货物。承德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将货物卖给某自然人,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承德分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如产生争议由唐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格式条款。后,买主发现该货物存在质量,就此双方不能达成解决的一致意见。买主在承德法院将承德分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卖方承德分公司认为应该由约定的上属公司所在地唐山法院管辖并提出管辖异议。买方答辩认为约定由唐山法院管辖为无效的约定,被告所在地应是承德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受案法官认为承德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约定法人所在地即唐山法院管辖是有效的,为此裁定将案件移送到唐山法院。
&&&&笔者认为承德法院有管辖权,双方约定卖方法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分公司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
&全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解答——《合同法释义》:(第2条)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可以成为订立民事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工商登记的分公司虽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可以成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分公司可以成为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民诉法》(2007)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分公司与他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约定分公司住所在地即经工商登记的办公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异地的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民诉法》(2007)第2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异地的法人公司如既不是合同也不是诉讼的当事人,异地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即便分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约定。
& & 本案例纠纷应由承德市双桥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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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种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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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种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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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公司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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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缔约方均有过错如何承担责任作者:袁勇&&发布时间: 09:48:38案情日,黄某作为甲方与贺某作为乙方签订了1份《店面出租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洪江市黔城镇人民路的空门面一间和地下室一层出租给乙方,每年租金8800元,租房合同期限3年,房租每年一交;房屋出租期间,乙方所用水、电费及工商税务由乙方负责;房屋出租期间,乙方如需门面装修、改建转租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合同到期后甲方如自己使用可以收回。如甲方不收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2007年8月,贺某将店面转租给杨某,杨某于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杨某经营不久,欲将服装店转让,恰遇廖某有经营服装的意图,杨某就将黄某与贺某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书》的乙方增加为贺某与自己二人,租赁时间改为日至日,租房合同期限改为5年。合同改好后,杨某就将改过的合同交给廖某。经廖某和杨某协商,廖某于日正式接管杨某的服饰店。廖某向杨某支付了15800元的店面转让费,截止至日前的店面租金3120元。日原合同到期后,黄某未收回门店,双方也未重新签订合同,廖某依然在原租赁的门店继续经营服饰店,黄某也直接向廖某收取了日至日的店面租金。2009年年初,黄某因自己要经营店面便通知廖某要求收回店面,廖某才知道杨某原签订的合同到期时间是日。黄某于日收回了廖某所租赁的店面。廖某向法院诉称:原告之所以接受被告杨某的服饰店是因为被告与黄某的店面合同要到2012年才到期,黄某也直接向原告收取了日至日的店面租金。直到黄某要求收回店面,原告才知受骗。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店面转租合同;2、被告退回店面转让费15800元。被告杨兴萍辩称: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不符,本案被告应当是黄某。被告转租黄某店面给原告是征得黄某同意的,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店面出租合同。被告虽单方更改了合同租赁期限,但转让给原告后,黄某向原告直接收取了房租,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店面转租关系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审判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口头店面转租合同,应予以撤销。被告将租赁合同更改后,超出实际合同履行期限52个月,黄某对被告的转租行为认可至日,在认可的租赁期限内,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在达成门店转租合同时,原告对合同内容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本案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故一审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店面转租合同,由被告退回原告店面转让费8005.23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均为提起上诉。评析1、以欺诈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予以撤销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将原合同的主要条款更改后,擅自将所租赁的店面转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店面转租合同,是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口头店面转租合同,故该份合同应予以撤销。2、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合同内容应视为有效本案被告将原在日到期的店面出租合同改写至日到期,超出实际合同履行期限52个月。在租赁期限内,被告转租行为虽然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但所有权人看见原告在其店面进行经营活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行为行为应视为对原合同的追认。原租赁合同期满后,所有权人直接收取了原告日以前的租金,应视为所有权人与原告重新订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合同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所有权人收回店面以前,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在本案中,原、被告在达成门店转租合同时,原告对合同内容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主要过程是被告的欺诈行为所引起,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了合理的判决。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第1页&&共1页编辑:潘芳&&&&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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