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和集团公司管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集团公司管理子公司又成了子公司,又合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能算连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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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枉法裁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新园 发表于 &18:05:50『标签:&->&』
  第一章& 拖薪欠酬,弱势职工维权受挫  裁决无据,特困企业替责成功  何如军原系沅陵县硫铁矿职工,该矿改制后,2001年元月,何如军与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从2001年3月开始,集团公司为何如军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有《沅陵县企业社保中心个体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单》为凭)。《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于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按此合同,何如军在集团公司行政部工作,约定工资每月为1900元,包括奖金及部分加班工资在内,集团公司实际每月应向何如军支付工资约为2319元(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已有数据的平均数)。2008年6月以后,集团公司便没有为何如军缴纳养老保险。合同履行期满时,何如军已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团公司应当与何如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奇怪的是,集团公司并未与何如军继续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是由该集团公司下属的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下称锌业公司)于日与何如军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书》,何如军实际上仍在原工作地点原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两公司采取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降低劳动报酬(只支付基本生活费,约100元―300元不等)以及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手段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迫不得已,何如军于日正式向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沅陵县劳仲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由两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支付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等,但该沅陵县劳仲委仅只裁决锌业公司支付何如军7600元的经济补偿金外,几乎将何如军合理合法的诉求全部不予支持,而真正作为用人单位的集团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见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沅劳人仲字第081号&仲裁裁决书&,下称裁决书,影印件附后),如此裁决,堪称奇文。  为了说明此裁决书是一篇奇文,我们先来看一下该裁决书对何如军于日与锌业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是作如何认定的。  裁决书第7页如是说“锌业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日与申请人(何如军)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没有向申请人说明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系,其做法虽有不妥,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仅从字面上看,裁决书便强置案件基本事实于不顾,在白纸黑字间公然捏造如下事实,请看:一、该裁决书将何如军明明是与锌业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中的“劳动用工”改为“劳动合同”,虽一字之别,但很能体现裁决者的匠心,有意混淆劳动用工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将二者混为一谈(暂且按下不表)。二、集团公司与锌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何如军与锌业公司分明是第一次签订合同,而裁决书中却说该合同是“续签”的。三、将锌业公司没有向劳动者“说明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签约欺诈、侵犯劳动者知情权的行为轻描淡写的说成是“其做法虽有不妥”,并因此得出“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荒唐结论。  其实,我并不要求所有的劳动仲裁案件没有一点瑕疵,也并不认可每一件劳动仲裁案件分离不差地严格依法,只要不触及原则、底线问题,或调或裁,出于公心,劳动者大都弱势,能大体上维持劳资平衡,纵有用人单位些许不是,也就算了。但象沅陵县劳仲委这种以黑为白、以白为黑、黑白颠倒、枉顾事实的做法,很难让人释怀,犹如生吞一苍蝇,出于恶心,如哽在喉,不吐不快。也惟如此,才能还原事实真相,还劳动者一个起码的书面上的公正。  如此而已。  第二章& 规避责任换马甲&   金蝉脱壳卸包袱  何如军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按说,只能是与集团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道理很简单,因为集团公司没有与何如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其与集团公司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二者劳动关系的存在。更为重要的是,集团公司明知何如军已连续无间断地工作满十年,本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神不知鬼不觉地成立了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锌业公司),而且这个公司在成立时恰逢市场持续低迷,无法正常开工生产,特别是在2011年春节后拖欠职工工资时有发生,到5月份后,干脆就不发工资了。在何如军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性质未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将应由集团公司签约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为锌业公司,裁决书的说法是锌业公司“没有向何如军说明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系”,其做法是“有不妥”。  对集团公司来说,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个好处是将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消弥于无形之中。“瞧,他们都是自愿与锌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我集团公司可没逼他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如此一来,什么无固期劳动合同呀、解除合同补偿金呀、拖欠的工资呀、什么养老金呀等等等等,你跟鬼说去吧;第二个好处是,反正那个暂时只能发放基本生活费的生产遥遥无期的锌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按法律规定是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那些老大烦的事,都甩给他们,我集团公司可以解脱了。如此如意算盘还真就在沅陵县劳仲委的裁决书下实现了,裁决书是这样说的“锌业公司在对申请人(何如军)无任何明示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仍在集团公司行政部工作,双方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应确定锌业公司为权利义务承接者,由其承担连续用工主体责任”(裁决书第6页)。这名话的意思就是,虽然何如军与集团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其所有的法律责任由“权利义务承接者”的“用工主体”锌业公司承担。  这话说得太好也说得太妙。这话说得太好,好就好在沅陵县劳仲委开创了一个在劳资纠纷中真正的用人单位不是承担劳资法律责任主体的先河;这话说得妙,妙就妙在,如此一来,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以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交给自己确定的另外一个责任主体。祈望所有的用人单位效仿之,因为沅陵县劳仲委认可这种换马甲的效力的。  说了半天,大家可能还没有明白我对沅陵县劳仲委的裁决书的态度,其实,我的态度就两个字:“无耻”,如果非要加上一个形容词的话,那就是“太无耻”。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沅陵县劳仲委的成功之处在于,它以自己的方式不惜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价力图将一个处于破产边缘的特困的重点招商企业解困,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劳动者能在该企业的庇护下继续混口饭吃。可谓机心用尽,宅心仁厚。  真是如此吗。  第三章& 违法合同应无效   用人单位须担责  为了说明裁决书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的《劳动用工合同书》是个神马东东,现特将该合同影印附后。  列位看官可能一时看不明白,不要紧,待我稍作分析,大家就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  何如军与集团公司合同期限届满后,并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由其子公司的锌业公司在日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大家注意,这里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用工合同,也就是说,锌业公司是用工单位,我还要请大家注意,用工单位的提法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处,其一是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我们都晓得的“小时工”,另外一处是劳务派遣,也就是说,这里的锌业公司只是“接受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而不可能是用人单位。而集团公司也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所以,何如军与锌业公司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是与集团公司之间成立的,只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罢了。也正是因为此,何如军才向与其有劳动关系的集团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要想说清这一问题,看起来好象很难,我也承认这点,因为那合同上毕竞有何如军的亲笔签名,而何如军本人在集团公司工作了十余年,不是三岁小孩,你说他受胁迫、被欺诈,依据何在,可我说,你质疑是对的,所以我得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合同文本来阐明其签约的欺诈和胁迫,这可是经验之谈哟,也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睁大你们的眼睛,切莫上当受骗。  1、先看清楚合同文本的标题是什么。因为现实情况下,100%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何如军在签订合同时的合同文本是《劳动用工合同》,因为我前面说过劳动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大致区别,何如军在与锌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压根就没有想到人家锌业公司根本就不想与他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他还傻呵呵地认为是什么续签劳动合同呢,你说,这不是欺诈又是什么?更可气的是,沅陵县劳仲委愣是将这种用工关系当作劳动关系给裁决解除了。  2、未与劳动者协商擅自变更签约主体。  何如军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集团公司没有终止劳动系也没有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更没有告知其与锌业公司的关系,明知何如军已连续无间断地工作满十年,本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未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签约主体却变成了锌业公司。裁决书中说锌业公司的做法有“不妥”,丝毫没有认为这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约诚信原则以及侵犯劳动者享有的最起码的知情权的。这种不妥,是不有有欺诈之嫌,你认为呢?  3、虚构与锌业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何如军本人提出的事实。  锌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第一条是这样说的“乙方(劳动者)提出与甲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也就是说,所谓由劳动者自已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源于合同文本,而并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更不是出于劳动者本人的申请。这种表述的问题在于,对于明知象何如军这样一个在同一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来说,根本就不应拿这种只针对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文本忽悠劳动者,所谓“乙方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词,完全是出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一厢情愿,并非劳动者本人的意思表示。这何止是欺诈,简直就是胁迫。一般来说,签订何种期限的合同,应由劳动者本人附具书面申请。  4、签约的胁迫性。  对于一个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余年的老职工来说,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订合同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问题在于,用人单位这里拿来了由自己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大家都是一样的文本,在这种情况下,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不签,你就下岗吧,这是无论如何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因为我还要继续工作靠它吃吃饭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说,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问题是法律没有说我前面指的几种行为即使存在就构成了欺诈和胁迫,欺诈和胁迫的法律界限是什么,法律似乎没有给我们答案,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种方式签约是违背诚实信用这一法律原则的。至于是否构成欺诈和胁迫,那就见仁见智了。  5、恶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依法获得经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如果说对《劳动用工合同》中的欺诈和胁迫行为大家还存有疑虑的话,那么下面这个问题就是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了。换句话说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锌业公司与集团公司虽说有子属关系,但二者却是独立法人单位,分别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何如军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与锌业公司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按裁决书的意思是二者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并裁决解除之。如果说这一劳动关系成立的话,其前提是必须是由集团公司主动解除与何如军的劳动关系,然后再由锌业公司与之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是豪无疑义的。这样,集团公司就产生了两个法定义务,其一是,集团公司应首先征徇申请人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是否愿意继续签订合同;其二是,必须在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向何如军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集团公司并没有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其原因在于集团公司如果履行此法定义务,那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如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集团公司盘算的是,何如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由锌业公司签订合同以此造成何如军与集团公司解除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即成事实,由此,集团公司即不必为因解除与劳动关系而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成为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事了。殊不知,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劳动用工合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确定无效。  1、《劳动用工合同》第一条无选择地规定劳动者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是剥夺了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2、《劳动用工合同》第二条约定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只有服从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甚至可以辞退之,这剥夺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全体职工讨论及平等协商的权利;  3、《劳动用工合同》无视法律规定,任意提高解除劳动合同和任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关条款充斥在整个劳动合同之中(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甚至还违法约定了出现责任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责任归咎于劳动者的条款(第十一条);  4、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该合同连基本报酬也没有了,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而且将在行政部工作岗位的何如军也实行计件工资标准计算报酬,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双方按此合同履行,何如军将得不到一分钱的报酬。事实表明,本案的用人单位无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仅将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常态化,甚至将其自身的经营风险通过这个用工合同的方式转嫁给包括何如军在内的劳动者,例如该用工合同中因停工、停产、歇业等原因只支付生活费的规定,则是完全侵犯了劳动者在履约期间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就这么一个视法律于无物、视劳动者权利于无物甚至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劳动用工合同》,沅陵县劳仲委却肯定这个《劳动用工合同》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可见,以上大量事实说明,何如军于日与锌业公司签订的所谓《劳动用工合同》完全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何如军与集团公司在日之后的劳动关系就处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众所周知,按现行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资双方如无书面合同,则用人单位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沅陵县劳仲委对此合理合法之请求不予支持是万万说不过去的。  第四章& 劳动报酬如此驳&   经济补偿这般算  先说说劳动报酬问题。  常识告诉我们,作为一个打工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得到相应的报酬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而奇怪的是,沅陵县劳仲委却不这么认为,裁决书对何如军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是这么说的“申请人(何如军)要求二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和锌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向本会提供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明细证据,本会不予支持”。  这里我无权说裁决书的制作者的无良和缺德,因为那不值,我而只能说沅陵县劳仲委真他妈的不是东西,或者换句话说,法律真他妈的不是东西。  先看事实:  在何如军日向沅陵县劳仲委提出仲裁申请时,便向仲委会提交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表格(表格影印附后),其中2011年1月份的应发工资是2386元,2011年2月份是2546元,3月份是2506元,4月份为2317元,5月份为2315元,在仲裁举证过程中,6月份以后,因用人单位无效益,锌业公司当时也向全体职工出了公告,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所以,根本就没有发放工资,当然也就没有工资表。这本来就是铁板钉钉的事实。而沅陵县劳仲委却以何如军“没有向本会提供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明细证据”,驳回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一,何如军在日提起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打在何如军工资卡上的工资只发到2011年5月(发放工资的银行凭据已作为证据资料提供给沅陵县劳仲委),此后,只付给基本生活费(每月100元左右,)。二,在整个劳动仲裁过程中,作为有法定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无论是集团公司还是锌业公司至始至终都没有向劳仲委提供对何如军发放工资的证据。三,用人单位在仲裁答辩中承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象工资表这样的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如可证明对劳动者具体发放工资的数额、发放时间等,且工资表还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依据,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劳动调解仲裁法均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而没有规定这样的证据应当由劳动者提供的。何如军在提出仲裁申请提供的工资表只是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掌握的工资表,这是法定义务,否则,按司法解释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其掌握的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证据,但用人单位在日中答辩状中说“因为公司目前经济特别困难的原因”,所以“(2011年)9月份的工资尚未发放”。瞧瞧,人家自已都承认拖欠工资了,沅陵县劳仲委居然还就敢对拖欠工资“不予支持”的裁决。如此裁决如果还不是枉法裁决的话,那全中国就没有枉法裁决了。  说了这么一通,再回头看一下裁决书中如此叙述“申请人(何如军)要求二被申请人(集团公司和锌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向本会提供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明细证据,本会不予支持”,这是何等的荒谬,对劳动者来说,得不到应有的血汗钱,还被沅陵县劳仲委如此数落了一顿,情何以堪!  我们再说一下何如军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裁决书是这么说的“锌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向申请人(何如军)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决书第6页),故此,沅陵县劳仲委裁决“锌业公司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个月的工资计人民币柒仟陆佰元(7600元)”  显然,第一,沅陵县劳仲委的裁决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确定给了锌业公司,而真正的用人单位即集团公司是无此责的。第二,锌业公司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四个月的工资,而每个月的工资是按照何如军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900元的标准确定的。第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为四年。  那么,你可能说,这没有问题呀,但我可以肯定的说,你错了,为什么,待我一一道来。  首先,我们还是谈一下责任主体问题。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前面已经说了很多,就不重复了。让我们看看裁决书自己是如何说的吧:“日(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锌业公司在对申请人无任何明示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仍在集团公司行政部工作,双方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裁决书第6页)。这就怪了,既然何如军与集团公司“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为何解除劳动关系时集团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不是自已打自己的耳光吗,是的,但人家即不怕痛又不要脸,奈何。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虽然,沅陵县劳仲委按何如军在集团公司1900元的月工资标准嫁接到锌业公司的,但,这仅仅是合同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档案工资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而作为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工资不仅包括档案工资还应当包括诸如该劳动者奖金、津帖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也就是应发工资,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何如军的应发工资是多少呢,我们前面已逐一列明。显然,何如军的应发月工资标准是高于1900元的。那何如军的每月应发工资到底应该是多少呢,对此 ,我根据已有证据资料作了一个统计,即按何如军2011年1月份的应发工资是2386元,2月份是2546元,3月份是2506元,4月份为2317元,5月份为2315元,6月份以后,用人单位未发工资,如果我们将就一点,即也按1900元的合同(档案)工资标准计算至10月份,其应发工资总额为21570元,再除以10就大致等于每月的应发工资即2157元,也就是说,就以目前已有的证据表明,何如军每月最低的应发工资不可能低于2157元,而不可能是裁决书中所认定的1900元。  再次,我们就说说何如军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问题。  裁决书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7600元(即每月工资1900元乘4个月,见裁决书第8页),认定的年限为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到提起仲裁申请时的4年年限,每年补偿一个月。  问题是,何如军在同一用人单位已连续无间断地工作了十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付给何如军的经济补偿至少应为23727元(用每月应付工资2157元乘11个月)。  那有人说了,《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依据此条,何如军申请劳动仲裁是日,经济补偿的年限只能算4年。  其实,该条确实只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但劳资争议情况比较复杂,象何如军这样在一个用人单位无间断地工作了十余年的老职工来说,因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故意不缴纳养老保险等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此补偿,显然有失公正,所以,劳动合同法在该条中还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何如军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即必须“符合当时的规定”,那么,我们就看看《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当时的规定。根据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形而导致“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何如军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时,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连续拖欠劳动报酬长达4个月,如此情形,显然应当适用该最高院的解释,用人单位应当按何如军在该用人单位持实际工作11年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出离愤怒,但我还是怀着善意揣度沅陵县劳仲委的裁决书如此认定是出自于对法律的误读,而这种误读完全是不了解法律规定使然,而不是有意枉法裁决,当然也不想据此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的说明其达到了追究刑责的程度。  第五章& 带薪年休假国务院有条例&   习惯性违法沅陵县无裁决  沅陵县劳仲委的裁决书对何如军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是这样说的“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和加班工资,但没有向本会提供可信证据予以证明其工作期间未休假及加班的具体事实和加班时间,本会对此无法认定。申请人如有证据,可对此另行申请仲裁。”所以,沅陵县劳仲委决定,对这两项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在沅陵,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劳动者都知道,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鲜有被沅陵县劳仲委支持的,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实当中,劳动者想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难度很高,你加了班,单位不可能给你开出加班凭证,即使单位同事出了加班事实存在的书面证词,也往往因抱团取暖相互有利害关系而不予采信。所以,大凡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沅陵县劳仲委仿佛将此解释三看成了用人单位加班不给钱的想当然的尚方宝剑,乎众口一辞地驳回或不予支持,导致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给钱的情况大量存在。  其实,何如军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是提出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  据《工资表》显示,何如军在、4、5月均有“加班”的事实,其中2月份显示的是春节加班。而这几份《工资表》是用人单位自己制作的,沅陵县劳仲委在裁决书中居然说申请人(何如军)没有向其提供“可信证据”,实在不知道沅陵县劳仲委说的“可信证据”的标准是什么!  好了,既然何如军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的工资表证明其有“加班事实的存在”,那么,下一步,根据解释三的规定,此时的举证责任主体就要发生转换,应同合同人单位继续举证,该解释规定,“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而事实是,用人单位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未提交其掌握的《工资表》。  我们知道,2011年2月到5月中的法定假日有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有正常的周六、周日休假日。何如军每天的工资标准约为88元。如果春节加班的事实成立,其加班工资为792元,而《工资表》显示的加班工资为120元,也就是说,仅此一项,用人单位就克扣了何如军672元的加班费。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推定加班事实成立”。  看到以上规定,我们实在不知道沅陵县劳仲委“不予支持”何如军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底气是从哪里来的。  我们再说说带薪年休假。可以说,在劳动法中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一年以上年休假为5天,十年以上的每年10天),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显然,按照法律法规,何如军作为劳动者应当是该项制度的受益者。在长达十余年的工作期间,何如军从未享受过该待遇,所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将其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折算成年休假工资报酬。  那么,沅陵县劳仲委又有什么理由剥夺劳动者这项权利呢,我至今仍然百思而不得其解。  但,我还是想通了,人家有后台,但这后台绝不是法律法规,而是沅陵县劳仲委。如不信的话,看看现在沅陵县劳仲委的案子,压根就没有一起支持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案例的。据说,领导也是这么想的。  有意思的是,沅陵县仲裁委的裁决书说,对于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尔等申请人“如有证据,可对此另行申请仲裁”,瞧瞧,明明自己是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嘴脸,却非要摆出一幅貌似公允的样子做给人家看,这种即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话,恐怕也只有沅陵县劳仲委能说出来吧(未完待续)。
网友05:没办法,第1楼硫铁矿职工好可邻,跟当权的玩。哎,没办法啊。。。。&09:00:05李必国:且看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枉法裁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第2楼希望沅陵领导班长重视啊?为民做主啊&14:22:06只能说说:你死我活第3楼拼个你死我活,杀掉贪官!&22:59:41真话啊真话:教新园(兴沅律师)学法第4楼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是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这三条规定,均是指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原劳动部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是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虽然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如果劳动者依据这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部发【号文对此也没有做出规定。原劳动部在【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如下规定:第 36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40条‘‘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所引用的规定,均没有关于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上,比&&劳动法&&有很大的进步。除保持&&劳动法&&原有的规定外,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排除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增加了劳动者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符合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很多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对该法的理解又往往出现误解,即只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而不看第九十七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该条规定,我们理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段计算。因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存在的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存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则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09:42:48真话啊真话:教新园(兴沅律师)学法第5楼教新园(兴沅律师)学法 &&且看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枉法裁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以下简称律师作者)一文作者,作为律师,在该文第四章说了一句让所有律师脸红的话‘‘法律真他妈的不是东西’’,看来真是该好好学习了。现教你第二个问题,‘‘何为拖欠工资’’?律师作者在该文第二章认可金石公司是一个‘‘一个处于破产边缘的特困的重点招商企业’’。那他就应该好好学习,搞清楚‘‘何为拖欠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第四条明文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律师作者还在该文第二章说“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劳动者能在该企业的庇护下继续混口饭吃”。让企业办得更好,让更多的人就业,这有错吗。 &10:26:33真话啊真话:教新园(兴沅律师)学法三第6楼律师作者在文中用了大量篇幅谈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仲裁委的做法是规避责任换马甲。以此误导广大读者。但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恰恰暴露了律师作者不学无术的无知。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发展中,将沅陵生产基地作为子公司注册为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沅陵所有的业务,在法律上并无过错,只不过他们没有向广大员工说清这一点有点不妥。但劳动用工合同书封面上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这几个字,签合同的人应该是认识的。因此,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沅劳人仲字第081号裁决书认为:“申请人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金石锌业公司在对申请人无任何明示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处行政部工作,双方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应确定被申请人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权利义务承接者,由其承担连续用工主体责任。”这种认定有错吗?请律师作者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律师啊律师(指本文作者律师,不含其他认真负责的律师),劳动者用血汗钱请你,你怎么这么不负责任; &13:22:15真话啊真话:教新园(兴沅律师)学法四第7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规避。但在实际中,用人单位在养老保险金这个问题上,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没有到社会保险中心给劳动者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也到社会保险中心给劳动者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并逐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与社会保险中心已形成养老保险合同关系。但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无力缴费时,报请批准同意后,与社会保险中心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有资金时及时补缴。如果企业破产或解散,处理资产所得资金优先偿还所欠养老保险金。与劳动者个人不发生关系,一般不会损害劳动者个人权益。金石公司在沅陵经营后,给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就员工养老问题已与沅陵县社会保险中心形成养老保险合同关系。但该公司自2008年7月起,因受市场影响,经营不景气,经常是停停打打,处于半停产状态。在此情况下,该公司没有及时缴清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了一部分,经批准同意后欠缴一部分。这种情况,与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有所区别的。劳动者在没有离开公司的情况下,对劳动者并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律师作者文中提到的申请人,因要离开公司,所以就此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就此作出了裁决。裁决书裁决内容的第三条裁决‘‘被申请人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沅陵县企业社会保险中心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金。补缴费期限从2008年7月起至2011年9月底止。具体数额以企业社保中心核实的为准。(其中个人部份由申请人自己承担)’’。这是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吗?作为律师,新园(兴沅律师)罔顾事实,违背了律师起码的职业道德。&14:25:07新园回复:对“真话啊真话”的律师同行跟帖回复第8楼“真话啊真话”的律师同行发帖顺序回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补偿 &&&&这个自称是“同行律师”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相关规定,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形,而何如军是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所以不符合“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是,这个自称是“同行律师”说辩解显然忽视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如果该劳动者被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拖欠工资等若干情形,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劳动者该怎么办?如继续劳动就是做白工甚至人身权利继续遭受蹂躏;如主动提出解除,按这位“同行律师”的说法,这种情形是没有补偿金的。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显然九十年代的规定是不能解释这种现象的。所以在此后,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悄然发生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后对这种情形做了矫正,即规定如果出现以上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则是“应当支付”。我们再回头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后段“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请问,最高院在2001年的规定是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当时有关规定”?如果是,那好,请把经济补偿给我拿来,没叫你赔偿,算我走火。 &&&&二、对拖欠工资有理回复 &&&&瞧这位同行律师说的说得多动听啊,不给发工资拖欠工资他妈的还有理了,还是为了“让企业办得更好,让更多的人就业”,这种荒谬的说法,他自己信吗?其实,只要稍微看一下劳动法的就知道,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这位律师同行记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劳动合同法对尚未达到破产条件的特困企业暂时发不出工资专门规定了救济措施,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这位同行律师有意曲解劳动部的规定,意欲何为呀。 &&&&三、对公司分立回复 &&&&首先,我得声明,我可没说过在集团公司成立子公司(锌业公司)的问题上有过错这些混帐话。 &&&&其次,这位自称是律师同行的,居然认为,集团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在对劳动者在无任何明示的情况下,应是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承接者,由其承担连续用工主体责任”,其依据是最高院“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同行律师”可谓高才,因他是内行,所以看出了门道。但我得说,这都是什么狗屁呀! &&&&要知道,公司设立子公司并非公司分立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就要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就要适用法律为公司规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场合要依法通知债权人,而且,公司分立还得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分立后的公司按协议承担债务、安置职工。注意,这里我们所说的安置职工,必须是明示的,而不是“同行律师”所说的“没有向广大员工说清这一点有点不妥”,否则公司分立无从谈起,而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该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不必要在设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则对母公司而言太过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对公司决策自由进行过多的干预和限制,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另外,请这位同行律师别搞错概念,是“当事人”请我,而不是“劳动者”请我,我可不是用人单位哦!尔等肖小连拖欠劳动者的“血汗钱”都不给,还有什么资格指责律师收费,真是岂有此理。 &&&&四、对裁决养老保险回复 &&&&公司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就没有给何如军缴纳养老保险,劳仲委裁决补缴,这是事实,而并非劳仲委“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能作为裁决的依据吗?如此作践自己,何必呢!“同行律师”以如此大的篇幅喋喋不休如祥林嫂般的呓语,无非是以此“一俊遮百丑”行为来说明劳仲委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谓用心良苦 &03:27:07真话啊真话:看新园(兴沅律师)如何捏造事实欺骗网民第9楼
&17:18:51网友20:真话第10楼金石公司不解决自身问题返讲帮何如军维权律师的不是,看来金石公司有点来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希望沅陵政府重视金石公司的问题,何如军我挺你,坚持跟不良的金石公司战斗到底。&09:53:20怪侠一直没: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法律”第11楼曾今在红网里看到过一篇“矽肺矿工给怀化市市长的公开信”,了解到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里面的“法律哥”“请示哥”,对你这裁决都见怪不怪啦!&14:53:05这是第1 - 11条评论,共有1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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