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利用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法权进行职务犯罪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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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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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首先,感谢地税局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向在座的各位汇报学习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警钟长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罪名
税务系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
1、利用税收执法权进行职务犯罪
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在转引买卖税款中贪污受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金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时贪污受贿;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纳税人。 (1)征收入库环节。容易发生应征不征,或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混淆入库等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待征手续,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 (2)管理环节。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个体户纳税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方面,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税务稽查环节。主要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上,特别是在检查环节上,容易出现人情选案、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等违法违纪行为。 (4)税务处罚环节。容易出现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等问题。 2、利用行政管理权进行职务犯罪
以行政管理权违法的主要是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大宗物品采购时贪污受贿;在管理经费时贪污、挪用;在人员调动、干部任用时受贿;利用财务管理混乱私分公款。 (1)人事管理。在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容易发生不坚持用人标准,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 (2)财、物管理。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建设,服装制作,票据印刷,税控设备的配,交通通讯工具的购,大宗货物采购等方面,容易出现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费,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收受回扣、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罪名类型上看有以下三种 1、占有型职务犯罪。即用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等形式, 多收少报,贪污公款;截留或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赢利活动;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将公物、公款、罚没款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者利息等。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占有型职务犯罪的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刑法》第382 条规定的是贪污罪。具体内容:贪污罪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第2 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 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2)刑法第 384 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 千以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 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 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立案标准是1 万元以上。 2、交易型犯罪。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刑法第 385 条的罪名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主要应该说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为必要。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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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网络
  预防职务犯罪,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处在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税务干部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拉拢和腐蚀的对象。因此,税务机关应该长期坚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近期,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特点、根源、对策等,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研究,提出了积极建议。
  一、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有三大类,即:利用行政管
  理权实施的职务犯罪,利用税收执法权实施的职务犯罪,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职务犯罪。
  1、利用行政管理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表现形式有:一是利用经费管
  理和经费开支之机贪污、挪用公款;二是利用公务员录用、干部选拔、人事变动等,收取下级和内部干部的贿赂;三是利用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公务用品招投标、车辆管理等收取商业回扣。
  2、利用税收执法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表现形式有:一是直接贪污、
  挪用税款;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处处设卡,索贿受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项目,或向纳税人借钱借物,交通工具,以低价购买物品,以借机报销单据,或接受干股;三是以税谋私,权钱交易,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收取纳税人的好处。
  3、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及不作为造成的职务犯罪。如在工作中不思进取、敷衍了事,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近年来,税务干部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及不作为造成的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当前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涉及面广。职务犯罪,主体涉及面广、分散,呈多元化,几乎涉及各个税收岗位,尤其是以基层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及基层分局、县局业务审批的科室为重点。
  2、职务犯罪时间段集中。一是集中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稽查等特定业务的办理过程当中;二是索贿、受贿时间绝大多数集中在春节、中秋节以及税务干部婚丧嫁娶等期间,纳税人多是为表示感谢和在以后办理涉税事宜时得到帮助和通融。
  3、犯罪数额单笔额度小、频率高、持续时间长。单笔受贿数额一般不超过万元,有的只有几百元,但是收受的范围比较广,持续时间比较长,有的长达数年,连续多年收受同一纳税人的贿赂。
  4、社会危害大。税务职务犯罪少者给国家造成几万、几十万的损失,多者给国家造成百万、千万、上亿的损失。同时,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严重妨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税务机关职务犯罪的根源
  (一)客观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自从有了私有制,就产生了阶级,有了阶级也就有了特权,行贿受贿之风随之而行。尽管我国现在已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仍然影响人们的言行举止,“县官不如现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不健康的思想在部分人心中根深蒂固。
  二是社会原因。职务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我国存在,国外也有;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发达国家也存在。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资产阶级思想意识也随之而来,侵蚀了部分思想意识不坚定的干部。
  三是税收行业的特殊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处在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税务干部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对象。
  四是社会“潜规则”。找人办事要送礼是很多人心中的潜规则,即便是办理正常的业务。这种潜规则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致使商业贿赂盛行,而商业贿赂盛行又为潜规则不断开“绿灯”。
  (二)主观原因
  一是政治立场不坚定。有的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长期不读书、不看报,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特别是税务人员经常接触老板、经理等人,看到别人挣大钱,自己就心理不平衡,“我管着他,还远远没有他挣得多”,有了这样的心理,就很有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业务素质较低。部分执法人员由于不能准确把握和执行税收政策,不熟悉基本的税收知识,导致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更有甚者,在被立案侦查时尽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严重不负责任,责任感缺失。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马克思说过,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300 %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但由于贪污贿赂的利润、回报率高,几乎是无本生意,同时,就单笔收受贿赂行为而言,被查处的概率低,这种侥幸心理使腐败分子在职务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
  (三)体制机制原因
  一是有的制度不够健全,存在漏洞。个别环节税收自由裁量权“裁量范围”过大,定税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里,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或以税寻租,以贿减税;或与纳税人相勾结,共同私分税款等。
  二是个别规定不够科学。个别规定、制度、指标等不切合实际,基层无法做到,导致失职渎职。如在农产品抵扣问题上,上级规定必须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农产品才能抵扣,但实际当中,企业很难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满足生产需求,这就导致了基层税务干部明知企业违法却很难管理,很容易造成失职渎职现象。
  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过多年的规范化管理,目前税务机关在规章制度方面已经比较健全,形成了一定的内部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但是,有的单位和干部在落实这些制度规定、工作流程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了事,致使本来应起到防范和制约作用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四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不力。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狠抓教育,筑牢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进一步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要结合深入学习“三严三实”教
  育活动,加强干部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突出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要立足岗位抓好日常学习,加强各
  项业务专业培训,增强税务干部对自身业务的熟练度。
  3、努力构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格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
  育责任机制,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广大税务人员积极参与。
  (一)定岗定责,明确责任。
  1、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体系。要把各项税收工作任务逐级分
  解,层层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细化成可操作性强的条款,避免出现同一工作内容由多个工作岗位、干部和部门共同负责、又都不负责的现象。要让每名干部“对号入座”,知道做什么,怎么做,要达到什么目标,做不好要负什么责任。
  2、提高税收信息化程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借助网络建设、金税
  工程、两个系统、人事、财务、监察软件的推进和深化,将“两权”细化分解,融入其中,纳入平台,避免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感情因素”“个人好恶”。
  (三)细化流程,打造预防职务犯罪的“闭环体”。
  1、完善税收工作流程,强化分权制约。进一步科学确定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之间的业务衔接和分权制约,不断健全行之有效的监控制度。
  2、加强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预防税务职务犯罪。一是要加强日常监控。实行“业务传递评价单”制度,对每一笔涉税业务,由前一环节流向下一环节时,下一环节人员要对上一环节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二是建立业务讲评会制度。定期由职能科室点评各县局的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税收稽查等工作,并进行分析、反馈。三是强化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执行执法公告制、底稿制、案卷归档制责任制等具体制度,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
  3、深化政务公开。在税收执法方面,要重点公开方便纳税人办税、体现税法公平的政策法规和违章处罚的结果等内容。在行政管理方面,要针对广大税务干部最关切和最易出问题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开,全面实行“阳光作业”。
  (四)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
  1、加强人财物的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审批,杜绝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严格落实用人制度。
  2、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制度。紧紧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税收检查、违章处罚、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缴税款审批等税收执法重点环节,科学确立各环节之间的业务衔接和分权制约,建立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过错的体制和机制,切实做到执法有据、操作有规程、过程有监控、责任又追究、防止执法随意、权力滥用。
  (五)科学预警,提高职务犯罪预见性和前瞻性。
  多渠道采集预警信息,加强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分析,注重预警信息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核查属实的预警信息,计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先树优以及干部任用的依据;开展特点分析,总结廉政预警信息的易发部位、规律倾向;加强对策分析,针对廉政预警信息发现的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
  (六)依法惩治,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奖惩工作。
  加强绩效考核,发挥内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增强案件查办力度。惩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和挽救,也是对他人的教育和警示。离开查出打击,教育和预防是苍白无力的。因此,要进一步积极主动查办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达到教育和预防的目的。(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李建生 高婷婷)
编辑:陆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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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浅析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近年来,少数地税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力为资本,人情为媒介,金钱为诱饵,谋取私利为目的”的违法违纪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严重的损害了地税机关的形象,同时也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因此,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和预防职务犯罪重点部门的地税机关,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树立地税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地税干部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  一、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征管第一线。首先,现行体制,很多事情都要基层“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 “死角”。而基层“一把手”更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也就很有可能出现基层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到位”,“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其次,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在征管第一线的特殊性,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利益的包围、诱惑,加之地税征管范围广、人员分散,不便于有效监督,一旦个别干部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与利的考验,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税收执法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最主要的权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税、免税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无一不是在行使税收执法权。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见利忘义”的税务人员为自己“捞好处”、“谋利益”大多是利用行使税收执法权之便。  第三,作案隐蔽性强。一些税务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懂法、懂业务、懂检查规程的情况下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或职业隐蔽性。  第四,后果通常很严重。地税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危害在于一方面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另一方面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款流失或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或上百万上千万的损失。  二、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  地税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头大尾小贪污差额;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三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四是挪用税(公)款。主要是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五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六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三、诱发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失衡心理导致职务犯罪。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充斥着头脑。加之放松学习和改造,把手中权力变成换利谋私的工具。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法纪,在金钱、权力面前利令智昏,忘乎所以,完全丧失了党性立场和作为领导干部的政治道德,背弃了党的宗旨和入党的初衷,单位的钱如同自己的钱一样,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二是存有侥幸心理,作案时铤而走险。从众多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们起初对单位做过许多有益的工作,也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作案的时候,也知道后果严重,但在金钱面前,侥幸心理占了上风。在被审查时,悔恨自己“一念之差”给自己造成的恶果。正是由于侥幸心理,使他们在有了机会就觉得单位的钱“不用白不用”。正是这一念之差,不仅使他们铤而走险,丢掉饭碗、名誉、前途,最终无法摆脱纪律的制裁,应了那句“眼前有余忘缩手,身后无路想回头”的谚语。悔恨自己生活不切实际,要求太高,悔恨自己当初只要多一点自律,少一点自由,就不会走到这一步。  三是错位的亲情关,导致法与情关系处理不好。少数人法制观念淡漠,对有关法律不闻不问,不懂不学,嘴上说“执法”,行动上“违法”。在法与情上,情大于法,不能很好解决“公”与“私”的矛盾,不能坚持党性,不讲原则,不讲正气,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以权谋么、行贿受赂。人是需要亲情的,但不能用无原则的交易换取亲情,超越党纪国法的思想防线。  四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置若罔闻。地税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一刻也不能放松自我约束,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作了详细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已多次组织学习过,而就是有少数干部对上级规定毫不在乎,最终走入歧途与长期放松了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直接的关系。  五是盲目的攀比思想,扭曲的人生观导致职务犯罪。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格局,人们的思想活跃,正确的思想与错误的思想相互交织,进步的观念与落后的观念相互影响。从众多职务犯罪的案例可以看出,人一旦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意学习,不注意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自己明辨是非,被纷繁的思想所惑,放松了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被种种分外之利所诱,逐渐滑入犯罪的深渊,守不住清贫、耐不住寂寞,盲目攀比,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应该有,不量力而行,把入党誓言抛在脑后,最终自己毁了自己的前程。
  四、抓好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抓认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做好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需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地税部门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要求。二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每一位地税干部都要秉公执法、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三是树立地税干部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地税部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其职业形象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只有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保持税务干部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本色,真正树立人民满意的地税行业新风,做到执法让国家放心,服务让社会满意,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增光添彩。四是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的必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抓教育,引导广大地税干部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1、顶住诱惑,加强修养,高度警觉。作为地税干部,手中总是有大大小小的权力。不法分了为了一己私利,往往使出浑身解数,拉关系、套近乎,目的只有一个,让你上“钩”,为其谋利。地税干部只有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时刻保持警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这两条防线,才能顶得住各种诱惑。但在实际生活中,总有意志薄弱者,管不住自己,禁不住诱惑,到头来,只能自讨苦吃。由此,每一位地税干部一定要认识到自己身份的特殊性,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个人意志,提高个人品德,增强“免疫力”。同时,要看到,与常人相比,地税干部还应牢记权力是把双刃剑,要经常警示自己,知荣明耻,切实提高抵御诱惑的能力。  2、教育到位,常抓不懈。世上最管用的办法是自己管住自己。在同样的条件下,为什么有的人廉洁从政,秉公执法,而有的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究其原因,皆因个人思想问题。因此,必须把加强对广大地税干部的教育,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精神境界和自律意识,增强广大地税干部的思想“免疫力”,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来抓。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从实际出发,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和手段,着重开展有针对性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税务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及警示教育,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和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使每个地税干部都做到“五个珍惜”,即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严守法纪、秉公尽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弹性和随意性,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3、“从严治队”,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是地税干部自身思想霉变的重要外在因素。因此,各级地税局党组,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治税必先治队,治队务必从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每一位地税干部一定要正确认识到加强教育、管理、制度和监督决不是跟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而是爱护、保护和挽救干部,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深化认识,变他人监督为自觉接受监督,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住诱惑,耐得住艰苦,不慕虚荣,不谋私利,洁身自好;才能在各种诱惑面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切实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免疫力”。  4、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立自我防范的道德防线。每一位地税干部都必须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学习,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事业看得重一点,把名利看得淡一点,把得失看得轻一点。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本职业务技能,增强法纪观念,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从思想和行动上解决好理想信念问题,坚持“两个务必”,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筑起牢固的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教育,做到防微渐、防患于未然,时刻以反面典型案例经常敲打自己,警钟常鸣。  (三)、抓重点,在职务犯罪的发生环节上加强防范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因此,一要加强对行使税收执法权上职务犯罪的预防。征收、管理、稽查职能进行分离,分解权力,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为预防职务犯罪创造条件。二要加强对行使行政管理权上职务犯罪的预防。在人事管理上,强化对干部任免的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上岗;在财务管理上,强化对财务资金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审批、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行使“税收执法、行政管理”上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三要认真分析税收征管各环节职务犯罪的发生的原因和条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规律和特点,制定对策和办法,做到及时防范、防止滥用权力而导致职务犯罪。  (四)、抓制约,坚决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预防职务犯罪应着力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而制度和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必须依靠改革。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新征管格局,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二是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形成科技管理机制。全面推进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程度,所有税源和纳税户都纳入微机管理,实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会统核算和稽查选案全方位监控,避免税务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擅自减免税问题的发生。三是全面推行公开办税,形成公开透明机制。一方面全面公开办税内容、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纳税程序、税目税率、税收处罚标准、税额核定、减税免税和与之相关的廉政纪律、监督渠道、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对不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大量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实行公开、民主核税,防止暗箱操作。同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推行 “一站式”服务模式。使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成为地税干部的自觉行动。四是要建立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教育与监督并重、预防和惩治结合的制度体系建设。下功夫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的全程监控。要对“两权”运行的重要岗位、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及时有效监督,克服以信任代替监督和管理以及淡化责任、疏于防范的弊端。  (五)、抓监督,求实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是坚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做到执法监督严密有力,实现对税收执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日常监督。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经常化的税收执法检查,严格考核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责权利密切结合的税收执法监督激励机制。   二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转变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执法监督、岗位审计、诫勉谈话等各种手段,把教育疏导与查处惩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分析和查找容易诱发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部位与环节,制定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主动防范,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总之,预防地税干部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从发生在我们身边一个个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反映出我们在“两权”监督制约体制、机制、制度方面仍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在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也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预防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也要努力把地税干部职务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更要积极完善防范措施,切实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文 章来 源莲山 课件 w ww.5Y k J.cO m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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