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很长的企业税收筹划案例例,字数很多的那种

当前位置: >>
2016年3月课程考试《企业税收筹划》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答案
需要进一步交流,请关注头像联系《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共两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 ” , 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字数无特别要求,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 案例分析 1: 张某(系中国公民)为某单位技术职工,2011 年 9 月份从本单位或得应税工资收入为 7000 元。另外,其通过兼职从某一企业取得
5000 元的劳务报酬所得。在本月,张先生决定通过 当地的政府慈善机构向某受灾地区捐赠 2000 元。 张先生有以下三种方案供其选择: 方案一:直接从其工资所得中拿出 2000 元进行捐赠; 方案二:直接从其兼职的劳务所得中拿出 2000 元进行捐赠; 方案三:分别从工资所得和劳务所得中各拿出 1000 元进行捐赠。 问:以上三种方案哪种较好?为什么? 案例分析 2: 甲公司是一家日化品生产企业, 日霜和美白精华素一直是该公司的主打产品, 市场销售良好。 为了促销其他的化妆品和护肤品,进一步打开市场,该公司在春节期间,拟推出一套系列产 品,包括彩妆唇膏两个(单价 70 元,计 140 元) ;亮甲一支(单价 50 元) ;眉彩一支(单价 90 元) ; 天然植物洗发和护发膏各一支 (单价 28 元, 计 56 元) ; 洗面乳液一支 (单价 60 元) ; 日霜一支(单价 90 元) ;修护晚霜一支(单价 75 元) ;美白精华素一支(单价 280 元) 。产 品合计为 140+50+90+56+60+90+75+280=841 元; 该公司包装成套后按 860 元销售(礼包单价为 19 元) 。此系列预计可销售 1 万套。 要求: 1.请分析该企业的这一促销措施应缴的消费税。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以上的成套销售方法存在什么问题。 3.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如何避免该问题的出现。
2016 年 3 月课程考试《企业税收筹划》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及答 案 (共两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 写作模板(单题式)”,范文...2015年9月课程考试《企业税收筹划B》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案_远程、网络教育_成人教育_教育专区。2015年9月课程考试《企业税收筹划B》论文(案例)考核课程...2015年3月课程考试《通用财务软件》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实验报告内容实验报告内容要包括实验结果截屏(可以使用截图软件或者点击 Prt...2017年9月课程考试《企业税收筹划》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案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企业税收筹...2017年3月课程考试《通用财务软件》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_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通用财务软件》考试二 考试要求:学生安装软件,并按照所给案例资料新建账...2015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答案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2015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东财2016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标准答案)_远程、网络教育_成人教育_教育专区。《国际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2015年9月课程考试《企业税收策划B》论文(案例1)考核课程题目发布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2015年9月课程考试《企业税收策划B》论文(案例1)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社会保障概论B》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谋学网
《社会保障概论》论文题目 (共五个题目...2017年3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_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司法文书》写作题目(三道题目各自内容独立, 需要考生根据提供的题目分别写...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opyright &copyright 。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税收筹划案例分析》_优秀范文十篇
范文一: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 个月。2010 年4 月,其销项税额为2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66万元。2010 年5 月,其销项税额为200 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200 万元。企业欲在2010年4 月或5 月购买一台价值为2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 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2010年5月购进设备;方案二,2010年4月购进设备。分析:从两个方案各交纳的增值税情况看,哪个方案节税?【分析】某集团公司建筑工程设备公司,每年机械设备销售收入约为4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20万元。该公司还设有机械设备设计院,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 5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2个联营公司:建安公司和运输公司。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万元。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1071(万元);应缴增值税税金为:1(万元)。作为税务筹划师,请根据该公司情况制定筹划方案,并分析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案有两种:(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请结合税收筹划相关知识分析这两种方式下内资企业的税负情况并帮助其进行决策。【分析】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4%)=6.6(万元)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某企业厂区外有一块30000平米的空地没有利用,由于该地在厂区后面远离街道、位置不好,目前的商业开发价值不大,所以一直闲置,现在主要是职工及家属以及周边的居民将其作为休闲娱乐之用。据了解该地区的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5元/平米,企业需为该地块一年负担的城镇十地使用税为3000元,有没有办法免缴该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析】某装饰装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各种装饰装修材料,义有自己的装修队,提供装修劳务,装修材料的销售和装修劳务的提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该公司2011年12月销售装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餐厅,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本月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共计12万元。请税务筹划师按照未分别核算和分别核算两个角度分析该企业则应纳税款:【分析】某作家获得20000元的稿酬,欲拿出其中的5000元进行捐赠。捐赠方案如下:
方案一,将4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将1000元直接捐给受灾者个人方案二,若5000元捐赠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或红十字事业。分析:哪种捐赠方式可以节税? 稿酬的适用税率14%。【分析】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同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 000元,已提折旧80 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20 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对下面的方案,从所得税前净收益角度看,哪个方案更好。方案一,企业拟以301000元出售。方案二,企业拟以299000元出售。 【分析】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以及对缴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是否有关等问题。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方案一:301600元出售。方案二:299000元出售。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方案一: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应纳增值税= 301600÷(1+4%)×4%/2=5800(元)应纳城建税=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4(元)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000)--406-174=45220(元)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累计折旧 100000贷: 固定资产 300000(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借: 银行存款 301600贷: 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3)支付清理费用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贷: 银行存款 50000(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 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0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借: 固定资产清理 45220贷: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方案二: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000)-(元)(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累计折旧 100000贷: 固定资产 300000(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借: 银行存款 299000贷: 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3)支付清理费用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贷: 银行存款 50000(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借: 固定资产清理 49000贷: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9000通过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售价低于方案一,但其实现的所得税前净收益(49000)却高于方案一(45220),也就是说售价高的并没有产生更多的收益,所以出售固定资产时就需计算确认何种售价产生的收益最大。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分析】二、优惠方式选择的策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俗称老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样老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在“免税”、“先征后返”以及“免、抵、退”等三种优惠政策之中作出选择,从而为该类企业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余地。老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选择优惠政策?正如前文在一般企业讨论出口问题时提到的,也需要把企业适用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在本企业能够实现的增值税金额以及出口货物生产过程中购入国产原材料所能取得的进项税金的数量等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虑。(一)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相等时在“免税”办法下,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下,其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综合考虑一下本企业环节所实现的税金以及办税成本的大小,在三种优惠政策之中作出选择。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不符合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应优先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优惠办法。“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体现,从宏观效果来看,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办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别,如果要在两者间进行再选择,就需从短期效益着手进行分析。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大于纳税额)。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占用。(二)当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需要考虑三种情况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三种办法都对其利润没有影响。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例如:某1991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99年一季度出口乙产品销售收入为4 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乙产品的退税税率为5%,征税税率为13%(本例中出口销售收入指出口离岸价格,下同)。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但企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400万元×13%-2 0万元);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20万元(400万元×5%);那么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增值税额为12万元(32万元-20万元)。若企业选择“免、抵、退”办法时: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32万元[400万元×(13%-5%)];当期应纳税额为12万元(32万元-20万元)。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办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免税”办法比较有利。(三)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有利。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99年一季度出口丙产品销售收入为4 00万元,进项税额为4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丙产品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方案一是选择“免税”方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4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税。方案二是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为24万元(40 0万元×17%-44万元);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60万元(400万元×1 5%),那么出口企业实缴纳增值税额为负的36万元(24万元-60万元)。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还得到36万元退税,利润增加。方案三是选择“免、抵、退”办法时: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8万元[400万元×(17%一15%)];应纳税额为负的36万元(8万元-44万元);出口企业应退税额为60万元(400万元×15%)。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即100%,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36万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即36万元,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36万元,增加了利润。个体工商户小张,2007年预计全年的营业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 0万元。200 7年11月,小张偶然获得1 0万元体彩奖金,马上通过在场的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希望工程捐赠了3万元。假定小张2007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一(元)。小张获得的偶然所得共l 0万元,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1 00 000×3 0%=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 00 000—30 000)×20%=14 000(元),因此小张这两项收入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 750+1 4 000=59 750(元)。请税务筹划师给小张策划出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分析】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装潢。2011年8月,甲公司承包的一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哪种税种比较节税呢?如果工程的总收入为150万元,缴纳哪种税种比较节税呢?【分析】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2010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0000瓶粮食白酒,单价160元/瓶(1斤装);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120元/瓶(1斤装);销售800套套装酒,单价4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粮食白酒单位税额0.5元/斤。上述单位均为不含增值税的单价。企业采用两种销售方案:方案一,三类酒单独核算;方案二,企业当月除正常销售10000瓶一斤装粮食白酒和8000瓶一斤装药酒外,将套装酒分拆销售。分析:该酒厂的选择哪种方案?【分析】某商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成本为60元。该商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采用以下方式促销(均为含税价):(1)商品7折销售。(2)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三种促销方法的优劣。【分析】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1、将商品以7折销售;2、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3、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则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分析:(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企业所得税: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应缴所得税: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增值税: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 × 17%-18÷(1+17%)×17%=1.74(元);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30÷(1+17%)-60÷(1+17%)-18÷(1+17%)]×33%=14.67(元)税后利润:11.3-14.67=-3.37元(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税后净利润:-3.31-11.28=-14.59元。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3.2.2.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他人代销: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当天;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筹划方式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利于本企业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选择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选择委托代销方式案例3-8(P101)案例3-9(P103)案例3-8经销方式的税收筹划勃兴啤酒厂是辽西地区纳税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主要生产葫芦岛牌啤酒,年产量3万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初,为扩大啤酒销售量,在本地区设立了5个啤酒经销处。按经销协议,经销处自行提货,自行与购买用户结算货款,实行自负盈亏,经销处应自备办公场所、库房、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等,所需费用及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费用从啤酒厂给付的销售费用中自行支配。经销处为啤酒厂的内设销售部门,所销售的啤酒在出厂时已经计税,经销处不存在税收负担。啤酒厂按销售数量付给经销处销售费用:经销处每年必须销售该厂啤酒2000吨以上,每箱啤酒按1元提取费用;当销售量超过3000吨时,超过部分每箱再增提0.5元费用。经销处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统一确定的销售价(每箱29元)。经销处首次提货(以20吨为限)可暂欠货款,但以后每次提货都要把上一次所欠货款付清。2000
范文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及“非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的事先谋划和对策。从上述概念可知,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收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是聘请税务顾问代理;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因此,任何一家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合理节税或避税,从而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净利。反之,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会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以下结合本人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若进行税收筹划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案例二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案例三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若进行税收筹划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结论从上面几个案例可知。企业要想合理节税和避税。公司的税收筹划人员,一定要熟知新旧税法及相关性法律,全面掌握税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还掌握税收筹划的各种基本技术和熟悉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企业或公司实现纳税最少的目标。(作者单位: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
范文三: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企业税收筹划涉及多方面因素。文章就工作中遇到的关于混合销售涉及技术开发和设立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涉税案例进行分析并重新筹划,以冀为企业合法纳税提供借鉴。案例一2005年我们接触到这样一个企业,该企业属转制科研型企业,主要从事科研任务,同时也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近几年产品销售收入已经占全部收入的90%以上,2004年该企业实现产品业务收入3亿多,技术收入2000多万元,技术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7%。该企业的下属非独立核算机构自动化研究所开发出了一项专有技术“槽控箱计算机控制系统”,该部门在受托开发该项技术的同时还销售作为该项技术载体的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由于会计核算上没有对技术收入和设备分别核算,签订的合同也仅仅是一个总金额合同,企业财务部门按一定比例对技术和设备进行了划分,分别按技术转让收入和销售产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增值税。但是在2005年税务部门的检查中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要求全部补交增值税,企业一次补交了几年的税款600多万元,企业觉得很不理解。向我们进行了咨询,经过我们的了解认为,该企业下属机构自动化研究所对外受托开发销售“槽控箱计算机控制系统”应界定为混合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税务部门的处理是对的。但是如果能在事前进行合理筹划,该项技术开发收入是完全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并且可以享受免交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分析:1.税法关于混合销售涉税行为的界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该企业虽然主要工作是科研任务,但因近几年科研产品生产、销售收入已经占到总收入的90%以上,自动化研究所对外开发的专有技术“槽控箱计算机控制系统”是与该技术载体的槽控箱设备一同销售的,虽然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属于非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2.该单位技术合同的签订以及核算存在的问题(1)合同签订不明确过于笼统,无法区分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合同金额;(2)没有到相关的省级主管科技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也没有到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没有按实际发生额分别核算技术开发成本和控制设备的生产成本,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3.没有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技术收入免交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建议:1.规范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将受托开发合同拆分为两个合同,分别签订受托技术开发合同和设备购销合同根据财税字【号《关于贯彻落实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指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征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根据上述政策我们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就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设备购销两个合同,从形式到实质都符合税收政策,同时便于财务分别核算。2.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对技术开发和设备购销进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也就意味着能准确地核算各自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需要区分各自耗用的材料、人工等成本,分别按技术收入和销售产品收入核算。3.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申请享受技术收入免交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同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需通过一定的认定程序的认定,这是该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对从事科研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省级科技主管机关将自动化研究所签定的合同界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载体(或称为样机)缴纳增值税,技术收入直接申请免交营业税。国科发政[2000]6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4.该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字[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根据上述文件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案例二我们还接触了一个这样的企业,该企业从事调味品的生产、加工业务,在全国各省都设立了办事处负责当地的市场销售、配货及货款的回收工作。由于商品品种的特殊性,产品大部分是通过商场、超市、副食品零售店等终端市场销售,各办事处配送货物的数量、频率比较大;于是驻各地办事处分别在当地租赁了仓库存放货物,便于配送货物。由于各地的办事处不独立核算仅负责管理,为了避免各地办事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企业的财务部门对该业务进行了业务筹划。其筹划如下:由厂方直接对用户开票,各地办事处负责催收货款,将收回的货款全部存在当地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月末将货款采用现金或现金汇票的形式交回厂财务,厂财务科直接开发票给商场、超市等终端市场。刚开始觉得运行效果很不错,可是最近各地陆续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稽查,认定办事处属于异地销售货物,所以在当地补交了增值税、滞纳金,并受到了罚款处理,业务受到很大的影响。企业认为他们的办事处不独立核算,前期税收筹划及业务运作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不应该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为什么又多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呢?情况分析:1.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涉税行为的规定根据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由于该企业货款结算是采用办事处负责回收货款,直接将货款存在各办事处在当地银行的账户上,办事处回收货款以后集中交回厂里。并且办事处在当地租有仓库,而且还负责配货,虽然有了财务部门直接对各个零售商开具发票,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销售。所以当地税务部门认定其办事处属于异地销售货物并向其征收增值税是合理的。2.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2002年9月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可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由于该企业采取的是办事处负责催收货款,并将收回的货款全部存在当地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月末再将货款采用现金或现金汇票的形式交回厂财务。这样筹划是不符合税法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的。合理建议:1.明确办事处涉税行为的性质并区分纳税地点2002年9月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地点明确如下: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2.由总公司与总公司当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国税发[号讲明了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可以设立存放货物,但如果发生有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据发票或收取货款的行为需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不能采取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但如果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采用由总公司与总公司当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公司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这样各地办事处取得的收入就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了。以上两个案例经过我们的分析解释,企业明白了他们原来筹划的误区所在,接受了我们的建议,进行了重新筹划,在后来的纳税行为中也切实达到了守法节税的目的。所以税收筹划是需要全方面地研究理解税收政策以后,才能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也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税收筹划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它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有利于税法的完善,提高税法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依法征税,改善纳税环境。因此,它是法制社会下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的最佳选择。作者单位:河南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范文四: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税收筹划(选修)案例分析题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答: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17×20×5%=17(万元)。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1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答: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3、某商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销售面粉面粉又兼营餐饮,本月从粮油公司购买的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当月将面粉的8%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20%用于加工制作面食,取得营业收入45万元。请问,是否对面粉进行分开核算?答:(1) 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面条、馒头属于免税项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13×(45/90+45)=4.18万元(2) 若正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3×20%=2.6万元由此可见,若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4、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答: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 28(元)。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4、华兴造船厂年平均税前利润为1000000元(已扣除折旧),新购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该厂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计提折旧。请问:(1)当该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如果该企业前两年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答:[分析思路]第一种情况:假定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1. 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12000(元)每年折旧额=(00)÷5=77600(元)2. 双倍余额递减法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如下表所示: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年份第1年 折旧率 40% 年折旧额 0000×40%) 账面净值 240000第2年 40% 9×40%)5×40%)3×50%)3×50%) 144000 第3年 40% 86400 第4年 40% 49200 第5年40% 12000表中第四年、第五年折旧额=(第三年末固定资产净值86400-预计净残值12000)÷2=37200(元)3. 年数总和法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如下表所示:年数总和法
单位:元年份第1年 折旧率 5/15 年折旧额 8000×5/15)8000×4/15)7×3/15)5×2/15)2×1/15) 账面净值 270667 第2年 4/15 167200 第3年 3/15 89600 第4年 2/15 37867 第5年1/15 12000假设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0000元,那么就有: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前利润=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税前利润(1000000元)+平均年限折旧额(77600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如下表所示:平均年限法年份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0 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250000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600 333 948267 第2年
0000 第3年
77600 第4年
262933.35000000 25 1250000 合计 0
0 388000从表中可知,不同折旧方法对不同年份的应纳税额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250000元、229400元、元。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企业应纳税额最少。其原理在于:在平均年限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年数总和法的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从而使前期利润相对减少,而后期利润相对增加。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基本相似,只是折旧额的递减速度快于年数总和法,有加速折旧的特征,而且最后两年无论有多少都采取平均方式计入成本。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折旧法。
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处于减免税期如果企业前两年免税,从第三年起开始征收25%的所得税,则其折旧方法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与前面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免税时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表
单位:元平均年限法年份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1000001000001000001000001000005000000 额 — 双倍 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917600 — 267 — 第2年 77600 —
467 974133 — 1000000 第3年
769400 合计000 200 388000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头两年免税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反而未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应,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应纳税额比其他两种方法都要少。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因为在免税、减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将对企业产生以下几个不利影响:第一,对经营者有利有弊。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分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第二,对所有者有弊无利。如果说加速折旧对经营者有利有弊的话,而对所有者来说则是无利可言。首先,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减少了所有者应得的利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次,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作为企业所有者,一般都希望企业在近期获得较高的利润,以尽快收回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偿,但企业却不能将提取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而是要留在企业直至投资期满。企业的加速折旧方法将所有者收益递延,势必延长所有者的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是不希望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纳税人在前期享受税收优惠,优化纳税的折旧选择顺序应该是: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6、周某在一段时期内为A企业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周某劳务报酬。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分析要求:周某应如何安排,尽量降低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答:[分析思路]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当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本例中,周某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之后,周某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20%=48000(元)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如果周某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20%)×20%=800(元)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4800(元)由此可见,周某若按月纳税,可节约纳税4800元。7、万达商业集团2013年度实现的企业会计利 润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 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及美誉度,决定向社会捐赠 6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捐赠总额 不变时,有下列几种捐赠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将600万元现金直接捐赠给本地新 录取的600名家庭贫困的大学生。方案二:将60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 大学用于补贴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方案三:将600万元在2008年和2009年分两次平均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大学用于补贴家庭 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企业应选择哪一方案?答:根据税法的规定,方案一由于是直接捐赠,捐赠额 600万元在税前不能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25%=1150(万元)方案二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在 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 额的计算如下: ?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元) ? 在本方案中,捐赠的600万元大于按比例计算的480 万元的扣除限额,超出限额的1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25%=1030(万元)方案三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 行的,在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 元) 在本方案中,当年捐赠的300万元小于按比 例计算的480万元的扣除限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 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假设2009年情况与2008年相同,则2009年 捐赠的300万元也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额通过以上三个方案的比较,显然方案三更好一些, 因为这样操作既符合税法规定,使企业纳税最少,又达到 了捐赠的目的,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8、某大学教授研究应用经济学,经常受邀到全国各地讲学,2008年湖北一家公司和深圳另一家公司同时邀请他前往授课,讲课时间为6天,但是时间重叠了。湖北公司提出给该教授课酬为5.5万元,交通等费用自理;深圳公司只支付5万元,但是负责支付该教授来深圳授课的全部费用,按照该教授到深圳讲课的惯例,他的费用大概为5000元。但是,由于授课时间重叠,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帮助该教授决策应该到何地讲学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后收入?答:劳务收入按次征收并适用于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把该教授的费用计入其授课报酬之中,必然会虚增其净收入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档次多纳税。接受湖北授课净收入=55000-[55000×(1-20%)×30%-=38800(元) 接受深圳授课净收入=50000-[50000×(1-20%)×30%-(元)按照税后收入最大化原则,该教授应该接受深圳授课邀请。
范文五:税收筹划案例分析_四_!!营业税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是降低适用税率!减少计税依据和推迟税款缴纳法降低适用税率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单纯#因而节税余地相对较小#而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营业额的弹性较大#因而节税的余地也较大#因此营业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应当放在营业额的筹划上通过各种方法减少计税依据以减轻税收负担迟收入的确认以实现相对节税三!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司!舞厅艺个中餐厅和一个西餐厅以及一个杂技和民间艺术表现厅#预计歌舞厅游乐活动月营业额为%&餐厅和一个西餐厅月营业额为&万元!杂技和民间艺术表现厅月营业额为!专题额为!额为!,#万元应纳税额!!$$#%&%!*万元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万元元#而对于展览馆来说显然除了上述方法外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比较单纯在案例二中应纳税额!&)#!!,万元费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这样营业到半年后缴纳若分别缴费’%!$###元&)###元&%&##(具的发票金额也是!,#万元
范文六: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试题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试题甲、乙、丙三家公司拟合作成立A公司,共同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其中甲方是广州一家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唯一能提供的是72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求分得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卖给企业的老员工。乙公司是一家国内有名的民营企业,在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负责投资2000万美金,建成可得该项目剩余部分面积。丙公司负责立项、办证等手续,收取120万开发管理费用。乙公司自行做了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对该项目的税费负担预计如下:一、根据公司章程预计应交税情况公司拟定章程规定甲方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本合作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分期投入资金,丙公司负责两个月内办好本合作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甲、丙方不承担合作公司的亏损风险。其中涉及到的税费如下:1、甲公司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公司,应就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交税,税率为5%2、乙公司转让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甲公司时要按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3、甲公司和员工签订转让合同时要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4、以上营业税都要同时按营业税额的7%和3%分别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甲公司应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该项目开盘时该住宅的市价是每平方米7000元甲公司收到3000平方米的房子时应缴营业税10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5万元;甲公司再把房子转让给员工时(假设公司以成本价转让)不需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印花税1.05万元;甲公司还需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同时应缴纳营业税10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5万元.丙公司在取得管理费时应缴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6万元二、销售房屋时税收情况按预定计划该项目可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是76088平方米,其中住宅41392平方米,共364套,商业用房10710平方米,写字楼11204平方米,地下一、二层商场10546平方米。把3000平方米的住宅分给甲公司后,A公司可销售面积是70852平方米,由于房地产市场前景非常乐观,预计普通住宅的估计均价是7000元(其中含1000元的基本装修费用,但公司希望该价格能够再提高一点,具体有多少提价空间,除需看市场供求外,还需进行税收方面的测算)、商业楼是10000元、写字楼是9000元、地下商场是8000元,应交税情况如下:以7000元的均价计算,普通住宅应交营业税是1343.7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34.37万元,印花税8.06万元;商业楼应交营业税535.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3.55万元,印花税3.21万元;写字搂应交营业税504.1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42万元,印花税3.02万元;地下商场应交营业税421.8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2.18万元,印花税2.53万元。共实现销售收入56104.8万元,应交营业税2805.2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0.52万元、印花税16.83万元。三、小区入住时的税收情况普通住宅交房时要向每户业主收取煤气初装费3500元、水电运转费400元、对讲防盗门安装费1250元,公共设备维修基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公司共有364套普通住宅,应缴纳营业税14.8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8万元。以上代收款是公司为了方便业主,暂时代其他服务商收取的,最终全部支付给各个服务商,公司从中没有获得利润,却要为此支付税费,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但如果不做,业主为了交钱四处奔波又会对开发商怨声载道,所以很多开发商为了维护公司形象,硬是啃下这块“鸡肋”。四、项目完工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公司的建设项目建成并销售完后应清缴土地增值税。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见下表:A公司可销售面积有70852平方米,共实现销售收入56104.8万元。因为乙公司有大量资金,该项目借款较少,所以在计算扣除费用时选择开发费用按开发成本的10%扣除。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增值额=收入—〔地价+成本+(地价+成本)*10%+(地价+成本)*20%+税费合计=17888.62万元增值率=16.18=47%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5366.59万元五、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测算,当年公司损益表如下:调整项目包括:1、业务招待费330万元;2、公益救济性捐赠2000万元;3、广告宣传费8000万元;4、该项目筹备期和前期建设期大量投入资金没有收获,所以企业一直属于亏损状态,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元。【问题】:该项目涉及的税种多,税费总额大。如何筹划才可以做到尽量少缴税,使各合作公司利益最大化呢?
范文七:税收筹划案例分析_三_!#$管理与控制(税收筹划)!委托加工方式仍然是合算的在案例一中!假如华光烟草公司自行加工烟丝!需支付相关费用!案例一加工!需支付加工费也为!#元$该批烟丝加工后直接出售!售价这两种方法哪一种更为有利’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不考虑消费税的问题!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的成本是一样的!相应地!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一样们把消费税考虑进去!情况就不同了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品!应当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价格费&#%$%消费税税率&若华光公司自行加工后出售!则应纳消费税为$!$*’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自行加工该批烟丝的毛利为$毛利!&’’%$’’%$&’%$*’!$&’万元若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则应纳消费税为$组成计税价格$.’万元#若委托某单位加工烟丝!需支付加工费$&’万元!人公司对外销售!这样代扣代缴消费税共计%&以上两个案例中!委托方在收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万元应纳税额!&&$)/$’的!应当作为自行加工计算缴纳消两者毛利相同费税%承例一&假如华光烟草公司最终销售额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肤护发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分别销外购烟叶卷烟后含增值税&为*!($+元先看自行加工自行加工成卷烟后出售!则应%,+元&以及化妆工具一套%)+化妆工具不纳消费税应纳税额向税务顾问余某咨询!!**$$$$$元费税税收负担!每个礼包可以节省消费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自行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0元中国审计
范文八: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理财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赵翠英窗口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及“非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的事先谋划和对策。从上述概念可知,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收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是聘请税务顾问代理;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因此,任何一家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合理节税或避税,从而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净利。反之,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会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以下结合本人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50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理和操作技能,企业应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识别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目标、指标、方案、编制运行程序,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识别并获取适用本企业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定期检查遵循情况。2.大力推行环保型生产工艺。对于那些资源消耗较大、污染严重、环境成本较高的必需品的生产项目,除加强企业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外,最重要的是淘汰那些落后的技术工艺而采用环保型的生产工艺。3.控制环境治理成本。这是环境成本控制的关键部分,包括环保设施运转、环境项目运行、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和环保事务的管理。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废水、废渣等,如果处理得当,气、可降低企业成本,增加效率;反之,则会提高处理成本。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1)“变废为宝”。从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中寻找效益,达到综合整治。这种变废为宝的做法,不但治理了污染,而且增加了效益。(2)“以废治废”,即利用不同企业产生污染物的不同性质达到以废治废的效果。(3)通过环境区域治理规划,采用集中排污治理的方式来降低区域内各个企业的环境成本支出。这种集中排污治理方法对于小企业密集的区域较为适合。4.强化政府的引导职能和协调职能。尽管传统的市场经济模式长期奉行政府职能弱化,对经济放任自流,但其走过的路也并非一帆风顺,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也出现过诸如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只是当污染积聚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治理,即“末端治理过程”,因此,必须强化政府引导协调功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健康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应充分突出财税、金融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最大限度地消耗高耗能企业和垄断性企业追求高额利润,抢占廉价资源的掠夺性现象,从而有效地引导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利于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西安比特思维软件有限公司)AUDITINGANDFINANCE35理财窗口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中对4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案例二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万元(5000×17%-5000×40%×17%)。工资余额8000万元。若进行税收筹划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务取得的1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000×17%-4000×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40×17%)。增,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结论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从上面几个案例可知。企业要想合理节税和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避税。公司的税收筹划人员,一定要熟知新旧税法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000×及相关性法律,全面掌握税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还33%+22000×25%)。掌握税收筹划的各种基本技术和熟悉税收筹划的若进行税收筹划基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企业或公司实现如果2007年末将8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纳税最少的目标。(作者单位: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付完毕,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000×33%+30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案例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定的定期减税、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588.23万元[7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911.77万元。若进行税收筹划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500万元。A公司100%H公司100%49%G公司51%I公司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36审计与理财2009.11
范文九: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二?税收筹划?许多212商企业除了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以外,经常还提供一些非应税劳务。这就涉凝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业务问题。到底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与货物一并缴纳增值税合算还是作为兼萤业务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合算,这就需要对实际税负进行分析比较。如果通过分析,发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高于营业税,则将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作为兼营业务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无疑是有利的;反之,若发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低于营业税,则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增值税更为有利。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二)余采蔡菊环【案例四】星光公司主要从事大型电子显示屏生产。同时利用现有售业务一起缴纳增值税合算。就此问题请教税务顾问余某。该企业销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力量为客户提供电子显示屏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安装和维修保养业务。2004年5月,实现设计费收入585000元。产品销售收入7020000元(含税),安装费收入2725000元,维修费收入468000元。作为一个以产品生产为主的企业。被税务部门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其所有收入全部作为混合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进项税额为408000元。该公司财务主管向税务顾问余某询问,如何才能降低其税收负担?售装饰装修材料毛利率约为10%左右。在这两个案例中,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问题。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这里所说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比如某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合同规定由企业代为运输,运输费单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既包括专门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也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超过50%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除从事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项目业务。比如工业企业除从事产品生产外还从事餐饮业。按照增值税法【案例五】华丰装饰装修材料超市2004年4月开业。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业务,同时又办有一个装修队.专门从事装饰装修业务。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面临一个问题.对于装修业务是作为兼营业务单独申报缴纳营业税还是与销独计算:比如施工企业承包某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在提供施工劳务时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材料。对于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雾麟翘翰疹■豳■鍪篓骥鬻l蘩震鬻鬃量控制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和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为:合计=680000+117000=797000元显然.就该企业而言,由于营业税的税负比增值税实际税负要的非应税劳务作为兼营业务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无疑是有利的。反之,若发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低于营业税.则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增值税更为有利。在案例四中,余某提出建议,如果无法作为兼营业务缴纳营业税,可将相关业务分立出去,作为营业羹鬻爨鬻;£羹戮鬻誊黼n。。骖l麓辘蒸l雾l薹黪黼辫鼙i疆嚣鬻黎低,因此对于设计、安装费收入作为兼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显然更合算。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为此,余某建议:星光公司与税务机关协商.将企业发生的不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这就涉及到通过企业分立来减轻流转税负担的问题。同样的方法也可以用来进行增值税的其他筹划。藜瓣攀‰麟爹l囊豢鬻麟在案例四中。星光公司从事电。子显示屏的设计、安装,如果每次都是和产品的销售连在一起,毫无疑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585000+7020000+2925000+468000)÷(1+17%)X17%=1598000元进项税额=408000元应纳税额=1598000—408000=1190000元但如果这些设计、安装业务并不是与产品销售连在一起,而是单独承揽的,则可以作为兼营业务,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增值税:销项税额=(7020000+468000)÷(1+17%)×17%=1088000元进项税额=408000元应纳税额=1088000—408000=680000元营业税:应纳税额=585000x5%+2925000x3%=29250+87750与产品销售连在一起的设计、安装业务,作为兼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与税务机关协商不成,而条件具备,可将设计与安装业务分立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在案例五中,华丰超市对于销售的装饰装修材料,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其销售毛利率平均为10%左右,则每销售100元商品,销项税额为17元,购进成本为90元.进项税额为15.3元,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7%『(17—15.3)÷1001。而装修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兼营业务,单独核算并缴纳营业税不仅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余某建议,对于装修业务。可以作为混合销售业务,不单独核算,一并缴纳增值税。在这两个案例中,都涉及到工商企业提供非应税劳务的税收问题.而税务顾问却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意见,其中关键的因素是税负。如果通过分析,发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高于营业税,则将提供蠛圆[案例六】前进造纸厂地处城郊,为一般纳税人.其所用原料主要是收购的废纸。为此,企业成立一个专门的废纸收购部门。从个人和从事废品收购的专业户手中收购废纸。对于个人和专业户销售给企业的废纸.由于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而企业税负较重。该厂就此请教税务顾问余某。余某建议,该厂应当将废纸收购部门分立出去,设立一个专门的废品回收公司.主要从事废纸收购,造纸厂再从废品回收公司收购废纸。这样做的好处是废品回收公司销售给造纸厂的废纸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纸厂可以确认进项税额,从而减轻造纸厂的税收负担。而废品回收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从个人收购的废品,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计提进项税额,而且可以采取先征后返政策,由有关部门返还已纳税款的70%,因此其实际税负并不很重,从而使整个企业集团税收负担大为减轻。瀛一co—FM=117000元
范文十:○●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税收筹划》教学案例一、增值税筹划案例案例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一、基本案情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二、分析点评(一)筹划分析现以销售10 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 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17.09=145.3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63.68(元)企业的税后利润=8 000÷(1+17%)-7 000÷(1+17%)-600-63.68=191.02(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满价值10 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 000元(含税购进成本为1 4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1.增值税。公司销售10 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 000÷(1+17%)×17%-7 000÷(1+17%)×17%=435.90(元)赠送2 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 000÷(1+17%)×17%-1 400÷(1+17%)×17 %=87.18(元)合计应纳增值税为:435.90+87.18=523.08(元)2.个人所得税。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代缴。因此海岛商业(集团)公司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2 000÷(1—20%)× 20%=500(元)3.企业所得税。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 000-7 000)÷(1+17%)-600]×25%=491.03(元)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 000-7 000)÷(1+17%)-1 400÷(1+17%)-500—600-491.03=-223.51(元)方案三:返还20 %的现金。与方案二同理,应缴纳相关税收为:增值税=[(10 000-7 000)÷(1+17%)]×17%=435.90(元)应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 000÷(1—20%)×20%=500(元)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 000—7 000)÷(1+17%)-600]×25%=491.03(元)企业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 000-7 000)÷(1+17%)-2 000-600-500-491.03=-1 026.93(元)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单位:元由上表可知,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方案一:企业通过销售10 0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91.02元的税后净利润。方案二:企业销售10 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 000元的货物,企业亏损223.51元。方案三:企业销售10 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 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1 026.93元。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目前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人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营销策略运用不当,也往往会给企业以后经营埋下祸患,这在企业的危机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让利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应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为代扣代缴,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的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方案三很少有人采用。三、附录在销售环节,涉及的税收法规较多,但是有关销售方式和销售激励问题的税收规定应该重点关注三方面的内容:(一)销售行为的具体解释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1.货物的具体范围。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2.销售货物行为。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3.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4.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5.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二)关于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中,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作出明确规定: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三)关于代缴个人所税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在其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同时在其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宝洁避税税收筹划案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