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给女儿,怎样避免夫妻共有财产

一.二手房买卖须经夫妻共同同意案例
2013年10月,出卖人赵卫东与买受人马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卫东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红线胡同一处房屋出售给马先生,房屋建筑面积38平方米,价格88万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日,赵卫东之妻王女士向马先生发送了告知函,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赵卫东未征得其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后赵卫东也以此为由不再履行合同。2015年3月,马先生去世。2015年,马先生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赵卫东继续履行合同。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赵卫东的售房行为确实未经过其妻子的同意,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马先生子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当然,本案中,合同未能履行是赵卫东的过错,赵卫东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北京资深房产律师熊华松评析
事实上,马先生只要在买房过程中做一项简单的工作就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问一下售房人的家庭情况,看看卖方的户口本上所载的婚姻状况,如果已婚,必须要让其配偶签订知情同意书,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本案情况发生。如果卖方有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话,就尤其需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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