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招投标原则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施工招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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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合法原则。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服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形式合法、代理制度合法等等。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合同的订立原则所决定的,平等原则(公平交易)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平等
&&& (1)合法原则。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服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形式合法、代理制度合法等等。
&&&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合同的订立原则所决定的,平等原则(公平交易)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平等原则包括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意志平等以及平等竞争、投标面前机会均等等内容。
&&& (3)优胜劣汰原则。这是由招标投标的竞争规律决定的,也是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
&&& (4)遵循价值规律和服从供求规律相统一的原则。即在定标时,其中标单位的价格既符合价值规律,也反映供求规律的作用;既反映建筑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反映当前的市场价格;既应经济,也应合理。
&&& (5)诚实守信原则。
(责任编辑: 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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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点排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导语:招标投标也被简称为招投标。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
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
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
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
条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通篇以及相
关法律规范都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
,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
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
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
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
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
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
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
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
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
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
,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
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
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
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
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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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者: 收集于网络
&   「案例」&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工&「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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