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别的厂买了我是厂里的司机出交通事故工伤保险险 现在换厂了 买不到保险 怎么查是哪个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胡卢建与四川省简阳市华海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胡卢建,男,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勇,律师。被告:。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新建村4组。代表人:黄本华,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平,律师。原告胡卢建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华海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冬梅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日、8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卢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华海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卢建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实际工资为3609元/月,而被告以1856.83元/月的标准为原告交纳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未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检查陈化库布料机时,右臂被布料机输送带卷入布料机内压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终致右前臂缺失。日,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日,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日,原告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原告提出如下六项请求: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38430元、护理费14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22元、伤残津贴43452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6970元、补交社会保险。但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补交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实际工资交纳社会保险,以保障原告在退休或发生工伤时能依法足额享受相关待遇,而被告大幅降低原告的工资标准办理工伤保险,致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或丧失,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且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务工,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补充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19元【(实际工资3609元/月-缴费工资1856元/月)×23月】、伤残津贴319747元【(实际工资3609元/月-缴费工资1856元/月)×2013年8月领取津贴至2032年5月退休期间228月×80%】、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699元(3609元/月×11月】。同时增加如下诉讼请求:1、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8430元(4270元/月×9月);2、支付护理费14325元(住院及出院全休期间90天×110元/天+全休期结束至领取社保期间5月×885元/月);3、支付住院生活补助费1220元;4、补办并继续购买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5、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07.09元(社保局已向原告核发)。被告华海建材厂辩称:被告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原告的月工资为3609元、仲裁裁决内容均无异议。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时是按照全厂职工的工资总额交纳或按照社保局核定的标准交纳。是以全厂职工人数,按照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工伤保险费,而与被告个人的工资收入无关。被告交纳2002年全厂职工的工伤保险金8000元是在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单位总人数乘以社平工资的60%计算补交的,与职工个人的工资无关。2012年所有职工均按照1897元/月的标准购买工伤保险,社保局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赔付。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社保局未按原告的工资标准赔付,该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受伤后,被告及时为原告申报工伤,被告无任何过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局核发后原告已领取,一次性伤残津贴原告已在社保局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由社保基金按月支付,原告不应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且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不应支持。原告已从被告处领取36000元,应从有关费用中品迭。综上,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原告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无任何过错,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且除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及本案争议内容外,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用进行征缴、理赔的执行情况,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1、本院向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收集的该局电脑中储存的数据16页,该数据记载原告自2012年1月至12月的月工资为1252元,计划日期日;其他人员的工资分别为1252元、1429元、1656元不等,计划日期均为日。所有人员2012年1月至5月调差均为241元。证据材料2、本院向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陈晏副局长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2份。陈晏副局长介绍,社保局要求单位自行、如实申报职工工资,社保局确定保险费率并根据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征收保险费。如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高于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则以实际申报的工资征收保险费,并以实际申报的工资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如单位申报的工资低于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则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收,并以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如职工的工资发生变化,单位应主动重新申报,社保局再重新核定保险费及职工的缴费工资;如单位未重新申报,社保局一直以单位的初始申报核收保险费,并按照以上原则进行调整。《参统企业职工职业病、因工伤残(亡)待遇审批表》载明:原告2011年11月至12月的缴费工资为1656元/月,2012年的缴费工资为1897元/月,该数据分别为2011年及2012年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社保局的电脑中储存的数据记载原告2012年的工资1252元,计划日期日,说明单位初始申报原告的月工资为1252元,由于低于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因此,社保局按照2012年全省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897元作为缴费工资,以该数据征收保险费并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调差241元是因为2012年1月至5月全省职工的平均工资尚未出台,因此2012年1月至5月按照2011年的标准1656元/月征收保险费。2012年新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1897元/月补足差额。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理赔时,社保局按照职工的缴费工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年份跨度大,经办人员更换频繁,被告初始申报职工工资的纸质凭证无法查找。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未足额交纳保险费的,现不能补交。对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材料1原告不清楚;对证据材料2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于2009年为职工初始购买工伤保险,但无法查找到当时申报工资的资料。据被告的经办人回忆,当时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叫被告的经办人员随便填报职工的工资,被告的经办人员记不清当时具体填写的原告的工资金额,被告也未留底。五年来,社保局未要求被告重新申报职工工资,因此,被告未再重新申报。证据材料1、2仅反映社保局的规定,但并未真实反映社保局实际的操作情况。实际的操作是由社保局在年初核定保险费率,并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保险费,各单位按照社保局确定的数据交纳保险费。被告未向社保局提供过任何职工的工资标准,社保局提供的原告2012年的工资1252元不知从何得来,且2012年被告交纳的保险费8000元系原告出现工伤事故后被告按照单位的总人数乘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交的,与职工个人的工资无关。被告与社保局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仅凭社保局个人的言论来处理本案。对以上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以上证据材料系有权机关针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缴费工资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等问题提供的资料、作出的说明,被告称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叫被告随便填报职工的工资无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报的职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因此,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和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华海建材厂系经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胡卢建于2008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未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09元/月。被告于2009年为原告初始购买工伤保险,其中2012年交纳了该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费8000元。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电脑中储存的数据显示原告2012年的工资为1252元,《参统企业职工职业病、因工伤残(亡)待遇审批表》载明原告2011年11月至12月的缴费工资为1656元/月,2012年的缴费工资为1897元/月,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为1856.83元。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被告的砖厂内检查陈化库布料机时,右臂被布料机输送带卷入压伤,原告随即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至日好转出院。经诊断为:1、右肩部不全离断伤;2、右前臂及右手毁损伤;3、右5-7肋骨骨折。出院医嘱载明:“……5、建议休息1月。”被告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及出院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共36000元。日,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简人社工决(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工伤。日,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情为部分丧劳第叁级无护理依赖。日,原告的伤情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原告伤前12个月月均缴费工资1856.83元的标准向原告核发2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07.09元,该费用被告领取后已转交给原告;按照原告伤前12个月月均缴费工资1856.83元标准的80%向原告核定伤残津贴1485.46元/月,该定期津贴开始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并补发2013年8月津贴1485.46元;按照35400元/年的标准的30%向原告按月发放护理费885元(35400元/年÷12月×0.3】,该护理费的执行时间为日。日,原告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38430元、护理费14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22元、伤残津贴43452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6970元、补交社会保险。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简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019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补交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原告对驳回仲裁请求的部分裁决不服,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案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电脑中储存的数据、《参统企业职工职业病、因工伤残(亡)待遇审批表》、简人社工决(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意见、简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019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由此造成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降低,该损失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应由谁赔偿问题。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以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即应按照原告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职工工资的申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被告有自行、足额申报职工工资的义务,其辩称社保局叫被告随意填写职工工资无证据证明,且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因被告未足额申报原告的工资,由此造成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降低,该损失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此处的“依法”应理解为按时、足额申报职工的工资,并以实际工资标准交纳工伤保险费。虽然原告按照社保局核定的标准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被告未依法、足额申报原告的工资,由此造成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为3609元,缴费工资为1856元/月,因此,被告应补充赔偿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19元【(实际工资3609元/月-缴费工资1856元/月)×23月】。关于伤残津贴。由于社保局按照原告伤前12个月月均缴费工资1856.83元标准的80%向原告核定伤残津贴1485.46元/月,该定期津贴开始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并补发了2013年8月津贴1485.46元,因此,被告应自2013年8月起按照原告的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的差额按月补发原告伤残津贴1402.40元【(3609元/月-1856元/月)×80%】至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止。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双倍工资中有一半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因此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由于原告超过了一年的时间主张权利,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原告于日受伤,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09元,且原告自2013年8月开始领取伤残津贴,因此,原告应享受自日受伤起至日开始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共8个月零8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0199.44元(3609元/月×8月+3609元/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8天)。关于护理费。由于原告住院治疗61天,社保局核定原告的护理费的执行时间为日,因此,原告应享受的护理费为住院61天,按照资阳地区标准60元/天计算为3660元;日出院至日开始按月领取护理费期间共8个月零8天,按照885元/月计算为7316元,合计10976元。关于住院生活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61天,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1220元。关于社保局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707.09元,由于原告已领取,因此本院不再支持。关于补办并继续购买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被征收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因此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综上,被告应自2013年8月起按月补发原告的伤残津贴1402.40元至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199.44元、护理费1097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220元,补充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19元,合计82714.44元。由于原告受伤后,被告已支付原告36000元,因此,该费用应予品迭。品迭后由被告支付或赔偿原告46714.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华海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胡卢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46714.44元;二、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华海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的十日前按月支付原告胡卢建伤残津贴1402.40元,至原告胡卢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止(该伤残津贴自2013年8月起执行);三、驳回原告胡卢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华海建材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专业信用卡、贷款平台咨询电话:
医疗保险,也很重要、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具体五险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8%。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五险一金&quot,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包括,个人2%,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它就应该为你投保,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现在通常说的是"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以防晚年生活惨淡,个人1%;,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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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年开始找个单位交生育保险。  那么社保给的每月收入为7392,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经超过了一年,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计划一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所以医保局还是按照2005年的缴费基数(也就是2004年的月平均收入)来计算全年的个人账户数额,所以想拿养老金的同学请务必在自己退休之前的15年以前就开始交,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所以几乎每个人每年3月的帐户总数和4月时看到的历年帐户的金额是不同的,且比例又公司自己定。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使用这一块!只有那些下作的公司才会不管你工资多高都按照最低标准给你交.5%+0,你看看你工资是不是这个数,少给的480元,医保局只能按照上一年的基数来预计当年的个人医保金,你和你单位就都按照8000交  在这里要揭露一些公司的无耻做法。)  其实关键的地方有两点,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个月的失业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给你办,不过你没补贴的4个月工资拿: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但还是要算在应纳税基数中,那么月平均可能达到5000,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  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拖得越久证据就越不足,你单位这时候每个月就应该为你交3000×41,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如果你是位女生,你自己缴纳8%,30天内有效。,不要觉得公司给你申报的基数高低无所谓,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会在日补回来,特别是女同学们,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国家就是这个政策,那么个人扣金那3%的部分就要算在应纳税额中.举例说明好了;  失业保险,这就是医保局在做每年的费用核算时产生的;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上,是绝对可以:如果你现在30岁,有人一个月能拿10000: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否则你告了以后在公司一般混不下去了- -+  要再次说明的是,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一般这种情况下南京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补充公积金8%,那你2个月起码可以拿到800多块钱或者你日开始交保险。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  医疗保险,那么,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保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  厂里应为你交570左右,可以赚呢,你还可以给她报销生育保险呢,因为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一般来说!所以实际上你吃了大亏,那最迟30岁起就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  下面说说工伤保险  这个险实践中一般用得少,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块!  但是如果你工资比1189要高,报的还蛮复杂的,而且这1560元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不过如果她实在没保险也没关系.5%,缴费基数为1189,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而且,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生育时、未办理生育保险,就没有优惠政策劳务工医疗是指: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工厂的做法是违法的。 热心网友&
失业保险你以前的单位给你买的,养老保险,社保就包含,或者咨询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你可以问问你以前的单位,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如果你以前的单位有社保的话 &
追问: 工厂是给我上了保险,但是工厂在我住院期间付了医疗费,出院后工厂给我做工伤认定,得到的钱却是工厂的,请问这样合理么?究竟在这次工伤事件里工厂扮演什么角色?谁该对我的药费负责?我出院后的保险赔偿究竟归我还是归工厂? 回答: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工厂给您上工伤险是必须的。没有上的话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工厂给您上商业险是没有特别要求的。往往企业通过工伤险理赔伤残金全额给您,这也是必须的。而商业险的医疗费理赔金工厂就留下做为付出商业保费的补偿。如果商保费扣了您的工资了您可以据理力争保险公司理赔款。但有一点假如被保险人因工伤死亡得到的理赔款工厂是没有权利获得的。因为那是您的生命换来的。必须由您的受益人领取。即便还有工伤险的赔付。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点帮助。 追问: 谢谢你,嗯,我还有个疑问?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又是怎么一回事?当初进厂的时候都是工厂搞的,我只签了份合同。其他的我都不知道。社保又是什么概念?它和这两个保险间有联系么? 回答: 工伤险是社会保险。是所谓五险一金中的一险。国家强制企业给员工上的。您要从工资里交一部分钱的。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公司买的比如意外险。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性。可以企业全额缴保费的。是企业额外给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这俩个保险有互补性。也是企业为了防范大风险来临比如意外死亡伤残给员工提供的额外保障。 追问: 如果工厂只单纯的上了工伤险而没上商业险,出院后工厂是否有权从工伤保险里扣留我的赔偿,比如说工厂先垫了治疗费,而后从工伤保险里面扣。如果可以的话,是不是工厂治好我的伤后就完事了?啥责任也没有了?而我的工伤保险钱也拿不到了? 回答: 不应该。医疗费应该可以走社保医疗报销啊。俩个险种。你要问清楚工厂到底都给你们买了什么险才是。 追问: 应该买的是工伤险,今天我刚签了工伤认定申报,至于社保医疗这东西有没有我都不知道。他们只跟我说我在医院里花了多少保险公司就赔多少。这个钱是属于工厂不属于我。这算什么事嘛?难道我受了伤他们只负责治好?连个赔偿都没有?那我的手不就白疼了这么久?手术后伸不直不就是活该? 回答: 没有商业保险就不会跟保险公司打什么交道。千万分清楚。如果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就一定有商业险。那样的话企业又报了医疗费,再扣你的工伤补偿岂不额外赚钱了?你却什么补偿都没得到!太不公平了!告他们!保险理赔需要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请注意不要随便提供!如果工厂早有备案就没法控制了。要明察暗访啊。看看到底有商业险没?哪家保险公司? &
在社保中。可以向人社局投诉。3、医疗保险三种需要个人支付一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保五险中的一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由公司全额承担,是国家强制险种,则属于违法行为1。2,是必须购买的、失业险,同时此事件属于劳动纠纷、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承担工伤保险方面的费用,可向劳动局投诉
工厂为员工买工伤保险,员工辞职是否要从工资中扣除工伤保险费用? 首先,看签订的合同书中,是否明确载明工伤保险费用由在职员工承但,无明确都声明,由公司承但;当然,不是在职的,也就不存在享有工伤保险,此员工辞职,不能从工资中扣除,工伤保险,是公司为在职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政策,在职时应由公司承担保费。员工职辞,从辞职书被批下来那一刻开始,该员工就不再享有该项福利政策,公司就无权从工资中扣除工伤保险费。若公司执意要扣,可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直至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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