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是报备税务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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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
来源:VRCFO收集
 【摘要】 折旧是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间内合理、系统的分摊过程,本文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了计算分析,综合考虑各因素的影响,结合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最终达到降低税负、减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出量。   【关键词】 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所得税影响;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企业负担的一项费用,终将导致企业的现金流出。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达到合理、合法地节税,是财务人员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的一个渠道。      一、实例分析      T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并获得“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享受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月,与客户签订一份五年期技术服务附带设备租赁合同,机器设备投资总额1.2亿元。9月,全套设备安装完毕并达产,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因设备常年处于强震动的工作环境,且合同受益年限为五年,T公司决定按照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该批设备按五年计提折旧,并于10月开始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5%,每月折旧额190万元。   (一)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节约税金支出   因会计折旧年限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的要求最低年限,所得税汇算时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一:按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要求,以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折旧,各年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6年调增285万元、年调增1 140万元、2011年调增570万元、年调减1 140万元、2016年调减855万元。所得税率的影响:年为免税期、年为过渡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率分别为10%、11%、12%,2012年以后享受高新企业15%低税率,该设备按税法进行折旧摊销,对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共计节约504.5万元。假定市场利率为10%时,以2006年为基期折现,节约172.3万元;   方案二:按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报税务局批准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即税法允许6年折旧,故所得税汇算时所做调整为5年期折旧与6年期折旧的差额。各年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6年调增95万元、年调增380万元、2011年调减190万元、2012年调减1 425万元,由此对各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合计节约156.8万元,以2006年为基期,市场利率为10%折现,折现后对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额为77.72万元。   (二)企业未享税收优惠,采用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有利   报批减按6年折旧,因企业折旧年限为5年,故汇算时应予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6年调增95万元,2007年~2010年各年调增380万元,2011年调减190万元,2012年调减1 425万元,对应纳所得税的影响为0,以2006年为基期、市场利率为10%折现,折现后应纳所得税额为56.57万元;减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折现后应纳所得税额为107.15万元;减按年数总和法折旧,折现后应纳所得税额为100.19万元。市场利率为20%时,减少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现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78.77万元、139.22万元、137.1万元。      二、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素      固定资产可以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仍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其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中,或构成经营成本、费用,该部分价值的补偿是以折旧摊销的方式得以实现。折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费用后,最终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不一定等于税法规范的应纳税所得额,折旧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要求的不一致,产生的差异是纳税调整项目之一,而导致差异的因素主要为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差异造成的资金时间价值。   (一)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限定,分别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税法限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主权;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必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资产使用寿命,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控性很强。因此,会计折旧年限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会与税法折旧产生差异。   (二)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规定允许企业直线法计算折旧,给予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折旧方法。税法及准则对折旧方法规范的不一致,必定导致折旧摊销金额暂时性差异。   (三)资金时间价值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一般情况下是既定的,不论估计折旧年限的长短、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摊销的金额是固定的,在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看起来对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和税金的影响很小。但是,如果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估计的折旧年限,选择的折旧方法的不同,而获取不同的收益。      三、结论      《会计之友》2006年创刊200期,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张源老师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分析》一文当中提出:企业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比例税制的条件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虽然年折旧额不同,但折旧总额和总计应纳所得税额是相同的,一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应纳所得税额的现值则不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现值最小,其次为年数总和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大。   《会计之友》2007年第 6期下,山东烟台职业学校耿秀珍老师在《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技巧》一文当中提出类似观点:通过对折旧方法的分析得出,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抵税金额最大。   综上所述,在综合考虑折旧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各方面因素后可以得出,享受所得税率优惠的企业,适度延长折旧年限,减免期的折旧金额越少,递延到以后年度的折旧金额越多,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越多,对企业越有利;不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由以后期间承担的成本、费用前移,减少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结合资金时间价值,最终达到节税、降低税负的目的。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南中明确:对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同时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的一些弊端,以及低税率优惠范围的扩大,而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目前只有财税[2008]1号所规定的部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能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对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随着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过渡,能够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将在限定产业当中实行,不再具有广泛性,企业应当在筹划时结合企业本身,做到全面规划、多方案设计、择优选用,以达最大程度合理、合法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源. 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技巧. 会计之友,2006年创刊200期.   [2] 耿秀珍. 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技巧. 会计之友,2007,(6)下.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4] 刘?.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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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可以简称为联合办证,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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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的外单位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如果已计提折旧的年限无法确定,那么该用何种方法确定剩余的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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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针对购进已计提折旧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没有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的,这种情况,企业购买的如果是已经使用过的旧设备,可以按该设备的实际可用年限同时参考税务部门对不同用途设备所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设定使用年限,当然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税务部门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二是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的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设备已计提折旧年限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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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查累计折旧科目发现的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09:34:42 来源: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累计折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该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期(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费用”等科目,贷记该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折旧。该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范围和方法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从而使得企业计提的折旧可能出现会计与税务差异。本文介绍的案例就是由于这方面的问题而影响到计税所得额核算的正确性。&   案例:&   某检查组去一生产药品的企业甲公司例行检查。甲公司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数量很多,但由于其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卡片上记载的内容不全面也不清晰,如部分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额)等一些基础性的内容没有填写齐全,使得刚工作不久的小张花了很多时间仍未能摸清情况。检查员老李了解情况后认为小张的检查思路及方法有问题,没有抓住检查要领。在老李的指导下,小张索取到甲公司每月计提折旧的明细汇总表,并将明细汇总表中计提折旧的总额与总帐账面实际计提折旧数进行了核对,核对结果金额完全一致。老李又叫小张将每月折旧明细汇总表上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与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对,看表、帐数是否一致,然后再判断每一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应提折旧的范围,其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月折旧额是否正确,如果发现差错或差异,再与甲公司进行沟通和核实,并对最终确认为差错的折旧额进行汇总。&   理清思路后,小张很快进入了角色,并初步发现了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固定资产明细帐和每月折旧明细汇总表上仅反映了每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没有反映累计折旧额和净值;二是少数大型固定资产明细帐页上反映的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小于每月折旧明细汇总表上实际计提的折旧。由于存在这两大问题,一时无法判断每月实际计提折旧额的正确性。老李了解这些情况后,凭其职业敏感很快就判断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协助小张查明了上述两大问题。一是由于固定资产明细帐和每月折旧明细汇总表仅反映了每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没有反映截止每月的累计折旧额和净值,因此,不管从明细帐还是从汇总表上都无法发现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从而造成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了折旧;二是由于甲公司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加速折旧,而这部分加速折旧的折旧额仅是在每月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汇总表上进行反映,从而造成每月折旧明细汇总表上部分固定资产实际计提的折旧大于明细帐页上记载的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但是,由于甲公司在具体执行加速折旧政策时扩大了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将部分未经批准(报备)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也一并加速折旧,从而多计提了折旧。上述两大问题使得甲公司共多提折旧160多万元。&   分析:&   累计折旧账户是固定资产账户的备抵调整账户,该账户只进行总分类核算,对该账户进行总分类核算的折旧额来源于对各固定资产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的结果,由此可见,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的正确性是保证累计折旧核算正确的前提,所以,检查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内容成为检查计提折旧正确性的必须程序。但是,由于一些税务检查人员认为检查折旧比较烦琐或对检查折旧的方式方法没有很好掌握,从而使得对折旧的检查成为薄弱环节。&   实际上对折旧的检查并不复杂,笔者认为,主要应注意四个方面:&   一、对折旧账户检查不仅要有正确的认识,而且还要有耐心和细心。实务中应注意克服三大误区:一是克服折旧额提多提少早晚是扣除而不予重视的错误认识;二是因查出的金额小而不重视甚至不检查;三是因检查折旧烦琐而没有耐心和细心。&   二、要摸清对折旧核算的方法和流程、理清检查思路并制定恰当的检查方法。首要步骤是摸清被检查单位对折旧核算的基本情况,不仅要弄清楚采取的折旧政策(如加速折旧)和折旧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判断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本期是否变更及变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且还要抓住反映折旧核算流程及数据和信息来源的相关账簿、表格和卡片等重要资料,并根据掌握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资料制定恰当的检查方法。&   三、履行必要的检查程序。一是要计算、复核各种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并进行帐、表、卡核对,同时将本年折旧额与上年同期金额、测算折旧额进行比较并分析差异形成原因;二是检查有无对不属于折旧范围(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三是关注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以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对累计折旧是否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四是关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无少提折旧的情形;五是关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计提前确定的折旧率(额)计提折旧(减值准备需作纳税调整)。&   四、检查折旧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与上期一致?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挤入了期间费用?分配计入各项目的折旧金额占当期全部折旧额的比例与上期比较是否有重大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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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只需根据财务制度或会计准则核算。财务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同的,依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汇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按财务规定正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要备案,但预计残值低于5%的要报备,如果有折旧年限适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好的,谢谢了,我用的是年限折旧法,残值5%
Powered by西城国税局2009年所得税减免税报备事项与2008年比较
2009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事项与2008年有所变化,现提示如下:
为切实贯彻落实新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现向纳税人明确我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办理指南,以方便纳税人做好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减免税工作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相关工作。
办理2009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事项请到我局大厅窗口。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分为26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7项报批类(审批类)减免税项目以及4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一)备案类的减免税项目(共26项比2008年的18项增加8项,增加项目用粗体划线字表示)
下列所得税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16、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17、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18、加速折旧(取得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
19、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2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1、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2、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3、动漫企业;
2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26、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军队保障性企业等)。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共8项与2008年相同)
下列所得税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1、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3、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审批期限截止到日);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5、执行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
6、执行到期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7、执行到期的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8、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三)事后附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办理(全部为2009年增加的事项)
下列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办税服务厅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号)规定的资料,所附送的资料或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1、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其他免税收入项目,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入等。
以上备案类、报批类、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的减免条件及报送的资料具体见附件1。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办理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及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纳税人需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后执行,否则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保证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或审批申请期限的,对于需办理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建议在5月20日前到我局纳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对于需办理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建议在4月30日前向我局纳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备案类或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附件1规定应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办理流程
需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在办理时限内到征收大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与要求报送的资料一起报送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窗口。
(三)管理要求
1、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申请一次性确认,但需要提供其他部门资格认定证书的减免税项目,减免税起止日期不得超过证书的有效期限。
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执行,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后停止其享受减免税。
4、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 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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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须先经过有关部门的免税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见我局在西城区国税网站上发布的《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才能办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减免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复印件或文件(暂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或我局、区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的复印件;
3、纳税人关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声明;
4、申请享受免税收入项目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复印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对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还应报送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企业出具的此项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情况说明;
8、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单独核算的声明。
对于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研究开发项目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企业集团母公司除报送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2、企业集团母公司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应提供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企业集团母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证明资料;
2、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3、企业集团母公司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4、支付母公司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付款证明复印件。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情况说明核算情况声明。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
5、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项目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说明。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目前尚未受理此项备案)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居民企业间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日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2、盈利年度声明。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对于日后新成立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对于日后新成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投资金验资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的声明(包括投资时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尚未上市等情况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自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清单: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3、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十六)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自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两免”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报送资料:
1、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印件;
2、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
3、企业注册地、核算地、生产经营地情况的说明。
(十七)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抵免(含内、外资企业)。
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2、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研究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发改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加盖“国家发改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北京市发改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发改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4、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5、购入的发票及入账凭证复印件。
(十八)加速折旧(取得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强腐蚀状态的。
报送资料:
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固定资产的主要功能的有关情况说明;
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
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和固定资产入帐凭证复印件。
(十九)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材料;
2、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二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明;
2、年审合格证明。
&(二十一)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本企业属于文化企业范围,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十二)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日至日。
报送资料:
1、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复印件;
6、日以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税【2005】1号的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需提供北京市委宣传部日以后出具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二十三)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可申请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 复印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复印件;
2、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复印件;
3、盈利年度的声明。
(二十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报送资料:
1、购进软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2、入账凭证复印件;
3、软件采用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二十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报送资料:
1、购进生产性设备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2、入账凭证复印件;
3、生产性设备软件实际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一)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资料: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
(二)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资料: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审批期限截止到日)
1、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报送资料:
(1)《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2)《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
批附表》;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报送资料: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由国资委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3)由国资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报送资料: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收入明细资料。
(五)执行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
报送资料: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为科研机构的文件。
(六)执行到期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报送资料:
1、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执行到期的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报送资料:
1、转制证明文件、原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证明。
三、事后附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一)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办税服务厅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出具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关于企业类型、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声明。
(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办税服务厅附送以下资料:
国债利息收入证明:包括买入国债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
说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如涉及笔数较多,可由企业提供说明,并附表格列明上述内容,再报送其中一笔业务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办税服务厅附送以下资料:
&& 1、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四)其他免税收入项目: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办税服务厅附送以下资料: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
附送资料: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的情况说明。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附送资料: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情况说明。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附送资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取得的差价收入的情况说明。
4、其他(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等)
附送资料: 上述公司取得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
你单位于&&&
日报送的享受&&&&&&&
(减免税项目)&&&&&&
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收悉。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你单位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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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
&&&&&&&&&&&&&&&&&&&&&&&&
你单位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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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单位自&&&
日止享受&&&&&&&
(减免税项目)&&&&&&
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你单位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
&&&&&&&&&&&&&&&&年&&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备案类□、报批类□)
&&&&&&&&&&&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生产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期限起
生产经营期限止
批准设立机关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减免税项目名称
减免税起止时间
减免税申请报告
请说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资& 料& 清& 单
纳税人声明:以上提供的情况及报送的材料真实可靠,本纳税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担提供责任。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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