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十号在德州购买了第三套人民币尾三同号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四月二十日下的

今年四月十号在德州购买了第三套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四月二十日下的-百谷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与操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4:46:03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与操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 为引导与支持职工合理自住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更好地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嘉政发[2011] 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实行“认房认贷”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房认贷”的具体认定标准
&&& (一)对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认房认贷”均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
&&& (二)对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为准。
&&& (三)对借款人家庭的购房申贷次数,按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包括已提前还清的)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为准。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一)借款人家庭虽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购房或缴存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 (二)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成套住房信息记录,但其家庭成员已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 (三)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可贷额度按贷款最高限额减去首次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计算确定,利率按同期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 三、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为有利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对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并重申不得发放第三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 四、对借款人申贷应增加提供的证明材料
&&& 实行“认房认贷”标准后,借款人在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提供原规定的申贷材料外,还应增加提供南湖、秀洲与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后所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对实行资金有偿调剂、在本市县(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借款人配偶在本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市本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应同时出具家庭成员在市本级与异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异地公积金贷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
&&& 五、对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规定
&&& 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借款人的申贷条件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与上述“认房认贷”规定外,还应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贷条件与“认房认贷”规定。
&&&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分中心。本规定自四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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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德州住房公积金新规!这十三种情况可申请提取
  大众网德州4月21日讯(记者 庄滨滨)大众网记者从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了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并对提取审核条件进行了调整。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因公出国定居的;
  四、离开本市就业的;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十一、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十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三、其它。
  职工本人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号及其他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或他人代办提取业务,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提取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部分提取类型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存在婚姻关系、直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户口簿,或虽非共同居住但能够表明已迁出的户口簿,并留存复印件。
  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时办结,并打印提取清单。职工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法转入本人账户的,经批准可转至单位账户或其它账号。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在缴存单位对其封存后,可全额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并做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因公出国定居的;
  (四)离开本市就业的;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要件】职工做销户提取时,如果缴存单位已经注明了封存原因,可直接打印提取清单。如果缴存单位未注明封存原因,除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外,还需提供: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或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非因公出国定居的,提供国外定居护照或出境定居手续;
  (四)离开本市就业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调令或调函
  2.任职命令或文件
  3.异地参加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
  4.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证明
  (五)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裁定书
  2.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因)证明
  3.司法网站登载的有效信息截图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提取时间】本地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自单位对其封存之日起一年后可提出提取申请。外地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其他销户类提取自单位对其封存之日起即可提出提取申请。
  【提取办理】公积金工作人员对提取条件和提取资料审核后,打印提取清单并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后,全额提取。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含商住)提取,限职工购买第一、二套自住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不允许办理)。职工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
  【提取要件】
  (一)购买期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
  3.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税务部门机打交款票据(购房发票)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凭证)
  3.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三)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协议)
  2.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3.拆迁安置房所在地的原籍户口簿
  4.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提取额度】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差价款),保留期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二手房购房发票日期、拆迁安置房交款凭证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提取办理】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通过房管联网系统核查购房情况真实性,即时办结。德州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留存原件,严格审核材料,留存复印件归档,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结。
  三、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要件】1.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2.集体土地许可证或宅基地证使用证
  3.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建房或翻建证明
  4.购买材料、用工的制式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提取办理】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建房款,保留发票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要件】1.《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
  3.购买材料的制式发票
  【提取办理】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维修支出,保留发票日期对应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没有签订过冲抵协议的公积金贷款人,在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取本人、配偶的公积金。
  【提取办理】查验并打印系统还款记录,确定贷款已经还清;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期间全部还款本息,保留还清贷款月份前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六、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限职工购买第一、二套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银行借款(第三套及以上不允许办理),可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提取要件】1. 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仅第一次提取需要)
  2.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
  3.提取人及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涉及证明在德州行政区域外的不必开具)。
  【提取办理】夫妻双方有两套商业住房贷款的,合并计算还款额,每年提取一次,保留三个月的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共计不得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优先提取借款合同中第一借款人的公积金,确定其不缴纳公积金或缴纳公积金但已提取金额不足上年度还款总额,再提取其配偶的公积金,避免夫妻双方在不同缴存地重复提取。初次办理时,应详细记录还款账号及抵押房屋信息,以便今后年度提取时核对。再次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七、租房提取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提取要件】工作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提取办理】每年可按上年租赁支出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最高提取500元,保留近三个月月缴纳额,提取到百元。
  八、其它类提取
  其他类型提取,均须报市中心审批后提取。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白雪
4月13日,市委宣传部、市妇联联合发文,启动2017年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将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10户“最美家庭”,评选结果将于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揭晓。
:德州日报
1853年,在纽约水晶宫举行的博览会上,从电梯行业的先驱奥的斯向公众展示了世界第一台安全升降机开始,城市,因电梯才得以长高。近年来,随着德州市的建筑越来越高,电梯作为市民每天都要接触的上下楼工具,已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据德州市质监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德州市电梯保有量以每年25%的速度保持增长,截至2016年底,全市电梯数量已经突破了10000余台。日益增长的数字背后,电梯的逐年老化,维护保养不到位、故障频发、应急救援不及时等问题日益突出,电梯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也成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4月20日,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河景区内,工作人员正调试着一排排“小绿车”,引来不少市民围观。原来,号称是德州的“共享单车”已经进入设备调试阶段,将于4月28日起正式启用。
记者从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获悉,“五一”期间,全国高速公路继续对7座及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实行免费通行。免费通行时间自4月29日零时起至5月1日24时止,共计3天,其间高速公路全程“谢绝”危化车通行。
:德州广播电视台
德州住房公积金新规!这十三种情况可申请提取
大众网记者从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条件,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了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并对提取审核条件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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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4月25日起对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执行“认房认贷”
[导读]为了保障与支持职工合理自住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更好地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嘉兴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从4月25日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第二套实行“认房认贷”操作
  为了保障与支持职工合理自住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更好地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嘉兴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从4月25日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第二套实行“认房认贷”操作,具体事项详见《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与操作的通知》:
  一、“认房认贷”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对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认房认贷”均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
  (二)对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为准。
  (三)对借款人家庭的购房申贷次数,按借款人家庭或成员名下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包括已提前还清的)进行认定。以借款人购房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家庭虽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但在购房或缴存地房屋登记系统中,其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地房屋登记系统中无成套住房信息记录,但其家庭成员已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但其家庭成员已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三)借款人家庭在购房与缴存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现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可贷额度按贷款最高限额减去首次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计算确定,利率按同期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有利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对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并重申不得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借款人申贷应增加提供的证明资料
  实行“认房认贷”标准后,借款人在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提供原规定的申贷材料外,还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提供原规定的申贷材料外,还应增加提供南湖、秀洲与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后所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对实行资金有偿调剂、在本市县(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借款人配偶在本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市本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应同时出具家庭成员在本市级与异地房屋产权属登记信息、异地公积金贷款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明。
  五、对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规定
  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借款人的申贷条件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与上述“认房认贷”规定外,还应复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与“认房认贷”规定。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分中心。本规定自四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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