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财务公司的朋友,看中一套法院查封车辆最新规定房,该房有债务问题,朋友公司正在解封,请问能解封出来的几率多大

我付全款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因开发商欠债,该房被查封。我提异议,法院能解封吗?_百度知道
我付全款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因开发商欠债,该房被查封。我提异议,法院能解封吗?
我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8天后,因开发商担保,被法院查封该套房产。现在我想向查封法院提解封异议,能解封吗证据补充:我现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份,盖有开发商公章。
我有更好的答案
原则上不能解封,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前房屋所有权是开发商的,那么其他的公司因为债权债务先行查封房产,一般法律现行保护查封在先的权利,但一般查封都是有期限的,你可以了解查封期限,期限期满后,对方不申请继续查封那么就会自动解封。
查封期限二年,我现在应怎办,能否采取啥途径与开发商要回全款。【我是工低房,就是开发商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商品房
你可以等待工程解封,也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支付房款。
如现在向查封法院提异议是否对我不利,是否还有解封可能,如等待解封期间法院拍卖咋办,该商品认购协议书房是我打4年官司才得来的。与开发商要房款需要怎么办才快才准哪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法院法官和我的代理律师在场主持与开发商会计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的协议书。法官和解书笔录是写的让被执行人给房,商品协议书算交房了吗。现在与被执行人争议的焦点就在这个和解书上,她说旅行了和解书,我说没交付没登记就没旅行完和解,欠我的钱没有让该房低顶完毕,债务仍然有她偿还,我的观点对吗。
开发商欠被执行人工程款,被执行人又欠我,他们就商定给我了一张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能起到抵顶被执行人的债务吗
开发商公章是合同专用章
给了协议书就算给房了吗
从法律上您的债权已经通过商品房认购书进行了折抵,你有法院的调解书,您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如果对方的保全在前的话,你有可能不能获得房屋,需要与执行庭法官沟通。另外有了协议书并非就是给了钱,而是仅仅形成了一个协议,需要继续履行。
谁应该负责任把认购协议房办理登记
你应当了解法院解封的可能性,如果有可能,你可以耐心等待解封,如果不可能,你可以考虑解除合同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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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债务纠纷,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卖处理?_百度知道
债务纠纷,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卖处理?
可不可以都请说上理由,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拍卖处理,但是债权人必须为被执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过以小换大等方式为债务人提供住房。通过这种方式拍卖欠款人住房的,债权人事先应当与法院充分沟通,取得法院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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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会看债务数额,价值200万元。打个比方:如果该房屋位于城区中心位置,面积较大这个不好笼统回答、类型、位置及实际居住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债务人现有住房面积,原则上一套房屋法院不会拍卖,该地区其他位置面积较小但够债务人家庭居住的房屋价值150万元。法院可能将房屋进行拍卖,将50万元拿出来清偿债务
如果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该房产,但不能拍卖。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可以查封,如果房产较大,也可以考虑先查封,然后提供个较小房产安置被执行人,再拍卖它房子。
要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正常
只能做活性查封
不能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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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解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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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
一、查封程序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你知道。
(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想知道。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解封程序
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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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图片】汉川洲际观天下房地产商被法院查封是业主的错吗?
发生这样事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仁慈
下面听听洲际业主的心声……一、业主已购买的住房被查封和贷款问题1、被查封的房什么时候能彻底解封_百度贴吧
汉川洲际观天下房地产商被法院查封是业主的错吗?
发生这样事
汉川洲际观天下房地产商被法院查封是业主的错吗?
发生这样事是道德的沦丧还是法律的仁慈
下面听听洲际业主的心声……一、业主已购买的住房被查封和贷款问题1、被查封的房什么时候能彻底解封,楼盘什么时候能正常运行。(毕竟查封的问题不是因业主的问题造成的,是洲际地产自己的问题,业主并不差洲际的一分钱,即使是贷款也是业主欠银行的钱,而且都是按揭,相信都能按时还款。)——合同第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你们洲际打算怎样答复业主?特别是已缴纳首付款,而贷款却迟迟没有审批下来的业主。2、查封和贷款的问题必须马上解决,这个问题是贵公司的造成的,所以必须向我们业主明确给出最后的期限(书面材料)。二、架空层的问题1、架空层之前购买房的时候销售强调的是免费赠送(出一个材料费),开发商统一做起来,现在是怎么解决。2、7栋和8栋的一楼架空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公共场所隔起来,需要给业主一个合理的解释。(公共区域是业主公摊的面积,开发商违规占用必须拆除掉,我们业主不协商,不让步,那是我们自己的公共区域,是业主花钱买的。现在开发商违规私自占用,必须拆掉)。三、关于收房的问题1、洲际地产现在是否符合收房标准,现在具备收房的相关条件吗?是否关于汉川洲际观天下房产业主收房的几点提议一、业主已购买的住房被查封和贷款问题1、被查封的房什么时候能彻底解封,楼盘什么时候能正常运行。(毕竟查封的问题不是因业主的问题造成的,是洲际地产自己的问题,业主并不差洲际的一分钱,即使是贷款也是业主欠银行的钱,而且都是按揭,相信都能按时还款。)——合同第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你们洲际打算怎样答复业主?特别是已缴纳首付款,而贷款却迟迟没有审批下来的业主。2、查封和贷款的问题必须马上解决,这个问题是贵公司的造成的,所以必须向我们业主明确给出最后的期限(书面材料)。二、架空层的问题1、架空层之前购买房的时候销售强调的是免费赠送(出一个材料费),开发商统一做起来,现在是怎么解决。2、7栋和8栋的一楼架空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公共场所隔起来,需要给业主一个合理的解释。(公共区域是业主公摊的面积,开发商违规占用必须拆除掉,我们业主不协商,不让步,那是我们自己的公共区域,是业主花钱买的。现在开发商违规私自占用,必须拆掉)。三、关于收房的问题1、洲际地产现在是否符合收房标准,现在具备收房的相关条件吗?是否有《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2、绿化面积是否按照楼盘效果图达到45%。3、为什么交房要强制缴纳办证的钱?有明文规定业主可以自己办理产权证,作为卖方应该向业主提供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业主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是强制收费。(请问强制收费合法法吗?)4、绿化什么时候可以做好,楼道里面的吊顶为什么不做?相关设施与洲际1期的相比差距太大,广大的2期业主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5、目前贵公司运行的情况和房子里面的设施都达不到收房的标准,业主们应有权拒绝收房,等贵公司把后期的标准完善好,明确时限,我们再收房。如果时间过长,业主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二期业主联合起诉维权
只能顶你一下,以后你就是洲际业主的领头人
举报举报举报
通过所有渠道进行曝光,现在自媒体很发达的
开发商坑人
汉川都是些稀烂的楼盘,坑一个是一个!!!
你们有群吗?一起维权
汉川房产吧1
举报举报举报
大家一起维权啊
这是四月七号就已经查封了!大家看看有没有买到查封的房子。
目前洲际的资金和名下所有的财产都已经被查封了
目前9.25号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解除了对洲际的资金解除,但是房子还是处于查封状态!
上面说的破产不是真正意义的破产,,其实是目前湖北洲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于濒临破产阶段,现在进行股权重组,有两种可能:1.就是重组成功,皆大欢喜;2.重组失败,公司宣布真正破产,银行变卖,依此赔偿。
请问有群嘛
有群嘛,求建立群,报团
前段时间过去了解情况,还有政府工作组的人员在洲际物业办公,答复说是汉川政府这边正在跟法院协调,年前可以解决一部分二期被查封的房子,现在去看政府的工作人员估计走了,门天天都锁着,问都没地方问了
现在到底怎么样了
洲际几天又出事了…… 据说已经是第二次有人去洲际售楼部被打了 ,
不排除洲际现在涉黑的可能性
路过或者看到拍下洲际黑社会性质行为的照片……麻烦传给我
汉川房产吧3
大家有群没?求组个群
通知我昨天去收房还要强制收办证费、又TM不给合同、不给发票还说办证一年不一定办的下来,还要物业费?装修押金?真是狗屎 一张口就要3W多
掉深坑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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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中豪研究】最高院公司法案例解读:房地产项目公司交易过程中,标的股权被查封,其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标的股权转让前被查封的,受让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中止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决转让方无故中止《股权转让协议》,应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名称:辽宁中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一、裁判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解读
2013年,华丰置业公司与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先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约定:其一,由中泽集团公司的关联方中泽房产公司受让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二,中泽集团公司向华丰置业公司交付首笔股权对价款5亿元前双方应“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全面交底,即全部实物、档案资料、证照文件的逐一甄别确认,形成签约后再核实确认的影响对价的资产负债调整项,经双方签字确认于协议生效日后2个月内完成”。其三,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所转让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租赁、担保、法院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影响,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其四,“如中泽集团公司没有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无故终止本协议,应将收到的股权转让定金双倍返还给中泽集团公司”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中泽集团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应否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第一,中泽集团公司支付5亿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应形成资产负债调整项,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的全面交底,且应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而华丰置业公司在此期限内未将资料、财务、工程业务资料全面交给中泽集团公司,中泽集团公司不能全部了解标的公司资产负债和调整项情况,不能形成资产负债调整项,影响了股权对价和股权变更比例的确定。第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即转让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于日、10月17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华丰置业公司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中泽集团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属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事实依据充分。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华丰置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华丰置业公司提供担保,其未提供担保,中泽集团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第三,由于华丰置业公司未与委托的施工单位结算和赔偿,施工单位不退场,致使中泽集团公司复工未果,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华丰房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纷纷要求退房返款,亦影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正常履行。综上,华丰置业公司主张中泽集团公司未将5亿元付到共管账户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在中泽集团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华丰置业公司于2013年l1月28日给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函,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如中泽集团公司没有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无故终止本协议,应将收到的股权转让定金双倍返还给中泽集团公司”。华丰置业公司单方终止协议情况,应双倍返还定金1亿元。
在房地产项目交易中,项目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一般会让股权转让方提供项目公司股权未被质押、查封等的保证,以确保受让方能够顺利拿到项目公司的股权。本案就是例证,受让方要转让方“保证所转让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租赁、担保、法院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影响,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在合同签订前,其实转让方的股权都没有问题,只是在转让过程中,该股权被法院查封了。随后,转让方以受让方未及时付款为由,解除了该《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标的股权转让前被查封的,受让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中止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决转让方无故中止《股权转让协议》,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法律关系图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
四、详细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置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集团公司)。
原审第三人: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房产公司)。
原审第三人: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房产公司)。
上诉人华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置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辽宁中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集团公司)以及原第三人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房产公司)、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房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原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泽集团公司、华丰置业公司于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泽集团公司。第二条:1、转让对价款:股权转让对价款确定方式为截至日经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全部资产价值计人民币(20.5)亿元,扣除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及双方确定的各类调整项所得余值计人民币()亿元,作为本协议股权转让对价款,以上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应由中泽集团公司受让后的标的公司负责偿还。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中所列的标的公司欠华丰置业公司及关联方的借款,与标的公司账面欠华丰置业公司及关联方的借款的差额,由华丰置业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后的2周内调整一致。2、付款方式:(1)在本协议签署后两周内,中泽集团公司支付华丰置业公司1亿元股权转让定金。华丰置业公司同意中泽集团公司立即开展标的公司工程复工、办理项目抵押贷款等经营管理活动,对于中泽集团公司办理有益于且不损害标的公司为前提的经营业务,华丰置业公司应全力配合提供充分授权并保证经营不受影响。(2)自本协议生效日起2个月内由中泽集团公司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5亿元到双方共管账户;次日双方办理同比例股权工商变更手续;标的公司工商股权变更完成次日,中泽集团公司无条件将共管账户中的共管资金即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支付给华丰置业公司。在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计算股权比例达到70%以上,并提供中泽集团公司对中泽集团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尾款及本协议中泽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的书面担保,次日,双方办理100%股权工商变更手续。(3)自本协议生效日起4个月内中泽集团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对价款。(4)股权转让对价款付清之前,中泽集团公司以标的公司名义、股权或资产做抵押融资取得的全部贷款放到双方共管账户,先用于支付直接给华丰置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再用于支付偿还交行和华融贷款的股权转让对价款。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所转让给中泽集团公司的标的公司股权是华丰置业公司的真实出资,且出资全部到位,无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华丰置业公司合法拥有的有效、完全的处置权,并保证所转让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租赁、担保、法院查封或其他限制影响,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2、华丰置业公司转让其股权予中泽集团公司后,其在标的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比例而转由中泽集团公司享有与承担。3、在华丰置业公司和中泽集团公司办理全部经营管理交接前,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标的公司正常经营;在协议生效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非本协议确认的生效前形成其他债务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上述债务根据厘定时间分别纳入“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或“各类调整项”之中。第四条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厘定原则:1、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中的贷款利息的承担,在股权转让过渡期,按照双方股权比例进行分担,股权转让变更前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100%股权转让变更后由中泽集团公司承担。2、应付工程合同款: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100%应付未付款存在争议的,以华丰置业公司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确认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和赔偿款项。中泽集团公司认可由华丰置业公司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华丰置业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赔偿款的审计结果,计算并支付股权对价款。3、应交税金:本协议生效日的当月月末为时点界限,之前产生的一切税费的纳税义务为华丰置业公司,之后应缴纳税款的义务为中泽集团公司。4、销售合同违约金:协议生效日前华丰置业公司已签定的房屋预售合同以双方确认交付时间为日为限,此时间之前发生的违约金等赔偿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在此时间后的违约金等赔偿责任由中泽集团公司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1、华丰置业公司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如中泽集团公司没有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华丰置业公司无故终止本协议,自中泽集团公司发出催促履约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华丰置业公司应将收到的股权转让定金双倍返还给中泽集团公司;如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并对标的公司发生投入,双倍返还到华丰置业公司和中泽集团公司共管账户,次日,华丰置业公司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付给中泽集团公司。2、中泽集团公司违约责任。中泽集团公司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定金,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中泽集团公司,可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如华丰置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中泽集团公司有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已投入到标的公司的资金都不予退还。如华丰置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中泽集团公司如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华丰置业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0天,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选择解除协议。投入到标的公司的所有资金等都不予退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中泽集团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定金之日起生效。
日,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如下《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中”标的公司”为华丰房产公司。本协议签订时,标的公司不存在法律风险或瑕疵,以及将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发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华丰置业公司排他地、合法地拥有标的公司100%股权。2、《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中“转让标的为标的公司100%股权”:(1)华丰置业公司保证对其向中泽集团公司转让的股权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保证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2)华丰置业公司同意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3)标的公司已就同意华丰置业公司向中泽集团公司转让标的公司100%股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3、《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1款中,“股权转让对价款”、“经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全部资产价值”、“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双方确定的各类调整项”是指(1)全部股权转让对价款=“经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全部资产价值”-“经双方确定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双方确定的各类调整项”。(2)“经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全部资产价值”为人民币20.5亿元,包括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前完成的在建工程、现有建筑物、全部账面固定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等。(3)“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包括账面银行贷款、采购欠款、应付施工单位的尚未支付工程款及应赔偿的停工损失、应付税金及规费、账面已收预售房款、因诉讼形成的各类债务及赔偿等;(以上负债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除外按照相应合同的规定或债权人的要求,由中泽集团公司进行及时足额支付,如未能及时支付则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其承担)。(4)“双方确定的各类调整项”包括“签约后再核实确认的影响对价的资产负债调整项”和“关于历史遗留及或有负债影响对价的调整项”。4、《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2)项,中泽集团公司向华丰置业公司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前双方应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的全面交底,即全部实物、档案资料、证照文件的逐一甄别确认,形成签约后再核实确认的影响对价的资产负债调整项,经双方签字确认于协议生效日后2个月内完成,凡未取得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部分留待协议生效日后4个月内进行厘定。5、《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双方共管账户”是双方设立在标的公司所在地共管账户,由华丰置业公司和中泽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三方资金共管协议,华丰置业公司和中泽集团公司共同管理共管账户内资金。6、《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3)项“双方立即办理标的公司正式交割”,“交割”是指双方已经办理完毕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中泽集团公司已经付清股权转让对价款后,华丰置业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所有全部资料交给中泽集团公司指定公司,完成对标的公司及项目地块全部实际控制权的转移。7、《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4)项“股权转让对价款付清之前,中泽集团公司以标的公司名义、股权或资产做抵押融资取得的全部贷款放到双方共管账户,并在取得金融机构许可前提下,先用于支付华丰置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再用于支付偿还交行和华融贷款的股权转让对价款”。8、《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3款“在双方办理全部经营工作交接前,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标的公司正常经营”,包括华丰置业公司应按照中泽集团公司要求,保证标的公司现有员工的稳定。9、《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3款“非本协议确认的生效前形成其他债务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因《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前已进行各类委托业务(包括施工、采购、设计、营销、广告策划等)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经协商确认的各类赔偿等。(2)《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前因施工建设的项目引起的周边环境的索赔。(3)因所有交割期间出现的标的公司经济诉讼所确认的赔偿。(4)因股权转让之前的未经确认赔偿的其他工程问题经协商确认的赔偿。10、《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是指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各项税金和相关规费。本协议及附件与《股权转让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日,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达成《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华丰置业公司同意中泽集团公司指定其关联企业中泽房产公司作为受让后华丰房产公司100%的持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受让方仍为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同意由其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受让后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中泽集团公司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履行担保。《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2款中泽集团公司违约责任中的“如华丰置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中泽集团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已投入到标的公司的资金都不予退还。”做如下修订“如华丰置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中泽集团公司如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足额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5亿元,每逾期一日应向华丰置业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天,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选择解除协议。华丰置业公司已经收到的定金、股权转让对价款和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投入到标的公司的所有资金等都不予退还。”华丰置业公司确认标的公司应付工程合同款等为1.6亿元,并以此约定确认“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中相应内容,华丰置业公司承诺若标的公司在协议生效前全部应付工程合同款大于1.6亿元以上部分由华丰置业公司负责偿还。本协议及附件与《股权转让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在协议生效前,中泽集团公司于日预付华丰置业公司200万元;协议签订后,中泽集团公司按照约定于日向华丰置业公司支付定金1亿元。后中泽集团公司于日又向标的公司支付50万元、日支付14,963,823元、日1,116,387.26元、日986,632.27元的退房款、赔偿金。
中泽集团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与施工单位进行了复工协商,施工单位拒绝中泽集团公司复工,中泽集团公司复工未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10月17日冻结了华丰置业公司在华丰房产公司享有的100%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冻结的股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日、10月17日查封了华丰房产公司全部股权,在查封期间股权不得转让。
中泽房产公司于日给华丰置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1)项之约定,中泽房产公司已于日将股权转让定金l亿元转入华丰置业公司账号。为促使工程尽快复工,中泽房产公司与标的公司项目原施工单位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立公司)进行了复工商洽,起草开工协议,但浙江众立公司将开工协议撕毁,没有合作诚意。为此,中泽房产公司将不考虑与其合作,要求华丰置业公司处理好与浙江众立公司的合同解约事项。
中泽房产公司于日给华丰置业公司发出关于加快交接工作进展的函,要求华丰置业公司尽快交接项目的工程、财务等关键资料,称该些资料如不交底,将影响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股权价格的甄别确定,并在附件中列明了应交底的资料清单。
华丰置业公司于日给中泽集团公司复函,主要内容为:部分资料已提供,部分资料如财务销控表、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预付款发票通知单、广告费、印刷合同、租赁合同、物业费、工程预结算书等未提供。
中泽房产公司于日给华丰房产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华丰房产公司积极配合资料的甄别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中泽集团公司和中泽房产公司于日给华丰置业公司致函,主要内容为:华丰置业公司应依约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标的公司的资产、财务、工程业务,即全部实物、档案资料、证照文件向中泽集团公司全面交底,以便于甄别确认。但经多次通知,华丰置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履行。中泽集团公司于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2013)沈中执字第278号、第320号执行裁定书,才获悉华丰置业公司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转让,而华丰置业公司未将上述情况通知中泽集团公司。华丰置业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涉嫌合同诈骗,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华丰置业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两日内解决相关问题,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泽集团公司于日给华丰置业公司发出履约通知函,主要内容为:一、华丰置业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1)项约定及时与原施工单位就已完工程结算等达成协议,造成原施工单位拒绝复工,新施工单位无权进场,致使中泽集团公司无法依约开展标的公司工程复工、项目抵押贷款等经营管理活动。二、华丰置业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第4款约定将全部档案资料(资产、财务、工程业务)进行交底,严重影响了双方对资产负债调整项的核实,以致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5亿元的支付条件不能成就。三、华丰置业公司未依照承诺对部分购房业主支付退房款及赔偿金,造成业主围攻售楼处,扰乱了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了标的公司商誉,最终由中泽集团公司垫付资金1700万元解决。四、华丰置业公司不履行相关债务致使标的公司100%股权先后被法院多次查封,中泽集团公司已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通知书》。据此,中泽集团公司对华丰置业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华丰置业公司在2013年1O月19日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中,单方主张由中泽集团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对价款5亿元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泽集团公司不予同意,原因在于:一、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在资料全面交底前,中泽集团公司有权不支付第一笔股权对价款;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只有办理完相应比例股权工商登记,中泽集团公司才同意将5亿元支付给华丰置业公司,故5亿元既是相应比例股权的对价,又是该比例股权登记变更的担保,不能挪作他用;三、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因多起案件被多次查封,中泽集团公司即使代付款项,也不能实现华丰房产公司100%股权被完全解封的目的。综上,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华丰置业公司交付全部档案资料,立即偿还债务,终结诉讼,尽快解除股权查封。
华丰置业公司于日给中泽集团公司致函,主要内容是:一、关于复工问题。按照协议约定,标的公司工程复工责任应由中泽集团公司承担,华丰置业公司已尽到配合义务。二、关于档案资料移交。双方对主要资料已交接完毕,部分资料形成尚需时间,该些资料未能交接并不能影响中泽集团公司首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三、关于退房业主问题。客户账户资金被划走与华丰置业公司无关,该情况亦不影响首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四、关于标的公司股权被查封的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底查封了标的公司的股权。经与该法院协调,只要中泽集团公司将首期转让款按约支付,查封即会解除,不会影响股权的变更登记。中泽集团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中泽集团公司于日回函华丰置业公司,主要内容是:一、关于工程复工问题。根据协议约定,华丰置业公司应全力配合复工并保证经营不受影响。华丰置业公司未与原施工方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致使工程不能复工。二、关于档案资料交接问题。华丰置业公司未将重要资料交底,严重影响股权价值确定;全面交底是中泽集团公司支付5亿元股权对价款的前提。三、关于退房问题。华丰置业公司未履行承诺向部分业主支付退房款及赔偿金,中泽集团公司出于道义为其垫付,但华丰置业公司个别工作人员提示业主挂失取款,给中泽集团公司造成损失。四、关于标的公司股权被查封的问题。标的公司股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华丰置业公司未解除查封、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中泽集团公司不能支付对价款。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华丰置业公司立即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七日内偿还债务,解除标的公司股权查封,并向中泽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确保解封后标的股权不被再次查封。
华丰房产公司于日给中泽房产公司回复函,复函中体现部分材料未提供,如合同审批资料、中期付款、签证变更审批资料、结算书工程资料和外购钢材合同等。
华丰置业公司于日向中泽集团公司发出履行付款义务通知,要求中泽集团公司按合同约定于日前将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到共管账户内,否则将视为中泽集团公司违约,并通知中泽集团公司,法院对案涉股权的查封均于日解除。
日,华丰置业公司给中泽集团公司发出履行付款义务通知,要求中泽集团公司在日之前务必将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到共管账户内,逾期将构成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将考虑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中泽集团公司于日给华丰置业公司回复,主要内容为:华丰置业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资料交底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华丰置业公司因债务纠纷,标的股权被多家法院查封,陷入债务危机,故中泽集团公司对华丰置业公司的履约能力产生不安,为此中泽集团公司没有付款。现标的股权虽被解封,华丰置业公司全面交底和提供担保的义务不能免除,中泽集团公司的付款条件仍不具备。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华丰置业公司立即对标的股权公司档案资料全面交底,并向中泽集团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中泽集团公司拒绝付款。
华丰置业公司于2013年l1月28日向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正式解除。华丰置业公司要求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在12月1日前撤离标的公司,并按照清单归还相应资料。
华丰置业公司于日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承诺函,内容为:在与中泽集团公司股权交易中将受让方支付的股权对价款优先全额支付给该院。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100%股权冻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日解除了华丰房产公司股权冻结。
中泽集团公司诉至原一审法院,请求:一、判决解除中泽集团公司与华丰置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二、判决华丰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亿元,双倍返还已付资金19,566,842.7元;三、判决华丰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泽集团公司与华丰置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焦点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谁存在根本违约的问题。中泽集团公司与华丰置业公司于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中泽集团公司为使协议生效于日给付了华丰置业公司1亿元定金。合同生效后,双方只进行了部分资产、财务、工程材料交底工作,中泽集团公司与工程队进行了复工协商,对商品房购买者进行了赔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即转让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于日、10月17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按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所转让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租赁、担保、法院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影响,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华丰置业公司首先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中泽集团公司有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况且,中泽集团公司在得知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100%股权被法院查封后,致函华丰置业公司,要求其解除股权查封,并提供担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华丰置业公司的承诺:“在与中泽集团公司股权交易中将受让方支付的股权对价款优先全额支付给贵院”,解除了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100%股权冻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亦解除了华丰房产公司股权冻结,但这种解封是以中泽集团公司支付对价款为条件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的条件,且解封的期限在5亿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华丰置业公司亦未按中泽集团公司要求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华丰置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商业信誉,因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华丰置业公司提供担保,其未提供担保,中泽集团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华丰置业公司主张中泽集团公司未将5亿元付到共管账户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此外,按照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第4条的约定,中泽集团公司向华丰置业公司交付首笔股权对价款前双方应:“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全面交底,即全部实物、档案资料、证照文件的逐一甄别确认,形成签约后再核实确认的影响对价的资产负债调整项,经双方签字确认于协议生效日后2个月内完成。”中泽集团公司支付5亿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应形成资产负债调整项,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的全面交底,且应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而华丰置业公司在此期限内未将资料、财务、工程业务资料全面交给中泽集团公司,中泽集团公司不能全部了解标的公司资产负债和调整项情况,不能形成资产负债调整项,影响了股权对价的确定和股权变更比例的确定。况且由于华丰置业公司未与委托的施工单位结算和赔偿,施工单位不退场,致使中泽集团公司复工未果,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华丰房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纷纷要求退房返款,中泽集团公司给部分购买者赔偿了房款。对此,华丰置业公司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中泽集团公司未支付5亿元,不构成根本违约。在中泽集团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华丰置业公司于2013年l1月28日给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函,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如中泽集团公司没有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无故终止本协议,应将收到的股权转让定金双倍返还给中泽集团公司”,显然,华丰置业公司属单方终止协议,应双倍返还定金1亿元。中泽集团公司主张华丰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中泽集团公司主张垫付的资金款项亦应双倍返还的问题,虽合同约定华丰置业公司无故终止协议应双倍返还投入的资金,但此款不属定金性质,故不适用定金罚则,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垫付的资金不予支持,但华丰置业公司对中泽集团公司投入的资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现中泽集团公司和华丰置业公司均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泽集团公司与华丰置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二、华丰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中泽集团公司定金共计2亿元;
三、华丰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中泽集团公司垫付资金款19,566,842.7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利息计算从日、50万元从日、14,963,823元从日、1,116,387.26元从日、986,632.27元从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华丰置业公司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华丰置业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称:一、《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中泽集团公司应无条件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5亿元到双方共管账户,原审判决将”全面交底”作为5亿元首笔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前置条件错误。二、中泽集团公司未按约定将首期转让款5亿元支付到共管账户,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三、原审判决将华丰置业公司履约过程中的个别瑕疵认定为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虽然案涉股权在合同履行期内被查封,但在日前已解封,并不影响协议履行。第二,开展复工及办理抵押贷款的责任主体为中泽集团公司,华丰置业公司仅有“同意”义务。况且,华丰置业公司积极与施工单位洽谈工程结算和赔款问题,并于日与其中一家达成和解纪要。复工问题最终未能解决,是中泽集团公司的工作进度缓慢导致。第三,协议签订后,中泽集团公司派驻多人到项目公司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华丰置业公司已按约将全部资料交底,且完成了对标的公司项目资产的评估,不存在违约情况。综上,华丰置业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使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个别瑕疵,也不应免除中泽集团公司按期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的合同义务。中泽集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对中泽集团公司支付首期股权对价款付款条件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中泽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中泽集团公司承担。
中泽集团公司答辩称:一、《补充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了“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前双方应: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的全面交底”。根据上述约定,在日前,华丰置业公司没有全面交底,中泽集团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付款不构成违约。二、华丰置业公司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1款“甲方保证所转让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租赁、担保、法院查封或其他限制影响,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权利保证约定,所持标的公司100%股权在日前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中泽集团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虽然后来该查封被解除,但解除理由是华丰置业公司承诺以中泽集团公司付款为条件,案件没有终结,标的公司股权仍有随时被查封的可能,虽经中泽集团公司多次要求,华丰置业公司拒绝履行履约担保义务。在华丰置业公司未提供履约担保前,中泽集团公司不付款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另外,日华丰置业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日标的公司100%股权再次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足以证明华丰置业公司履约能力降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证明中泽集团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合理性。三、华丰置业公司怠于与原施工方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及延期赔偿达成协议,造成施工方拒绝中泽集团公司进场,标的公司工程不能复工。华丰置业公司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四、在未达付款条件、未付款不构成违约情况下,华丰置业公司于日向中泽集团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单方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综上,华丰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华丰置业公司向二审提交了一份形成时间为日的《房地产预估评估报告书》作为新证据,拟证明中泽集团公司对转让标的情况以及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均知悉,该报告用以向银行贷款,因未被银行批准,故中泽集团公司违约,不再履行股权转让合同。
中泽集团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在原审期间已经提及,并非新证据。且该证据为复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亦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中泽集团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执字第278、320、378、4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拟证明华丰置业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涉案股权被冻结,中泽集团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华丰置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些证据在原审期间均已形成,真实性无从查证,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定。
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泽集团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应否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第一,按照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第4条的约定,中泽集团公司向华丰置业公司交付首笔股权对价款前双方应“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全面交底,即全部实物、档案资料、证照文件的逐一甄别确认,形成签约后再核实确认的影响对价的资产负债调整项,经双方签字确认于协议生效日后2个月内完成”,华丰置业公司主张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5亿元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无条件支付,与双方约定不符。中泽集团公司支付5亿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应形成资产负债调整项,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的全面交底,且应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而华丰置业公司在此期限内未将资料、财务、工程业务资料全面交给中泽集团公司,中泽集团公司不能全部了解标的公司资产负债和调整项情况,不能形成资产负债调整项,影响了股权对价和股权变更比例的确定。第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所转让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租赁、担保、法院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影响,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即转让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于日、10月17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华丰置业公司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中泽集团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属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事实依据充分。况且,中泽集团公司在得知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100%股权被法院查封后,致函华丰置业公司,要求其解除股权查封,并提供担保,表明了中泽集团公司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善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华丰置业公司的承诺:“在与中泽集团公司股权交易中将受让方支付的股权对价款优先全额支付给贵院”,解除了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100%股权冻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亦解除了华丰房产公司股权冻结。但股权的解封是以中泽集团公司支付对价款为条件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的条件,且解封的期限在5亿元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而华丰置业公司并未按中泽集团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未能消除中泽集团公司的履约不安。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华丰置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中泽集团公司要求华丰置业公司提供担保,其未提供担保,中泽集团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第三,由于华丰置业公司未与委托的施工单位结算和赔偿,施工单位不退场,致使中泽集团公司复工未果,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华丰房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购买者纷纷要求退房返款,亦影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正常履行。综上,华丰置业公司主张中泽集团公司未将5亿元付到共管账户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在中泽集团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华丰置业公司于2013年l1月28日给中泽集团公司、中泽房产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函,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如中泽集团公司没有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无故终止本协议,应将收到的股权转让定金双倍返还给中泽集团公司”。华丰置业公司单方终止协议情况,应双倍返还定金1亿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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