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虚拟币交易平台的产生,离不开交易,那么就可以

虚拟币的产生,离不开交易,那么就可以-百谷歌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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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页码】 96
【全文】【】 &&&&   一、虚拟货币的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新兴事物,对于什么是虚拟货币,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次给出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官方定义:“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适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文化部、商务部的通知只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了定义,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用法定货币购买的、用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并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
  本文的讨论对象不限于《文化部、商务部通知》定义的范围,不仅包括用法定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也包括游戏内部的、可以通过玩游戏获得的各种虚拟货币。
  (二)虚拟货币出现的原因
  货币的形式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虚拟货币的出现是新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产生和发展使真实货币演变为虚拟货币,进一步减少了交易媒介的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成为一种新型的微型支付工具。
  1.零支付手续费和强大的便捷性是虚拟货币的生命
  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系统由于种种原因,尚不能满足互联网微型支付的要求。首先,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支付系统的接入主体都是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各清算服务机构,互联网商家和消费者个人一般无法直接接入支付系统享受微型支付服务;其次,我国金融机构间的支付清算系统以提供较大额支付清算为主,额度一般在几十元到几十万元之间,显而易见不能满足网络上的几角钱几元钱的微型支付;此外,网民要求其微型支付尽可能是“零手续费”,但是目前不管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还是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参与主体都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传统的支付方式和现代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难以解决网络时代的微型支付问题。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媒介,支付过程主要在商家和用户之间进行,虚拟货币发行商只要能够设计出各种方法向用户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即能实现虚拟货币支付,相比较电子钱包、电子支票而言,无须各种终端特殊设备,交易过程中不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环节,用户可以实现零费用支付;随着虚拟货币用户群扩大,商家通常还会采取各种手段拓宽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扩大其市场影响,形成良性循环。
  2.虚拟货币的娱乐价值满足了网络时代文化消费的多样化需求
  人类的需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传统的音乐、影视、美术、文学等精神产品,开始追求基于计算机技术构造的、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各种虚拟物品,开始进入各种网络虚拟空间寻求精神愉悦,满足自身精神需求。虚拟财产的销售、用户网络虚拟空间的布置和网络游戏的灵魂,均离不开虚拟货币的支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娱乐化的网络支付手段,为网络服务商以电子化形式提供文化产品、网络用户以电子化形式消费文化产品提供了支持,推动了网络世界精神文化产品和虚拟货币的双向发展。使用某种特定的虚拟货币的玩家能够区分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角色扮演,会对此类游戏产生身份上的认同感,这也是其他支付工具难以产生的功效。
  (三)现阶段不宜将虚拟货币归入电子货币
  1.电子货币概述
  对于什么是电子货币,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给电子货币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需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称为电子货币”[1];“电子货币可以被认为是由消费者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之中的,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2]
  2.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关系
  本文认为现阶段网络虚拟货币还不能称作电子货币,不具有货币所具有的社会普遍接受和在现实社会流通性等特征,应该将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进行区分,分别监管。第一,二者发行的目的不同。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用户提供更便捷的交易媒介,而不是销售自己提供的非金融产品,发行业务也属于其主营业务之
  一。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都是以提供某种互联网服务为主营业务,虚拟货币的发行是为了辅助主营业务的推进而开展的。[3]第二,现阶段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有限。和学校的餐卡、公交卡、电话卡一样,主要用来支付发行人自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其主要作用是发行者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方便消费者支付购买自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虚拟货币发行商既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者又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符合现代电子货币的要求。虚拟货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不能像电子钱包、电子银行等电子货币那样能充当一般等价物,虚拟货币的消费范围只局限在网络发行的某一款游戏或某一网络发行商的产品,即使少数影响力大的虚拟货币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流通,但是其购入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终究十分有限。第三,现阶段虚拟货币的发行准入门槛低。现阶段虚拟货币没有像电子货币那样严格的准入门槛,任何互联网企业都能够发行虚拟货币。而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货币的发行都有严格的准入制度,这对于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十分必要。第四,现阶段虚拟货币一般只是单向流通,回赎受到限制。电子货币一般都具有可回赎性。而企业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国家为了金融秩序稳定和预防违法犯罪,一般都对虚拟货币的回赎加以严格限制,网络货币与现实货币只能进行单向流通,不能进行双向流通,即只能用现实货币购买网络货币,一般不允许将网络货币兑换成现实货币。第五,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的获取渠道不尽相同。电子货币必须要用法定货币兑换,而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增强游戏吸引力,通过程序设计,玩家可以在网络游戏挣的虚拟货币,商家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奖励网络用户虚拟货币。第六,二者与人民币的兑换机制不同。电子货币必须以等额的现实货币进行兑换,二者的货币单位都是元,而虚拟货币发行商为了增强趣味性,可以给虚拟货币任意命名。
  二、我国的虚拟货币产业链
  1.专用型虚拟货币产业链
  专用型虚拟货币顾名思义只能进行单一对象的支付,目前市场上以专用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典型。
  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收费媒介。网络游戏收费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卖游戏时间,按玩游戏时间收费;另一种是卖游戏装备,玩游戏免费。2005年以前,中国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主要盈利模式是以出售计时点卡为主,本文认为,游戏点卡、充值卡、游戏币都属于专用型虚拟货币。专用型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支付固定的网络游戏服务,不能跨游戏使用。这种专用的游戏虚拟货币生命周期较短,一款游戏退市了,这种虚拟货币就消亡了。
  2.一卡通型虚拟货币产业链
  随着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逐渐规模化和多样化,一个企业旗下往往有很多款游戏或多种网络商品、增值服务,为了留住用户群和便于用户购买网络产品、服务,许多企业都推出了一卡通类型的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一般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能够支付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这种虚拟货币的生命周期很长,一般情况下与互联网企业共存亡,不管企业旗下产品和服务如何更新变化,这种虚拟货币始终能作为其支付手段。
  虚拟货币发行商设计出的虚拟货币产品,可以任意命名,任意规定人民币和虚拟货币的购买比率,用户建立虚拟货币账户,通过现金、银行卡、手机声讯、实物卡、电信宽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种方式向虚拟货币账户充值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单位,然后就可以用虚拟货币账户中的货币单位支付各种网络服务。一般来说,这种虚拟货币都是单向流动的。用户一旦充值便无法再将虚拟货币兑换回人民币,用户花掉虚拟货币的速度以及是否愿意持续使用某种虚拟货币,都决定着虚拟货币发行商的生存状况。如果这种用真金白银购买的虚拟货币能够在不同账户之间自由流动,可能会冲击金融秩序,并在很大程度上刺激网络盗窃和赌博行为。
  3.第三方交易平台
  为避免违规运营的嫌疑,大部分服务商在自身系统内不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渠道。而玩家对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的存在着巨大的需求,这样便产生了像5173网、淘宝网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这些平台上可以买到任何可以交易的虚拟货币。
  本文认为,对于一卡通类型虚拟货币,重点要防范其产生的金融风险,这种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直接挂钩,生命周期长;专用型虚拟货币支付的产品单一,每一款网络游戏或网络产品生命周期相对较短,一般说来,对于这种虚拟货币,重点是规范其交易,保护用户权益。
  三、我国的虚拟货币立法
  (一)我国现阶段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
  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了《》,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行为。
  2.《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委联合下发了《》(以下简称《十四部委通知》),其中在第5条中要求央行加强对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此通知的主要出发点是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金融秩序。
  3.《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文化部、商务部通知》),以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虚拟货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现阶段规范性文件的总体评析
  纵观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规范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深入完善的特点,其主要发展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货币的监管:从央行主导到文化部主导
  2006年学者杨涛的“Q币冲击人民币”论发表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管部门对此高度关注,牵头联合其他部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其内容核心也在于防范虚拟货币的金融风险。而国务院“三定方案”之后,文化部获得网络游戏的管理权,其主导制定了《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此,文化部事实上取得了对虚拟货币各个角度的监管,包括虚拟货币的金融风险防范。
  2.虚拟货币交易:从明令禁止到实际默许
  为了禁止虚拟货币的流通,我国《十四部委通知》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后来颁布的《文化部、商务部通知》则允许虚拟货币交易,其中第2条规定默认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合法性,突破了上述十四部委严禁倒卖虚拟货币的规定。
  3.虚拟货币的回赎:从无条件回赎到有条件回赎
  消费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虚拟货币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无条件回赎虚拟货币意味着无条件违约,也会大大增加发行者的资金风险,特殊情况下甚至会遇到挤兑危机。关于虚拟货币的回赎问题,《十四部委通知》第5条和《文化部、商务部通知》第11条都作出了规定。
  4.发行总量和单个消费者的购买限额:从严格限制到取消限制
  本文认为,虚拟货币的发行和购买本质上是市场行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建立在对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有需求的基础上,发行者的发行也是建立在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没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虚拟货币的发行就无从谈起,因此限制单个消费者的购买额和发行总量就是限制需求,是完全违背市场规律的。
  目前我国现有的虚拟货币规范文件存在着外延过窄的问题,导致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存在着巨大的真空地带,这无论对于防范虚拟货币金融风险,还是对于保护用户权益都是不足的。
  四、我国虚拟货币的焦点问题分析
  (一)焦点问题一: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金融秩序
  1.虚拟货币冲击金融秩序的可能性
  虚拟货币可能会冲击央行地位。如果允许虚拟货币自由流通,那么它就成为一种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这种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网络服务商发行的网络货币可以替代人民币在网络世界甚至在现实世界进行流通,充当虚拟物品和服务甚至实物产品的等价物,成一种电子货币后,这就使网络服务商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货币发行权,从而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垄断发行权形成冲击。[4]
  虚拟货币流通可能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中央银行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必要前提是稳定的货币乘数及流通速度。一方面,随着电子货币数量和使用规模不断大,货币乘数m变动随机性增强,预测货币乘数将变得更加困难,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来控制货币供给总量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把货币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需要稳定的货币流通速度。以上理论虽然都是基于电子货币的研究,但是如果允许虚拟货币像电子货币一样流通,则会对货币政策产生类似的影响。
  2.我国现行的立法对策
  目前虚拟货币尚处于成长期,其规模和使用范围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占比率还比较小,其对货币乘数、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互联网渗透进入们的休闲、娱乐、商务活动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一旦虚拟货币的规模从当前的几百亿元到未来的上千亿元、上万亿元且如同现在的银行卡一样普遍并能够自由流通时,极有可能冲击现实金融体系,届时“其对货币乘数和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就不可小觑了,甚至会成为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5]因此,我们有必要尽早地将其纳入监管视野,防止其冲击金融秩序。
  (二)焦点问题二:虚拟货币交易和回赎:允许还是禁止
  1.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问题
  利用虚拟货币赌博。允许虚拟货币在同一个网络服务商的不同账户之间交易,引发的最大问题和隐患就是各种利用游戏之名行赌博之实的网络赌博行为,如果同一个服务商既从事发行业务又从事交易业务,网络赌博则更为便利,这种情况下,游戏玩家输赢的虚拟货币很容易变现。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允许虚拟货币交易,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伪造交易的方式洗钱,另外,虚拟货币并没有实行实名制,再加上缺乏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第三方监管,不法分子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
  此外,虚拟货币交易为网络盗窃和伪造提供了销赃渠道。任何存在交换价值的事物都可能会成为非法行为的对象,虚拟货币也不例外,虚拟货币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盗窃者和伪造者实施盗窃或伪造行为,通过系统内交易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获取法定货币。
  2.虚拟货币交易的现行立法分析
  我国立法明令禁止通过网络虚拟货币赌博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和打击措施。[6]本文赞同《文化部、商务部通知》对于虚拟货币交易采取的态度:在禁止同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发行业务和交易业务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有正当的市场需求,这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竞争、激励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为了防止虚拟货币交易产生危害而完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合理的途径应该是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有输赢性质的游戏的监管,防止利用虚拟货币赌博或洗钱,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的危害。
  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赌博或洗钱,本文认为必须要坚持以下几点:建立审核制度。服务商的每一款产品须通过审核才能进入市场,对于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账户间转让的运营商实施重点监控;服务商自身只允许提供从人民币到虚拟货币的单向流通服务,禁止由虚拟币回流到法定货币,终止服务时除外;对于带有输赢内容的游戏,运营商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只支持在游戏中输赢虚拟货币,禁止虚拟货币在游戏外以其他方式在账户间流动;设立单一账户交易上限和日交易次数;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
  3.虚拟货币的回赎和现行立法对策
  回赎意味着虚拟货币可以在消费者和发行商之间双向流通。本文认为,在虚拟货币成为一种电子货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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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诱惑下虚拟货币层出不穷:开个网站就能发
  炮制成本仅数千元交易规则想改就改
  “山寨币”涌现潜藏坐庄套利祸心
  □记者 杜放 上海报道
  一年间涨幅曾超过80倍,一个月内跌幅却将近40%……正当在中国这一最大交易市场走上“过山车”行情,模仿比特币、采取网络电子盘交易的国内虚拟货币近期涌现。因其名称繁多,发行紊乱,被称为“山寨币”现象。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国内交易的虚拟货币已超百种,年发行总额动辄近亿元;部分“山寨币”发展线下支付流通功能,市场暴跌造成投资者受损。专家认为,国内正兴起以金融权益化为特征的虚拟货币热,坐庄套利、违规流通及理财风险迭出,成为互联网金融隐患。
  国产虚拟货币层出不穷
  就在以网络虚拟发行、交易为特征的跨国电子货币比特币大跌的同时,我国模仿比特币的“元宝币”、“熊猫币”等线上虚拟货币鱼贯而出。
  根据中文虚拟币行情网站“聚币网”的信息显示,目前在国内可交易的虚拟货币达数十种。2014年1月至今,超过20款线上国产虚拟货币已宣布“发行”。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国产山寨币多模仿比特币,名称也花样百出:2月2日至3日,两天内就有“企鹅币”、“大象币”、“蜗牛币”三款国内虚拟货币宣布上线;同时,一些虚拟货币事先约定未来发行总量,宣称的发行总额不乏上亿元人民币。
  以国内虚拟币中规模较大的“元宝币”为例,该虚拟币宣称年发行520万枚,记者在其网络交易平台看到,6月10日报价探至21 .8元/枚,交易量达4.6万枚。据此计算年内发行总量超过4千万元人民币。
  事实上,2014年年初以来,虚拟货币炒作从比特币向其他虚拟货币转移,记者采访了解到,在炒作获利诱惑下,“山寨币”也出现暴涨暴跌等苗头,造成部分交易者受损。
  29岁的上海籍虚拟货币投资者贾某表示,不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隐匿历史交易数据,或宣传提供保价“回购”。记者在交易记录中看到,其于日购入总额约8万元人民币的“元宝币”,报价约为119元/枚,12月18日卖出时已跌至26元/枚,币值缩水近8成。
  此外,不乏虚拟货币涉足实物支付、证券发行行为,一些交易平台已触及金融权益类交易。
  山寨虚拟币“元宝币”的线上交易网站“元宝联交所”就宣布,3月8日起发行与在美股上市的新能源汽车公司特斯拉(T esla)股票挂钩的证券化投资品。此外,一些虚拟货币还在发展代币支付流通功能,包括宣布推出国内手机话费充值服务,乃至在一些线上网店中引入虚拟币支付。
  开个网站就能发币
  与采取开源自律的比特币相比,林林总总的“山寨币”发行数量、生成方式更不规范。
  根据行情交易量数据计算,我国已是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已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然而,各类线上货币采取线上交易、撮合报价,品种迭出,大有“方兴未艾”之势。
  总部设在上海的一家虚拟货币网站负责人表示,由于虚拟币采取的电子生成方式属于代码共享,架设网站、炮制一款“山寨币”的成本极低。记者调查发现,模仿比特币发行一款“山寨币”,仅需更改数行代码,数千元就能搭设网站。个别“山寨币”交易所更堪称“交易规则想改就改,历史行情想删就删”,一旦行情不妙,平台立刻出手,或调整交易规则,或是推出“T +0”。
  虚拟货币热背后潜藏的风险不容小觑。
  一方面,交易平台“超范围经营”,存在动辄跑路、洗钱、坐庄套利等隐忧。以比特币为例,2013年10月,注册地位于我国香港的G B L平台跑路,卷走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自称账户设在美国的“Bitfloor”宣布价值25万美元的比特币被盗后,也于2013年4月宣布关闭交易,表示“行情形势已经失控”。
  而与比特币相比,“山寨币”的运作更加不规范。《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多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发现,其备案资质多为电子商务或网络咨询。但随着市场规模持续放大,金融权益类交易成为其业务主体,甚至不乏涉嫌违规行为。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但在一家名为“元宝联交所”的网站,其以虚拟币为交易币种,以拆分持有、权益分红的方式公开发行理财产品,还定期发起线上股东分红投票。
  另一方面,“国产”山寨虚拟币大起大落,带来的散户参与风险不言而喻。据介绍,此前多数“山寨币”通过第三方支付充值、提现,完成充值―交易―套现的资金链条。但受到各银行和支付机构收紧向虚拟货币平台充值、提现后,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提供比特币与“山寨币”之间的即时兑换,“曲线”绕过监管实现资金转移。
  然而,当前虚拟货币热超出网络游戏币范畴,又不适用金融牌照,这一过程资金存在无监管的风险。如“莱特币”报价从不到1元/枚一度以每天翻番的速度狂飙。“质数币”、“比奥币”等各色虚拟币也从每枚几角涨至数十元,但紧随其后的往往是大跌。“部分行为游离在金融机构之外,资金不能受到金融机构的监管,已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浩然说。
  “无监管”状态需规范
  专家认为,虚拟货币兴起,在我国更多是作为游资易炒作的新品种,作为货币缺乏强有力的价值保证,短线炒作虽然短期收益可观,但是风险很大。
  针对虚拟货币证券化、支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监管部门普遍已加强规范力度。日本政府今年3月明确,虚拟货币比特币不是货币,证券公司不得充当其交易中介或开设专用账户。比特币交易平台G BL卷款“跑路”期间,虚拟货币热已造成多国投资者受损。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已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货币本身是一种载体,是一种价值贮藏的手段。这种经过个人设计手段产生,能不能有效履行其支付手段,需要历史回答。”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张跃文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受热捧,也从侧面说明我国投资渠道单一,普通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方式有限。
  据介绍,对比特币均采取审慎监管,已是目前多国普遍做法。“以美国监管部门查处的交易机构‘自由储备’为例,其大部分采用比特币的都是违法交易如洗钱、武器走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李宇认为,如果缺乏监管,线上“无国界货币”有沦为非法交易温床的风险。
  专家建议,投资者需要冷静的头脑。不盲目跟风、量力而行,充分认识其中的风险。而针对虚拟货币近年发展态势,建立、完善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平台已成为市场新需求。
  张跃文认为,如何保证资金和比特币的安全,组织交易者是否合法、是否有资质,目前的监管力量还不能有效达到这些地方。比特币不能跟现实世界主要的流通币种交易兑换,那么它的价值连一张废纸都不如。即使有些国家承认兑换,这种认可也并非永久。比特币发行随时都有可能被终止,虽然号称“去国家控制”,但实际依赖于某些个人和机构。
  作为货币发行及政策制定方,中国人民银行今年曾在官方微博表示,短期不会暂停比特币交易。不过,种种国内“山寨币”已超出了传统虚拟货币的“游戏币”范畴,有投资者建议,亟待逐步建立及完善虚拟货币经营及准入制度。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认为,与央行已明确不承认合法地位的比特币相比,山寨虚拟货币数量少、发行主体及方式不透明,受操纵的风险更高。一旦破产、清盘,投资者保护、资本金兑付均是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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