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8指导目录做了哪些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在香港签署
发布日期: 11:23:34浏览次数:
来源:县商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两个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资协议》将于日起正式实施。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中央驻港联络办副主任仇鸿出席并见证了签署仪式。  《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地与香港在 “一国两制”框架下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作出的特殊经贸安排,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经济发展和长期繁荣稳定的支持。《CEPA投资协议》是CEPA的一个内容全新的子协议,由正文4章29条及3个附件组成,全面涵盖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等内容,对接国际规则,兼具两地特色,开放程度高,保护力度大,将为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系统性的制度化保障。在投资准入方面,《CEPA投资协议》将进一步提升两地间的投资自由化水平。继《CEPA服务贸易协议》之后,内地在市场准入方面再次对香港采用“负面清单”开放方式,这也是内地首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外签署的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内地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仅保留了26项不符措施,在船舶、飞机制造、资源能源开采、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等方面采取了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并明确了在投资领域继续给予香港最惠待遇,这将使香港继续保持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在投资保护方面,《CEPA投资协议》对投资的征收补偿、转移等,给予国际高水平投资保护待遇。关于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双方共同设计了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及协调处理、调解、司法途径等,为两地投资者的权益救济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既包括对CEPA及其10个补充协议中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类和汇总,也包括根据两地经贸合作实际需要提出的新的合作内容,共设7个章节26个条款。《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针对香港业界十分关心的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置了专章,将通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改善合作环境、联合参与项目建设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等措施,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二是设立了次区域经贸合作专章。内容包括推进和深化两地在泛珠三角区域及前海、南沙、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经贸合作,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支持香港参与内地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旨在将香港在金融、投资管理、贸易监管等方面的优势与国家改革开放相结合,既为香港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也为内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添活力;三是在重点领域合作方面,进一步深化两地在金融、文化、中小企业合作、知识产权合作等十四个重点领域的合作。根据香港经济发展的需求,协议对金融、旅游、创新科技、商标品牌等领域的合作,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务实的修改和更新,完善了合作机制,充实了合作内容。同时新增了“法律及争议解决合作”和“会计合作”条款,为香港的专业服务提供新的机遇。  内地与香港互为最重要的投资伙伴,通过《CEPA投资协议》,内地将进一步扩大对香港的开放,保持CEPA作为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这将直接惠及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创业,保持香港的竞争优势,为香港的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同时,《CEPA投资协议》也将对香港来内地投资和内地赴香港投资实现更加全面、完善的投资保护。通过《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把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次区域合作的内容纳入其中,使香港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深度参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有利于内地与香港经济的全面深入融合,实现共同发展。法律评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主要变化及与旧版详细对比
我的图书馆
法律评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主要变化及与旧版详细对比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版《目录》”),自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版《目录》”)同时废止。结合《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答记者问以及商务部6月29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2017年版《目录》与2015年版《目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第一,调整优化目录结构,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年版《目录》将2015年版《目录》中部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条目、禁止类条目进行了整合,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第二,删除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2017年版《目录》删除了2015年版《目录》中11条目的限制性措施,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如大型主题公园建设等内外资均须履行项目核准程序,高尔夫球场、别墅等内外资均禁止新建,以及博彩业、色情业等内外资均禁止投资等。第三,缩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范围。除“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外,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包括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均纳入备案管理。第四,减少有股比要求、限制类及禁止类条目。2017年版《目录》限制性措施共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从行业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服务业重点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燃料乙醇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第五,维持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2017年版《目录》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比如鼓励类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城市停车设施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项目。为便于大家了解2017年版《目录》与2015年版《目录》的具体修改情况,我们精心整理了如下涉及增减和修改的所有条目,供相关公司和投资机构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参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声明: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您于本所的日常联系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通商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伙人简介:沈军 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主要业务领域:资本市场、兼并收购和私募融资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下载文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中药材种植、养殖
  7.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9.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 &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最佳浏览模式:分辨率
网站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南通市环保局环评中介机构超市
→资料下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石墨勘查、开采
5. 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 城市人口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 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23.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八、金融业
24.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5.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6.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
27.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29.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十一、教育
3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2.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3. 学前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4.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6.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7.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38.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 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 象牙雕刻
12. 虎骨加工
13. 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 空中交通管制
16.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 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 社会调查
19. 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 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4.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新闻机构
26.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 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 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二、其他行业
34.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 色情业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8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