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交社保,劳动合同法有超时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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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权获得解除补偿
待遇涉及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的形式,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此时,若劳动者单方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若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劳动者亦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诉刘某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
刘某为农业户口,2012年2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车间流水线的操作员。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半年后,甲公司始终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多次就此提出要求,公司均以正在办理中、人事专员休假等为由进行托辞,却始终未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12年9月,刘某以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公司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刘某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某的申请请求。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请法院要求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甲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甲公司应当按照刘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可以确认的事实为甲公司拒绝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本案中刘某以甲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甲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2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如何
里解。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社会保险的计算
示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为困难,同时还涉及要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保账户的
FF户或转移、缴费基数的核算等具体操作,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基数是变动
且滞后的,因此,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缴费险种齐全的。隋
兄下,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基本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仅以
敷费基数不足或部分月份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则不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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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拒给职工缴社保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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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日,阿德在某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阿德购买社会保险。日,阿德以其入职公司七年半,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当天签字批准,双方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年9月17日,阿德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费补偿以及事实合同经济补偿金。同年11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公司应按当地历年(2006年~2013年)缴纳基数的比例(19.5%),返还阿德垫付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2819元。公司不服,以其未与阿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阿德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实际为原告提供劳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其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应按相关规定对被告予以补偿。(汪次安罗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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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8年4月入职某单位工作,某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
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8年4月入职某单位工作,某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14年12月底,某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2月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2015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社会统筹部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劳动仲裁以请求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起诉。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于日入职某单位从事管理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14年12月底,某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2月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2015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李某在某单位工作期间,某单位应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缴纳社会统筹部分、按8%缴纳个人部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以当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社会统筹部分、按2%缴纳个人部分。其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为:2008年5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328.45元;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2415.16元;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2777.47元;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3016.72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3294.43元;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3592.79元;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3777.26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为2037.23元;以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共计为21239.51元。
李某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为:2008年的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为1214.56元;2009年的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为1948.8元;2010年的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为2516.72元;2011年的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为2790.72元;2012年的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为2932.92元;2013年的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为3131.52元;2014年的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为3372.96元;以上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共计为17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2008年4月至2014年12月养老、医疗保险赔偿,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现某单位未给李某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李某自行缴纳,其中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应由某单位承担,即某单位应支付李某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21239.51元;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部分17908元。对某单位辩称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认为,李某在某单位工作期间,该违法行为一直存在,时效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李某诉求并未超出仲裁时效,故,对某用人单位这一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某入职时工资为每月1200元,某用人单位已支付一倍工资,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为132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李某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21239.51元、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部分17908元;二、某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
一审宣判后,某单位不服提出上诉,诉称:李某于2008年4月入职,其请求支付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养老、医疗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一审判决某单位支付李某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及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部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某辩称,本人于2008年4月入职,某单位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底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单位未给本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本人只能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单位的违法行为一直存在,是连续不间断的侵权行为,某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即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李某要求某单位赔偿2008年4月至2014年12月养老、医疗保险统筹部分是否超过一年仲裁申请期限。因某单位与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单位一直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由于该违法行为一直持续性存在,故仲裁时效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2014年12月底某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于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期限。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提示
1、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院依法判决某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体现对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制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一,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资&的含义应依法进行界定,而不能随意进行解释。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该条明文规定了&工资&为劳动报酬。劳动法亦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为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过以下规定可以看出,&工资&在劳动法领域,是法律和规章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第二,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资&的含义应作字面解释。法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的方式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多支付一倍工资,系用&工资&方式进行惩罚的,之所以选择用工资方式进行惩罚,而没有选择用&惩罚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意在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不应在&工资&含义之外另行进行其他任何背离&工资&含义的解释。第三,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资&的含义的解释应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目的,进行其他解释都不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对法律明确规定&工资&惩罚方式没有到位。工资是典型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是一致的。所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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