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半年2017中报业绩预增股票什么时候出来?

股票业绩预告最少要提前多少天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
一季度不需预告
  业绩预告:
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之间,上市公司若复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要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
条件一:预计全年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条件二: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全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预告,说明该公司全年业绩很可能同比增幅或降幅不会超过50%。
业绩快报:
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主动披露全年业绩快报(非强制性)。只有在上市公司全年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才必须披露业绩快报。
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快报也另有要求:如果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3月或4月,公司应当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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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时需要披露业绩预告。并且鼓励主板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前发布业绩快报。
不过,对创业板而言,均须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业绩预告,而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创业板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前三季度报告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分别是不得晚于1月31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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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出全年的业绩预告时间,得看具体的证券交易所。
  一、上海A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二、深圳主板: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三、深圳创业板: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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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度报告”或“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4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编制2012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不应晚于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日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日前披露2012年度报告的,应在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2年度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日前披露2012年度业绩预告。已经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且相关财务数据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公司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业绩快报。
七、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日之前的,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4月份的,应在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八、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本次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2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上市公司2012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4)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报告期末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排列顺序披露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冻结以及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公司股东存在将所持股份用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司应在“股东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注解,说明公司股东XX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XX股外,还通过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XX股,实际合计持有XX股。
十三、上市公司在2012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四、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五、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2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2012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六、先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A+H上市公司和内控试点上市公司,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中所述的主板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披露2012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他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对2012年度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编制《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存在未落实相关规则情形的,还应提出整改计划。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自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自查表》、整改计划(如有)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在指定网站披露。
十八、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出具鉴证意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重点就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计划等作出详细披露。
公共传媒对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出现的问题报道和质疑的,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报告中进行明确回应,如确实存在媒体报道的问题,应说明整改情况和措施。社会责任报告期间应与年度报告期间一致,对社会责任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也应当予以说明。公司应在社会责任报告中说明下一年度社会责任工作总体目标、具体计划;以前年度提出的主要问题在本年度的改进情况;本年度落实上一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十九、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二十、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十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公司应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公告文件
1.2012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应同时提交关于本次年报全文及摘要已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6)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和整改计划(如适用)。
3.与监事会相关的文件
(1)监事会决议公告;
(2)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4.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
(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6)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7)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8)保荐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9)保荐机构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10)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11)保荐机构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12)财务顾问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6.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出现有关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风险警示,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公司还应提交相关公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含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年报摘要及全文;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4.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
5.其他必要文件。
为保证本次年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上述文件,但应将上述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二十二、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
二十三、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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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9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年报准则》,自日起实施。本次修订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
(一)披露时间
凡在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日前完成201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日前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日前完成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13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二)预约安排
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60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安排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其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三)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四)业绩快报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六)重点披露内容
1.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012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年报准则》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对报告期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计划和风险进行回顾与展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非财务信息将是本所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重点关注内容。本所鼓励新闻媒体、证券服务机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有效性、充分性进行专业评价。
3.内部控制
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下列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
(1) 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
(2) 金融类公司;
(3)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
(4)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的上市公司。
本所鼓励拟申请加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及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
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符合《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的上市公司,除应当披露内控报告外,还应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
本所其他上市公司也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要求,做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在“内部控制”中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披露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审议,并在本所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
4.社会责任报告
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2012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12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本所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
5.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置入资产2012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2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控股股东曾提出的承诺确已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其在履行应有的程序后作出新的承诺或补偿方案。
6.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7.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8.会计变更与差错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以及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9.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每半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中应当明确说明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10.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11.特殊行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七)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处于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间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在年报披露后按规定的期限向本所提交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或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八)独立董事述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本所相关业务备忘录,认真完成年度述职报告工作,对其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在公司年报披露的同时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九)其它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公司出具的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2)董事会决议公告;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
(4)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5)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6)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7)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8)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9)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10)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11)监事会决议公告;
(12)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13)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3.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4.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3)2012年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和由本所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生成XBRL实例文档。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的填报要求,在信息披露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报。XBRL实例文档和年报报告公告文件将在本所网站对外披露。本所将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对上市公司填报的XBRL信息采集部分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董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5.报送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的要求,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进行本次年报的报送工作。
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报全文。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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