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托运合同车辆承运人只承担运费四倍的股东之间约定债务承担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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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卸货时身体受伤.托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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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张自荷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10期 摘 要 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使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而民事责任有侵权和违约之别。就违约责任而言,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两类,其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明晰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解决货运合同承运人如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货运合同承运人 损失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有关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①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②承运人或者其他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③战争或者武装冲突;④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关有关的行为。” (3)《铁路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毁坏,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4)《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是损毁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①船长,船员,引船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②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身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③天灾:等综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外,其他运输方式承运人均对运输合同承担严格责任。2损毁事项 2.1损毁 损毁即毁坏,破损之意。其形式不限一种,包括物品质量方面的损毁和数量方面的减少,需要说明的是,单纯的由于市场等因素引起的价格的低落不构成损毁。 2.2灭失 灭失又称丧失,指不能将运送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托运人的一切情况。丧失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物理灭失,即事实上的不复存在,第二类是法律上的灭失,即承运人不可能将运送物交付托运人或收货人,但该物在自然科学上可能尚在的情形,如运送物被盗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2.3运送物的迟到 运送物的迟到是否属于承运人应负责的损害事项,我国《合同法》311条未作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2条规定了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具体事件可参看。 承运人不仅应对运送物的损毁,灭失和迟到负责,依照相同原理,承运人尚需对其他违规行为对托运人和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在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三: 3.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如各种自然灾害,社会原因等。不可抗力不可避免,为公平起见,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4条规定,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 3.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消耗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如有些货物自然的破裂,溶解或干枯等。合理损耗指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的损耗在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之内。因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所致货物的损失,系因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与承运人实无关系,理应由货物所有人承担。 3.3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所发生货物损毁、灭失的情形,如在托运人负责货物包装义务时的包装不善,托运人将危险品夹带在货物之中而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等。 4特殊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承担 (1)混合过错下承运人能否免责。在许多情况下,纠纷十分复杂,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在承托双方均有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合同法》在运输合同章节并未明确规定。 (2)意外事件能否免责。意外事件指非由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发的事故,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若预见到,则可避免其发生。在运输实务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业务上的意外事件,一类是非业务上的,如第三人失火等。按照我国的严格责任制,意外事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3)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造成运送物损毁,灭失时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有义务告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如若因未履行而导致货物的损毁灭失的,承运人可免责。参考文献 [1] 刘承汉.陆空运输法摘要.三民全书印行[M],1978.25. [3] 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篇二: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核心内容: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何履行职责?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责任有妥善包装,货物的资料正确性,对承运人造成损失,要付赔偿责任。托运人还要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托运危险货物的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 (1)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到达港提货。 (2)在承运人或出租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 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船舶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预防运费;2、到付运费;3、比例运费。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44664ba7fab069dc?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85fd17c1d539f5edcbcfbea&sign=4a129d9c77&zoom=&png=1105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收受货物。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责任有: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在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篇三:针对货物运输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 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发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据统计,2007年我国境内规模较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达24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我们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分析。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来自: 在 点 网)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损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分析前述条文表述,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物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法律强调的是,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法律也倡导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出预先约定。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发展中形成的惯例:一方面,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定货损赔偿额有利于其取得与义务对等之合同权利,有利于其控制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障碍较多,而预先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遭受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问题很多,困难重重。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背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物的实际价值的确定。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一)保价条款的存在和争议根据合同法3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可以预先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不同情况的货损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提供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详情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当事人之间按照上述方法明确预先约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而保价条款却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饱受争议的做法。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消费者(托运人)、运输企业和法院的认识很不统一。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例外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运输企业则拿出行业惯例、《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主张不保价者责任自负。近年来,各地法院在面对此类争议时所做出的裁判往往也忽左忽右,甚至于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缺乏同一尺度,令托运人和运输企业对相关风险难以预测。 (二)保价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属性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如果货物是部分损毁,赔偿的数额按照&&>>&&>>&&>>&正文
货运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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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经济法》高频考点:货运合同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高频考点:货运合同。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多选
  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多选题】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
  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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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什么义务
13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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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也就是,是就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主要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从权利义务上来讲,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什么义务呢?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什么责任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揭晓。一、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什么义务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2、通知义务。《》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二、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什么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属性。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货物中,如果因承运人的过错而导致货物灭失或者是遭到损害,托运人是可以追究承运人责任的,但如果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范围内,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来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才行,否则依然免不了要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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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即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租房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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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高频考点解析: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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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是中的高频考点,本文中,考试网(/sifa/)对货运合同的难点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 (1)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 (2)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货物的处分作出指示,只有在托运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以指示或者其指示事实上不能执行时,承运人才可按规定提存货物。在收货人提出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时,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4)安全运送货物。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这一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只有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若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能够确定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收货人 收货人不是货运合同的订约当事人,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经承运人通知收货人后,收货人即取得货运合同所生的提取和受领货物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 (1)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验货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协商或根据习惯确定的,收货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2)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承运人无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输到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输费用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的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的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2)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或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或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向联运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统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能够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若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单式运输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其与各区段的承运人约定的各区段运输相互间的责任,向应承担责任的承运人追偿。【难点辨析】 第一,托运人的变更权问题。依据《合同法》第308条之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收货人,此为托运人的变更权,该变更权为形成权,自通知到达承运人时发生效力。 第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到卸货;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收货到交货。根据现代运输法的发展,第二种观点为妥。 司法考试网(/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
(责任编辑: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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