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剧院工作公安局工勤人员总结补助是否算结一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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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政府补助,自己做了一个总结(主要为规范客户的核算而写),希望各位朋友不吝指教,多多交流。以下开始:
& &&&& &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此外,政府补助的范围是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资产。例如政府直接减征、豁免不属于本文讨论的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补助的是企业过去发生的支出&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尚未发生的支出,收到的政府应暂挂“递延收益”科目,待实际支出的时候,再从递延收益转到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以(1)自相关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时(2)实际收到补助时中的较晚者起,将递延收益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2、补助文件规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同,按实际用途处理,但应留意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风险:& &&&补助文件中约定的支出比例与实际不同,例如补助文件约定补助款项大部分用于购买设备,实际却全部用于费用化支出。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处理应按实际发生,即与收益相关的方法处理。但同时审计提醒,每项规定用途的专项补助,大多是专款专用,如果金额重大,审计可能会在报告附注中披露此事项的(违规)风险。
3、综合性政府补助处理的总体思路& &&&准则讲解中提到“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实务中通常会遇到,同一补助项目,在不同时间,购买了不同折旧年限的多项资产。例如公司发生100万的补助支出,其中20万于4月购买了电子设备(折旧年限5年),70万于6月购买了机械设备(折旧年限8年),剩余10万为零星的费用支出。& &&&精细的做法,是将该笔补助拆分为10万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于发生时确认),90万与资产相关的补助。90万中,又再次拆分20万(4月起,按5年摊销)和70万(6月起,按8年摊销)。这样核算细致、准确,但同时需要耗费较多的精力。鉴于成本效率的原则,审计能接受的最低核算程度如下:& & 由于该笔补助中90%用于购买设备,可判定整个100万的补助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主要的设备在7月购买,那么可以把全部的的100万补助,从7月起,按8年来分摊。& & 上面例子如果反过来,100万补助中有10万用于购买设备,90万费用支出,那么审计同样接受不再拆分,将100万全部视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处理。& & 即用重要性水平的方式的来思考,参照比较重大的资产项来简单核算。如果都很重要,那么只能按准则的精神进行拆分。例如金额重大,1000万的补助,600万形成房屋,300万购买设备,100万费用支出,那么应分别600/300/100万单独处理。
4、收到的补助金额大于目前的项目支出& &假设收到补助100万,截止报表期末,共发生项目支出30万,应确认多少营业外收入?& &主要的原则是,“政府补助对已经发生的支出进行补助”,因此已经确认多少补助收入,对应于实际项目发生的支出。& &就本例而言,可以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即在确认30万项目支出的同时,确认30万补助收入。& &也可以用完工百分比的方式的处理:以上面举例来说,如果预计项目总支出为120万,那么本期的完成进是30/120=25%,应确认补助收入100* 25%=25万。& &“实报实销”和“完工百分比分摊”,公司无论选择何种方法都可以,但选定一种方法后,应对所有类似项目都采取这种方法,不随意变更。鉴于实务中并不是每个项目都能很好的预计项目总支出,审计建议,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5、收到的补助金额大于项目全部支出& & 超出的部分,视同奖励性质的补助,在收到时一次计入营业外收入。& & 即使本身的项目补助被认定为与资产相关,超出的部分仍然应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例如公司收到补助款120万,实际整个项目发出支出共100万,全部用于购买设备。那么100万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20万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奖励性质),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收入。
6、奖励性质的补助& & 例如农业龙头企业补贴,xx奖金,上市企业扶持基金等,这类补助可以视作是对企业过往的成就和工作的奖励,企业与之相关支出在过去已经发生了。& & 故该类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且在收到补助的时候将之一次性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
7、附验收条件的政府补助& & 参考《计学撮要》中241页的论述:“会计准则并不要求在将政府补助计入损益之前,企业已经实际满足了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只要求企业对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提供合理的保证。只要企业管理层确认其将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且没有相反证据表明很可能最终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确认政府补助。”& & 补助文件中,约定要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假设验收不能通过,公司就要归缴政府补助(即将收到的补助金额退还给政府),如果存在这个不确定性,那么在项目验收通过前,收到的补助金额都应该暂挂“递延收益”,视验收结果决定转营业外收入,还是归缴政府。& & 但经审计对多个公司的总结(含访谈项目科研人员)发现,即使初次验收未通过,也是经过整改后再次验收。实务中不会出现因验收不通过而归缴补助的情况,企业受到补助有充足合理的保证。& & 基于此,企业在收到补助时,已经能明确该笔补助将不会退还归缴给政府,不存在不确定性因素,验收条件对于会计确认和计量不造成影响,应视同一般情况的政府补助处理。& &例:公司收到补助100万,文件约定需要结题验收,截止报表期末,共发生项目支出30万,那么参考前面的思路,期末确认30万补助收入,挂账70万递延收益余额。
8、合作项目的政府补助& & 所指合作项目,是政府下发一个项目,由ABC三家公司共同完成,可能由A牵头,负责主要的立项,汇报和一部分研究工作,BC也负责各自领域的研究工作。假设政府下拨补助1000万,文件约定给A400万,其余给BC,但1000万款项全部拨给A,待BC的工作开展,A再将600万分别拨给BC。& & 主要的问题是,600万对于A来说,是一项补助,还是往来?& & 判断的依据主要有2点:(1)补助文件。是否提及了合作单位BC的存在及分配金额,如果提及,那么可以认为政府也明确BC在项目中将会发生支出,对之进行了补助,A收到600万在A的账面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BC。(2)项目合作协议。通常在申请补助的递交材料中,会有合作单位间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研究成果的分享方式及政府补助金额的分配(如果不确定申请到多少补助,就约定分配比例)。对于不属于A公司享有的成果和补助,A收到时应确认为往来款(其他应付)。
9、政府补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关于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到:“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以上文件可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其对应的费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同时纳税调增调减,对所得税没有影响;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其对应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所得税同样没有影响。& & 总而言之,政府补助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10、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核算与地方政府部门监管要求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处理& & 由于一般的审计报告是按准则要求编制的,不能按照地方监管的特殊要求调整政府补助的核算方式。& & 企业应在平时的生产运营中,及时准确的做好政府补助的备查账,这套备查账记录全面、翔实,能够提供财政监管口径所需的数据要求,也能满足事务所审计的数据要求。这样在面对不同口径的报告时,都能够信手拈来。& & 其次,企业与相关监管机构做好积极沟通,解释审计报告按会计准则出具、与监管口径的差异,取得监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11、政府补助的现金流量表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计入与收到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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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赞同。需要注意几点:
1、建议首先明确政府补助会计所遵循的核心原则,即配比原则,其最重要的关注点是如何实现补助资金和作为补助对象的支出在利润表上的合理配比。
2、对于第3点,建议就重要性原则的运用问题向企业提供更多的指引(需同时考虑会计、审计方面的要求)。另外在以补助款同时购建多项折旧年限不同的资产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这些资产的加权平均折旧或摊销年限作为递延收益的摊销年限(但要注意区分起摊时间的差异)。
3、对于第8点,本版面上也有类似的讨论,即要关注相关项目的立项和补助的申请是以各方名义共同进行,还是仅仅以主办方名义申请和立项;相关拨款批文中是否明确了各受益对象的名称和具体的应拨款金额;主办单位在拨款资金的分配方面是否有自主权;协办单位和主办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分包关系,分拨的款项是否实质上属于支付劳务款等,以确定主办方和协办方各自的账务处理。
4、对于第9点(所得税影响),目前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中,完全属于免税收入的情况较少见,多数是在收到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后续支出允许扣除(应税收入)或者收到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续支出也不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这两者对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不同。对于属于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期末形成递延收益的,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零)小于账面价值,应就该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虽然期末递延收益和对应形成的资产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由于收到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基于“初始确认豁免”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5、建议补充政府补助与投资补助区分的内容。需关注的是:发改委最近刚发布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取代2005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31号),这有可能导致对投资补助的认定发生变化。
6、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标准问题,建议结合证监会最近发布的“监管问题解答第8号”给予必要的提示,同时要高度警惕该规定的可能滥用导致的利润操纵等舞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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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一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我认为还是放收到其他与投资活玏有关的现金比较配比合理
我也这样认为!不知是否合适?&
本帖最后由 luoxi 于
21:47 编辑
按照2013年第1期解释中讲的,只要符合持扶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就可以按应收金额确认.这条规定不知道会有多少上市公司爽翻天,真的咧,我所见的就有几家了.
所以说要“高度警惕该规定的可能滥用导致的利润操纵等舞弊风险”。为该条规定的适用设置较高的门槛是完全必要的。&
不错,学习了,谢谢
同感,希望楼主解惑。
不错,学习了!
所以说要“高度警惕该规定的可能滥用导致的利润操纵等舞弊风险”。为该条规定的适用设置较高的门槛是完全必要的。
在理解何为“期末有确凿证据”时,我们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考虑应收补助款的金额是否已经过有权政府部门发文确认,或者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合理测算,且预计其金额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所依据的应当是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主动公开的财政扶持项目及其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且该管理办法应当是普惠性的(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而不是专门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
(3)需考虑相关的补助款批文中是否明确承诺了拨付期限,且该款项的拨付是有相应财政预算作为保障的,因而可以合理保证其可在规定期限内收到;
(4)根据企业和该补助事项的具体情况,应满足的其他相关条件。
审计中如遇到被审计单位将政府补助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时,应谨慎考虑是否符合以上各条件,防止其利用此条款进行利润操纵。应把向有权政府机构函证确认应收补助款的金额、拨付条件和预计拨付时间等要素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基本审计程序,在将回函结果和所获取的其他原始文件证据、复算测试结果等审计证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谨慎判断是否符合应收补助款的确认条件,以及其金额计量是否恰当。必要时可按照质量控制准则以及所在事务所的技术咨询政策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履行咨询程序。
大家对营改增后,政府补助中涉及的增值税处理是怎么看呢?能否抵扣?请发表高见
我遇到实务中,企业和政府签的那个文件,有的很不好判断是政府补助还是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那种软性的课题方面的),这个判断时主要应关注什么点呢?
这个问题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了。判断时需关注的主要问题可以大致提示如下: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文中的提示,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上述判断标准可以总结为: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无偿的还是互惠的;是否仅可能发生于企业和政府之间,还是可能发生于任何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
参考案例如下:
A公司为文化艺术业经营企业,以演出与剧院管理、影业投资与电影院线管理业务为核心业务。近年来,某市政府为促进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委托A公司为其剧院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性服务。主要模式为:A公司与剧院所在地市政府(剧院业主方)洽谈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在5年内受托经营管理该剧院,在保证一定演出级别及演出场次的情况下,该市政府在合同期内对A公司给予定额补贴。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每经营1场A类或B类或C类演出,市政府分别补贴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如果A公司连续两年未实现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市政府有权提前解除合同,A公司将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赔偿市政府的损失。在此案例中,A公司收到的定额补贴应当作为政府补助,还是作为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们理解,根据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的表述,可以合理推论出:政府补助的实质是政府基于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和职能,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公共政策目标(而不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如资本收益和红利等)而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论该企业的所有制,只要符合所公布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都有权平等地申请和享受)的非偿还性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贴、资助。这是将政府补助和其他来源于政府的资金区分开来的一项根本标准。
就本案例而言,A公司对于所收到的定额补贴应当作为政府补助,还是作为营业收入,取决于对其业务模式的进一步分析,尤其是在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下A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及其风险、报酬承担情况,从中推断出市政府在该项交易安排中的地位和角色。
1.如果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剧院举行演出所获得的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如有)都归属业主方(市政府)所有,A公司不就剧院本身的经营收入享有或承担风险与报酬,剧院的经营盈亏和其他经营风险由业主方承担,相应地业主方向A公司支付款项,以作为对A公司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和承担日常运营支出等的补偿,则该项按照演出场次和定额标准从业主方取得的资金应视作一项提供经营管理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这一业务模式下,市政府的主要角色是商业合同中的委托方(业主),主要并不是基于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给予补贴,因此不是政府补助。
2.如果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剧院举行演出所获得的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如有)归A公司所有,即剧院的经营盈亏由A公司享有或承担,市政府按演出场次和等级给予定额补贴主要是为了弥补A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政策限制(如限价)等原因导致的亏损,以实现鼓励推广高雅艺术、传承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等社会公共政策方面的目标,则A公司应当将剧院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演出票款和其他收入确认为其自身的收入,剧院的运营成本确认为其自身的营业成本;将按照演出场次、等级和既定的定额标准应向市政府收取的补贴款确认为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即,在该种业务模式下,市政府的主要角色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公共政策目标而给予补贴;其作为剧院业主方的身份不是主要的,因为剧院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报酬事实上已经由A公司享有或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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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不错,大热天,看着清爽,好好向您学习!
很好,总结很全面
关于政府补助收入,很多企业并没有补助专款专用,也没有单独核算,那审计的时候一般怎么处理啊?
我非常惭愧,我经常都在论坛学习知识。也没能提供大家什么有用的东西。
彼此彼此,常来论坛看看就可以啦,您也照样能够拿出精华帖和版主推荐贴的,努力!&
很好,学习了
以下是我搜集的一些关于政府补助的资料:
一、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财政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因此,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不能一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否则,就会把财政资金笼统地计入企业收益,进而给股东分红,造成违反财政法纪的后果。对此,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如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等,应当直接增加国家资本,企业如果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在办理增资的法定手续之前,则应当列作国有资本公积,用于以后转增国家资本。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如国债投资补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补助等,属于国家针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资本补助,因而应当增加资本公积,但如果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则应当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如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可再生能源项目支出补助、研发费用补助、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属于国家针对企业某些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偿,因此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如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企业使用后需要按期归还本息,因而应当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如企业亏损补贴、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补贴、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等,属于国家对企业实施救济、扶持政策的费用支出,因此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此外,政府由于城市规划、库区建设、沉陷区治理等公共目的需要而通过财政拨给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专门用于遣散职工的安置、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等所需支出,如有结余,转作资本公积;如收不抵支,则将差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集团收到财政资金的内部财务处理
  目前,多数大中型企业已经按照资本纽带关系组建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作为整个集团发展战略的制定者、组织实施者,其职能已从单一的生产经营中脱离开来,主要通过投资控股等多种方式从事资本运营和管理,推动所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按照集团发展战略开展经营活动。在财政预算管理关系上,企业集团只有集团公司本身作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其子、孙公司与财政没有直接的预算管理关系。因此,财政将资金按项目直接拨付给集团公司,而不论项目是否由集团内部哪一级企业承担。集团公司对取得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或者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答复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号),集团公司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即对子、孙公司增加出资处理,并对国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增加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者其他账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补助情况下,集团公司如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形成权益也就变成了全体股东共享的权益,除非财政拨款时已经对权益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将属于不会直接构成集团公司权益的其他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由于集团公司不是直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往来处理;而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就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直接作为负债或者企业收益处理。
  三、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实际上,财政资金根据用途划分为上述五类进行财务处理之后,在会计处理中又可以将其归纳为权益类、负债类和损益类三类。其中损益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已做出明确的规定,负债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也比较简单,而对于权益类财政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财务处理政策谨慎进行。
  (一)属于权益性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例1】某集团公司建设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同时对控股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向国家申请国债投资补助,已经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准,其中国家工程技术中心500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补助10800万元。财政部已经按照预算安排拨付资金1580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1.集团公司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800
   贷:实收资本——国家        15800
  2.集团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借:长期投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5000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800
   贷:银行存款            15800
  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收到转拨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      5000
  4.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800
   贷: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集团公司 10800
  (二)属于负债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例2】某市农经控股公司组织子公司实施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获得市财政拨给的农业综合开发周转金360万元,约定使用期3年,每年使用费率为1%.其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1.控股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60
   贷:专项应付款——农业综合开发周转金 360
  2.控股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借:专项应付款——农业综合开发周转金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3.子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60
   贷:专项应付款——控股公司      360
  4.子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时:
  借:财务费用             3.6
   贷:银行存款             3.6
  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支付的使用费,通过往来上交财政,分录略。
  5.子公司归还款项时:
  借:专项应付款——控股公司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控股公司归还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子公司同。
  (三)属于损益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例3】某省电子集团公司开展集成电子技术研发,由所属研究院承担,获得省财政拨给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68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1.集团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80
   贷:专项应付款——研究院      680
  2.集团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借:专项应付款——研究院      680
   贷:银行存款            680
  3.研究院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80
   贷: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680
归纳的不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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