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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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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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拆放同业”、“信用拆出”,隶属于“投资类”的“拆出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应收款项、买入返售等并列);【同业借款】属于“拆出资金”项下的“同业借款”,属于二级科目;【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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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同业存单是CD的一种从根本上说,同业存单就是一种标准化的债券工具,也是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面向银行同业发行,利率市场化决定。在会计处理上,其被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在人民银行127号文中规定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但同业存单作为鼓励发行的工具,目前并未纳入同业负债进行管理,近年来发行规模快速扩张。同业存单有利于利率的市场化定价同业存单重启符合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需要。在127号文通知是开正门堵邪路的有效工具,即当时的初衷是鼓励发行同业存单。但是,同业存单相对于公众存款来讲,是批发资金的性质。历史经验表明,过度依赖批发资金性质的银行受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的测算通过我们的详细测算,结果表明:总体风险不大,结构风险主要在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个别银行已经暴露出风险。在可查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如果不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有2家农商行和1家城商行已经突破了1/3的限制(共3家)。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将有3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突破了1/3的限制(共11家),此外还有11家会处于30%以上,接近1/3的边缘,包括2家股份制银行、8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此外,未能将同业负债逐一匹配的商业银行总负债规模17万亿左右,这些银行的同业负债规模可能较大,又无法准确估计,是监管的高发风险区。对市场的影响几何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如果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超过1/3,那么机构可能面对两种处罚。来自MPA考核的处罚影响不大,来自127号文的处罚可能比较严厉,银行很可能会调整其负债资金来源。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可能会引发同业负债2-3万亿的规模缩减,这就会引发银行业整体的“缩表”,我们继续提醒对债券市场产生负面影响。风险提示:估算方法代表性不够,政策不及预期。 &一、同业存单是CD的一种我们在《一季度末流动性紧张的必知问题——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一》中就曾重点论述同业存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同业存单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NCDs)的一种类型。在中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分为三种类型,银行对企业、对个人和对同业发行的存单。国内最早的存单业务可追溯至1986年的交通银行,后来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也相继发行大额存单。当时的大额存单利率高于同期限存款,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历史上存单业务一度被叫停,2013年央行重启了同业存单发行的审批。80年代的存单市场总体处于摸索期,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直到1989年人民银行出台158号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才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但随后宏观经济出现过热、通胀高企,人民银行为抑制高息揽存的现象,于1990年5月出台规定了存单的发行利率上限,导致存单市场降温。1996年央行曾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但当时的存单市场盗开、伪造现象猖獗,央行在1997年暂停了银行大额存单发行的审批。直至2013年12月《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存单先在同业市场上恢复,2015年6月《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又恢复了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存单业务。从根本上说,其就是一种标准化的债券工具,也是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面向银行同业发行,利率市场化决定。在会计处理上,其被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在人民银行127号文中规定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同业存单目前并未纳入的同业负债统计,近年来发行规模快速扩张。二、同业存单有利于利率的市场化定价同业存单重启符合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需要。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时依据“先同业、后企业和个人,先长期后短期”的思路推进;由于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实质就是公开买卖存款的价格,因而可以为后续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提供参照系。同业存单定价主要参考同期限SHIBOR,深化SHIBOR的定价作用也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因此同业存单市场与SHIBOR也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使SHIBOR能够更好地代表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波动。同业存单在127号文通知中是开正门堵邪路的有效工具,即当时的初衷是鼓励发行同业存单。2014年,银监会在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原文表述为:“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127号文规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如同业拆借、同业存/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不得超过总负债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同业存单并未纳入其中,而同业存单一定程度上是当时堵邪路开正门的方式。同业存单相对于公众存款来讲,是批发资金的性质。历史经验表明,过度依赖批发资金的银行受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存款的形成取决于存款人的意愿,银行方面相对被动,但存款一旦形成则较为稳定。同业存单平时可供银行主动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但一旦遇到流动性危机,过度依赖同业批发性资金可能面临较大风险,甚至出现倒闭的案例。1984年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就曾遭遇一次严重的流动性危机。作为美国第八大银行,当时大陆伊利诺银行由于经营不善,传闻将被兼并,而遭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兑。大陆伊利诺银行长期依赖短期限存单等同业来源的资金,而缺乏稳定的存款来源。一时间金融机构纷纷拒绝购买该行存单,也拒绝对到期存单展期。最后大陆伊利诺银行受到重创,美联储动用了存款保险基金才防止了大陆伊利诺银行的倒闭。三、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的测算正是由于同业存单可能会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在同业存单发行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这一业务,无论是央行MPA考核,还是银监会监督检查力度的增强,都将矛头指向了这一业务。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目前有多少?同业存单纳入进来以后,会提高多大比例?是否会超过1/3的红线?哪些银行处在风口浪尖?这可能是市场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细化到微观数据,查阅了所有已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按规模计算覆盖了80%以上的机构(具体详细计算表可与我们联系交流)。主要结论如下:(1)总体风险不大。2016年底,同业负债余额32.2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214.8亿元,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为15.0%。同业存单年末余额6.3万亿元,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同业负债+同业存单)/总负债为17.9%,与1/3(33.3%)还有很大距离,所以银行业总体指标处于安全范围,即便纳入同业存单,仍然不会有较大问题。(2)结构风险存在。根据已公布数据的计算,目前股份制银行的比例最接近监管上限1/3,其次为城市商业银行。相对于同业存单来说,城市商业银行更加依赖其进行主动负债,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城商行的平均比例将由15.3%提升至25.6%。&&(3)个别银行风险已经暴露。在可查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如果不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有2家农商行和1家城商行已经突破了1/3的限制(共3家)。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将有3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突破1/3的限制(共11家),此外还有11家会处于30%以上,接近1/3的边缘,包括2家股份制银行、8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我们认为,同业存单纳入后,个别银行风险不容低估,除了可能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数明显增多,可能还会涉及部分股份制银行。(4)总负债17万亿左右的黑箱要尤其关注。在我们的测算中,有16.85万亿规模的负债无法对应到具体的银行,其对应的同业存单规模是1.55万亿元,仅此占比达9.2%。未能对应的同业负债总额为9.42万亿,但这其中包括了一些农信社和村镇银行,这类金融机构不受1/3比例的限制。由此,这16.85万亿规模对应的商业银行变成了黑箱(后续可能也会有银行继续公布年报,形成对数据的更新)。我们估计9.42万亿的同业负债中,商业银行占比在30%-60%之间,如此,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与(同业负债+同业存单)/总负债分别在16.8%-33.54%与25.3%-43.0%之间。如此来看,这部分可能是同业监管最可能引发风险的领域。涉及到的同业负债需要缩减金额可能在1-2万亿之间。如果加上已公布数据银行中超过监管红线要求的,全行业涉及到的同业负债需要缩减金额大致在2-3万亿。&&主要测算方法说明:1、已公布财务报表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33家,负债总额151.8万亿元,占到商业银行总规模的90%。我们将这些银行一一计算。同时我们抽取上清所同业存单托管数据,并将同业存单按发行人统计,一一对应到已公布银行。2、由于政策性银行未公布年报,我们按照2015年的负债增速和当年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规模增速,对其同业负债和总负债规模进行测算。3、以银监会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业务统计监测数据年报总数为基础,扣除已经具体匹配到各家金融机构的加总数据,即是未公布的商业银行和一些不受1/3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分别对已有数据的银行中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以及未匹配到个体数据的总体中可能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测算方法可能面临的估算误差:(1)同业负债中还包括一些同业之间的卖出回购,但由于数据限制和分类不确定性,我们未将这部门纳入同业负债,这可能会导致低估已公布数据银行的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同时,高估未公布数据的银行的同业规模(目前估算值9.42万亿)。但根据我们的草根调研,这部分的误差不大,主要因为银行同业负债绝大部分来源于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2)我们在匹配同业存单数据时,由于数据限制选取的是实际发行规模,与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存在一定差异,但计算表明差异最多在0.5%左右,几乎可以忽略。四、对市场的影响几何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如果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超过1/3,那么机构可能面对的两种处罚。(1)来自MPA考核的处罚,我们在《一季度末流动性紧张的必知问题——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一》和《监管套利之辩——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二》中,详细阐述了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的影响,主要结论是:由于主要影响“资产负债情况”和“流动性”两项同属于MPA考核中的“两票否决”范畴,即使有一项不通过也不至于考核落入C档,加之MPA惩罚措施是存款准备金的利率,也不足以抑制银行扩大规模抵消惩罚的动机,因此该项影响不大。(2)来自127号文的处罚。人民银行在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根据目前银监会出台的“三套利”等监管稳健,商业银行主要是自查整改,同时银监会也会先摸个底,我们认为自查整改阶段后,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概率较大。如果商业银行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很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罚金、处罚高管、停止准入审批(如高管资格、分支机构设立、牌照申请等)等,这对银行的影响更大。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影响。根据我们在本文第三部分的测算,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可能会引发同业负债2-3万亿的规模缩减,负债端的收缩必然会导致资产端的收缩,且同业存单筹集资金后,可能伴随加杠杆行为,一旦开始拆解杠杆的过程,也会面临资产端的抛售。我们对债券市场仍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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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也包括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票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第二十三之1;
财税[2016]70号文第二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第二十三之2;
财税[2016]70号文第三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第二十三之3;
财税[2016]70号文第二条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第二十三之4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财税[2016]46号文第一条第(一)项
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财税[2016]46号文第一条第(二)项
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财税[2016]70号文第一条第(一)项
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应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财税[2016]70号文第一条第(二)项
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财税[2016]70号文第一条第(三)项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梳理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财税[2016]70号文第一条第(四)项
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财税[2016]70号文第一条第(五)项
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财税[2016]70号文第一条第(六)项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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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拆放同业”、“信用拆出”,隶属于“投资类”的“拆出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与交易性金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应收款项、买入返售等并列);  【同业借款】属于“拆出资金”项下的“同业借款”,属于二级科目;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当我方融入资金时,记账在负债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拆入”、“信用拆入”,隶属于“拆入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借款】在银行体系一般没有通过借款来进行融资,一般直接通过【同业拆借】进行负债;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存放”,属于“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下,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入时,隶属于“债券发行”科目。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即具备冗余头寸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拆出方需要对拆入方进行授信,不同机构的授信管理不同,一般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也有些会将综合授信具体切分到各个业务当中。  监管文件:《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等。  期限:不同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入期限不同,拆出期限则取决于拆入方的最长期限。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企业集团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拆入的最长期限为7天。  量: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计息:以A360计息,参照()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并在该基础上加减点。经过数次调整,目前Shibor的公布时间为11:00。  实战意义:相对于大家都熟悉的业务,信用拆借业务不需要债券做为信用品做抵押,所以对于融入方会更加有利。换句话说,未使用的债券做为流动性资产,可以做为潜在的融资储备,可以改善流动性指标。而对于融出方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抵质押物做保证,所以一般会要求更高一些的价格,做为信用风险的补偿。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二、同业借款  做为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有很多相似之处,目前由于监管文件的不明朗,目前界定仍然有些模糊,一般认为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在各项交易要素的限定上与拆借均有所不同。  监管文件:《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但在该文件中,很多内容都不是很清晰全面(如参与机构等),《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等。  条件:授信。除扣减授信外,融出方需占用相应合意贷款额度。一般融出方为银行,融入方为非银机构。  量:根据《暂行办法》,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0%。实际上由于是银行类机构向非银类融出,主要受到授信影响,以及127号文当中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期限: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但根据127号文,不得展期)。  计息: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实战意义: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主流期限为6个月至1年,借款方则一般会将款项投资于更长期限的资产,甚至长达三五年。  三、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两者在账户界定和用途上有着严格的划分,原则上不能串用。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一般用于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等用途。例如,正常情况下银行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人行开立账户,并划入一部分头寸,用于日常现金上下解(当天来存现金的客户多了,就上解给人行,把现金送过去,变成账户头寸;反之来取款的客户多了,则下解,从人行提款。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人行是银行的银行),当一些银行在当地业务较少(或其他原因),未在人行开立账户时,可通过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性账户,由其他银行扮演现金上下解的中间代理角色;又或总行未接入某些特定支付结算系统(例如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系统等),需要由他行代理支付结算,也需要开立结算性账户。投融资账户则和大家日常接触的业务相关,用于融资之后再行投资(或之前投资的资产未到期,但负债到期的头寸缺口补充)。目前127号文中最受关注的同业负债占比,只纳入投融资的同业负债,不计算结算性的。  相对于拆放同业,存放同业在流动性危机时的“理论风险”更低,因为前者将头寸直接转入了以对手方机构名称为户名的账户当中,在交易过程中头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出资方在业务截止日前持有的是对该金融机构的债权;而存放同业是将头寸转入了己方机构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同名账户,即并为发生头寸“所有权”的转让,融资方只是在该期间内得到了该头寸的“使用权”(虽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发生的流动性突发情况时,如果资金未能在到期日清算,前者的定性是业务上的违约(虽然可能承担高额罚息),而后者则定性为兑付危机,即银行无法兑付存款,其中有微妙的差异。即,当融资方必不可免的因头寸不足要面临违约时,面对一笔拆借和一笔同存,可能更“倾向于”去选择违约拆借,所以说作为出资方,出同存比出拆借风险的“理论风险”更低。更极端的情况是,当银行面临破产清算,那清偿优先顺序,是存款的优先级更高,其次才是其他债务。  监管文件:《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87号文,2014)  条件:需要授信,融出方需要在融入方开立账户,融入方需必须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计息:A360。非常灵活。  期限: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同业存款的监管文件,但是127号文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量:同样受到127号文限制,在授信范围内,同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  实战意义: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交易网络,所以在询价议价、账户开立、支付清算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点对点,分行对分行的情况,信息不透明、不统一,在定价、款项用途等方面非常具有灵活性,但也隐含着很多风险。近两年暴露出不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事件,都是在账户开立、用印等过程中爆发的。以账户开立为例,根据178号文,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需采用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还要照相、录像,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同业存单业务的兴起,目前金融机构更倾向于线上标准化的业务模式。但也存在部分特殊优势:  1、利率可以偏离市场:由于信用拆借、同业存单等会立刻反映到市场的报价成交统计体系中,所以一些银行机构无法偏离市场价格(或者有时是“官方指导价格”),所以会选择线下同存的方式(甚至签订阴阳合同),以较高价格融出。  2、期限方面更加灵活:对于基金产品等,由于同业存款可以有提前支取协议,在产品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终止存款,更具灵活性。当然,这对于融资方而言就不是好事情了,无论是业务实操,还是监管指标都有所体现,例如LCR当中,带有提前支取条款的同业存款这种无担保批发性融资的折算率就视作100%,即不管合同原始期限多长,都视作1个月以内会流出的短期负债。  3、突破同业负债占比:根据127号文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暂不执行),使银行的主动负债受到很大限制。而同业存款业务当中,可通过保险协议存款进行融资,规避该限制。根据《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办理的一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水平的存款品种,金额最低3kw,期限最短5年,保险类机构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计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业存款”。在号文出台后,有了更多选择“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纳入存款统计口径;新纳入存款口径的存款包括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目前,协议存款(由于期限较长且正常缴准)继续不纳入同业负债占比的可能性较大,而非银存款则尚存争议。另,目前有部分同存转保险通道的“类协存”(私下签订提前到期的补充协议,真实期限不足5年,可能为半年到1年),也是监管严查的范畴。  四、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监管文件:《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  条件:授信(比较特殊的是某些金融机构有授信即可投资,投资后不会扣减给对方授信额度),融入方(发行方)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融出方(投资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计息:1年以下固息(贴现发行)为A365(注意,是以365天计息,与其他业务不同,类似债券),一年以上浮息(附息)为A360。注意:1、实际计算规则不是贴现率,而是到期收益率,手工计算利率时需注意;2、如果到期日落在非工作日,一级发行时计息天数以实际占款天数计算,但在二级成交时计息天数则以存单标准天数计算,所以收益率会产生变化。  量:发行量(存量)不超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  实战意义:  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发行及投资)之间,具备诸多政策优势。例如,根据最新政策,在计算核心负债依存度时,发行存单的剩余期限长于3个月以上的部分(不同于其他批发性融资)可纳入核心负债;但在资产端,持有存单在计算流动性比例时却不能将其视作流动性资产,而需按照存单剩余期限进行计算。其他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1、完善货币市场定价机制  在同业存单发展之前,货币市场利率定价的主要方式为Shibor,报价单位为几家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大型银行。但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由于参与报价的机构有限,所以对于中小型银行的利率指导意义有待加强,没法更好的反应出市场真实的供需关系。同业存单的发展,有利于修复Shibor,尤其是在中长期限上的Shibor定价机制,同时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助力。  2、增加主动融资渠道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一般性存款的稳定性和规模不如传统大型银行,所以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主动负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业银行传统的主动负债主要依靠同业之间的批发性融资,包括了前面提到的信用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以及未包含在本文当中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而同业存单的发展,扩宽了银行业机构的主动融资渠道,丰富了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多样性。  3、减少操作成本及操作风险  上文提到了同业存款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的诸多不变,同业存单的发行由于流程高度标准化,可以在面向市场众多交易对手时高效运作。这在头寸管理的真实操作环境中,是很现实的问题。例如在集中吸收负债的密集期,每天有大量的资金,通过吸收同存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从开户到存单开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意外都有可能导致头寸临时变动,当样本够大,时期够长,偶然即是必然,意外即意料之内。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分支机构(有时是总行直营团队)通过业务所赚取的费用,也许尚难覆盖差旅所需的成本。  4、便于监管统计  由于同业存单统一托管在上清所,在公告发行、缴款登记、付息兑付等等环节方面具有高度标准化、规范化的特点,这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于同业存单的各项数据采集、分析、管理的等方面的能力大大增强。与之相比,传统的同业存款等业务,存在大量的“个性化”定制条款,比如“提前支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异常交易”,包括在记账过程中的“账实不符”等等。很多事情,不是怕“乱”,而是怕不知道到底有多乱,所以清晰透明,便于监管、统计很重要。  5、不占用广义信贷规模  相对于利率债及企业信用债而言,银行购买同业存单不占用MPA的广义信贷。但这一点,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是相同的(融资方是银行类机构时)。  6、同业负债占比  部分银行根据387号文,未将一级市场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购买的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有时会在中介处募集到银行资金后,委托非银机构代投。但该点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存疑。  五、总结  综上,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最传统的资金融通工具,在资产端隶属于“投资”类科目下(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贵金属、各项贷款、投资等并列),在负债端属于“拆入资金”科目下(与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吸收存款等并列),拆借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拆借网络(场内,外汇交易中心)成交生成标准化合同,并将头寸直接转入对方的账户;同业借款是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一般是通过场外市场(线下)签订合同,由银行拆给非银的投融资性质的业务;同业存款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后者用于主动发起的融资再投资,场外成交后将头寸划入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账户,合同上有很多“个性化”内容如提前支取等,是13年前同业市场“各种玩法”的基础;同业存单在负债发起和投资上,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投资、发行之间(从各项监管指标的测算上来看),标准线上化操作,成本低风险小更稳定,目前在各项监管指标当中存在一些政策红利(类似ABS),但未来也存在调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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