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保网上营业厅退休现在天津户口也转入天津。社保医保可否转到天津市,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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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卡10月起可取现&
稿件来源: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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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出台《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0月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哪些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有个人账户?
  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有两种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二是大病统筹模式,主要是部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和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在看病就医报销待遇上是完全一样的,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可以从社保卡取现。
  天津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标准是多少?
  目前,天津市职工医保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60元/月。
  参保人员每月能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多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参保人员如何提取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左上角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天津市任意银行网点及ATM机提取个人账户。如果个人账户不提取,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开户行提取个人账户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是跨地区或跨行提取,可能因不同银行的相关政策产生手续费用。
  提取个人账户是否必须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
  为保障参保人员账户资金安全,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态下,社保经办机构才能向账户注资。对于尚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的参保人员,请尽快持社保卡及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本人社保卡发卡银行在天津市的任意一家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
  如果社保卡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并补办,社保卡开户银行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即时制卡中心均可补办社保卡。
  退休后在外地居住的,个人账户资金能否划入到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为方便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取个人账户,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转入天津市的参保人员,其随同转入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本人是不能自行提取的。但对于在天津市未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全部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除可提取的注资部分以外,其余记账管理部分能否在就医时使用?
  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今年10月份以前的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个人账户取现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此之前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提取,但可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什么情况下能够一次性提取?
  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含今年10月份以前的历年个人账户)余额:一是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含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含历年个人账户)记账余额,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提取时限应不晚于次年6月份,所需材料和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包括死亡、出国定居、跨统筹转出职工医保关系等,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与个人结清。(廖晨霞 杨天顺 邓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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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天津市办理社保卡流程 天津市办理社保卡地点,天津市社保卡如何办理 必备条件及所需材料介绍? 据了解,天津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五种,而原有的医保卡只具备社会保险中的医保功能,并不支持养老保险的查询、就业优惠金的支付等其他功能。即将启用的社会保障卡具有凭证、记录、查询、金融等功能,不仅可以看病就医,还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优惠待遇、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今后,市民在办理社保卡后不需再办理医疗保险证,看病就医时只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即可,比医保卡更加“多能”和便捷。
  天津市社保卡办理应具备的条件
  外地在津参保人员且在受理系统公安信息查无此人者,开发区、单位在社保集体办理丢失需补卡人员,信息缺失的本地人员,外籍在津参保人员。除以上人员外一律回到居住、户籍或单位所在地街道进行受理。
  天津市社保卡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本人进行受理需携带身份证,补卡人员需同时携带银行挂失单,领卡人员需携带领取单。代理人员还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仅限亲属和同事)进行办理。办理卡需同时携带办卡人电子照片,领卡需携带办卡人领取单。
  天津市社保卡如何申领?
  一、提供证件
  申领时须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确认信息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申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并录入相关信息后,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经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并办理收费手续后,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基本信息要与公安局人口管理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有误后须由申领人到相关信息部门进行修改。
  三、领取卡片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制发工作。
  申领人凭《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四、开卡校验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查验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并对申领人社会保障卡信息进行校验,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办理领取手续。
  申领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服务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网点或银行自助终端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社会保障卡应到哪里去申领?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须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就近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打印申请表,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确定无误并交付工本费5元/张后45天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申领程序
  1.提供证件申领人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和复印件。
  2.确认信息工作人员审核申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有效证件并录入相关信息后,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经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签字并办理收费手续后,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
  3.领取卡片申领人凭《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4.开卡校验工作人员须查验领取人有效证件,并对申领人社会保障卡信息进行校验,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办理领取手续。
  “社保卡”办理地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天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市民,以及原医保卡损坏或丢失的市民,可以到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卡”,该卡的制发周期为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60日内。
  市民如需查询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具体地址和电话,可以拨打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12333或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www.tj.(点击“服务大厅”中的“公共服务查询”即可)。区县 中心名称 地 址 电 话 和平区 小白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和平区泰安道32号
体育馆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和平区成都道36号
南市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和平区保安街15号
劝业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和平区河北路35号
新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和平区同安道卫华里63号增1号
南营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贵阳路143号
河西区 尖山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红山里30号增1号
越秀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红波里8号
马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马场街平泉道东头
友谊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宾西路可园里40号
下瓦房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福建路50号
东海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泗水道1号
柳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曲江路4号
天塔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环湖南道3号
陈塘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怒江道3号
大营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苏州道96号
桃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广顺道与汕头路交口
挂甲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隆昌路与津河交口
梅江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西区珠江道97号
河东区 大王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九纬路8号
东新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万新村嵩山道与成荫路交口
中山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中山门新村北道26号
二号桥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毯路底商18号
唐口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劳动道嘉华4号楼底商
常州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常州里31号楼旁
春华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东区华龙道和平村大街11号
大直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直沽十号路25号
向阳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向阳楼广东山庄路14号
上杭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上杭路程林里54号楼前
鲁山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丽苑小区云丽北道3号楼
富民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海河东路滨河庭苑内
河北区 新开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小王庄大街席厂下坡
建昌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北区桥园里建设银行对面
王串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清水园小区
光复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胜利路盈月公寓3门201
鸿顺里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宿纬路8号院内
望海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金钟路62号楼联合办公
月牙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义江道36号
铁东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宜白路华宜理15号楼
宁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中纺前街办事处院内建
江都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河北区江都路28号增2号
南开区 学府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学湖里6号
水上公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迎水道社科院对面
兴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三马路昆裕里3号楼平房
广开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广开中街88号
向阳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向阳路向阳楼2号楼
嘉陵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通江路12号
王顶堤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林苑道36号
华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华苑小区华锦路莹华里社区服务中心2楼
万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西湖道兴泰西里2号楼底商
体育中心衔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凌庄子道6号
鼓楼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富力城24号楼底商
长虹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开区汶水路8号
红桥区 咸阳北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本溪路梦园后
三条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南运河北路御河湾小区旁办公楼
芥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红旗路34号增6号
铃铛阁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瑞兴里平房1号
西于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西于庄后大道办事处院内
丁字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号路风采里14楼底商
双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红桥区佳园里双环办事处院内
西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桥北大街三江里后街8号
邵公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邵公庄后街38号
塘沽区 新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新港永进路487号
三槐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新港秀荣街1号
解放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新华路1068号
新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营口道崇安里10号
向阳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兴圆里社区内
杭州道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庆道静安里2号
北塘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北塘中心大街64号
新河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杭州道珠江里社区内
胡家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胡家园街陈圈村塘于公路陈圈道口
大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苑景庄园内交通5队西侧
渤海石油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渤海石油新村东沽俱乐部
新城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新城镇镇人民政府内
汉沽区 汉沽区寨上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寨上花园西侧
汉沽区汉沽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汉沽区东横街8号
汉沽区河西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汉沽区河西街二经路
大港区 海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港油田幸福路中段海滨街道办事处东侧
迎宾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大港区振兴路16号
胜利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港区胜利街胜利里39号楼南侧综合办公楼
古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港区古林街道办事处院内
港西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港油田采油五厂南或鑫泰小区东
东丽区 张贵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东丽区招远路居委会2楼
丰年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津塘公路三号桥以东218号
天金钟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金钟街道大毕庄村东
万新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津滨大道天山南路口
无瑕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大无缝一号路
华明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华明新城华明街办事处院内
新立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津塘公路四号桥
军粮城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军粮城镇政府院内
津南区 咸水沽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津南区咸水沽镇建筑公司院内
葛沽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津南区葛沽镇政府院内
小站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津南区小站镇幸福小区
西青区 西营门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西青道外环线立交桥西500米
李七庄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津涞公路杨楼村村口100米
北辰区 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北辰区双发商业街128号
北辰区集贤里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集贤里街集贤路28号
北辰区普东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新宜白大道万达新城内
北辰区瑞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龙泉道与外环线交口
关于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的解答
  1.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障卡是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技术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标准,制作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并带有金融借记功能的复合卡。该卡具有凭证、记录、查询、金融等功能。不仅可以凭卡看病就医,还可以凭卡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各项优惠待遇、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劳动保障各项业务。
  2.参保人员何时开始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按照我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总体安排,日后停止受理职工医疗保险卡的申请工作。已制发的职工医疗保险卡继续使用。计划2010年开始分期分批组织换发社会保障卡。
  2009年社会保障卡申领对象主要指: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含城镇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未领取职工医疗保险卡人员;开发区或塘沽区曾经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领取职工医疗保险卡的人员;损坏、丢失职工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3.社会保障卡应到哪里去申领?
  答: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须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就近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打印申请表,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确定无误并交付工本费5元/张后45天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4.医保卡因丢失、损坏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本人凭有效证件到职工医疗保险卡的开户银行办理医保卡挂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凭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及有效证件受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本人如提出变更服务银行(如:原职工医疗保险卡的服务银行为A行,现申领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为B行),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发放单位即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开具《职工医疗保险卡清户通知单》,凭通知单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即A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卡的清户。
  5.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人员,损坏、丢失社会保障卡后到哪里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开发区、塘沽区以单位名义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损坏、丢失社会保障卡后,本人须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和平区西康路2号)办理补换业务。
  6.目前,“三区”内没有设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那么单位坐落在三区、且居住在三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到哪里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可以到其办理暂住证的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也可以直接到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和平区西康路2号)申领社会保障卡。
  7.外来务工人员在天津办理退休后回原籍的,到哪里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应由其原单位负责人到其单位所在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
  8.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领取了医疗保险卡的人员,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在必须办理社会保障卡吗?
  答:目前此类人员可以不办理社会保障卡。
  9. 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卡能由单位代办吗?
  答:目前,开发区、塘沽区未以单位名义为职工批量申领过社会保障卡的单位(包括新成立单位),应由用人单位到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和平区建设路18号)为职工集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10.办理社会保障卡后是否还需办理医疗保险证?
  答:不需再办理医疗保险证。
  11.目前,已领取医疗保险卡的职工从市内参保转入开发区或塘沽区参保,其医疗保险卡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目前,已领取医疗保险卡的职工从市内参保转入开发区或塘沽区参保的,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原制发的医保卡在换发社保卡前可继续使用。
  12.该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提供的是15位的身份证,申领之后做了身份证升位。那么他还用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吗?
  答:不需要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卡时系统已经自动为其升位为18 位。
  13.社会保障卡必须激活后才能使用吗?
  答:由于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行卡的金融功能,为了保障个人资金安全,需要到其选定的服务银行激活其金融功能。但在未办理金融功能激活的情况下不会影响持卡人看病就医。
  14.社会保障卡的激活是否在全国任何一家发卡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办理?
  答:目前,社会保障卡的激活只能在本市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15.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医疗保险卡中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如果原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与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相同,系统自动将医疗保险卡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卡内;如果原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与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不同,医疗保险卡账户中的资金无法自动转账到社会保障卡中,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发放单位即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开具《职工医疗保险卡清户通知单》,在确定社保卡能正常使用后,凭通知单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原职工医疗保险卡开户银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卡的清户。
  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前,职工从市内参保转入开发区或塘沽区参保,现同时具有医疗保险卡和社会保障卡两种卡的人员,其原医疗保险卡中个人账户余额处理方法同上。
  16.医疗保险卡卡面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卡面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对其有误信息进行修改(身份证信息有误到公安部门更改;参保信息有误到参保地的社保分中心更改),信息更改后,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然后持本人的有效证件及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方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17.社会保障卡办理过程中,在经办网点照相是否收取费用?
  答:不收取费用。
  18.社会保障卡在办理激活手续前发生丢失,银行可否为其办理挂失手续?
  答: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办理挂失即可(挂失后不能解挂)。
  19.持有一代身份证的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持有本市一代身份证的人员,因在公安部门系统中没有其彩色照片,但经本人同意,也可使用其一代身份证的照片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社会保障卡。
  20.如果有特殊情况(如老人年纪过大等),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社会保障卡,被委托人需持什么材料为其办理代办手续?
  答:社会保障卡最好由本人申领。如果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由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两者关系证明、委托人的数码照片盘为其办理申领手续。
  21.目前,开发区、塘沽区哪些单位仍可以为职工批量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手续?到哪办理?
  答:目前,开发区、塘沽区欲已单位名义为职工批量申领过社会保障卡的,可由用人单位到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和平区建设路18号)为职工集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22.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现处于失业状态、未在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能否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曾参加过我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未在参保状态下的人员,同样可以申办社会保障卡。
  23.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保卡后新招用人员,应到哪里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开发区、塘沽区单位批量申领社保卡后新招用人员,应持相关材料就近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应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书面说明原因,本人持相关材料及书面说明到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西康路2号)申领社会保障卡。
  24.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凡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没有暂住证的还应携带本人头像电子照片),就近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手续。
  25.哪些人可以到市级经办网点(西康路2号)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凡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社保卡的人,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均可到市级网点申请社保卡。
  26.什么是社会保障临时卡?
  答: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是一种没有金融功能、只能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的卡,该卡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网络结算,其有效期为45天。
  27.哪些人可以申领临时卡
  答:凡是已申请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由于其急需看病,在社会保障卡没有领到前,均可向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交纳5元押金,由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与临时卡的系统关联匹配后,即可领取临时卡。
社保卡地点
如何办理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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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首先需咨询大连医保部门是否可以进行异地年限累计,如可以,需在大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由大连医保部门出具《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函》,携带连续函至长春市医保局开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类型变更信息表》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后再持此两表格至异地医保局累计参保年限。转移医疗保险要向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相关资料,并到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保险转移的手续。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
  1、医疗保险转移手续,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2、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为规范医疗保险业务,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制定本业务规程。
一、登记变更 (一)单位参保须持机构批复文件或营业执照,到医保中心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缴费核查认定表,并按规定录入基础资料后报送医保中心。 (二)单位在报盘、报表时须携带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帐、工资基金手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单位如有退休(职)人员,须提供退休(职)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市本级单位保健对象,须提供市委组织部和卫生局的批件及复印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工伤人员,须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证件。 (三)市直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携带人员编制手册。 (四)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进行核定。 (五)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暂未核定缴费基数的,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0%做为缴费基数,待核定后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参保单位、人员等发生变化,必须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未按时变更的,责任自负。 (七)参保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在办理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审批机关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3、合并、分立双方的协议书及复印件。 4、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八)参保单位、人员情况发生变更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变更审核表。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登记表,并附有关部门批准聘用或调入的审批件及“劳动合同书”。 3、调出调入人员,单位须提供“拟调干部或工人审批表”及复印件,停薪留职、解除合同的人员在办理停保变更时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4、在职升学及参军人员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5、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和继承个人帐户资金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返还继承表”。 6、职工死亡,单位须提供死亡人员的ic卡、“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 7、出国定居人员,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九)参保人员调往统筹地区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员死亡,必须结清所有医药费用后单位方可将职工的ic卡和其它医疗保险有效证件一并收回上交医保中心,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继承及返还手续。 (十)退休人员死亡,单位未及时办理退保手续的,死亡后每月注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不予返还,并入统筹基金。如单位或家属有意拖延退保时间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除追回流失基金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法人、经办人及家属责任。
二、基金征缴 (一)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缴费,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费;大额救助按每年每人50元标准缴费;保健对象、二等乙实行定额缴费。 (二)参保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后至25日前。在同一年度内,参保单位、人员未发生变更的,按上月《长春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征缴通知单)的缴费金额缴纳,参保人员发生变更的按变更核定后的《征缴通知单》缴纳。 (三)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单位一次性代收,在缴纳1月份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财政全额拨款且代扣代缴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均由市财政代缴,若有超编人员,由参保单位向医保中心为其缴纳相关费用;财政全额拨款自发工资的参保单位,每月及时向医保中心缴纳个人应缴的费用;差额拨款、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按《征缴通知单》缴纳费用。 (五)欠缴或未足额缴费的下月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不得补缴。 (六)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须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医保中心设立的银行专户,缴费时间以《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为准。 (七)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须在本月28日前携带《征缴通知单》和《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到医保中心开据《基金征缴专用收据》,未按时开据《基金征缴专用收据》而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参保单位负责。 (八)单位缴费后,在做到帐处理的同时划入个人帐户资金,45岁以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或工资的4.5%划入。 (九)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的,累计缴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单位和职工或职工本人按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费用后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实行医疗保险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医药监督 (一)参保人就医时必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出示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册,凭卡挂号并领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然后就诊。诊断明确的必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诊断不明确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做进一步检查。就诊结束后,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保收费窗口划卡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特殊用药、特殊检查及治疗项目须经科主任医师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用药或检查。 (二)符合住院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凭门诊医师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起付线及自负比例部分的押金,押金额由定点医院确定。 (三)因定点医疗机构网络故障或停电而发生的门诊现金费用,须持该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病历本、复写处方以及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审核后冲减个人帐户资金。 (四)社会保障卡遗失,在申请补办期间发生的急诊医药费用,在领到新卡经确认审核后冲减个人帐户资金。 (五)参保人员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串换药品、虚报医疗待遇的,经医保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查实,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并扣押社会保障卡一个月,冲减个人帐户中50%的资金。 (六)伪造、解密、涂改社会保障卡,冒领套取社会保障卡现金的,将扣押社会保障卡一年,冲减个人帐户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地急诊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急诊发生3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医生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准予报销。 (八)参保人员遇有以下情况,须到医保中心办理零散报销手续。 1、已办理急诊登记并经核准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2、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有效期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3、经批准转诊、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4、其他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办理零散报销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1、门诊报销须持就诊医院的门诊小病志、复写处方、门诊有效票据及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2、住院报销须持就诊医院的住院费用明细单、病历 复印件、住院结算票据、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转外审批单。 待遇封锁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九)出差、探亲就医。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症需就诊或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5日内向本单位报告,由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须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时须提前5天与单位联系,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异地住院又需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回长春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当地专科医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或证明,报医保中心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返长后一个月内凭单位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十)转诊、转院就医。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的疾病或因限于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需转往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科主任提出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批,报医保中心备案,不备案者不按转院处理及结算。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由科主任提出意见,附省及省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审批,未经审批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不予承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原则上转往省级及省以上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一所,如确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附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报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时,本人须告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参保人员转外地诊断的,在获得明确诊断且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返长治疗。在外地治疗的费用由个人垫付,返长后一个月内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转出患者自转院审批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到拟转入医院就诊,超过10日的须到医保中心重新办理转出手续。 (十一)驻外人员就医。驻外地机构原则上应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如已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2月份由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下一年度的异地登记包干手续,其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按其单位全年缴费额除划转个人帐户外,剩余部分的人均值加上个人帐户应划入部分,年末由医保中心一次性划拨给参保单位包干使用,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如单位全体人员均在外地工作,在单位缴足全年费用后,年终由医保中心把全年缴费一次性返还给单位。     在外地居住必须满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必须向医保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长期居住的城市名称及城市级别。 2、在所居住的城市选定两所定点医院并提供医院的名称及等级。 3、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由医保中心代为保管,在居住地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年终一次性结清,跨年度的医疗费不予报销。每年12月份办理费用包干手续,单位持上述材料和长期居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年就医费用由单位持长期居外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所发生费用及相关资料,年终到医保中心审批报销。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同类人员住院治疗平均费用核定,持有关凭证报销。 (十二)患有特殊疾病,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艾滋病治疗,本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持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意见以及单位意见和本人申请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十三)享受公务员补贴的,当发生工伤时,必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和等级评定,再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公务员医疗补助。 (十四)享受公务员补贴的,可在预产期前三个月持夫妻双方户口到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审批手续。 (十五)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管理,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考评结果将与保证金返还挂钩。
四、费用结算 (一)经资格审查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有垫付一个月医药费用的资金能力。 (二)普通参保人医疗费支付标准。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处方或非处方药费、统筹基金支付中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使用高精尖检查、乙类药品个人承担部分,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需部分支付的检查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用,均由个人自付20%。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核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13%;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省及省以上综合医院、市(含省市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人分别承担15%、12%、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 (三)转诊异地住院诊疗起付标准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四)特殊疾病的支付标准。血液透析、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艾滋病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以一个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 (五)公务员补助支付标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起付标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 60%;3001元至5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5001元至8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8000元以上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人员,因工负伤治疗工伤部位的费用,女职工生育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女工生育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流产为200元,正常产为1500元,难产为2800元。 (七)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八)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部分,一个年度内1元至3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30001元至6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85%,个人承担15%。 (九)保健对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医疗费拨付到指定医院统一使用。 (十)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障卡金额不足支付由个人以现金弥补。 (十一)住院费用结算分为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两种结算办法。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分别均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根据当月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的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通过项目审核,在扣除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医疗费的基础上,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每月分别计算出均值结算标准,当支付医药费的统筹基金总量不敷使用时,按比例相应降低均值结算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均值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均值标准的,按均值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总量控制、年度均衡、定额管理、兼顾实际、结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根据专科医院的特点,参照上两年的住院费为基数,综合测算年人均定额,每年核定一次,当支付医药费的统筹基金总量不敷使用时,按比例相应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定额的,按定额与定点医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月发生的医药费用报医保中心,经医保中心核准后,于25日前将医药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合同保证金,年末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五、ic卡管理 (一)新参保单位应持ic卡交费收据及医疗保险费缴费凭证到医保中心办理制卡业务。 (二)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要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挂失,挂失信息一个工作日后生效。挂失后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卡业务,7日后领取ic卡。 (三)参保人在参保类别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手续的同时将原ic卡上交医保中心,并及时办理换卡业务。 哈尔滨市医保实现跨省点对点结算在三亚可刷医保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7月1日起,医疗保险将推行跨省转移,但由于各地统筹标准和待遇标准不尽相同,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尚未拿出“医保全国漫游”办法。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哈尔滨市与海南省三亚市合作,推出点对点的医保异地结算模式,哈尔滨市参保职工在三亚指定医疗机构可直接结算不必回哈市报销。这一办法为医疗保险跨省支付作出了有益尝试。
  据介绍,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为哈尔滨医疗保险在海南的唯一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该院医保办主任钱本禹告诉记者,近期,已有4名来自哈市的老人在该院治愈,他们都是在海南长期居住,患有脑梗、心衰、动脉硬化等老年常见病。据该院统计,4名患者花费住院医疗费总额为97593元,通过新的结算办法,统筹支付报销了58208元,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必垫付全额费用了。
  针对市民急需了解的医保政策的有关问题,今起,本报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医疗保险疑问你来提,我来答――惠民工程改善百姓生活系列问答”专栏,市民可拨打热线电话咨询,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每天9时至12时、13时30分至17时两个时段均有工作人员接听。我们将选取市民关注的问题,由专业人士在本专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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