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6千亩山林林权能转租吗,林权什么都齐全,想卖,贷款银行评估为4千万。

万亩林地仅“换”600万元 如何破解林权“换钱”难
  随着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和生态产品的需求越发旺盛,林农、林业大户、林业企业经营绿色事业的积极性高涨。然而,当他们在荒山丘陵播撒绿色时,却被“融资难”束缚了手脚。林木资源成为重要固定资产后,林权抵押贷款在我省推行多年,为何林权仍难“换钱”?唤醒这份“沉睡资产”当如何破冰?
  有多难?万亩林地仅“换”600万元
  央广网南分网消息 3月31日,和煦春风吹绿了光山县文殊乡的荒山。但转过一条路,山坡那头却依旧荒草枯枝。“对比鲜明,一面山坡承包给大户春意盎然,另一面山坡无人打理就荒着。”光山县林业局副局长徐茂权说。
  “看到的是欣欣向荣的花木,背地里我却为几百万元周转资金,一下就卖掉县里两栋别墅!”这片荒山的承包大户、光山县诚信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勇感慨。
  山林这么多,为何不抵押贷款?陈勇叹口气说,公司拥有茶园、花卉苗木基地近万亩,仅花卉苗木年销售收入就达2600多万元。可银行说林木资产不可控因素多,只能参考最低比例发放600万元抵押贷款,期限也只有9个月。“林业生产周期长,至少五六年才能见效,贷款钱少期限又短。”
  “行行都说融资难,林业投资大、见效慢,融资难上加难。”固始县华丰柳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马国军说,自产的柳编产品在美国、加拿大年销售收入十几亿元,却因订单生产零库存,贷款抵押只能用林权,同样遇到障碍:“在不少金融机构眼里,林权‘含金量’太低,放贷不予考虑,使产品科技研发和竞争力受到影响。”
  连日来,记者随省林业部门从豫西走到豫南,发现林权抵押贷款难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数据显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全省6788万亩集体林地“分林到户”,至2015年底,全省流转林地面积达700多万亩,但林权抵押贷款仅33.6亿元、涉及林地96万亩。
  难在哪?“评估难+监管难+担保难+变现难”
  一面是林业投资主体对资金的热切渴求,一面是金融机构“难为所动”,林权抵押贷款遭遇“卡脖子”难,根在哪儿?
  “现实中,林权抵押贷款面临评估难、监管难和变现难。”中原银行光山支行行长王永安说。
  评估难,难在具备林业资源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
  监管难,难在林地很多地处偏远,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风险较大,金融部门难顾及资产安全;
  变现难,难在缺乏规范活跃的林权流转和交易市场,林权抵押后变现存在风险。
  中原银行现代农业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焦永革分析,林权作为财产权益,当前使用不充分的关键在于市场变现难。“这影响了林权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放贷的顾虑。”
  “贷款安全是银行放贷的基础,通过抵押资产处置或收储这个‘第二还款能力’还贷是底线。”一位金融界资深人士说。
  另外,评估贵、担保贵是林权抵押贷款难的“膨胀剂”。
  几家林业大户算了笔账: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是8%,资产评估费相当于增加利率0.5%,若用担保公司反担保又增加2%,加起来利率超过10%。
  “高高在上”的贷款成本“吓住”了林农,对林业生产领域“陌生”和林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吓住”了银行。林权抵押贷款顺利推进任重道远。
  难咋破?政府银行“各担其责”
  “在目前国家和地方林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林权抵押贷款无疑是拓宽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投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省林业厅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相关负责人说,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使森林资源成为能抵押变现的资产,打破了银行抵押贷款以房地产为主的格局。
  如何让林权顺利“换钱”?
  “规范活跃的林权交易市场必不可少。”焦永革说,目前我省县级以上林权管理中心有72家,应充分发挥其林权登记、资产评估、林权交易等功能,只有交易市场活起来,林权抵押贷款才能“火起来”。
  焦永革建议:“用‘政府的手’推动林权抵押贷款‘雪球’先滚动起来。”比如,成立林权投融资集团公司或林业产业基金等激活市场交易,再借力金融支持加速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并没想象的大,要先解除金融机构的误解。”省林业厅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负责人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有8500多个,多数是在有一定积累条件下投资林业。
  “去年是投资林业第五年,开始有了几十万元的结余。”固始县思乡缘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志勇感慨,万亩山林中光进入盛果期的冬枣亩均年收入就有十几万元,今年收入几百万元不成问题。
  据悉,我省正积极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县级林权管理中心等服务体系发展完善,力争早日实现林权“换钱”破冰。③8
编辑:天天
关键词:林权交易;林权流转;林地面积;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近年来,广西百色市特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很多青年返乡创业,百色市地税局在政策宣传、落实优惠等方面狠抓落实,以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助力返乡农民工创业。百色市地税局充分发挥地税部门派驻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第一书记的帮扶带动作用,开展下村进户“地毯式”的宣传普法,重点宣传林权交易及农民工提供涉农劳务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天上午,由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中林所”)投建的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茶业交易中心在泉州市安溪县举行奠基仪式,计划投资10亿元用于打造全国示范性综合林业经济开发服务平台。
昨天,浙江省内唯一的全省性林权交易平台DD华东林交所,经过近一年筹备,正式实盘启动大宗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浙江升华云峰集团生产的胶合板(细木工板)成为首个上市的现货挂牌品种,也是现货电子市场与林业产业的首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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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持续深化林改 让“不动”的山林“动”起来
来源:市林业局& & 字号:
  7月19日,三明市林业局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称号,这是对我市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金融创新的肯定和鞭策。
  “要让‘不动’的山林‘动’起来;让林权可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让林子不用采伐,也能变现。”5年前,这只是我市林农深埋于内心深处的期盼。如今,他们的愿望已变成了现实。
  创新林业金融产品,让“动”的渠道更多样
  去年,我市在已有的林权按揭贷款、林权支贷宝等业务基础上,又与三明农商银行合作,推出了“福林贷”业务。目前,这款普惠制林业金融产品,已在全市范围推广,满足了林农小规模造林育林的资金需求。截至7月21日,全市已授信67个村、2195户、18791万元,发放贷款50个村、538户、5512万元。
  “原先,林农手中的自留山、责任山、林场股权等零星分散的小额林业资源很难盘活。这款产品的推出,让作为不动产的山林,能快速变现,‘流动’起来。即使营林的规模很小,也能抵押贷款。”市林业局林改科科长谢锦斌说。据初步统计,我市以“福林贷”模式预可盘活森林资源710多万亩,预可盘活林业资产230多亿元。
  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搭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平台,林农向银行申请贷款,由合作社提供担保,林农又以其自留山、责任山、林场股权等小额林业资产为合作社提供反担保,并由合作社统一监管。金融机构按照“一户一档”原则,精准建立林农经济信息档案,并以村为单位,依托林业合作社等组织,设立村级林业担保基金,为该村林农提供贷款担保,林农按2000元至2万元入资担保基金,贷款额度按保证金最高放大10倍、最高20万元确定。
  同时,农商行还降低了林农融资成本。授信额度一次审批、3年内循环使用,利率比普通农户贷款优惠3成;可为符合贴息条件的林农,代理每年3%的林业贴息申请;对“福林贷”全部实行自主评估,不收评估费。
  其实,在创新林业金融产品上,我市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5年,率先在林权抵押贷款上“破冰”。2014年,又在全国首推林权按揭贷款产品,将贷款期限延长为15至30年,融资成本控制在月息0.6%以下,以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2015年,再推出具有第三方支付功能的林权支贷宝产品,使林农可用拟购买的林地作抵押,像买房一样买林子。
  从林权抵押贷款,到林权按揭贷款,再到林权支贷宝、“福林贷”等林业金融产品的推广,既解决了大户大额贷款难题,又兼顾了散户小额资金需求,让“不动”的山林“动”起来的渠道,变得更多样。市林业局副局长潘子凡说:“这对调动林农积极性、推动森林经营、促进资源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让“动”的方式更稳当
  如果把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比作破解林农贷款难题的长矛,那么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就是确保推出来的每一款林业金融产品都能良性运行的厚盾。
  关乎金融风险防控的问题,可谓是贯穿于林农贷款的全过程。
  林农申请贷款时,林子还未采伐,其价值如何评估?
  2014年7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林业总公司、福建乾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成立了三明中闽林权收储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陈金曙说:“我们可以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对林农申请抵押贷款的林地进行全程跟踪,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全覆盖评估,保证评估的公允性,最大程度减少高估、虚估而引发的风险,然后再为银行出具贷款建议书。”
  目前,全市类似的林权收储机构已有12家。这些林权收储机构,都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有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及不良贷款林权收储兜底功能,解除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如何规避森林火灾、病虫灾害、盗砍滥伐的风险?
  我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合作,在现行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全省统一保额为680元)基础上,叠加林权抵押贷款全额保险,保险费率仍为0.22%,增加的保费,按年由贷款人交缴,县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此外,还采取由林权收储公司将抵押的森林资源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的办法,防止盗砍滥伐等人为破坏带来的风险。
  放贷后,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林权抵押物该怎样处置?
  我市与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一旦林农贷款出现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林权抵押物,并进行公开拍卖,变现资产。“如果在拍卖中出现流拍,我们还可以对林权抵押物进行收储,实现资产变现。在偿还贷款本息后,将剩余资金返还贷款人。这彻底打消了银行的顾虑。”陈金曙说。
  在统筹考虑收储机构、银行、保险、林农、林业企业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我市建立健全了资产评估、森林保险、林权监管、快速处置、收储兜底等“五位一体”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这一机制,属全国首创。既让“不动”的山林“动”起来的方式变得更稳当,也促进了林业与金融的深度“联姻”。由于防控到位,林业金融新产品运行至今,尚未发生不良情形。
  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让“动”的过程更顺畅
  “推进林业金融创新,需顾及方方面面问题。”潘子凡说,为让“不动”的山林“动”起来的过程变得更顺畅,市委、市政府不断创新林业金融支持服务体系,保障林业产业发展。
  一旦发现新问题,政策层面的研究随即跟上。目前,市政府已先后下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调整抵押出险的林权变更登记程序的通知》等文件。市林业局分别与邮 储银行、农商银行印发了《关于合作开展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了我市的林业金融创新工作。
  尽管我市财政并不宽裕,但还是鼎力支持林业金融创新工作。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3000万元,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其中,在组建三明中闽、三明金晟两家林权收储有限公司过程中,市里协调国有单位分别出资2000万元。财政性资金的介入,极大地提高了林业金融推进中的公信力。
  以前,林业经营主体需要贷款,必须直接到各金融机构咨询,既费时又费力。在去年第十二届林博会期间,由市林业局和市银监局搭建的三明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这是一个力推“林权流转与金融服务”的机构,注册资金达1亿元,由国有控股企业——三明金晟林权收储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可以为林农、林业企业及社会组织办理森林资产评估、资产收储、金融服务等业务。
  其实,为了让更多的林业经营者,享有更全面的“一站式”林业金融服务,我市早在2014年11月,就依托三明中闽林权收储有限公司,设立了三明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去年7月,三明金晟林权收储有限公司也入驻中心。目前,中心设有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受理”,可提供“六项代理服务”,包括代办资产评估、代办委托公证、代办叠加保险、代办抵押登记、代办债权保证、代办贷款审批。
  通过推进林业金融创新,作为不动产的山林,真正实现了“流动”,为我市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市林业局局长刘小彦表示,下一步,林业部门将按市委、市政府要求,以推广林业金融改革为切入点,推动林改继续深化拓展,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三明变为生动实践。(来源:三明日报)林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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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lín quán]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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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或一定权益组合。
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
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和。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集体所有的,包括根据《土地改革法》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因此个别地方农民以土改证、甚至“祖宗山”要求分回自己的山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
林权概念分析
一种权利的概念,应反映权利的本质,并符合概念界定与运用的目的和规则要求。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
林权相关书籍
对林权的界定应当明确表明权利调整的对象以及设立林权的规范目的。
(一)关于林权概念中的“林”
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林”有关的事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资源。厘清这几个概念在法律文件中涵义及其相互关系是界定林权概念的基础。
1.森林。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例如:《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林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它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务的面积均为森林。”中国台湾地区《森林法》规定,“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我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相比之下,中国《森林法》对森林的解释较为狭义并更关注于“林”。综合各国立法,“森林”应当理解为特定范围内林地与乔木林、竹木林的总和。
2.林木。林木应是生长在林地上的树木和竹子,即指活立木,不包括树木或者竹子采伐后形成的材料。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3.林地。林地即用于经营林业的用地,它是森林的基础和载体。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上,林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编为林业用地的农用土地。
4.森林资源。经济学意义上的森林资源是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来源的自然要素之一。法律意义上的森林资源,是指特定范围的森林整体和森林中的林地、林木,是人力可以控制、支配的特定的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1款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对上述概念的分析可见:第一,林木、林地、森林,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上,都可以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但是,它们之间又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林木是森林的主体,林地是林木生存的基础,林木又展现了林地的价值,因此,三者可以成为同一的整体而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虽然是其他特别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当它们与特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结合并共同形成森林生态环境时,也当属森林资源的范畴。第三,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森林资源在外延上涵盖了森林、林木、林地,是三者的上位概念。由于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对于气候变迁、水源涵养以及动植物生长等具有巨大的影响,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确保实现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有必要将森林资源作为独立的自然形态和法律关系客体,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内的森林资源实行一体化和全面的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因此,林权概念中的“林”,当指“森林资源”。
(二)关于林权的规范目的
1.保障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经济利益的追求。民法对以土地资源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设计,主要是通过物权制度确认其财产价值,并围绕物权的移转和保护建立债权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现代社会强调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承认和法律保护,但并不因此否定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追求。森林资源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功能可以通过不同法律的立法分工在有所侧重的前提下协调实现。随着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和利用水平的提高,其稀缺性表现地更为明显。在无法满足各类主体的所有需求时,为了定纷止争,就有必要设置权利机制。“在共享的资源里,存在为获得利益的使用权、决定谁有权利用的权利、决定管理规则的权利和让渡所有权利的权利。”[12]这些权利反映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在对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关系,因为“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受让权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将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解决的恰恰是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即在森林资源的所有和使用过程中,林权的设置可以使各类主体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国家集体作为所有者,通过让渡森林资源使用、收益等权利实现林业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资源良性循环;其他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参与森林资源使用权的流转,通过自己的生产或经营行为获取收益。
2.实现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宪法》第9条、《物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属。在此基础上,迫切需要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学理上进行分析的是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的利用问题。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与最终的目标,即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对非所有人所享有的有关森林资源的权利设置,促进森林资源的使用、流转,提高资源的效用。就是通过他物权的模式,将抽象的森林所有权落实到具体的民事主体之上,创设出可流转的森林资源使用收益权。通过法定的方式赋予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由此既满足非所有人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的需求,又实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总之,作为民法规范的林权,其规范目标是特定的森林资源财产价值的分配和实现,并以保障“收益”为最终目的。这一规范目的应当是通过创设用益物权来实现。
林权内涵及特征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
林权相关书籍
物权。不论是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的立场,都有必要将林权作为新的、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加以规定,以反映人们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特殊的利益需求。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在立法和理论上,可以将林权与水权、矿业权、渔业权等并列为同一位阶的用益物权。作为独立权利类型的林权具有以下特征: 1.林权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多样性
林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除了国家、集体作为所有者外,国家鼓励各种民事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因此,林权的主体范围是广泛的,因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大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林权的客体对象是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生态资源在内的森林资源,它们既可统一存在,也可以各自分离,每一部分都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而单独存在。因此,林权的客体是复合性的;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林权的不同客体都可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实务界有将林权的内容概括为:采伐利用权、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新物种的品种权等等。因此,林权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
2.林权是资源性权利,林权人享有权利的同时附有多种义务
林权是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目的是通过使用、经营资源获得收益。因此,作为一种私有的财产权利,林权制度的设计必须保障权利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利益的实现,如规定林权人享有林木采伐、林下产品采集、景观利用等具体的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但另一方面,由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气候调节等诸多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森林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生态功能,有必要对林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例如,林木的经营权人享有的采伐林木权受限额采伐的影响,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同时还负有更新造林的义务;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等等。
3.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
林权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但在其内部因客体不同可以成立不同的具体的权利。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者之间可以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如森林和林木是依托于林地之上的,离开了林地、森林和林木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有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才能发挥其规模效益,在提高森林资源的效用的同时确保生态功能的实现。因此,林权可以是以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为客体进行使用收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同时,林权的客体又可以各自独立,划分为不同的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既可统一于一个主体,也可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因此,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对此,将在下文“构成林权体系的具体权利”中阐述。
林权法律规范
(一)林权现象的产生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在具体的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林农、林场职工等各类非所有人利用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事实,尤其是在林区,森林资源更是当地群众赖以为生的主要经济来源。这些事实上的利益主张依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观念,完全可以认为是“特定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因此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发展为权利现象,如林业生产中所谓的林木采伐权、林下资源采集权、林业资源补偿权、景观开发利用权、林业资源抵押权等等,这些权利现象作为民事利益的具体体现在现实中存续并运行着。诚然,我们不能绝对地说法律只保护权利,中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民事权益”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但是,这些有待权利化的民事利益往往边界不明,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方式不足,难以对抗行政权利的干预并极易造成法律调整的错位。由此可见,林权法律问题来源于实践,在立法上有效规制林权及其行使规则是现实的需要。
(二)现行法中的相关规范检视
中国尚无任何一部法律完整、明确地界定林权的内涵、外延。现行法中有关森林、林木、林地或森林资源权属的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这些规范的检视与反思,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科学界定林权概念。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法第23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沿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在该法第124条、12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该法第127条重申了各级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层面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出:“林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亦即林权是对“林地”的权利。
2.《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林的经营者有获取森林生态补偿的权利。”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与“林”有关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最直接的依据,许多学者探讨林权的法律问题时,都以此为法律依据。但是,《森林法》仅对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作了原则性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未针对《森林法》上述规范对象作具体规定,该条例第15条中“经营权”、“收益权”、“补偿权”均指向“林”,既未涉及“地”也不包含“资源”。同时,“经营权”、“收益权”、“补偿权”也并不当然涵盖全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森林法》与《森林法实施条例》中与“林权”有关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从中亦无法得出林权的涵义和内容。
3.林业部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这条规定说明林业行政部门所理解的林权包含两方面内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这一推论在林业部《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立法宗旨中得到确证。
林权稳定林权的作用
稳定林权对发展林业和调动人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中国的林权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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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没有土地证的,参考土地改革时的土地清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山林权属的依据。凡土地改革时已经分配的山林,权属一律不再变动。土地改革时有山林权争议的双方重复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确凿证据的,其权属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则上按双方各半并结合自然地形划分;但土地改革后新造的人工林,林权谁造谁有,山权按各半的原则处理。土地证上记载的山林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确定权属;四至不准确的,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双方都没有进行土地改革,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凭证的山林,属国营单位间的争执,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限清楚,以行政区域界限为界,划分权属;属集体单位间或国营单位与集体单位间的争执,凡是人工林,其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土地改革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经营状况,兼顾双方利益,协商解决。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为帮助少数民族社队发展生产,汉族社队划归少数民族社队的山林,权属不再变动。在土地改革以后合作化以前,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办理入社手续的,属接受一方乡村集体所有;没有办理入社手续的,仍归原乡村集体所有。合作化以后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其权属仍归原乡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确属越界在对方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应当按照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者所有,适当照顾山权一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对于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有争执的,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状况和自然地形,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行政区域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省际山林权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过协议,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裁决过的,双方都维护原来的协议和裁决,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修改或推翻。对于同一纠纷有数次协议和裁决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间、集体所有制单位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间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林权抵押贷款促农增收
据了解,在湖南岳阳市当地,凡已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源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在抵押物的抵押率设定上,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60%;用材林及竹林的成过熟林不超过评估值的70%。
在贷款期限设定上,当地各银行业机构基本上保证了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在贷款利率设定上,各银行业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实行优惠。如农业银行要求,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的20%;农业发展银行要求,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的30%;农村信用社要求,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的50%。
当地还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改革。银行业机构联合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深化林业产权配套改革,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管理,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帮助发展“林工贸一体化”企业,并联合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推出森林政策性保险等业务。二是建立森林火灾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对林农投保森林火灾的保险费,政府负担不少于20%,其中县财政负担10%。三是设立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四是健全林权证的登记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林农办理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吕贻峰.国土资源学: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1年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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