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金融开放背景下央行 金融数据的公信力非常重要

央行发出重要警告:低利率太久了!
加息的脚步可能日益临近了。
警惕低利率过久,市场过度冒险可能倒逼央行!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一个金融峰会上,发表了一番重要的讲话,相对明确的表达出对长期低利率环境的警告以及货币政策正常化的建议。
这个讲话是十分重要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是央行总行直属的研究机构,主要的研究方向就是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孙国峰所长的讲话引发了外媒的普遍关注。
路透社用中国央行专家警告央行低利率政策时间过长。
那么孙所长究竟说了些什么呢?
讲话内容相对比较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网上详查,暴哥这里摘录了一些重点的内容,和大家一起分析学习:
孙所长表示,货币政策的新框架重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货币政策目标要考虑更广泛的金融周期而不仅仅局限于资产价格。因为资产价格只是一个表象,是金融周期的一个体现。金融周期的背后,是银行的信贷,或者说广义信贷的扩张。资产泡沫的背后是银行的过度借贷,过度借贷往往又是由超低利率引起的。
“从这个角度看,金融周期是经济金融体系内生的,和货币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货币政策应当考虑金融周期。”
孙国峰指出,货币政策是可以对金融周期进行调控的。危机之后各国中央银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了探索,核心是控制杠杆率,因为凡是产生大规模的资产泡沫背后都有高杠杆的问题。宏观审慎政策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常必要,但仅仅控制杠杆率不足以应对金融周期。假如利率长期处于低位,即使通过宏观审慎政策手段,以及微观审慎的手段,试图去控制杠杆率,控制冒险行为,可能其效果也是事倍功半。因此,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应当共同应对金融周期。
孙国峰认为,长期利率过低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期借贷的利率可能对于防范金融周期的风险很重要。在此情形下,中央银行不应当仅仅调控短期利率,也应该调控长期利率。体现的方式可能是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变化,背后是对整个收益率曲线调控。
孙国峰指出,银行背后有政府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而银行天然具有冒险倾向。如果中央银行长期保持低利率水平,就会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并且可能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之间形成博弈。也就是说,如果市场预期到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受到压力就会降低利率,反而会鼓励一些银行,特别是一些高杠杆的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从而导致了风险或者危机发生概率提高。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应当抑制银行的冒险行为,不能营造实际利率长期处于低位的预期,防止市场通过过度的冒险行为倒逼中央银行继续维持低利率。货币政策应当保持在金融稳定方面的公信力。
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同步复苏背景下,发达经济体启动了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新兴经济体也应当启动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这样的话可能会保持整个全球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平衡。
如何理解孙所长的话呢?
第一,此前央行在三季度货币执行报告中曾说,双支柱调控框架下,货币政策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周期,宏观审慎政策则是针对金融周期,而金融周期的核心指标是广义信贷和房地产价格。
本次孙所长的讲话中,告诉大家,在金融周期的两个指标中,房地产等资产价格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根本造成价格上涨的因素是广义信贷。
而广义信贷的扩张又是因为长期处于低利率环境所造成的。
即低利率——广义信贷扩张——房地产价格这样一个循环逻辑。
第二,正是因为存在这么一个逻辑链条,所以宏观审慎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尤其是需要改变低利率的环境。
那么如何改变当前的低利率环境呢?综合来看就是货币政策正常化,主要是通过提高利率,缩减资产负债表两方面。
第三,昨天暴哥在文中提过明斯基的货币分层。政府债务属于第一个层级,而央行和商业银行由于有政府的信用背书实际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等同于是ZF代理人的作用。
有ZF的背书高信用加持,再加上商业银行本身的扩张商业天性(可以简单理解为因为知道自己有ZF的支持所以有时候会失去风险意识),很容易引发过度的冒险行为。这种冒险行为造成的后果和适应性反过来又形成对央行低利率环境的长期“诉求”,从而最终制约了央行的货币政策。
为什么说制约呢?因为一旦央行货币政策收紧过快,那么以资产作为重要抵押品的商业银行可能就会因为资产价格的下降而出现风险。
上述链条可以简化为:央行——低利率——商业银行扩张(加杠杆)的正向循环之后,反过来商业银行(要求)——低利率——央行(不敢放开手脚)。最终的结果是循环的“有去无回”或者“又去少回”。
那么我们说了这么半天,其实焦点就体现在一个地方,就是低利率。低利率成为各个环节各个逻辑链条的核心,他要么是央行调控的结果,要么是引发资产价格上涨的诱因,要么是商业银行扩张的动力,总之一句话,低利率是关键。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低利率怎么算低呢?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利率是高是低呢?现有的利率环境算低吗?
如果我们弄不清什么算是低利率那么又怎么能够理解和提前适应货币政策的改变呢?
低利率这个词的定义基本上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
美联储前副主席费舍尔曾经有一个公开演讲就叫低利率。其中提出一个比较少听到的概念是自然利率,或者说中性利率。
中性利率是瑞典经济学家威克赛尔提出来的,简单理解就是这种利率水平下,物价合理、就业充分、经济达到潜在经济增速水平,是一种假设中的理想化的能够让资产最有效分配的一种利率。
以中性利率这种理想化的利率为基准线,低于它就算是低利率,高于他则算是高利率。
美国近几十年来的中性利率和实际利率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
红线是中性利率,绿线是实际利率
基本上,美国的实际利率是围绕着中性利率在波动,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低利率,一般的跨度是十年左右。
最近的这一次大概是2008年开始的,那么也就是说低利率重新回到中性利率及以上可能会在2018年或者2019年。
不过问题又来了,从中性利率的定义我们知道,他是一种近乎理想化的利率,既然是理想化的,那么其计算,应用本身就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上我们中国处于货币框架从数量型到价格型转型阶段,目前还不存在中性利率这个东东,所以用中性利率来衡量利率高低似乎不太适合我国国情。
低利率有哪些危害?
长期以来,利率过低,资金价格被人为压低,这是中国经济最近多年来最大的问题。政府为了给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加大信用投放,创造货币,最终的结果并未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资金,而是放大了企业杠杆,同时让金融资产近一步膨胀。
是个企业都在办金融,比如恒大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海航金融等等等等,这绝对不是一个正常现象,它绝对预示着经济中某个部分已经出现病变。
这个问题最近被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纪敏提出来,他说,金融市场各种金融资产,包括土地、房地产,债券,或者是流动性更好的一些资产,他们的价格上涨相较我国GDP和其他的一些没有金融资产化的资产的增长,从宏观上来讲要快得多。
以前学界把这种情况都看作是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资产证券化,比如央行副行长易纲还曾有专著研究货币化的问题。但在纪敏看来,从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利率实际上是连接着金融资产的定价和实体经济的定价的一个关键的变量。如果说利率长期以来定价是偏低的,那么就可能导致资源的配置更多往金融资产方向去聚集,就会偏离市场经济。
纪敏指出,如果利率长期偏低,可能会带来金融资产的过度的或者是快速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再加上我们金融创新要求下,通过各种各样的自由化放松管制,就有可能使得金融创新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联度、紧密度有所下降。纪敏表示,金融创新是要以实体经济的财富增长作为基础,但结合当前现状,它的这种可持续性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现状是,一端金融资产的快速增长,另一端实体经济整体杠杆率却在不断的上升。
市场利率分为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名义利率是央行公布的利率,实际利率是减去通货膨胀后的利率,最近几年我国消费物价指数一直是低企的,这导致多年来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双双低位徘徊。
而中国的利率下降,实际上是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开始的,从2009年开始央行持续降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2014年开始在货币市场上通过释放再贷款和逆回购降低实际市场利率。
实际利率的下降,会刺激金融机构放贷,因为资金成本比较低,通过贷款赚取利差,企业也对贷款有需求,因为资金成本低,误以为可以通过投资赚取更高利润。只要谁贷款猛,谁的利润就高,这是银行之间放贷竞争的必然结论。
但是,项目投资的回报率一降再降,尤其是制造业,尽管资金成本很低,但是投资回报率更低,资金逐渐从制造业撤出,企业为了保持利润,就会把资金逐渐转移到房地产和其他金融资产。
而金融资产的一个特点是具有旁氏特征,金融资产的回报率全凭价格上涨,价格上涨全凭资金追逐,所以银行信用越旺盛,就会引发资产价格越高,回报率就会越高,越需要资金继续推高,收益率才能维持,这就是最近几年商业银行信贷疯狂,其实背后的推动力源于此。
其实,在中国当下危害最大的是金融业的过度繁荣,除了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互联网金融之外,稍有规模的实业公司都在做金融,因为金融回报率高。
这对于一个经济体而言,相当于皮肤下面长了厚厚一层脂肪,脂肪包裹心脏等,这些脂肪过度,就会引发心血管和脑部疾病。
因为实业企业的资金进入金融业凭空套利,这个套利仅仅只是财富的重新分配,没有财富的创造,最多就是修了几间房子,因为财富来源在于制造业,制造业停止甚至萎缩,财富是在缩水的。同时金融业的套利,只是把别人口袋里的钱装进我的口袋而已,不是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往往是低效配置,因为资金进入了金融市场套利,实体企业没有机会出清,过剩不能淘汰,经济现肥大症。
当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央行已经开始提升利率,目前已经形成各种市场利率的全面上涨,但是这种利率的上涨经济能否承受得了,目前很难说,因为经济还在下滑途中,利率上涨会让债务加重,企业回报率降低,对制造业雪上加霜,但是利率过低的危害已经非常明显,在此情况下,如何选择,要看监管层的战略定力。
如何衡量中国的利率环境高低呢?
或许只能从历史中找出路了。高低之间原本就是一个比价关系,不可能和明天和未知比,只能和过往,和已经确定了的利率比。
从1980年到2016年中国的实际利率是这样的:
中国实际利率
这个结果尴尬了,因为从图上我们会发现,目前调整了通胀之后的中国实际利率并不能算低,怎么看也是个合理的水平。
如果是这样那似乎就不存在孙所长所说的低利率水平了,但孙所长强调了很多遍低利率环境的弊端,我们从常识也认识到目前资产价格高企,肯定是低利率环境造成的。那么怎么解释实际利率和低利率之间的矛盾呢?
实际利率主要针对的是通胀和此前我们常用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之间作用的结果。没有包含资产价格的因素。
通过调整过后的货币数量方程我们知道:
MV=P1Q1+P2Q2+……
在货币流通速度V短时间内不变的情况下,货币供应量M的变化会引起,物价P1、资产价格P2等等的共同变化。从CPI我们看到,这些年来一直保持在比较稳定的水平,因此,货币供应量或者从价的角度来说,低利率就体现在房价等资产价格的上涨上。
总结一下,当前用实际利率的历史记录来衡量中国的利率环境,或者说孙所长所特指的低利率是不合适的。
那么我们只好抛弃实际利率,而直接把央行决策的政策利率拿过来做出观测,进而把它和资产价格做出联系,从而确定所谓的低利率环境。
房价和利率的关系大家想必都十分清楚,暴哥这里就不在再次做出说明了。只给出对照的关系图:
房价变动和个人房贷利率关系
现有的房贷利率参照基准是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存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存贷款利率是我们之前常用的政策利率,在货币框架转型阶段,一直没有启用,而是通过其他比如逆回购利率等等进行调节。
所以我们在利率高低的时候得用两个参照系,一个是2015年之前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另一个是目前的逆回购等利率。如果按照过往来看,无论是哪一个参照系,都处于相对的低位。也许就是所谓的低利率环境。
存贷款利率
7天期逆回购利率
低利率的判断勉强解决了,下一个问题又来了,我们真的能回到合理的利率水平或者此前相对高利率的状态吗?
通过直接加息调节,当然可以。
但是,这里存在两个很重要的矛盾:
第一,现有的货币政策是以通胀、就业为调控目标,也就是说通胀合理、就业稳定,货币政策就达标了。
但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发现,物价稳定、就业合理其实并不意味代表货币政策合理,因为出现了资产价格过快的上涨,而资产价格如果崩溃那么会导致比物价飞涨可能更大得影响力,从而最终引发失业潮等此前货币调控目标的失效。
也就是说,用一句俗语来形容,如今全球的货币政策有点“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意思,顾得了这头,顾不了那头。
第二,长期来看,全球出现的老龄化趋势反映到利率上其实是长期的相对低利率环境。我们从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能得出类似的结论。
65岁人口占比和利率之间的相关性很高,老龄化日趋严重,消费热情降低,让利率上行的空间有限。
所以,经过今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对央行来说,不同的阶段只能重点调控风险更大的环节,比如当下的资产价格,那么加息(货币正常化)就势在必行。
但是,长期来看,老龄化和货币框架内在的矛盾性导致利率可能再也无法回到曾经的水平。
而这一切其实可以说是目前经济学或者货币领域理论层面亟待重大突破的结果。数字货币、量子计算机会是经济学家们的重要帮手吗?或许吧!
来源:综合自暴财经(icaijing123)、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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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升基层央行社会公信力的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江苏无锡214031
摘 要:社会公信力大小是评价基层央行工作成效,体现基层央行地位,检验基层央行作用的重要标准。基层央行提升社会公信力,需要做到:执行政策要有前瞻性,处置危机要有高效性,制定政策要有可行性,分析预测要有准确性,公共关系要有亲和性,塑造形象要有长效性。
摘要:社会公信力大小是评价基层央行工作成效,体现基层央行地位,检验基层央行作用的重要标准。基层央行提升社会公信力,需要做到:执行政策要有前瞻性,处置危机要有高效性,制定政策要有可行性,分析预测要有准确性,公共关系要有亲和性,塑造形象要有长效性。
关键词:基层央行;社会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6)11-0071-02
公信力指国家机关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处理社会公共关系事务中所具备的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任的影响能力。公信力的基础是诚信和公正,具体表现为相关部门在处理公务中妥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一、基层央行社会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及作用
基层央行社会公信力主要由硬实力和软实力两部分构成。硬实力包括行政执行能力、危机处理能力和政策制定能力。软实力包括分析预测能力、公共关系能力和形象塑造能力。
1.行政执行能力是根本。基层央行公信力只有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中才能显现。也就是说必须依靠强大的行政执行能力,在积极履行职责中才能让公众逐步认识、感受和体会到基层央行的重要性。
2.危机处理能力是关键。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部门,基层央行在处理突发性金融事件中,最能证明自身的价值,也最能赢得社会公信力。因为发生金融危机事件时,地方政府期待基层央行大力支持,涉债主体需要基层央行及时介入,金融部门渴望基层央行出面协调。
3.政策制定能力是支撑。传导、贯彻货币政策是基层央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赢得社会信任的主要手段。但上级制定的货币政策固然及时、准确、客观,但针对的是全局情况,解决的是整体问题。对于各地来说,情况各异,特点不同。如果基层央行在贯彻中能结合实际,再提出具体的主张和措施,不仅能借助这个尚方宝剑,消除公众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看法,心悦诚服地接受上级的政策,还能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保持久远、广泛的公信力。
4.分析预测能力是依托。调查研究工作是中央银行的天赋之职,是基层央行独有的优势,也是建树公信力的依托。如果基层央行注重研究成果的运用,能用准确的分析预测对辖区经济金融运行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判断和预测,就会形成无形的社会公信力,让政府领导和社会群体重视央行的分析报告,在决策中参考和听从央行的建议。
5.公共关系能力是保证。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基层央行的公信力与受众的关心程度紧密联系。如果能够针对公众关心的内容,选择合适的手段,及时进行宣传,就能使金融知识进入千家万户,与百姓“贴心贴肉”,产生很强的公信力。反之,如果不顾及公众的心理,不考虑不同社会群体的反映,尽搞一些没有实质内容的活动,尽发一些冠冕堂皇的稿子,就引不起公众的兴趣,也就难以形成公信力。
6.队伍建设能力是基础。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公信力的建立和保护需要很长的时间,但破坏却只要一两个案件或一两个人员。因此,基层央行的公信力是央行工作人员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好,央行的公信力就强。反之,如果工作人员发生案件,或道德败坏、作风不正,就容易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可见,切实抓好央行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塑造央行公信力的基础。
二、当前基层央行社会公信力建设中面临的困难
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后,基层央行在履职中存在一个逐步适应和完善到位的过程,在提升社会公信力方面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1.履行职责的手段不够丰富。基层央行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还必须支持辖区经济发展,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下岗就业,兼顾城乡和社会协调发展等问题,情况十分复杂。而目前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都集中在总行,基层行的手段十分有限,发挥的作用也较有限,与地方政府和老百姓的期望还存在不小差距。
2.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当前,基层央行在协调由个别大企业集团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区域性连环担保追偿危机中,由于牵涉面广,加上人民银行不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协调起来难度较大。而这类事件又恰恰关系到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发展环境,地方各界十分关注,一旦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基层央行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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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芽期刊网 2018央行紧急通知,部署重大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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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紧急通知,部署重大金融改革!..
央行紧急通知,部署重大金融改革!
巫溪庐径..
&【央行紧急召集商业银行开会今日部署存款保险制度】业内人士判断,央行这次会议很有可能是在为存保推出做最后的准备和动员,存款保险制度会在来年一月份推出。
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出:银行一旦破产存款或只赔50万
南都讯记者陈颖如果银行破产,存在银行里的钱只有50万元有保障?昨日有消息称,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南都记者多方求证获悉,存款保险制度近期推出的可能性非常大。“近期会出台征求意见稿。”靠近央行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此外,南都记者获悉,按目前讨论的方案,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对市民来说,存款一要分散,二要看看存款所在的银行会不会破产,千万别只看利率高低了。
近期将公布征求意见稿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自1993年首次提出后,存款保险制度已酝酿21年,呼声一直很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期就会出台征求意见稿。”靠近央行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具体何时正式推出,得看征求意见稿进展情况。而已参与多轮意见稿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近期有关部门确实再度开会讨论征求意见稿情况,目前准备已较为充分,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已较为成熟,短期推出的可能性非常大。
有参与此次讨论会议的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相较于去年以及今年来的多次会议,此次会议相关部门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已非常充分,各方对于关键性问题已基本形成共识。
超50万的部分或得不到赔付
全额存款保障还是限额保障,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费率如何确定一直存较大争议。
有靠近监管的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按目前市场讨论的焦点,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限额保障的方式。目前市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上限说法最为集中的是50万元。即,万一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对50万元保障上限的说法,郭田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证实,与目前讨论的意见稿大致相同。据相关数据测算,50万元的存款上限将覆盖98%的储户全额存款。
郭田勇还透露,对于银行收取的费率将根据各商业银行的稳健情况和风险实施差别化定价。有银行人士对南都记者指出,国有大行由于风险性较低,预计费率相对较低。
“对银行而言,存款成本增加,如何转嫁出去?是否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一位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有待观察。
市民存款应分散理财要“混搭”
应关注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
中大岭南学院副院长、金融系主任陆军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市场将出现一些副作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愿意提供更高利率来吸收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中,以获取高额回报。一旦经济出现较大波动,这些高风险行业易演变为大量不良贷款,进而导致金融体系陷入危机中。多位银行人士也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打破目前政府兜底的存款体系,仍要看政府的决心。
对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搬家将在所难免。陆军认为,相较于中小银行,大行破产的可能性更小,将成为大多数储户50万元以上资金的选择。不过,郭田勇则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使得中小银行吸收更多存款。某股份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对南都记者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对于存款的吸引,不能仅靠高利率了。
存款制度推出后,储户该怎么办?有银行人士建议,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本着50万保障上限,老百姓将来应把“鸡蛋”放在不同篮子里,“混搭”理财,降低风险的同时,或许还能增加收益。此外市民应特别注意的是,理财产品并非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并不在保障范围内。陆军指出,市民以后在选择存款时,应更加关注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状况,避免将资金存在有可能出现破产的银行。不过,他同时指出,短期内,银行破产的概率并不高。
存款保险制度大事记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97年央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对存款保险制度开展理论研究。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4年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5年金融稳定局对外透露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出炉,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金融危机搁置)。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9年9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中,可能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0年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未予批复。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2年7月央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基本成熟”。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纳入2014年重点工作。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4年3月31日央行人士表示:“存保条例已由央行起草完毕,相关程序都已走完,适当时候将会推出。”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半数发达经济体推存款保险制度后爆发银行危机 为何一定要推
投实君按: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或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公开信息显示,全球9个发达经济体中有4个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后爆发了金融系统风险。那么为何在利率市场化之前一定要推出存保制度?
投实君今天推荐管清友的深度分析文章《存款保险呼之欲出?》,以及中信证券团队《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研究》。
管清友:存款保险呼之欲出?
来源:腾讯财经
一、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离我们渐行渐近?
原因1: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概率。近年来,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敞口快速增加,不良贷款风险累积。部分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经济下行周期发生挤兑事件的概率较高。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防止单个银行危机通过“羊群行为”传导至整个金融体系。
原因2:中国居民部门的高储蓄率,且5万元以下的小额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绝大多数,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原因3: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众多。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微博]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表1: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的异同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储户利益
银行强制上缴
规范、公开和制度化
任意,但通常全额保护
依具体情况和制度决定
资料来源:孙犇(2011)、民生证券研究院
二、存款保险制度真的能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吗?
一方面,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首先,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其次,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将隐性存款保险的财政负责的稳定成本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负责,纠正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
表2: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并无显著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间
爆发银行危机时间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是否爆发银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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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97-2002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民生证券研究院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一旦经济出现较大波动,这些高风险行业容易演变为大量的不良贷款,进而导致金融体系陷入到危机之中。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也并无显著地影响。
可见,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能够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具有许多好处,但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完善的银行治理结构、审慎的银行监管、普遍的存款保险理念、配套的宏观政策、有效的监管协调等(钱小安,2004)。尽管如此,银行危机频发和政治家的青睐仍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加速建立,截至目前为止,全球共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三、如何设计存款保险制度?
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存款保险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是,不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却会放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增加了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如何通过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消除道德风险至关重要。
①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还是部分覆盖?目前关于四大国有银行是否应该纳入存款保险制度尚存争议。过去受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银行毫无参与存款保险的动力,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意味着出资补贴其他高风险银行的亏损。我们认为本土内所有的存款机构都应加入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保险应自上而下强制性推动。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另一方面,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不考虑四大行的参与,有学者认为应该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如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庇护。
如果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②储户存款账户是全额保险还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现阶段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限额保险,预计中国也不会例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增加了经营稳健的银行赔付负担,但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
中国人均GDP约为4.2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4.5(剔除印尼80倍的异常值)。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相对滞后,预计中国最高保险限额约为20万元左右。实际上,20万已下的存款账户占比中国存款总账户的99.32%,10-20万元左右的最高保险限额覆盖的广度已足够(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当然,最高保险限额并非一直不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GDP规模和最高保险限额能够覆盖的存款账户比例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银行危机期间,政府会考虑暂时性扩大最高保险限额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③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还是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出资,或者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第二类是向投保的金融机构融资,比如通过征收保费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向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的概率较高。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给纳税人,投保的金融机构无须为其高风险经营导致的失败付出额外成本,引发道德风险。而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形成硬约束。
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特定的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也可能通过再贷款的方式为部分金融机构提供临时的流动性支持。但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存款保险公司的融资必须是以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为主。当然,我们认为利用现有的法定准备金作为部分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也是有可能的。
④存款保险费率设定是单一费率还是基于差别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别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
便于实施和管理是单一保费制度的优点,容易为投保的金融机构接受,但易引发道德风险: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的风险,单一费率使得从事更安全业务的金融机构补贴了高风险金融机构,不利于激励投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风险。此外,单一保费制度也不利于国有大行支持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增加了改革的阻力。
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从国际经验看,1994年后,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美国开始采用风险差别费率,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2011年后,台湾采用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差别费用率评等系统综合得分作为分级指标,资本充足率高和风险差别费用评分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缴纳较少的保费。
表3:部分国家费率制度和费率水平
风险差别费率
根据不同资本充足率和评级,费率在0.025%-0.45%之间不等
一般存款为0.082%,支付结算存款为0.11%
风险差别费率
以达到目标基金水平和CAMEL评级为基础,制订不同的费率
风险差别费率
根据银行类别、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分级指标,制订不同的费率
资料来源:民生证券研究院
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风险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承担过多成本,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经营加剧恶化。另一方面,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在银行业繁荣发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
央行研究局称:“为了降低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的费率,反之适用较低的费率。我国在原则上也将采用差别费率。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等中小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在统一使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从这段表述看,预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会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为投保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谨慎经营提供了良性激励。但考虑到差别费率将令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承担更大财务压力的问题,央行可能会对部分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支持。
四、对债券市场有何影响?
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短期偏多,中长期偏空。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可能利用现有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完成,由于国际上的存款保险机构都会用该资金配置高等级债券,短期是有利于债券市场收益率进一步下行的。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可能会推升银行负债成本,倒逼银行提升风险偏好,这可能是不利于利率债和高等级债的。
(作者系民生证券研究院院长)
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21年推进时间表
来源:经济观察网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93年首次于《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存款保险课题组,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开展理论研究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4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7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5年金融稳定局对外透露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出炉,并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6年央行在《2006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臵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阐述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提到议事日程,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后因全球金融危机被暂时搁置)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因金融危机搁置)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9年9 月央行第二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中国银监会曾以农信社仍处于深化改革之中,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为由,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持保留意见。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0年 《2010 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0年年末央行第三次上报存款保险方案,由于决策当局觉得时机不成熟,一直未予批复。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2年7 月央行在《2012 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3年5 月央行发布《2013 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其中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存款保险制度作出详尽评估,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3年11月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4年2 月央行2 月在2013 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上,明确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纳入2014 年的重点工作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4年3 月31 日央行人士表示:“存保条例已由央行起草完毕,相关程序都已走完,适当时候,将会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且下一步央行将建立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浮动区间,逐步取消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4年下半年央行在第二、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中表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投实君按: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了《存款保险制度》(征询意见稿)(全文及官方解读附后)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带来金融体系生态的急遽改变,也会带来资本市场情绪的深度调整。来源:路透中文网
作者为国信证券宏观分析师钟正生(仅代表本人观点)
近日央行副行长胡晓炼在《财经》年会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这一次,每每呼之欲出却无疾而终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带给了我们更真切的期待。
长期以来,我国以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和存款者提供担保,尚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民营资本获准进入银行业,当前存款利率上限浮动区间的进一步放开可能加剧中小银行的经营困境。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条件下,利率市场化的快速推进恐会使得中小银行储户利益难以保护。例如,美国逐渐取消“Q条例”后,金融机构间竞争完全市场化,过去依靠限制竞争才能生存的中小银行难以为继。1987年至1991年,平均每年有200家小银行倒闭,这一幕着实令人震惊。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适时推出,为我国存款利率上浮区间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存款利率管制的最终废除提供了一层“缓冲垫”。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息差缩窄也会倒逼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拓展盈利空间,从而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资源配置效率。若再伴以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的进一步扩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将不期加快,此前利率市场化放缓的论调也将不期而散。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带来金融体系生态的急遽改变,也会带来资本市场情绪的深度调整。
存款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承保单位也不太可能在现有保险机构中产生。但如果存款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实行公司化运作,不排除将来部分有实力的保险机构成为存款保险公司股东的可能。这也许就是上周三收盘前夕保险股“闻风”猛涨的根源所在。当然,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还是当前仍然主导中国金融体系的银行。一种几乎成为共识的观点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无疑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的提速,商业银行的息差有进一步收窄的压力。但我们认为,此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未必就是对银行股的利空消息。这是因为,有两个对冲因素可能会使我们评判银行股估值的传统逻辑发生变化。
一是,近期银行股票估值的重心已从“息差”转向“风险偏好”。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银行息差收窄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当前存款利率的上浮区间有望进一步扩大,并伴随着央行进一步的降息(这“一升一降”的组合恰恰为了保持存款利率事实上的不变,从而维护商业银行核心存款的稳定,正如这一次央行对存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一样)。而央行在宽松道路上的继续前行,有助于宏观经济的企稳,从而有助于市场对银行股风险偏好的进一步提升。当然,这里隐含着一个假设,即央行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会通过降息降准等措施来对冲。但央行正走在宽松道路上的显见事实,给了这一隐含假设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是,明年资产证券化可能会打开一个较大缺口,这会为银行应对息差收窄提供缓冲。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产周转率,这将减轻银行通过息差保护应对成本上行的压力。这实际上相当于“薄利多销”的概念,单笔贷款的息差收窄了,而贷款周转的速度却加快了。例如,次贷危机前的美国,贷款利率被压得很低,但迅速的“发起并出售(originate and distribute)”模式,使得基础资产原始持有人(银行)的破产风险随之被稀释。银行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加杠杆,其对息差收窄的敏感度也随之降低。而从最新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来看,明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会有一个迅猛推进。这不仅有利率市场化加速背景下为银行赢得缓冲空间的考虑,也有以此更好地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的用意。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亦降低了民营银行的进入壁垒,改善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生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风险自担”。这意味着民营银行在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还要发起人对银行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可以有效约束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但发起人承担的责任过大,无形中也增加了民营银行的进入壁垒。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由存款保险机构分摊银行经营风险,并在风险暴露时减少银行发起人的赔付责任,这无疑会提高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未来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护航”,民营银行的发展将会迎来一轮新的契机。换言之,存款保险制度相当于剔除了国有银行背后的隐性国家担保,转而使存款担保显性化、普适化和分层化,这对整个改善整个银行体系的生态是大有裨益的。
那么,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会对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什么影响呢?
理解这个问题仍需置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之下。目前我国贷款利率已经完全放开,随着存款利率上浮区间的进一步扩大,央行的降息空间也有望进一步打开。日本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存款保险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镜鉴。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时,适逢经济的下行周期,基准利率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连续下调。这间接制约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利率的快速上行,减弱了对实体经济的不利冲击。有鉴于此,预计在未来我国经济的下行周期中,央行很有可能再度祭出“降息扩大存款利率上浮空间”的政策组合,从而收到“货币宽松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一石二鸟之效。当然,为避免银行核心存款的流失,抑制负债成本的上行,促进银行提供更多更优惠的贷款,可能也需要央行采纳这种“一升(存款利率上浮空间)一降(存款基准利率)”的组合。
此外,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向央行“无条件”缴纳的高额存款准备,事实上也承载着“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能,而这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保费的职能是相互重叠的。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提议实施后,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行通道也有望提前打开。再加上未来新增外汇占款回升乏力,基础货币仍然存在觉额缺口,且明年将非银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考核后,为规避监管套利也需对其征缴存准,这些因素也决定了央行未来需要降准释放基础货币,维稳货币市场资金面。应该说,前者提供了中长期的愿景,后者则提供了更当下的关切,两者会共同促成目前居高不下的存款准备金率渐次下行。当然,一如央行所言,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中性对冲色彩趋浓,而全面宽松意蕴已弱。(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kbx@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14年11月30日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存款保险的性质和范围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
三、最高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第一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第十八条)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了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在国际上已发展多年,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并经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为帮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做好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人民银行邀请有关专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解读。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确定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银行业资金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需要交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北师大钟伟教授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值得我们学习: 存款保险制度姗姗来迟
存款保险制度被讨论和担搁得如此长久,以至于学术和实践两方面,都不再是讨论的热点,全球至少110个国家建立起了存保制度,而中国则在沿用多年隐含政府担保之后,有了该制度的姗姗来迟。
对一行三会而言,这意味着金融安全网的强化一是存保制度落地的过程,目前只是条例落颁布,到实施仍有政策缓冲期。此外,从存款保险基金,到类似FDIC的存款保险公司,仍有较长的路程。二是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要求提升,央行从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到存保制度的金融安全网,对问题银行的认知,部分来自于自身能力,打部分还需依赖其他监管机构。从欧洲一些银行倒闭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存保制度应该具有早期介入功能,而不是迟至银行无法存续时再介入。央行牵头监管人的地位需要强化。三是小银行的牌照价值将迅速下降。存保制度的建立,如果能使小而劣的银行能平稳迅速退出市场,那么同时必然给央行和监管当局加速发放小银行牌照创造了条件。四是存保制度本身并不能减少银行倒闭宗数。IMF的相关研究显示,银行倒闭宗数和是否有存保制度基本无关,和经济周期较为相关。通俗地说,存保制度是救护车,是隔离区甚或太平间,但不是不死仙丹。存保的贡献在于银行的倒闭变得有序,风险传染得以大幅隔离。尽管如此,我们对中国存保制度还是存在一些忧虑,FDIC的雇员,许多是法律,并购和投资银行的老手,这使其吞下坏银行,清理,再出售或者关闭的能力极强,未来中国存保机构的人员构成值得观察。
对银行而言,这意味着负债端的分化和创新加剧一是中资,民营和外资银行的分化。以往中国政府提供的隐含担保覆盖了再中国境内的全部存款性机构,甚至事实上覆盖了不具本土法人资格的一些外资机构。存保制度使政府担保明朗化。总体上对中资银行有利。不过外资银行长期以来在华并未显示竞争优势。二是负债端成本分化。尽管存保条例可能给存款人一个较高的全额支付的保险额。但企业存款,以及银行存款千万级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仍然有可能重新审视存款风险。存款加速向大而不能倒的银行流动是有可能的。资本充足且资产质量良好的银行,可能需要花费较大气力去营销,才能获得一定效果。这将使得公众认可和信任度高的银行存款上浮较小,而越不具备公信力的小银行,越可能被迫吸收高成本的负债。三是存保给银行带来的长期成本也将分化。从简便易行考虑,单一保费是优选,但这对好银行而言不利。从实践看,结合银行资本实力、资产质量等的银行评级制度,是差别化非率的重要基础。从FDIC的实践看,大银行的负担明显较轻。四是从中期看,存保制度为无风险利率的下行创造了更大可能,着眼于流动性定价的存款工具创新将显著提速。目前较难预测的是中小储户的存款,会如何搬家?尽管存保制度给予了中小储户以强大保护,也给了小银行争夺存款资源的可能性,但考虑到小储户的盲信盲从概率,这些存款人仍可能向大银行分流。银行必须自我约束,将自己资本充足,风险管控好,资产质量优等信息传递给存款人,不是易事。
对存款人而言,存保制度将帮助其认识风险。无风险利率和风险溢价,这对专门从事金融研究的人来说,也未必真的了解其内涵。无风险利率是作为食利阶层的储蓄者,无需担负风险即可获得的确定收益,国债收益率,银行存款是未来无风险利率的主体。风险溢价是取决于两大因素,金融体系效率和金融生态水平,也就是说,在既定金融体系和既定金融生态下,投资者的风险收益若无改善,央行增加货币供给无助于降低风险溢价,而仅有助于降低无风险利率。这是中国目前钱多钱贵的根源。未来中国存款人会日益清晰,其选择的存款,理财,信托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密切相关。一是存款人因其风险偏好和金融知识的差异性,将日益细致分化,银行将在负债端展开竞争之后,逐步确立自己的客群,增强客户忠诚度和黏性。互联网金融在负债端口的劣势将越发明显。人们逐渐地不会有将零售货币基金的收益,看成用起来和活期一样方面,赚起来比定期还好的惯性。除非网络明显地以误读存保制度来夸大银行存款的风险。二是企业和单位存款人对风险的关注将明显上升。有可能本来局限于银行从业人员才观察的银行评级评分,会被存款人作为区分好银行和坏银行的非常重要的指标。这既推动银行自律,也是市场约束力的表达。三是金融同业的分化,金融机构将更关注其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水平,甚至有可能确立更具有刚性的天同业往来客户名单。同业业务的发展将更具有批发性货币市场的特色,但业务规模的膨胀则风光不再。我们最终有可能将体会到,在中国形成庞大的食利阶层并给予其较高的无风险利率,对社会收入分配和创新活力而言是不利的。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应该比不承担风险的储蓄者得到更多的资本收益,而不是相反。同时我们也可以观察到,目前较低的风险溢价显示出,主要并非货币供应不足,而是中国金融生态决定了创新不足和实体经济的风险收益不足。央行并不具备明显压低信用利差的能力,央行需要努力的,是压低无风险收益,才能逐步解决钱多钱贵的悖论。
信贷盛筵即将结束:银行多年来的盈利逻辑正发生根本性改变
导读:市场的“三白”风险偏好将得到彻底改观,经由道德风险驱动的所为金融创新将受到抑制。随着中国经济整体步入新常态,接下来银行业也真的要认真考虑自己的新常态了。
静态地看,银行业有点儿像农业,银行家在很多方面都很像农民。农民是春种秋收,向时间要收成。银行家也差不多,尽早把贷款放下去,到期时再连本带利一起块儿收回来,也是向时间要价值。农民具有的美德银行家似乎也都有。比如,农民为了多打一些粮食,不辞劳苦从事田间管理。银行家为了少损失一些贷款,也会勤勉地做好贷后管理。
但这并非全部。如果动态地看,银行家其实更像游牧民,骨子里更多的是狼性。游牧民逐水草而居,只要有可能就袭扰掠夺。游牧民常常转场。一块草场吃得差不多了,就赶着牲口转移到另外一个更好的草场去。银行家也是这路数。一个行业不行了,接着转战另一个行业。就人性的贪婪而言,银行家也跟游牧民差不多。游牧民为了尽可能多地牧养,常常过度放牧,以至于把草场彻底破坏掉。如果袭扰和掠夺更有成果,游牧部落就会毫不犹豫地把自己变为一支军队。银行家也好不到哪里去。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息,常常过度授信,直至用过量信贷把一个行业彻底淹死。为了追求尽可能高的利率,不惜采用掠夺式信贷,变着花样推销贷款,将整个经济带入高利贷庞式游戏。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信贷市场所经历的,酷似游牧民的大规模转场和掠夺式放牧。
<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9年启动的庞大财政刺激计划,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四轮信贷投放高潮:产能泡沫,能源和资源泡沫,房地产泡沫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泡沫。信贷扩张加剧了产能过剩,导致制造业更加剧烈的调整。随着制造业进入信贷紧缩期,商业银行将信贷投向利率更高的信贷领域,尤其是房地产信贷和政府信贷。传统的表内贷款满足不了需求,就转而通过所谓的影子银行绕规模放贷。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一些热销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有抵押债务(CDO)后被称之为“有毒资产(toxic assets)”。中国的这类高利率贷款光凭利率水平之高、期限错配之深也完全有资格被称为“有毒信贷(toxic credit)”。大量民企之所以敢于吞下这些有毒信贷,无非是寄希望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高。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大快朵颐,除了同样押注房地产价格之外,也是因为预算软约束背后的道德风险荷尔蒙的驱动。
不受监管的过度放牧会以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告终。当羊群连草根都吃掉后,草场的荒漠化就为期不远了。监管不力的银行信贷市场也容易演变为高利率的庞氏游戏。随着制造业进入深度调整期,能源和资源价格向下调整,房地产价格高位盘整,中央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去杠杆、去债务,持续5年之久的银行信贷盛筵即将结束。当前,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入新常态增长,银行的信贷增长也开始从高位回落。但经济新常态对银行的影响绝不只体现为信贷增速的下降,更集中体现不良资产的快速上升以及整体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并给下一阶段的发展投向长长的阴影。盛筵之后如何消除宿醉,适应经济新常态,寻找并适应银行业自身的新常态,已经成为整个中国银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由于要素价格失真以及各种体制原因,特别是各地方政府在投资和资源分配上的激烈竞争,重复投资严重,中国经济一直饱受产能过剩问题困扰。
银行对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也一直小心翼翼。多年的经验表明,真正去产能不可能通过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的讨价还价来完成,必须经由经济周期的巨大离心力才能实现。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外需急剧滑落,随着“次贷”危机深化为全球金融危机,国内对经济走势的预期也开始趋势性转向,中国经济终于正式启动去产能进程。银行的信贷投放也更趋谨慎。
但随后出台的大规模财政刺激计划中断了这一进程。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呈爆炸式增长,当年增速达30.1%,远高于上年的25.5%。银行信贷也一改之前的谨慎,开始放量增长。银行信贷增速从上年的15.9%跳升至31.7%,当年新增贷款9.6万亿。2010年虽所有回落,仍然高达20%。由于需求过旺,加上充裕的信贷资金支持,突然间几乎所有的行业全都鸡犬升天,大量过剩和落后产能不仅没能迎来预期的大规模淘汰,反而由于庞大的财政刺激计划和相关的产业振兴计划而进一步扩张,产能过剩问题更趋严重。
靠产能泡沫推动的繁荣不可能持久,财政刺激推动的产能泡沫更加脆弱。就像前苏联经济所经历的,一个经济生产更多的钢不可能是为了建更多的钢厂,以及接下来又是为了生产更多的钢。2010年,中国经济增速达到10.3%,2012年,刺激效应过后,经济增速首次下跌到8%以下。受其影响,国有工业企业息税前利润率从2011年的10.2%下降到2012年的9.3%,2013年更进一步下降到5.9%。产能过剩在恶化企业财务状况的同时,也恶化了企业的融资环境。银行开始收紧信贷,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随之上升。随着实际利率走高,2011年,企业亏损面急剧攀升。2013年底以来,几乎所有行业的亏损面都在大幅度上升。多个行业的应收账款比例大幅度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和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明显下降,相互拖欠严重,企业资金链更趋紧张。
这反过来又引发了新一轮的银行信贷紧缩。出于避险动机,银行开始更多地将信贷资金从实体经济领域撤出,配置到房地产和政府平台等比较“公认”的低风险领域。很明显,制造业和商贸行业已经被高利率抛弃,留下一地鸡毛。这时候有条件的企业要么也挤进资金安全港拓展商机,要么只能绝望等死。
伴随着产能泡沫的破裂,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开始整体反弹。从14家上市银行的年报看,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贷款合计占各家银行全部贷款的比例大致在30%—36%之间,占全部对公贷款的50%左右,而这两个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却占到了银行全部不良贷款余额的80—90%。换言之,这两个行业的不良率大致在37.5—40%之间。其中又大多以中小规模的民企为主。在地域上以长三角最为集中,且呈现出从长三角沿东部沿海向南北蔓延进而向中部蔓延态势。另外从银行群体看,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更小的中小银行,现在还很难说谁的问题更严重。由于经济上行期持续时间长,多数银行都选择了客户下沉,更多地拓展中小信贷客户。这就好比潜水抓鱼,水深的时候扎猛子没准儿会大有斩获。水浅的时候一个猛子扎下去,弄得鼻青脸肿也属正常。
资产价格泡沫
值得强调的是,实体经济所面临的困境并非全都源自产能过剩,也源于过度负债,而过度负债之所以能够发生,很大程度上缘于资产价格投机。
过去几年来资产价格持续走高,尤其是前期刺激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和能源原材料市场不断走高,诱使实体经济大量进入房地产、煤炭、有色等领域,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偏离主业。这种情况在浙江等地尤其普遍。企业愿意多借,银行愿意多贷,以至于企业的负债率不断走高。接下来的债务崩盘几乎是必然的。这就好比酒吧里,喝酒的紧着喝,卖酒的紧着劝,想要不喝高了几乎是没有可能。
贸易融资是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钢贸事件、铜融资风险、青岛港骗贷事件等可谓出足了风头,赚足了眼球。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企业愿意借,甚至于不惜骗贷。作为一种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的操作要求常常被概括为5S:掌握货权(secured);自偿性(self-liquidating),资金封闭式管理;贸易背景真实具体(specific);掌握合理的融资期限(short-term);小额(small)。
但过去几年来的实际情况是,企业在货物抵押上做手脚实施骗贷屡见不鲜,同一批货物重复抵押给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另外就是打时间差,企业进口货物后即使销售资金已经回笼,由于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或信托收据贷款尚未到期,企业并不急于还款,而是将信贷资金转投于其他高回报领域。再者就是伪造贸易背景实施骗贷。这在一些转口贸易中比较突出。货物在保税区仓库里动都不用动,只通过仓单的换手,客户仅通过一进一出两头的远期操作就获得了融资。还有就是关联方交易,通过虚假对倒骗取信贷。凡此种种,实质都是在把贸易融资当成了融资平台。由于企业将套取资金主要投向高回报的投机活动,比如房地产开发和大宗商品投机等,短期内回报率高,周转快,银行尽管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在短期收益的诱惑面前,通常也是半推半就,以至于异地开证、滚动开证盛行,货权抵押、贸易背景核实流于形式,过度授信、重复授信屡禁不止。最终随着资产价格回调、局部区域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信用风险集中爆发。酒醒之后,企业跑路,银行逼债,乱作一团。
如果说贸易融资案例里是银行卖酒、企业喝酒,在抵质押担保领域,银行的角色就不仅仅是卖酒,而是直接劝酒了。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强调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出台了很多支持、辅助政策,银行也加大了金融创新力度,其中就包括担保机制创新。众所周知,中小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问题是缺少抵押,信用不够,难以满足信贷条件。银行的“创新”之道是把企业组织起来互相担保,增强信用(Credit Enhancement)。于是互保互贷、联保联贷应运而生。随着加入企业数目的增多,担保圈、担保链盛行,融资规模迅速膨胀。问题在于,担保是否可以作为增信机制?答案存疑。因为从发达经济体的经验看,信用担保通常存在于零售信贷如汽车贷款和学生贷款等,担保人通常是自然人。在企业债务方面,担保通常仅限于母公司之于关联企业,而且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类似国内这样将若干非关联企业组织起来彼此担保或顺序担保,确实看不出有任何信用增强的理由和依据。举个例子,是不是把多个孩子加在一起就可以视同一个成年人?使其承担成年人的责任或完成成年人的任务?
答案业已揭晓:同贸易融资一样,随着资产价格的回调,担保圈和担保链债务违约风险集中爆发。并且由于互相关联,债务追索导致违约链条进一步蔓延,给区域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严重冲击。事实表明,担保机制没能增强信用能力,只是虚增了信用规模。最终,多卖的酒钱抵不上赖掉的酒钱,银行作为劝酒者也不得不自己承担巨额损失。
过度授信有多严重?两组数字或可加以说明。
一是银行非信用放款占比。从各上市银行的年报看,纯信用放款占银行全部贷款的比例大致在25%左右,抵押、质押和担保类贷款合计占75%左右。这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数字,它提示我们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机制已经从原先的依赖对企业净值的分析转向抵押资产价值。资产价格已经成为影响信贷周期和风险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是区域性金融总量与 GDP之比。2013年,浙江省的信贷总余额与GDP之比为1.7倍,仅次于北京和上海,金融服务业在后两者的GDP中的占比本就较高。如果采用更大口径的社会融资总额与GDP之比,浙江省的这一数字为1.96,剔除掉转移支付占比较高的青海和西藏,浙江仍然排在北京和上海之后。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区域经济的金融泡沫化程度。
资产价格崩盘对银行业的影响有多大?截止2014年9月末,银行业信贷总余额为79.6万亿。按照前面的数字,假设30%以不动产作抵押,读者不妨自己估计一下大致的影响。在区域风险方面,目前各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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