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资理财平台排名公司产品介绍在哪里可以看,怎么看?有了解的吗?

删除历史记录
 ----
相关平台红包
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P2P:如何判断是真是假?》 精选一点击阅读全文即可进入中众投官方网站打开一个平台官网,总是能看到各种各样的,什么「彩虹计划」、「优选计划」、「」等等,除了看看以外,拿到项目我们还应该看些什么?「散标投资」类这是最常见的,也是 P2P 最经典的模式。说白了,就是和一一对应嘛,而这类借款项目又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类和抵押类两种。顾名思义,信用类借款就是平台对借款人做个人信用评估,从而确定借给他多少钱,而抵押类则是借款的同时要留下抵押物,一般是房子和车子,如果借款项目出现,那么借款人就拿抵押物来抵债了。根据去年824发布的《》,你要关心项目中以下一些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这些信息怎么找?我们来用图说话。下图是一个项目的。此外,有些平台还会上传借款人的部分证件的复印件。有了这些基础信息,我们可以做很多判断。根据图文信息,可以仔细比对这些信息有没有相互矛盾,以及相关证件传图是否粗制滥造。就这么一比,很多骗子平台就被「一招毙命」,细心的你可能发现,这些信息并不是完全披露的。没错,根据信息披露的规则,鉴于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保护,部分信息平台做了。不过,也有平台会「利用」保护借款人信息这一点,实则行「」之实。打个比方,平台造假了借款人的信息,另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就轻而易举流入到了平台的另一个账户里。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多观察一些平台发的。如果你幸运的发现该平台的多个标的都是同一个的借款人,那么恭喜你发现了「新大陆」:该平台可能在伪造借款项目或者。假设是伪造借款项目,平台由于没有那么多虚假借款人信息,就会一个信息反复使用。还有可能是平台在拆标,即同一个借款项目拆成几个项目。为什么要这么干?借款项目额度过大不容易,拆成几个还显得平台多,最重要的,大额标的是违反网络规范的。多大额叫「大额标的」?按照824新规,个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而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能超过100万。如果平台单个项目募资额远远超过这个上限,那么这个平台就是在刀尖上起舞了。说个题外话,这项规定让那些做大标融资的平台痛苦不堪,以发大标著称的就在艰难转型中。「一揽子标的」类现在各大平台或多或少推出了各种计划、各种定存宝等等,打开项目一看,具体借钱给谁平台并没有披露,而是说投资对象是平台筛选出的一些优质组成的债权包,美其名曰帮你筛选,。这就好比去饭馆吃饭点个套餐,什么鸡鸭鱼肉都来一点,保你不亏就行了。以下是某平台「月月涨」项目的产品属性和债权明细。产品属性债权明细这类产品披露的信息更加模糊,产品属性中并没有一一列出其中的债权,你在债权明细中或许可以查出资金的具体流向,或许查不出。这种模式吗?新规中并没有解释这种多个投资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多对多模式,但这种模式潜在风险是存在。对投资人而言,这类产品的魅力在于不用费神去甄别一个个借款项目,真正实现「躺着」。但这种便利以投资人的「知情权」为代价,不知道钱去了哪,也不知道钱被如何划分。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小窍门,不管是何种投资项目,该项目的「投资记录」、「已购记录」等可以直接反映投资活跃度。显然,平台项目平均满标时间越短,该平台上投资人活跃度越高,平台越是良性发展。一般而言「好标难求」,大部分情况下平台发布一个新标都当天满标,最不济的两天内也该满标了,如果一直没人愿意投资这个平台的借款标的,我只能用一个大写的「呵呵」来表达此刻的心情了。·END·— 更多投资咨询,敬请期待—值得信赖的www.zzhongtou.com*理财非存款,来源:P2P圈声明 | 登载文章内容仅供传递信息,不构成投资建议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创作,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表示感谢!《P2P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二今天,我们来抽丝剥茧地去分析各大上的投资标的。打开一个平台官网,总是能看到各种各样的投资项目,什么「彩虹计划」、「优选计划」、「散标投资」等等,除了看看以外,拿到项目我们还应该看些什么?「散标投资」类这是最常见的投资产品,也是 P2P 最经典的模式。说白了,就是投资人和借款人一一对应嘛,而这类借款项目又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类和抵押类两种。顾名思义,信用类借款就是平台对借款人做个人信用评估,从而确定借给他多少钱,而抵押类则是借款的同时要留下抵押物,一般是房子和车子,如果借款项目出现坏账,那么借款人就拿抵押物来抵债了。根据去年824发布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你要关心项目中以下一些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这些信息怎么找?我们来用图说话。下图是一个车辆项目的信息披露。此外,有些平台还会上传借款人的部分证件的复印件。有了这些基础信息,我们可以做很多判断。根据图文信息,可以仔细比对这些信息有没有相互矛盾,以及相关证件传图是否粗制滥造。就这么一比,很多骗子平台就被「一招毙命」,细心的你可能发现,这些信息并不是完全披露的。没错,根据信息披露的规则,鉴于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保护,部分信息平台做了脱敏处理。不过,也有平台会「利用」保护借款人信息这一点,实则行「自融」之实。打个比方,平台造假了借款人的信息,另开立一个银行账户,投资人的钱就轻而易举流入到了平台的另一个账户里。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多观察一些平台发的投资标的。如果你幸运的发现该平台的多个标的都是同一个的借款人,那么恭喜你发现了「新大陆」:该平台可能在伪造借款项目或者拆标。假设是伪造借款项目,平台由于没有那么多虚假借款人信息,就会一个信息反复使用。还有可能是平台在拆标,即同一个借款项目拆成几个项目。为什么要这么干?借款项目额度过大不容易满标,拆成几个还显得平台发标多,最重要的,大额标的是违反网络借贷规范的。多大额叫「大额标的」?按照824新规,个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人民币,而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能超过100万。如果平台单个项目募资额远远超过这个上限,那么这个平台就是在刀尖上起舞了。说个题外话,这项规定让那些做大标融资的平台痛苦不堪,以发大标著称的红岭创投就在艰难转型中。「一揽子标的」类现在各大平台或多或少推出了各种计划、各种定存宝等等,打开项目一看,具体借钱给谁平台并没有披露,而是说投资对象是平台风控筛选出的一些优质债权组成的债权包,美其名曰帮你筛选,懒人理财。这就好比去饭馆吃饭点个套餐,什么鸡鸭鱼肉都来一点,保你不亏就行了。以下是某平台「月月涨」项目的产品属性和债权明细。产品属性债权明细这类产品披露的信息更加模糊,产品属性中并没有一一列出其中的债权,你在债权明细中或许可以查出资金的具体流向,或许查不出。这种模式合规吗?新规中并没有解释这种多个投资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多对多模式,但这种模式潜在风险是存在资金池。对投资人而言,这类产品的魅力在于不用费神去甄别一个个借款项目,真正实现「躺着理财」。但这种便利以投资人的「知情权」为代价,不知道钱去了哪,也不知道钱被如何划分。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小窍门,不管是何种投资项目,该项目的「投资记录」、「已购记录」等可以直接反映投资活跃度。显然,平台项目平均满标时间越短,该平台上投资人活跃度越高,平台越是良性发展。一般而言「好标难求」,大部分情况下平台发布一个新标都当天满标,最不济的两天内也该满标了,如果一直没人愿意投资这个平台的借款标的,我只能用一个大写的「呵呵」来表达此刻的心情了。《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三东门女神说:今天,我来教你们,怎么辨别上标的风险和真假。拿走不谢!一、什么是假标,就是不存在的借款,平台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而发布假标,一般存在两种类型:1、平台为了满足自身的特定利益目的。2、p2p平台的“借款人“通过不同的身份或在多处p2p平台发布大量借款信息。以上两种情况,主要是以第一种形式出现。标的的真假往往是判断一个平台好坏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看懂标的的真实性,下面我们就在官网所能看到的信息来判断标的的真假。打开一个平台官网,总是能看到各种各样的投资项目,但不管怎么花里胡哨,大致都会有这几类:散标类以及类。一、先看看散标类这是最常见的投资产品,也是 P2P最经典的模式。说白了,就是投资人和借款人一一对应嘛,而这类借款项目又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类和抵押类两种。顾名思义,信用类借款就是平台对借款人做个人信用评估,从而确定借给他多少钱,而抵押类则是借款的同时要留下抵押物,一般是房子和车子,如果借款项目出现坏账,那么借款人就拿抵押物来抵债了。细心的你可能发现,有些信息并不是完全披露的。没错,根据信息披露的规则,鉴于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保护,部分信息平台做了脱敏处理。不过,也有平台会利用保护借款人信息这一点,而进行自融。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多观察一些平台发的投资标的。如果你发现该平台的多个标的都是同一个的借款人,那就可以证明该平台可能在伪造借款项目或者拆标。二、再看看债权转让类的标这类产品披露的信息更加模糊,产品属性中并没有一一列出其中的债权,你在债权明细中或许可以查出资金的具体流向,或许查不出。这种模式合规吗?新规中并没有解释这种多个投资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多对多模式,但这种模式潜在风险是存在资金池。对投资人而言,这类产品的魅力在于不用费神去甄别一个个借款项目,真正实现躺着理财。但这种便利以投资人的知情权为代价,不知道钱去了哪,也不知道钱被如何划分。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小窍门,不管是何种投资项目,该项目的投资记录、已购记录等可以直接反映投资活跃度。显然,平台项目平均满标时间越短,该平台上投资人活跃度越高,平台越是良性发展。一般而言好标难求,大部分情况下平台发布一个新标都当天满标,最不济的两天内也该满标了,如果一直没人愿意投资这个平台的借款标的,那我们就要小心了。方法策略就先说到这,总而言之,想要远离假标就一定要选择这样信息披露透明同时又接管的平台,不然处处有风险。登录https://www.cheyidai88.com/开启理财之旅- END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和懂行的人一起看车贷那些事《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四迅速发展,网贷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平台人为争夺吸引更多可谓使尽了浑身解数,但苦于有限,行业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尴尬局面,部分平台为此不惜发布虚假标的以争夺市场,更有甚者以此非法募集资金!平台虚假标直接威胁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作为投资者,面对众多平台众多标的,真假难辨该如何选择?散标投资类这是最常见的投资产品,也是 P2P 最经典的模式。即投资人和借款人一一对应,这类借款项目又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类和抵押类两种。顾名思义,信用类借款就是平台对借款人做个人信用评估,从而确定借给他多少钱,而抵押类则是借款的同时要留下抵押物,一般是房子和车子,如果借款项目出现坏账,那么借款人就拿抵押物来抵债了。根据日发布的《网络借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投资人需要关心项目中以下一些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此外,有些平台还会上传借款人的部分证件的复印件。有了这些基础信息,我们可以做很多判断。根据图文信息,可以仔细比对这些信息有没有相互矛盾,以及相关证件传图是否粗制滥造。细心的投资人可能发现,这些信息并不是完全披露的。没错,根据信息披露的规则,鉴于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保护,部分信息平台做了脱敏处理。不过,也有平台会利用保护借款人信息这一点,实则行自融之实。打个比方,平台造假了借款人的信息,另开立一个银行账户,投资人的钱就轻而易举流入到了平台的另一个账户里。债权包现在各大平台或多或少推出了各种计划、各种定存宝等等,打开项目一看,具体借钱给谁平台并没有披露,而是说投资对象是平台风控筛选出的一些优质债权组成的债权包。这类产品披露的信息更加模糊,产品属性中并没有一一列出其中的债权,投资人在债权明细中或许可以查出资金的具体流向,或许查不出。这种模式合规吗?新规中并没有解释这种多个投资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多对多模式。对投资人而言,这类产品的魅力在于不用费神去甄别一个个借款项目,真正实现躺着理财。但这种便利以投资人的知情权为代价,不知道钱去了哪,也不知道钱被如何划分。最后,财富规划师告诉大家一些判断真假的小窍门,可具体通过以下6条路径去判断:首先,看有无明确的融资方和借款用途。其次,看平台上借款人的数目是否很少。第三,看平台上是否存在很多借款人循环借款的情况。第四,看平台对于真实借款项目有无完整的风控流程。五、看平台的发标频率、数额以及速度。最后,要看平台对于项目信息的披露程度。《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五01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模式。01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首先,(债权转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不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债权人因有资金需求,将该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平台的上的投资者。与下面要提到的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原债权并非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网贷平台仅起到债权转让信息中介的作用。02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债权转让人)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项目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变现。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在其债权到期之前再通过该平台转让该债权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平台上受让该债权的投资者进入到该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出借人,继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与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中,原债权和债权转让都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的,网贷平台对原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都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03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融入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往往不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而是在第三方(往往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如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公司、和等机构)的撮合下或者是这些机构直接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这些机构撮合形成原借贷关系的情形中,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往往再由专业放贷人受让原债权人的债权,即原债权人退出原借贷关系,随后通过网贷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成小标,或长标拆成短标,或兼有之)或合并打包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由专业放贷人承诺到期回购,这其中历经的是两次实质或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还有一种是只经历一次债权转让的专业放贷人模式,是指原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就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能够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或者干脆就是这些机构自己,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合作机构再通过网贷平台将该债权进行拆分或合并后转让给平台上的不同投资者,并承诺到期回购,这种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中的与其在平台上的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一致,往往有情形。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流程一般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合作机构直接借款或者以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的名义借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平台申请将已形成的债权转让,平台对债权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投资者受让债权,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期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也存在无回购承诺的债权转让情形,是指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原借贷关系,而平台上受让债权的投资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放贷人不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的债权转让一般具有偶发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比较小;而专业放贷人模式是目前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法律风险极大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因为,在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由于专业放贷人大都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人,与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背景关系,极易导致网贷平台偏离居间性。此外,还容易产生借款期限拆分、自融自保、网贷平台归集资金甚至违法进行等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的债权转让,需要按照监管层的要求进行整改。02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法律风险在初期,不少平台选择与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极大的解决了平台资产端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产项目借款金额都比较大,能够快速提升网贷平台的业务,从而帮助网贷平台较快地实现做大做强;此外,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先对借款人进行和风控审核,并为其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如此,在行业和平台发展的初期,自身风控体系不成熟的网贷平台可以利用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力量来弥补自身风控能力不足的缺陷,依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已较为成熟的风控体系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而且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保障,对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也多了一个保障,所以能为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是,虽然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对许多平台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模式却至少存在以下9个方面的法律风险:01平台性质偏离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违反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产生平台性质偏离的法律风险。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拥有出借人和投资者两方面的资源,将两端资源拆分成任一组合,先通过专业放贷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将债权进行期限或金额拆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直接借贷和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规定。02自融风险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产生自融风险。投资者受让专业放贷人的债权,受让价款汇集到专业放贷人的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网贷平台往往具有关联关系,若资金没有实现第三方存管,网贷平台极易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03期限错配风险网贷平台将专业放贷人受让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容易产生期限错配的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债权往往是被合并或拆分之后再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的,即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匹配,这触碰到了网贷平台禁止进行期限拆分的法律红线,产生期限错配的法律风险。04资金池风险与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平台或者专业放贷人代投资者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再向投资者支付,此种情形下,平台或是专业放贷人的资金都没有实行第三方存管,容易形成资金池。05过度依赖风险第三方合作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平台的项目往往是由合作机构推荐的,平台本身开发的资产端较少,这相当于将平台的资产开发能力和风控均交给合作机构,网贷平台往往也就会过分依赖该第三方机构的风控能力和资产项目。那么,由于借款标的金额往往较大,较为集中,较差,如果借款项目出现违约情形,而作为担保机构的合作机构又无力代为清偿的,或者合作机构出现问题,这时候还款的违约责任就会牵连到平台,对于平台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06信贷集中风险在将专业放贷人的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合并打包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信贷集中的风险就比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专业放贷人本来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债权人,形式上体现出拥有多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将本就手握大债权的专业放贷人通过网贷平台打包成一个债权转让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后,债权效应集中风险就扩大化了。所以,一旦出现借款人(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形,合作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业务就会瘫痪,而且债权转让标的金额越大,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的打击就会越大,尤其是对于资产端薄弱(专业放贷人单一)的网贷平台来说,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07虚假债权与重复转让风险债权转让由专业放贷人(或其背后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操控,原借贷信息多不透明,投资者难以确认该借贷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存在重复转让情形,信息披露不完善,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风险,那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更容易落入陷阱。08债权转让效力风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专业放贷人是受第三方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的,其债权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往往忽视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借款人便享有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权,借款人一旦行使这种抗辩权,债权转让就可能无效,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可能得不到实现。09其他合规风险自2016年8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也就受到质疑,主要因为该模式涉嫌形式的债权转让,这与网络借贷的性质定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网贷整改细则就要求网贷平台资产端不能对接、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产品,而且部分出台的小贷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禁止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一旦各监管部门对此达成共识,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盛行做法就必须戛然而止。03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措施普通债权转让和投资人债权变现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与现行监管要求最为接近,因而其合规性不会受到太大的质疑,所以网贷平台的整改重点也就不会集中在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上,但仍需注意的是,在这两种债权转让中,仍不能对原借贷债权在金额或者借款期限上先进行合并或者拆分再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以下主要讨论的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至于其他不合规的债权转让模式(例如,网贷平台借道交易所处置其大额标借款项目)的整改措施自可触类旁通。01措施一:转变合作模式1、变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即改变之前过度依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平台提供债权转让项目(而非借款人)的做法,而变更为合作机构向平台直接推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者完成借贷交易。变更后的合作模式中,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会对借款项目先进行线下尽调和风控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再将借款企业或个人推荐给平台,平台再对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标,不过也有部分平台只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不再对其推荐过来的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变更后,原借贷关系是通过平台形成的,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在合作机构的斡旋下促成的,合作机构只是单纯地担任推荐人的角色。随着合作模式的变更,合作机构、借款人、投资者和平台之间原本混乱的资金流向也会变得明朗起来。当然,变更合作模式后,合作机构仍可以向平台推荐普通债权转让项目,且原项目并不仅限于借贷交易,而是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内的所有,这里只强调的是原项目如果是借贷项目的,则出借人不能是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且不能将原项目先进行拆分或合并后再在平台上进行转让。这也就涉及下文将讨论的单一的债权转让。2、平台自身摒弃通过专业放贷人放款的做法对于网贷平台自己控制专业放贷人的,虽不涉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的变更问题,但是仍需改变平台与其控制的放贷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因为这种情形下,虽然形式上满足直接借贷的监管要求,但是平台仍有机会和可能自己归集放贷人的资金和借款人的还款,成立资金池,从而触碰监管红线。这种情况下的整改,需要平台下决心放弃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做法,并配合其他整改措施进行,如开发大量小额资产端。02措施二: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仅仅变更合作模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所有合规问题,因为合作模式的变更并不必然断绝期限拆分和式的债权转让,也不必然包含小额借贷的要求。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又一重要整改措施。单一的债权转让是指,原借贷项目与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原借贷项目对应多个不同债权转让标(即拆分)的情形,也不存在数个原借贷项目均对应同一个债权转让标(即合并、打包)的情形。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信息会变得比较透明,拆分借款期限和资产打包式债权转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单一的债权转让还是增强资金的一个重要措施。03措施三:借道监管层严格禁止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网贷平台一旦实行资金存管,其多方面的合规质疑就可能不攻自破。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平台非法归集、挪用客户资金,从而杜绝了资金池风险;而且,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平台、网贷平台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网贷资金增强;另外,平台实行资金存管之后,银行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就便于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管,从而间接抑制其他不合规现象。因此,一旦资金存管正式上线,以前所盛行的大部分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将无处遁形,不得不按照银行的通道要求进行整改。04措施四:坚守小额借贷红线目前的形势是,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往往由于没有抵押物、借款金额小、信息难以获取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授信青睐,这恰恰给予了网贷业务存在的市场空间。从政策角度看,小额借贷业务才真正具有的属性。小额借贷的服务群体更多的是传统的银行性机构无法覆盖的普惠大众,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方向,所以,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05措施五:开发其他资产端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是网贷平台在行业和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和繁荣,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而网络借贷的定位是、普惠金融,因此其资产来源也不应一直局限于某几个大债权人,尤其是在监管层已经明确了小额限令的背景下,网贷平台更应该开发小额、平民资产端,真正落实小额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实现直接借贷,这才是网贷平台持续经营和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总之,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存在诸多风险,监管层的态度业已十分明朗,本文介绍的几种整改措施具有相辅相承的逻辑关系,各平台在对不合规的债权转让进行整改时,只有同时推进上述措施,才能彻底解决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风险。《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六合规本文共5998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24秒一、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模式。(一)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首先,债权人(债权转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不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债权人因有资金需求,将该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平台的上的投资者。与下面要提到的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原债权并非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网贷平台仅起到债权转让信息中介的作用。(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债权转让人)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项目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变现。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其债权到期之前再通过该平台转让该债权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平台上受让该债权的投资者进入到该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出借人,继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与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中,原债权和债权转让都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的,网贷平台对原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都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三)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融入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往往不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而是在第三方(往往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如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撮合下或者是这些机构直接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这些机构撮合形成原借贷关系的情形中,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往往再由专业放贷人受让原债权人的债权,即原债权人退出原借贷关系,随后通过网贷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成小标,或长标拆成短标,或兼有之)或合并打包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由专业放贷人承诺到期回购,这其中历经的是两次实质或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还有一种是只经历一次债权转让的专业放贷人模式,是指原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就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能够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或者干脆就是这些机构自己,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合作机构再通过网贷平台将该债权进行拆分或合并后转让给平台上的不同投资者,并承诺到期回购,这种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一致,往往有期限错配情形。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流程一般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合作机构直接借款或者以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的名义借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平台申请将已形成的债权转让,平台对债权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投资者受让债权,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期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也存在无回购承诺的债权转让情形,是指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原借贷关系,而平台上受让债权的投资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放贷人不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的债权转让一般具有偶发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比较小;而专业放贷人模式是目前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法律风险极大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因为,在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由于专业放贷人大都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人,与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背景关系,极易导致网贷平台偏离居间性。此外,还容易产生借款期限拆分、自融自保、网贷平台归集资金甚至违法进行化等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的债权转让,需要按照监管层的要求进行整改。二、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法律风险在P2P行业发展初期,不少平台选择与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极大的解决了平台资产端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产项目借款金额都比较大,能够快速提升网贷平台的业务成交量,从而帮助网贷平台较快地实现做大做强;此外,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先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并为其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如此,在行业和平台发展的初期,自身风控体系不成熟的网贷平台可以利用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力量来弥补自身风控能力不足的缺陷,依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已较为成熟的风控体系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而且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增信保障,对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也多了一个保障,所以能为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是,虽然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对许多平台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模式却至少存在以下9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平台性质偏离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违反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产生平台性质偏离的法律风险。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拥有出借人和投资者两方面的资源,将两端资源拆分成任一组合,先通过专业放贷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将债权进行期限或金额拆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直接借贷和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规定。(二)自融风险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产生自融风险。投资者受让专业放贷人的债权,受让价款汇集到专业放贷人的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网贷平台往往具有关联关系,若资金没有实现第三方存管,网贷平台极易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三)期限错配风险网贷平台将专业放贷人受让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容易产生期限错配的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债权往往是被合并或拆分之后再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的,即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匹配,这触碰到了网贷平台禁止进行期限拆分的法律红线,产生期限错配的法律风险。(四)资金池风险与非法集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平台或者专业放贷人代投资者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再向投资者支付,此种情形下,平台或是专业放贷人的资金都没有实行第三方存管,容易形成资金池。(五)过度依赖风险第三方合作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平台的项目往往是由合作机构推荐的,平台本身开发的资产端较少,这相当于将平台的资产开发能力和风控均交给合作机构,网贷平台往往也就会过分依赖该第三方机构的风控能力和资产项目。那么,由于借款标的金额往往较大,较为集中,分散度较差,如果借款项目出现违约情形,而作为担保机构的合作机构又无力代为清偿的,或者合作机构出现问题,这时候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就会牵连到平台,对于平台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六)信贷集中风险在将专业放贷人的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合并打包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信贷集中的风险就比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专业放贷人本来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债权人,形式上体现出拥有多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将本就手握大债权的专业放贷人通过网贷平台打包成一个债权转让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后,债权效应和信贷集中风险就扩大化了。所以,一旦出现借款人(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形,合作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业务就会瘫痪,而且债权转让标的金额越大,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的打击就会越大,尤其是对于资产端薄弱(专业放贷人单一)的网贷平台来说,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七)虚假债权与重复转让风险债权转让由专业放贷人(或其背后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操控,原借贷信息多不透明,投资者难以确认该借贷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存在重复转让情形,信息披露不完善,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风险,那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更容易落入陷阱。(八)债权转让效力风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专业放贷人是受第三方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的,其债权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往往忽视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借款人便享有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权,借款人一旦行使这种抗辩权,债权转让就可能无效,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可能得不到实现。(九)其他合规风险自2016年8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也就受到质疑,主要因为该模式涉嫌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这与网络借贷的性质定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网贷整改细则就要求网贷平台资产端不能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产品,而且部分地方金融办出台的小贷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禁止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一旦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此达成共识,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盛行做法就必须戛然而止。三、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措施普通债权转让和投资人债权变现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与现行网贷行业监管要求最为接近,因而其合规性不会受到太大的质疑,所以网贷平台的整改重点也就不会集中在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上,但仍需注意的是,在这两种债权转让中,仍不能对原借贷债权在金额或者借款期限上先进行合并或者拆分再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以下主要讨论的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至于其他不合规的债权转让模式(例如,网贷平台借道交易所处置其大额标借款项目)的整改措施自可触类旁通。(一)措施一:转变合作模式1、变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即改变之前过度依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平台提供债权转让项目(而非借款人)的做法,而变更为合作机构向平台直接推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者完成借贷交易。变更后的合作模式中,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会对借款项目先进行线下尽调和风控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再将借款企业或个人推荐给平台,平台再对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标,不过也有部分平台只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不再对其推荐过来的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变更后,原借贷关系是通过平台形成的,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在合作机构的斡旋下促成的,合作机构只是单纯地担任推荐人的角色。随着合作模式的变更,合作机构、借款人、投资者和平台之间原本混乱的资金流向也会变得明朗起来。当然,变更合作模式后,合作机构仍可以向平台推荐普通债权转让项目,且原项目并不仅限于借贷交易,而是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内的所有债权交易,这里只强调的是原项目如果是借贷项目的,则出借人不能是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且不能将原项目先进行拆分或合并后再在平台上进行转让。这也就涉及下文将讨论的单一的债权转让。2、平台自身摒弃通过专业放贷人放款的做法对于网贷平台自己控制专业放贷人的,虽不涉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的变更问题,但是仍需改变平台与其控制的放贷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因为这种情形下,虽然形式上满足直接借贷的监管要求,但是平台仍有机会和可能自己归集放贷人的资金和借款人的还款,成立资金池,从而触碰监管红线。这种情况下的整改,需要平台下决心放弃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做法,并配合其他整改措施进行,如开发大量小额资产端。(二)措施二: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仅仅变更合作模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所有合规问题,因为合作模式的变更并不必然断绝期限拆分和资产打包式的债权转让,也不必然包含小额借贷的要求。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又一重要整改措施。单一的债权转让是指,原借贷项目与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原借贷项目对应多个不同债权转让标(即拆分)的情形,也不存在数个原借贷项目均对应同一个债权转让标(即合并、打包)的情形。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信息会变得比较透明,拆分借款期限和资产打包式债权转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单一的债权转让还是增强资金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三)措施三:借道资金存管监管层严格禁止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网贷平台一旦实行资金存管,其多方面的合规质疑就可能不攻自破。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平台非法归集、挪用客户资金,从而杜绝了资金池风险;而且,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平台、网贷平台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网贷资金透明度增强;另外,平台实行资金存管之后,银行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就便于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管,从而间接抑制其他不合规现象。因此,一旦资金存管正式上线,以前所盛行的大部分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将无处遁形,不得不按照银行的通道要求进行整改。(四)措施四:坚守小额借贷红线目前的形势是,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往往由于没有抵押物、借款金额小、信息难以获取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授信青睐,这恰恰给予了网贷业务存在的市场空间。从政策角度看,小额借贷业务才真正具有普惠金融的属性。小额借贷的服务群体更多的是传统的银行性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普惠大众,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方向,所以,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五)措施五:开发其他资产端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是网贷平台在行业和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和繁荣,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而网络借贷的定位是大众金融、普惠金融,因此其资产来源也不应一直局限于某几个大债权人,尤其是在监管层已经明确了小额限令的背景下,网贷平台更应该开发小额、平民资产端,真正落实小额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实现直接借贷,这才是网贷平台持续经营和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总之,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存在诸多风险,监管层的态度业已十分明朗,本文介绍的几种整改措施具有相辅相承的逻辑关系,各平台在对不合规的债权转让进行整改时,只有同时推进上述措施,才能彻底解决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风险。《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七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模式。(一)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首先,债权人(债权转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不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债权人因有资金需求,将该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平台的上的投资者。与下面要提到的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原债权并非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网贷平台仅起到债权转让信息中介的作用。(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债权转让人)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项目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变现。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其债权到期之前再通过该平台转让该债权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平台上受让该债权的投资者进入到该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出借人,继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与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中,原债权和债权转让都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的,网贷平台对原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都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三)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融入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往往不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而是在第三方(往往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如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撮合下或者是这些机构直接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这些机构撮合形成原借贷关系的情形中,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往往再由专业放贷人受让原债权人的债权,即原债权人退出原借贷关系,随后通过网贷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成小标,或长标拆成短标,或兼有之)或合并打包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由专业放贷人承诺到期回购,这其中历经的是两次实质或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还有一种是只经历一次债权转让的专业放贷人模式,是指原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就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能够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或者干脆就是这些机构自己,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合作机构再通过网贷平台将该债权进行拆分或合并后转让给平台上的不同投资者,并承诺到期回购,这种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一致,往往有期限错配情形。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流程一般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合作机构直接借款或者以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的名义借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平台申请将已形成的债权转让,平台对债权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投资者受让债权,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期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也存在无回购承诺的债权转让情形,是指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原借贷关系,而平台上受让债权的投资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放贷人不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的债权转让一般具有偶发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比较小;而专业放贷人模式是目前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法律风险极大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因为,在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由于专业放贷人大都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人,与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背景关系,极易导致网贷平台偏离居间性。此外,还容易产生借款期限拆分、自融自保、网贷平台归集资金甚至违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的债权转让,需要按照监管层的要求进行整改。二、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法律风险在P2P行业发展初期,不少平台选择与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极大的解决了平台资产端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产项目借款金额都比较大,能够快速提升网贷平台的业务成交量,从而帮助网贷平台较快地实现做大做强;此外,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先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并为其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如此,在行业和平台发展的初期,自身风控体系不成熟的网贷平台可以利用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力量来弥补自身风控能力不足的缺陷,依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已较为成熟的风控体系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而且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增信保障,对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也多了一个保障,所以能为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是,虽然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对许多平台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模式却至少存在以下9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平台性质偏离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违反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产生平台性质偏离的法律风险。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拥有出借人和投资者两方面的资源,将两端资源拆分成任一组合,先通过专业放贷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将债权进行期限或金额拆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直接借贷和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规定。(二)自融风险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产生自融风险。投资者受让专业放贷人的债权,受让价款汇集到专业放贷人的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网贷平台往往具有关联关系,若资金没有实现第三方存管,网贷平台极易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三)期限错配风险网贷平台将专业放贷人受让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容易产生期限错配的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债权往往是被合并或拆分之后再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的,即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匹配,这触碰到了网贷平台禁止进行期限拆分的法律红线,产生期限错配的法律风险。(四)资金池风险与非法集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平台或者专业放贷人代投资者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再向投资者支付,此种情形下,平台或是专业放贷人的资金都没有实行第三方存管,容易形成资金池。(五)过度依赖风险第三方合作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平台的项目往往是由合作机构推荐的,平台本身开发的资产端较少,这相当于将平台的资产开发能力和风控均交给合作机构,网贷平台往往也就会过分依赖该第三方机构的风控能力和资产项目。那么,由于借款标的金额往往较大,较为集中,分散度较差,如果借款项目出现违约情形,而作为担保机构的合作机构又无力代为清偿的,或者合作机构出现问题,这时候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就会牵连到平台,对于平台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六)信贷集中风险在将专业放贷人的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合并打包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信贷集中的风险就比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专业放贷人本来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债权人,形式上体现出拥有多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将本就手握大债权的专业放贷人通过网贷平台打包成一个债权转让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后,债权效应和信贷集中风险就扩大化了。所以,一旦出现借款人(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形,合作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业务就会瘫痪,而且债权转让标的金额越大,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的打击就会越大,尤其是对于资产端薄弱(专业放贷人单一)的网贷平台来说,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七)虚假债权与重复转让风险债权转让由专业放贷人(或其背后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操控,原借贷信息多不透明,投资者难以确认该借贷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存在重复转让情形,信息披露不完善,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风险,那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更容易落入陷阱。(八)债权转让效力风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专业放贷人是受第三方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的,其债权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往往忽视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借款人便享有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权,借款人一旦行使这种抗辩权,债权转让就可能无效,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可能得不到实现。(九)其他合规风险自2016年8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也就受到质疑,主要因为该模式涉嫌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这与网络借贷的性质定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网贷整改细则就要求网贷平台资产端不能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产品,而且部分地方金融办出台的小贷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禁止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一旦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此达成共识,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盛行做法就必须戛然而止。三、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措施普通债权转让和投资人债权变现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与现行网贷行业监管要求最为接近,因而其合规性不会受到太大的质疑,所以网贷平台的整改重点也就不会集中在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上,但仍需注意的是,在这两种债权转让中,仍不能对原借贷债权在金额或者借款期限上先进行合并或者拆分再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以下主要讨论的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至于其他不合规的债权转让模式(例如,网贷平台借道交易所处置其大额标借款项目)的整改措施自可触类旁通。(一)措施一:转变合作模式1、变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即改变之前过度依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平台提供债权转让项目(而非借款人)的做法,而变更为合作机构向平台直接推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者完成借贷交易。变更后的合作模式中,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会对借款项目先进行线下尽调和风控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再将借款企业或个人推荐给平台,平台再对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标,不过也有部分平台只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不再对其推荐过来的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变更后,原借贷关系是通过平台形成的,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在合作机构的斡旋下促成的,合作机构只是单纯地担任推荐人的角色。随着合作模式的变更,合作机构、借款人、投资者和平台之间原本混乱的资金流向也会变得明朗起来。当然,变更合作模式后,合作机构仍可以向平台推荐普通债权转让项目,且原项目并不仅限于借贷交易,而是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内的所有债权交易,这里只强调的是原项目如果是借贷项目的,则出借人不能是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且不能将原项目先进行拆分或合并后再在平台上进行转让。这也就涉及下文将讨论的单一的债权转让。2、平台自身摒弃通过专业放贷人放款的做法对于网贷平台自己控制专业放贷人的,虽不涉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的变更问题,但是仍需改变平台与其控制的放贷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因为这种情形下,虽然形式上满足直接借贷的监管要求,但是平台仍有机会和可能自己归集放贷人的资金和借款人的还款,成立资金池,从而触碰监管红线。这种情况下的整改,需要平台下决心放弃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做法,并配合其他整改措施进行,如开发大量小额资产端。(二)措施二: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仅仅变更合作模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所有合规问题,因为合作模式的变更并不必然断绝期限拆分和资产打包式的债权转让,也不必然包含小额借贷的要求。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又一重要整改措施。单一的债权转让是指,原借贷项目与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原借贷项目对应多个不同债权转让标(即拆分)的情形,也不存在数个原借贷项目均对应同一个债权转让标(即合并、打包)的情形。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信息会变得比较透明,拆分借款期限和资产打包式债权转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单一的债权转让还是增强资金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三)措施三:借道资金存管监管层严格禁止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网贷平台一旦实行资金存管,其多方面的合规质疑就可能不攻自破。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平台非法归集、挪用客户资金,从而杜绝了资金池风险;而且,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平台、网贷平台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网贷资金透明度增强;另外,平台实行资金存管之后,银行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就便于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管,从而间接抑制其他不合规现象。因此,一旦资金存管正式上线,以前所盛行的大部分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将无处遁形,不得不按照银行的通道要求进行整改。(四)措施四:坚守小额借贷红线目前的形势是,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往往由于没有抵押物、借款金额小、信息难以获取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授信青睐,这恰恰给予了网贷业务存在的市场空间。从政策角度看,小额借贷业务才真正具有普惠金融的属性。小额借贷的服务群体更多的是传统的银行性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普惠大众,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方向,所以,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五)措施五:开发其他资产端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是网贷平台在行业和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和繁荣,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而网络借贷的定位是大众金融、普惠金融,因此其资产来源也不应一直局限于某几个大债权人,尤其是在监管层已经明确了小额限令的背景下,网贷平台更应该开发小额、平民资产端,真正落实小额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实现直接借贷,这才是网贷平台持续经营和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总之,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存在诸多风险,监管层的态度业已十分明朗,本文介绍的几种整改措施具有相辅相承的逻辑关系,各平台在对不合规的债权转让进行整改时,只有同时推进上述措施,才能彻底解决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风险。《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八一、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简介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常见的债权转让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模式。(一)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首先,债权人(债权转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不通过网贷平台),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债权人因有资金需求,将该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平台的上的投资者。与下面要提到的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原债权并非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网贷平台仅起到债权转让信息中介的作用。(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债权转让人)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项目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变现。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在其债权到期之前再通过该平台转让该债权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平台上受让该债权的投资者进入到该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出借人,继续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与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中,原债权和债权转让都是通过网贷平台进行的,网贷平台对原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都起到了信息中介的作用。(三)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融入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等。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往往不是通过网贷平台形成的,而是在第三方(往往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如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撮合下或者是这些机构直接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由这些机构撮合形成原借贷关系的情形中,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往往再由专业放贷人受让原债权人的债权,即原债权人退出原借贷关系,随后通过网贷平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成小标,或长标拆成短标,或兼有之)或合并打包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并由专业放贷人承诺到期回购,这其中历经的是两次实质或形式上的债权转让;还有一种是只经历一次债权转让的专业放贷人模式,是指原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就是网贷平台的合作机构能够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或者干脆就是这些机构自己,原借贷关系形成后,合作机构再通过网贷平台将该债权进行拆分或合并后转让给平台上的不同投资者,并承诺到期回购,这种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一致,往往有期限错配情形。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流程一般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合作机构直接借款或者以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的名义借款给借款人,再通过网贷平台申请将已形成的债权转让,平台对债权转让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到平台,投资者受让债权,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期后合作机构或专业放贷人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也存在无回购承诺的债权转让情形,是指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原借贷关系,而平台上受让债权的投资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放贷人不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的债权转让一般具有偶发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实践操作中法律风险也比较小;而专业放贷人模式是目前网贷平台使用较多,也是法律风险极大的一种债权转让模式。因为,在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由于专业放贷人大都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人,与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背景关系,极易导致网贷平台偏离居间性。此外,还容易产生借款期限拆分、自融自保、网贷平台归集资金甚至违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等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的债权转让,需要按照监管层的要求进行整改。二、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法律风险在P2P行业发展初期,不少平台选择与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极大的解决了平台资产端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资产项目借款金额都比较大,能够快速提升网贷平台的业务成交量,从而帮助网贷平台较快地实现做大做强;此外,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先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并为其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提供担保。如此,在行业和平台发展的初期,自身风控体系不成熟的网贷平台可以利用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力量来弥补自身风控能力不足的缺陷,依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已较为成熟的风控体系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而且第三方机构为项目提供增信保障,对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也多了一个保障,所以能为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是,虽然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对许多平台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模式却至少存在以下9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平台性质偏离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违反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定位,产生平台性质偏离的法律风险。在专业放贷人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拥有出借人和投资者两方面的资源,将两端资源拆分成任一组合,先通过专业放贷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然后将债权进行期限或金额拆分转让给不同的投资者,获得投资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直接借贷和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的规定。(二)自融风险网贷平台与专业放贷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产生自融风险。投资者受让专业放贷人的债权,受让价款汇集到专业放贷人的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网贷平台往往具有关联关系,若资金没有实现第三方存管,网贷平台极易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三)期限错配风险网贷平台将专业放贷人受让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投资人,容易产生期限错配的风险。专业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中,原借贷债权往往是被合并或拆分之后再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的,即原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期限与其在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借款期限并不匹配,这触碰到了网贷平台禁止进行期限拆分的法律红线,产生期限错配的法律风险。(四)资金池风险与非法集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平台或者专业放贷人代投资者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还款,再向投资者支付,此种情形下,平台或是专业放贷人的资金都没有实行第三方存管,容易形成资金池。(五)过度依赖风险第三方合作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平台的项目往往是由合作机构推荐的,平台本身开发的资产端较少,这相当于将平台的资产开发能力和风控均交给合作机构,网贷平台往往也就会过分依赖该第三方机构的风控能力和资产项目。那么,由于借款标的金额往往较大,较为集中,分散度较差,如果借款项目出现违约情形,而作为担保机构的合作机构又无力代为清偿的,或者合作机构出现问题,这时候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就会牵连到平台,对于平台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六)信贷集中风险在将专业放贷人的债权通过网贷平台合并打包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信贷集中的风险就比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专业放贷人本来就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债权人,形式上体现出拥有多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将本就手握大债权的专业放贷人通过网贷平台打包成一个债权转让项目的债权转让人后,债权效应和信贷集中风险就扩大化了。所以,一旦出现借款人(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形,合作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业务就会瘫痪,而且债权转让标的金额越大,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的打击就会越大,尤其是对于资产端薄弱(专业放贷人单一)的网贷平台来说,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七)虚假债权与重复转让风险债权转让由专业放贷人(或其背后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网贷平台操控,原借贷信息多不透明,投资者难以确认该借贷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存在重复转让情形,信息披露不完善,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的风险,那些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更容易落入陷阱。(八)债权转让效力风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专业放贷人是受第三方机构或者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的,其债权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转让,往往忽视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借款人便享有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权,借款人一旦行使这种抗辩权,债权转让就可能无效,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可能得不到实现。(九)其他合规风险自2016年8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性也就受到质疑,主要因为该模式涉嫌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这与网络借贷的性质定义相悖。例如,北京市网贷整改细则就要求网贷平台资产端不能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产品,而且部分地方金融办出台的小贷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禁止小贷公司与网贷平台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一旦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此达成共识,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放贷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再通过网贷平台转让该债权的盛行做法就必须戛然而止。三、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措施普通债权转让和投资人债权变现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与现行网贷行业监管要求最为接近,因而其合规性不会受到太大的质疑,所以网贷平台的整改重点也就不会集中在这两种模式的债权转让上,但仍需注意的是,在这两种债权转让中,仍不能对原借贷债权在金额或者借款期限上先进行合并或者拆分再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以下主要讨论的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整改,至于其他不合规的债权转让模式(例如,网贷平台借道交易所处置其大额标借款项目)的整改措施自可触类旁通。(一)措施一:转变合作模式1、变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即改变之前过度依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平台提供债权转让项目(而非借款人)的做法,而变更为合作机构向平台直接推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尽职调查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者完成借贷交易。变更后的合作模式中,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会对借款项目先进行线下尽调和风控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再将借款企业或个人推荐给平台,平台再对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通过后在平台上发标,不过也有部分平台只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不再对其推荐过来的借款项目进行二次风控审核。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变更后,原借贷关系是通过平台形成的,投资者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而不是在合作机构的斡旋下促成的,合作机构只是单纯地担任推荐人的角色。随着合作模式的变更,合作机构、借款人、投资者和平台之间原本混乱的资金流向也会变得明朗起来。当然,变更合作模式后,合作机构仍可以向平台推荐普通债权转让项目,且原项目并不仅限于借贷交易,而是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内的所有债权交易,这里只强调的是原项目如果是借贷项目的,则出借人不能是合作机构实际控制的专业放贷人,且不能将原项目先进行拆分或合并后再在平台上进行转让。这也就涉及下文将讨论的单一的债权转让。2、平台自身摒弃通过专业放贷人放款的做法对于网贷平台自己控制专业放贷人的,虽不涉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的变更问题,但是仍需改变平台与其控制的放贷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因为这种情形下,虽然形式上满足直接借贷的监管要求,但是平台仍有机会和可能自己归集放贷人的资金和借款人的还款,成立资金池,从而触碰监管红线。这种情况下的整改,需要平台下决心放弃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做法,并配合其他整改措施进行,如开发大量小额资产端。(二)措施二: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仅仅变更合作模式,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的所有合规问题,因为合作模式的变更并不必然断绝期限拆分和资产打包式的债权转让,也不必然包含小额借贷的要求。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是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的又一重要整改措施。单一的债权转让是指,原借贷项目与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标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原借贷项目对应多个不同债权转让标(即拆分)的情形,也不存在数个原借贷项目均对应同一个债权转让标(即合并、打包)的情形。实行单一的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信息会变得比较透明,拆分借款期限和资产打包式债权转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减少,同时,单一的债权转让还是增强资金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三)措施三:借道资金存管监管层严格禁止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网贷平台一旦实行资金存管,其多方面的合规质疑就可能不攻自破。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平台非法归集、挪用客户资金,从而杜绝了资金池风险;而且,网贷平台实行资金存管,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平台、网贷平台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这样能够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网贷资金透明度增强;另外,平台实行资金存管之后,银行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就便于监管机构进行实时监管,从而间接抑制其他不合规现象。因此,一旦资金存管正式上线,以前所盛行的大部分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将无处遁形,不得不按照银行的通道要求进行整改。(四)措施四:坚守小额借贷红线目前的形势是,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往往由于没有抵押物、借款金额小、信息难以获取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授信青睐,这恰恰给予了网贷业务存在的市场空间。从政策角度看,小额借贷业务才真正具有普惠金融的属性。小额借贷的服务群体更多的是传统的银行性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普惠大众,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方向,所以,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五)措施五:开发其他资产端通过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是网贷平台在行业和平台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和繁荣,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而网络借贷的定位是大众金融、普惠金融,因此其资产来源也不应一直局限于某几个大债权人,尤其是在监管层已经明确了小额限令的背景下,网贷平台更应该开发小额、平民资产端,真正落实小额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实现直接借贷,这才是网贷平台持续经营和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总之,专业放贷人债转模式存在诸多风险,监管层的态度业已十分明朗,本文介绍的几种整改措施具有相辅相承的逻辑关系,各平台在对不合规的债权转让进行整改时,只有同时推进上述措施,才能彻底解决债权转让模式的合规风险。《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九一、P2P概述为了便于提升投资人回款资金利用率,通过分散投标并解决投资人资金流动性问题,很多P2P平台推出了智能投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类产品”)。投资人购买计划类产品后,P2P平台通常以其自有的各类投资项目(散标和债权转让)为基础,为投资人实现多个项目的自动匹配。自推出“”以来,计划类产品大受市场欢迎。与散标相比,计划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用户对投资操作“傻瓜化”和“智能化”的需求。纵观网贷市场计划类产品,大致有如下特点:(1)投向计划类产品的资金先归集至平台设立的中间账户,根据设定的,对平台现有散标或债权转让进行;(2)投资人加入计划后进入锁定期,在此期间回款的本金部分(或本金加利息)继续用于再投资,直至锁定期结束;(3)锁定期结束,投资人可自由选择是否退出计划,选择退出后,投资人持有的债权优先退出。一般而言,借款人希望借款期限越长越好,投资人则希望限越短越好。为了平滑这种矛盾,计划类产品可谓是一种“在不拆分项目期限、仅靠投资人之间债权转让退出”前提下的“最佳实践”。此外,P2P借此还能实现“计划实达”和“计划预期收益率”之间的差距作为服务费,可谓是三赢局面。然而,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监管指导下,一些P2P平台的计划类产品并非完全合规。有些P2P平台的计划类产品就违背了“不得间接或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 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 不得开展或实现以”等监管要求。本文从计划类产品设计和运营的实践角度,为投资人辨别所投资的计划类产品是否合规提供些意见。二、基于平台中间账户的理财计划目前,大多数P2P平台计划类产品的运作原理如下:图1
基于中间账户的理财计划在图1中,实线表示“投资”,虚线表示“还款”,整个计划运作过程如下:第一阶段为计划申购期,投资人加入计划后等待计划金额募集完毕或者到达计划截止期限;第二阶段为计划锁定期,锁定期为循环运营周期,每月回款本金将循环直到结束,每月收益或用于再投资(有些P2P平台在锁定阶段还增加了几天的项目匹配期,即自动挑选项目并优先匹配);第三阶段为计划退出期,锁定期结束后计划通过自动债权转让完成退出,平台一般在锁定期最后一天进行本金和利息的结算,资金将于T+N日内(N通常为3天左右)自动划转到用户的个人账户内。一些P2P平台将计划账户称为“VIP账户”,它是运营汇理财计划的“资管账户”,主要功能包括募集计划金额、投资债权组合、获得项目/债权现金流(本金及收益)、派发利息、资金与分配等。可见,计划账户既具有投资人属性,又具有借款人属性。一些P2P平台宣称计划账户是为加入理财计划的投资人所设立的“专项账户”,单独管理及复核,与其它互相独立。在计划类产品运营实践中,有些平台开设2个或2个以上的计划账户以便进行计划类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通过上述分析,该类涉嫌“间接或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和“开展类或实现以打包资产”。 “间接或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这个比较好理解,因为计划账户里的资金能够被平台所掌控,比如平台可以将计划募集资金去做别的事情。“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这主要体现在一些P2P平台在没有足够的借款项目时就发布理财计划来募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资金进入计划账户后进入沉淀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资金池”的角色。至于“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这主要是因为资金被归集到平台中间账户里,投资人的资金便没有了属性,针对某个借款项目,大家按照加入计划的出资比例共同“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由此可见,基于中间账户的理财计划类产品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有趣的是,笔者发现,不少P2P平台已经在计划原理图中删除了“计划账户”或“VIP账户”。那么,这些P2P平台的理财计划产品是否真正做到合规了呢?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看合规类的理财计划产品应该是什么样的。三、基于用户账户分账的理财计划基于用户账户分账的计划类产品不设立平台级别的中间账户,不归集用户资金,而是在现有的账户体系下(如或银行存管账户体系)为投资人开启专属计划账户。如图2所示,该专属计划账户完全隶属于投资人,本质上是平台在投资人现行账户下为了运营计划类产品而划分出的一个“逻辑账户”。图2
用户账户分账示意在这种账户体系下,投资人的资金流(投标与回款)全部在其自己的账户内流动,不经手平台相关账户,平台为每位加入理财计划的投资人单独记账。相比基于中间账户的产品实现,基于用户分账的研发难度较大,集中体现在自动投标的策略设计和清算逻辑设计上。在这种计划类产品具有如下特点:(1)一定是先有足够的借款项目后,才发布理财计划。(2)在(1)的基础上,投资人加入计划后,分散自动投标系统立刻工作,不对投资人的资金做任何沉淀,哪怕是在其自自己的账户里也不做沉淀。基于此,该类计划不存在所谓的“3天项目匹配期”这种说法。(3)当计划金额加入满额或者计划申购期截止后,所有加入计划的投资人资金都已经被投资完毕,甚至是全部处于“还款中”状态。(4)投资人加入计划后,应该能够立刻在账户中心的相关版块里(如“计划投向”)看到该计划为其自动投标的所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实时披露资金的向、投资回报统计等数据)。(5)由于专属计划账户隶属于投资人自身账户,所以投资人应该在其账户中心里看到实实在在的项目回款资金记录。(6)回款资金复投后,应该要有相应的投资项目记录。合规的计划类产品是一种基于用户分账式技术(将投资人/存管账户分为普通散标账户和专属计划账户)、能够为投资人实现自动投标(项目/债权)和转出(债权)的投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自动投标和自动转让技术,而非和具体某些特定的挂钩。在明确了该类计划产品的本质后,我们看一看《暂行办法》中那些和计划类产品有关的监管细则,以及这些细则是否会对该类计划产品带来负面影响。四、“用户账户分账”计划类产品合规性探讨监管细则一: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合规性分析:1、该类计划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归集投资人资金,所有的资金流向都是基于投资人自身的托管/存管账户进行。(2)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说,用户在加入该类计划的时候,拟为其自动投标的项目都已经产生了,即严格做到“先有项目”。(3)该类计划和资金池无关。资金池的概念根源于“借款项目未产生的情形下,投资人资金向P2P平台预先归集”或“投资热资金在平台中间账户的预先归集与一定时间的资金留置”,并且“归集”应当以“能够实际控制”为认定标准。在该类计划中,投资人的资金自始至终就没有流入平台账户(当然,最后清算完毕平台收取计划服务费的时候流入,这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何来的资金池之说?可见,基于平台中间账户的计划类产品在此面临很大的风险,因为他们确实归集了投资人的资金。监管细则二: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合规性分析:《暂行办法》禁止的是拆标、过桥,即借款人实际需要的借款期限较长,而平台将其设计为“期限大拆小”的产品,并滚动发行,这很容易引发。然而,投资人在较长的借款期限内,通过平台提供的债权转让功能向其他投资热转让其持有的债权,这种以债权转让方式“提前退出”的方式《暂行办法》是允许的。因此,该类计划产品的提前退出是通过自动债权转出来完成的,不涉及将项目期限进行拆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虽然规避了监管,但还是需要面对流动性问题。近日,广东出台了禁止平台开放个人债权转让功能的“口头禁令”,着实让行业震惊了一把。监管细则三: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券商资管、、或等金融产品。合规性分析:从语言的角度来说,“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是状语,“募集资金”是谓语。“理财”、“金融产品”指“活期产品”、“理财计划”这些。此次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监管层的本意并非在于禁止“理财计划”,而在于禁止“募集资金”。该类计划产品由于在先有足够借款项目的前提下发布,并且即时对投资人进行分散自动投标,并不涉及募集资金问题。监管细则四: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合规性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是一种业务,需要遵循严格的发行流程及规范要求。但有些平台模仿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典型做法是:首先将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债权形成债权池或资产池,通过投资及预期收益率分档完成结构化安排,并向投资人转让基于该资产池设定的“收益权”,这种做法其实是借着的资产证券化名义,来实现债权转让期限拆分融资。该类计划产品本质上是一个自动投标系统,并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再说下资产打包的概念,只要符合“两个以上数量”要求,即可认定为“打包资产”。监管并没有禁止单个债权的转让,即允许“1对1”、“1对N”的债权转让,但禁止“N对N”的债权转让。该类计划产品并不涉及到N对N的转让。那什么产品才是N对N的转让呢?某些平台的计划产品将N个借款人的借款项目集合在一起形成,放在某一期计划产品里销售,类似于里的“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业务。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类计划产品的自动投标的范围是已经是先确定的,并且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大家按照加入计划的出资比例共同“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因此,这和资产打包是两个概念。监管细则五: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合规性分析: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借贷决策”上宽泛多了:(1)用户授权后,平台可以代为行使决策。《征求意见稿》要求每一笔出借都需要用户自行决策,这是非常严格的。(2)每个项目出借决策无需投资人本人作出并确认。可见,只要投资人充分授权,且不涉及“归集资金”,即平台有足够多的借款项目时再发布计划类产品。如果平台没有借款项目,坚决不发计划类产品。(3)投资人加入计划后,系统立刻将其资金到各个借款项目中(的大小取决于平台自动投标算法的设计),哪怕在投资人自己的账户里也不去沉淀资金。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暂行办法》的指导下,合规的计划类产品坚决不触碰投资人的资金,只在投资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自动投标和转出服务,所有资金流向均不经过平台(除了计划完结时平台收取计划服务费)。对于不做资产打包销售买卖业务的平台,计划类产品自然不会为投资人投资这种类型的。当然,计划类也是有风险的,比如禁止个人债权转让的政策风险、计划发布的事前信息披露风险、计划退出时平台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等。本文期望投资人对合规类的理财计划产品有所了解,并在投资理财计划产品的时候多注意一些细节。《P2P投资技巧:如何判断标的是真是假?》 精选十一、P2P理财计划概述为了便于提升投资人回款资金利用率,通过分散投标降低信用风险并解决投资人资金流动性问题,很多P2P平台推出了智能投标计划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计划类产品”)。投资人购买计划类产品后,P2P平台通常以其自有的各类投资项目(散标和债权转让)为基础,为投资人实现多个项目的自动匹配。自人人贷推出“U计划”以来,计划类产品大受市场欢迎。与散标相比,计划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2p投资理财是什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