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山阴路的保险要到哪里怎样才能申请失业保险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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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山社保转移指南
萧山社保转移指南
实现参保人员有序流动和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针对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资料、业务流程等具体问题,小编总结了萧山指南,希望能对大家办理社保转移业务提供帮助。一、萧山社保关系区内转移参保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其保险关系需办理区内转移。1、办理时随带资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此表可去镇街劳动保障管理站、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领取,也可登陆萧山区网下载空白表格。)2、办理流程:①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一式三份);②单位按规范要求填写后,双方单位(转入、转出单位)加盖公章;③单位业务经办人携此表格前往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业务科室办理;④社保工作人员根据按规范要求填写、公章齐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当即予以办理。3、办理人员:一般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办理。二、萧山社保关系转往省内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从本区范围内转到区外省内,其保险关系也要随之转到相应地区。1、办理时随带资料:①转移人的《》;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接收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③本人身份证。2、办理流程:①原工作单位办理停保手续;②参保人员去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联系函》;③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区社保中心二楼办事大厅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办理;④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业务科室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当即办理转移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将此表交办理人,同时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情况表》在5个工作日内交社保中心财务科办理基金转移,社保中心财务科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⑤由本人或代办人携《信息表》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按照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有关转入手续。3、办理人员:一般由本人前来办理。若资料齐全,也可由他人代办。三、萧山社保关系转往省外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从本区范围内转到省外,其保险关系也要随之转到相应地区。1、办理时随带资料:①转移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②本人身份证;2、办理流程:①原工作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后,参保人员到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②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萧山区社保中心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④萧山区社保中心业务科室在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发《信息表》,同时上报中心财务科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社保中心财务科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手续。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萧山区社保中心寄出的该参保人员的《信息表》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3、办理人员:除①、②两项需本人前来办理外,其他均由社保中心联系办理。四、萧山社保关系省内转入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从区外省内转到本区,其保险关系也要随之转到本区。1、办理时随带资料:①转移人在萧山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②本人身份证。2、办理流程:①参保人员在萧山区范围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工作人员咨询,符合条件的给予打印《联系函》;②参保人员凭《联系函》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并将《信息表》等有关资料交给参保人员;④参保人员将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信息表》等资料交给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工作人员;⑤区社保中心财务科在收到转入资金银行凭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社保中心业务科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表》和资金到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短信通知转移人。3、参保人员原参保地若为低标准缴费的,需按有关标准补足后,方可办理相关转移业务,如绍兴县、诸暨市等。4、办理人员:一般由本人前来办理。若资料齐全,也可由他人代办。五、省外社保关系转入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从省外转到本区,其保险关系也要随之转到本区。1、办理时随带资料:①转移人在萧山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②本人身份证;③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2、办理流程:①参保人员在萧山区范围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工作人员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②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社保中心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工作人员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向区社保中心寄发《信息表》,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④区社保中心财务科在收到转入资金银行凭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社保中心业务科或所属义蓬、瓜沥、临浦、市北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收到资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的该参保人员的《信息表》和资金到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短信通知参保人员。3、办理人员:除①项由本人前来办理外,其他均由社保中心联系办理。六、萧山社保转移办理时间每月1~24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相关转移业务。七、萧山社保转移办理地点区社保中心地址:城厢街道萧然南路373号,咨询电话:;瓜沥办事处地址:瓜沥镇东灵路175号,咨询电话:;临浦办事处地址:临浦镇苎萝路(新农贸市场旁),咨询电话:;义蓬办事处地址:义蓬街道义前街为老院内,咨询电话:;市北办事处地址:开发区金一路18号,咨询电话:。以上是萧山社保转移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请致电社保热线&12333&或者关注开心保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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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介绍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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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12 2009
& 我区对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有什么规定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首次参保的企业职工申请往前补缴的年限不超过5年(不含当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规定年限时,可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申请办理延缴手续。非当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4133.64元,住院医疗保险费每年1239.96元,退休门诊医疗保险费每年387.48元。 对于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 凡我区户籍的军队退役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龄已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后原有军龄可视同相应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和退伍证原件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社保中心办理军龄登记及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2006111010103
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待遇享受条件时,可享受以下待遇: 171371020102020 2,200711100004000,151550% 3.享受住院医疗待遇、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4.符合工伤条件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待遇、伤残补助金待遇、伤残津贴待遇配置生活就业辅助器具待遇、死亡补助金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5.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条件时,享受生育医疗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6.符合失业保险规定条件时,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医疗、生育、丧葬抚恤补助金。 非萧山户籍参保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非萧山户籍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离开萧山区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情况下,本人要求办理一次性支付的,凭个人书面申请,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须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本人身份证,由本人前来区社保中心办理领取手续。 企业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首次投保,缴费年限满15年。 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职工(含原城镇企业失业职工以个人名义连续参保缴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继续缴费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规定年限(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 2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规定年限(同上),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职工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有什么规定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了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退休人员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保机构予以补足。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休后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退职人员; 二、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不满20年的人员; 三、2005年12月31前按城镇企业办法参保的“新人”连续正常缴费不满10年的人员; 四、200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执行“前补后延”及中断缴费(不含中途停保后已办理补缴)的人员;
五、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 1998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如下:
&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继续按“双低”办法参保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正常缴费人员的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计发。即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除享受基本养老金外,可享受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省(部)级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180 全国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180 1997年12月31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1月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退休时除享受基本养老金外,可享受的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120 2.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120 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除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外,在退休时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1.国家发明、自然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特等、一等、及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180 2.国家发明、自然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三、四等奖获得者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180 3.省(部)级科技成果推广奖获得者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180 企业职工可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医疗待遇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企业职工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退休后缴费满规定年限和规定费用,患病需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需门诊治疗时,可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持《医疗保险证历本》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按规定应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只需支付自费、自理、自负部分的医疗费。首次参保的人员在办理参保之日起必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病需多次住院的,只需支付第一次起付标准。 2 、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按下表标准支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15万元以上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需门诊治疗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设置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除三级医院外直接按上表规定比例结报,在三级医院产生的医疗费按二级医院标准报销。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区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可转往省内或省外(限直辖市、省会城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入地医院必须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转外就医(含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自理10%后,再按就诊医疗机构等级标准进行结算。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 从2008年开始,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退休前参保人员自负段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退休后的起付标准按当年剩余月份计算确定。经自负段过渡后,超额部分实行超额补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7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0%;在一级或相当于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承担86%。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退休后,符合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0年(含视作缴费年限),并按规定缴纳门诊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后,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以本区统筹内平均养老金为基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本区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核定)按70周岁以下6%,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7%的标准在每年初一次性划入。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自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300元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150元)按以下标准刷卡结报:
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如有结余,年终结余资金就转到历年账户。历年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如上表中的个人承担部分、个人账户用完后的个人自负段费用、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新参保人员必须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 二、参保人员必须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止。且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满20年。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足20年的要补足20年。2002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视作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保险启动资金。2009年退休门诊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每年387.48元。一次性门诊医疗保险启动资金为3874.97元。 企业职工中断医疗保险缴费对享受医保待遇会产生什么影响 参保人员参保期间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及以上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后重新保的,必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等待期)后,才可享受医保待遇。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累计缴费年限在30年及以上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企业参保人员怎样结算或报销医疗费用 一.参保人员就诊必须持医保证历本和医保IC卡,在社保中心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治疗或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自负段以下和自负段以上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办理出院或门诊结算手续时均由本人直接向医院或药店支付,应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向社保中心办理结算。 二.参保人员必须持医保证历本和医保IC卡就诊或购药,当发生医保网络故障时,其医疗费先由本人直接用现金向医院支付,事后持〈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出院小结、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和网络故障证明等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经登记备案后转省内或省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含异地工作或居住在当地医院就医)其医疗费先由本人直接用现金向医院支付,事后持转诊转院审批单、〈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IC卡〉、出院小结、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就诊医院等级证明等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四、参保人员需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持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医保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保中心办理医疗救助。 企业职工转外就医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区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可转往外地(省外限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医保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转外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区职工医保列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就诊医疗机构等级标准进行结算。 企业职工怎样办理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 企业须持参保人员花名册或《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参保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到社保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 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 企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以下待遇: 1.医疗待遇: && 职工发生工伤或工伤复发,在我区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事故时可在就地就近进行救治)按规定范围的用药和诊疗服务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配置日常生活或就业所需的辅助器具: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配置的标准按区社保中心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执行。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发生工伤事故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
注:工资指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
5.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是:
注:缴费工资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死亡待遇: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上个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经确认为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是:以本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配偶按40%、其它亲属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所在单位应支付以下待遇: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资福利待遇、对5~6级工伤须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发给伤残津贴,解除合同的发给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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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725003500 2371500 331000 1998285
1733.5 2371.5 331
&&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生育女工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生育保险基金补偿标准的,按生育基金补偿标准发给;高于生育补偿标准的按实际发给。 企业职工失业后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企业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和标准如何确定 1.享受标准: 城镇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区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可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镇职工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2.享受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 (3)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 (1)医疗补助金; & (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首次参保的,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续保的,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填写参保人原社会保险号码,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区外转入的,除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外,还须带转出地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资料和职工档案。优先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参保,填写《萧山区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资料齐全并在25日前上报的,当即办理并列入当月结算;25日后上报的列入下月办理并结算。建设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收据,填写《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到区社保中心为进场施工的全部应保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在办妥参保手续后生效。在以项目为单位的参保过程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职工,建设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多处参保登记,一旦发生工伤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办理地点在二楼大厅1~5号窗口。 企业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本区范围)内流动,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本区户籍职工由外地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必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且在本区参保缴费或曾经参保缴费满5年方可转入,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企业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必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在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单位的当月办理。区内转移的,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带转移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带调令或工资介绍信复印件;转往区外的,带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和同意接收的手续材料、转移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资料齐全,25日前上报的,当即办理,25日后上报的,下月办理。办理地点在二楼大厅1`~5号窗口。 企业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用人单位减少人员,从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天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须填写《社会保险费停缴通知单》(必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有关终止劳动关系的文本材料。资料齐全并在25日前上报的,当即办理,25日后上报的,下月办理。办理地点在二楼大厅1~5号窗口。 企业如何为死亡职工办理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在职职工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办理保险关系终止手续须带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火化证明;3.代领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代领人中,户口薄中死者直系亲属优先)资料齐全25日前上报,当即办理;25日后上报,下月办理。办理地点在二楼大厅1~5号窗口。退休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支付给法定继承人,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办理手续除不需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外,其余手续与在职职工相同。办理地点在二楼大厅10、11号窗口。 企业如何为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职工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应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填写《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同时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个人档案、退养人员原批准的《退养审批表》、特殊工种、因工伤、因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的相关审批材料和一寸免冠照1张。职工本人应随同前来社保中心进行指纹采录并办理社区登记。 企业如何为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领取手续 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发给《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参保职工就医必须随带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首次参保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满6个月之后发给。企业须随带《参保职工花名册》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一楼医保大厅4~5号窗口办理。 企业如何为参保职工办理基本信息修改手续 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发生错误,企业经办人员应持更改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职工档案、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依据材料到社保中心二楼办事大厅1~5号窗口办理修改业务。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如何就医购药 1.参保人员就诊必须持医保证历本和医保IC卡,在社保中心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治疗或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自负段和自负段以上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办理出院或门诊结算手续时均由本人直接向医院或药店支付,应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向社保中心办理结算。 2.参保人员必须持医保证历本和医保IC卡就诊或购药,当发生医保网络故障时,其医疗费先由本人直接用现金向医院支付,事后持〈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出院小结、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和网络故障证明等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3.参保人员经登记备案后转省内或省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含异地工作或居住,在当地医院就医)其医疗费先由本人直接用现金向医院支付,事后持转诊转院审批单、〈医疗保险证历本〉、〈医保卡〉、出院小结、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就诊医院等级证明等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4、参保人员需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持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医保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保中心办理医疗救助。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向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将失去工伤认定时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权利将随之失去。 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 ⑷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⑸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初诊诊断证明书及初诊病历卡,或者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⑹其它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 ①旁证人证明及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 ②属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㈡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企业如何办理工伤待遇结算 && 1.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结算:填写《工伤医疗费结算表》,随带《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表》、《医疗终结报告》、医疗费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及有关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等审批材料。资料齐全当即受理,按月结算。 2.办理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结算:填写《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结算表》,随带《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审批表》、《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表》,医疗费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及有关工伤医疗审批材料。资料齐全当即受理,按月结算。 3.办理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结算:填写《工伤医疗费结算表》,随带《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审批表》、《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表》、医疗费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及有关工伤医疗审批材料。当即受理,按月结算 4.办理丧葬费、一次性补助金结算和遗属供养审批: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结算;凡符合遗属供养条件的,可办理遗属供养手续。填写《工亡一次性待遇支付表》,带《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表》、死亡火化证明书,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还应填写《遗属供养审批表》,并随带遗属无经济收入的有效证明、遗属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资料齐全当即受理,按月结算。 企业如何办理生育待遇结算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连续参保满6个月,在计划内生育,可享受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填写《女职工生育基金补偿审批表》,带分娩人身份证、计划内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到社保中心结算,资料齐全当即受理,按月结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带医保证历本、分娩人身份证、计划内生育证,直接在医院结算。 企业如何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企业应当自职工失业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招工录用备案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送区就业处失保科。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企业为其签注的失业登记证明书、身份证、户口薄、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或街道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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