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2013年职工退休的成都最低工资标准2013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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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最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诠译
为了能让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得出合理的赔偿。近日,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双鸭山市的工伤赔偿重新做了更改。更改后的工伤赔偿标准在日开始实施。在此,就由随便吧小编给大家一起来讲解一下关于新修改后双鸭山市的工伤赔偿标准。
双鸭山市工伤赔偿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双鸭山市工伤赔偿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双鸭山市工伤赔偿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双鸭山市工伤赔偿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双鸭山市工伤赔偿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双鸭山市工伤赔偿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双鸭山市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双鸭山市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双鸭山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双鸭山市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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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劳动工资管理.doc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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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劳动法》、《公司法》以及有关工资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凡支付给员工个人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均属于工资性收入,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3公司对于工资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工资分配机制,适应改革的需要,
1.4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及宏观调控标准确定、使用工资总额。
1.5 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资部)以员工月考勤签到簿作为审核计发员工工资的主要依据。
1.6本管理标准适用于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的全民合同制员工。
2 标准工资的管理
2.1标准工资包括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其中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两项之和作为计发地区津贴、加班工资等的基数。
2.2技能工资管理
2.2.1晋升技能工资根据原黑电人劳[号文件布置,经过对员工个人的劳动技能和工作实绩的考试、考核进行择优升级。
2.2.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新招收员工的学徒期、定级工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定级工资,复员、转业军人培训期的工资,按如下规定执行,我公司上述人员可不执行见习期工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参加工作员工工资标准(元/月)
四年 三年 二年
定级 另定 159 150 140 140 131 118
见习期 178 140 131 118 118 113 105
(二)复员、转业军人工资核定标准(元/月)
军龄(年) 服满
兵役 4 5-6 7-9 10-12 13-16 17及以上
标准 118 131 140 150 159 168 178
备注:获二等功以上,技能工资可高定一级。
2.2.3 由外系统调入员工的工资,根据公司同类人员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2.3 岗位工资管理
2.3.1岗位工资等级标准:管理、检修及后勤服务等人员岗位工资执行“标准一”,设20个等级;机、炉、电、燃、化等运行岗位的员工执行岗位工资“标准二”,设12个等级。试岗工资统一执行每月210元,下岗岗位工资标准规定每月为100元。
2.3.2 岗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按原黑电人劳[号文件布置进行。新增设岗位的岗位级别,根据岗位劳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或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2.3.3 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即一岗一薪、同岗同薪、岗变薪变。
2.3.4 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岗位工资执行6级(见《毕业生招聘、录用管理》),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岗位工资执行试岗工资。毕业生考核期为12个月,见习期满参加相应岗位竞聘,如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根据相应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否则将其纳入劳务市场管理。
2.3.5 复员、转业军人到公司后的考核培训期执行试岗工资,考核期为12个月,考核期满后参加相应岗位竞聘,如经考试、考核合格,将根据所就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否则将纳入劳务市场管理。
2.3.6 外单位调入员工,首先进入劳务市场,按《劳务市场管理标准》发放工资。待确定岗位后,按所就岗位考核,考核期为3个月,考核期内岗位工资按试岗工资执行。考核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兑现本岗位工资,不合格的可延长考核期3-9个月,满一年仍不合格的重新纳入劳务市场管理。
2.3.7 员工岗位变动时,从下一个月起执行新的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并执行3-6个月的考核期,经济、技术岗位考核期为6个月,其它岗位考核期为3个月,考核期内岗位工资降一级执行。考核期满经考试合格的,兑现岗位工资,对于不胜任本岗工作者,进入劳务市场待岗。
2.3.8 以副代正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按本岗位正职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一身兼多职的按其中主要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2.3.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行下岗岗位工资:
2.3.9.1 劳动组合下岗、落聘或解聘且在培训或待岗期间的;
2.3.9.2 新调入或分配人员在待分配期间;
2.3.9.3 长病病假超过6个月或医疗期满超期休假的,女工休长假(扣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期间;
2.3.9.4 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执行下岗工资;
2.3.9.5 当月迟到、早退月累计五次以上,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当月执行下岗工资;
2.3.9.6 警告处分的执行下岗工资2个月;记过处分的执行下岗工资4个月;记大过处分的执行下岗工资6个月;
2.3.9.7 被治安形式拘留、收容属于错案的。
3 奖金管理
3.1 公司所有奖励项目及其它奖金,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或批准后方可进行发放,奖金审核由公司人资部负责,奖金支付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不得擅自提取,滥发奖金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来源: 医保局
时间: 09:4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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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双政办发(2013)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35号)、《关于将中央和省属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属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认定程序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7号)精神,采取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企业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住院医疗统筹。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我市国有困难企业及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日前未参保退休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认定条件。
  日前,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关闭停产6个月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及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
  (二)退休人员认定条件。
  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七工”、“家属工”人员)。
  三、申报认定办理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办、工信委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联合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认定工作组主要对申报企业的资质、产业类型、财务经营状况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其中:
  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审核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对认定情况进行汇总等;
  市工信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产情况进行初审认定;
  市国资办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初审通过的困难企业进行复审,同时按照政策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将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及奖补资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医保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手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到市医保局领取《困难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认定表》,据实填写后,与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到企业主管部门: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也可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2)2008年、2009年、2010年的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台账等有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经营状况证明。
  2.认定工作组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对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分别在《双鸭山市困难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认定表》上批复各部门审核意见。
  3.市医保局综合各部门审核情况,提出困难企业认定初审意见,报认定工作组审定。
  4.市人社局根据医保局初审意见组织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会审,会审合格后由认定工作组在《困难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认定表》上盖章,认定该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政策。
  5.市人社局将认定意见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四、缴费标准及筹资渠道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以2009年度市区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住院医疗统筹费,其中: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40%,其余60%通过企业资产变现或财政补贴筹集解决。
  五、大病医疗救助
  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由退休人员本人按照城镇职工大病救助缴费标准逐年缴纳,直至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六、医疗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慢性病通道和门诊特检特治。参保人员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待遇。
  七、基金管理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贴部分,一并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不予退还。
  八、有关规定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办理截止时间为日。
  (二)我市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2009年12月底前退休,至今仍未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截止时间同上。其中:原已参保单位的遗留人员,执行原缴费标准;此文件下发后破产的2009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缴费。
  (三)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各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办法。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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