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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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青文广新非遗字[2015]5号
各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财务函〔号)。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国家级项目在各区市申报的基础上,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申报比例不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 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已连续多次补助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工作文化部将统筹开展,项目保护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用途时请勿申报抢救性记录工作经费。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 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请传习补助经费,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突出重点,合理排序 要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优先排序: 1.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急需开展保护传承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3.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和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 (二)严格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及开支范围 1.2015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将重点支持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师带徒、职业教育、班社剧团传承、复排剧目、编写教材等。适当支持开展宣传展示和研究出版工作,包括举办或参加展览展演、进校园、进社区、民俗活动、开办网站、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举办学术活动、出版研究成果、总结保护经验等。 2.2015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费用于补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各项传习活动。 3.2015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支持:综合性传习中心建设,包括场所租赁、设备购置、传习活动开展等工作;支持保护区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宣传展示、研究出版等。 (三)加强预算审核管理 各区市文化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开展培训,应详细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 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三、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所有材料一律须于2015年 4月15 日12:00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市非遗中心,逾期不予受理。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2份。 四、联系人及电话 市文广新局公共文化处(非遗处) 崔霞 电话: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张萍 电话: 邮箱: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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