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时给予购买方的销售返利大于销售收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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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给予的折扣,购货方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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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你提供红字发票申请单,对方开红票你冲进项;销售折让也是这样。
现金折扣,直接冲财务费用;
服务收费,你开地税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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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折扣是商业折扣、销售折扣、还是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价格上扣除,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入账金额。
销售折扣是指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的减让。企业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债务人能够及时付款而给的折让,通常按销售折扣前全额入账,折扣费用进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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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哪种折扣了。如果是及销售方应允的及时回款的折扣,记到财务费用。如果不是,就不做处理,按发票数入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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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折扣(discount on sales)又称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在赊销商品时,为使客户在一定期限内迅速还清帐款而给予的折扣。这种折扣的条件通常写成台:2/10,1/20,全/30。即表示在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30天内付款就需全数支付。在销货和购货双方的收益表上,给予或取得的现金折扣通常作为销货或购货减少数列示。其理论依据是认为正常付款是在付款期限终了时日,在折扣期内还清帐款是一项预付款。在上述处理方法下,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均按其总价入帐,当付款扣除折扣时,再记入“销货折扣”和“购货折扣”帐户。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把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或收益处理。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均按净额入帐,当折扣丧失时,在销货方帐上列为收益,而在购货方帐上则列为费用。这种方法把正常付款期假定为发票开出的日期。在西方国家,第一种方法被广泛使用。现金折扣在2%以上的,习惯上[视为营业折扣。
营业折扣(trade discount)亦称“商业折扣”。指从价目单的价格中扣减一定的数额。这个扣减数通常按百分数表示。其作用主要是:1、避免时常调动价目单的价格;2、便于经销商用价目单价格标明他们的实际批零售价。为种办法通常为制造商所采用。按照商业习惯,营业折扣都从价目单的价格中扣算,买主和卖主的应付、应收货款都按扣减营业折扣后计算和入帐。因此,在企业的会计记录中,营业折扣是不予记录和反映的。
1992年财政部行业会计制度中,工业会计制度上规定销售折扣折让直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的借方。商业会计制度上设一个销售折扣折让科目,是调整帐户,就像累计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的调整一样。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六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十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十三)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十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现在我们讨论的返利与折扣折让不是同一个概念,要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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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你提供红字发票申请单,对方开红票你冲进项;销售折让也是这样。
现金折扣,直接冲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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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上,对相关财税规定总是争议不断:
由于销售返利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一般是货物销售基本完了才兑现销售返利的,以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无法和已销售货物对应成本。再会计上规定: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但是不能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生产厂家是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商业企业无法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改为冲减已销售货物的成本,则会使该项库存商品出现负数;或冲减未销售货物的
成本则违反的会计上真实性原则。
因此不能以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进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在税务上,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
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所以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销项税额也不冲减。再根据国税函(1997)
472号规定其冲减的折扣额也要计算征收所得税。
这样只能由商业企业根据国税发[号规定,给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
生产厂家不能冲减销项税额,而商业企业也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认为销售返利是属于生产厂家拿出销售利润来奖励商业企业的行为,因此没有理由将这个部分计算增值税来进行冲减销项税额。
生产厂家就觉得很吃亏,就不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改用以冲抵货款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这样变成生产厂家没有拿利润来奖励(实质上变成了生产厂家减少以前的销售收入,商业企业减少应付货款)。来套用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来操
根据上述商业情况的变化,国税函〔号就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
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文件表面上是同意销售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却没有规定怎么开具,只是说按照国税
发[号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国税发[号只规定了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行为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返利按照销货退回和开票有误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可以按照
的是销售折让方式。这样又回到我们上面讲的问题了。
难道是国税函〔号和国税发〔号等产生了矛盾?但是他们都没有废止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销售折扣折让”的双方账务处理,我们就不难发现:“销售折扣折让”的账务处理的成本配比性很强而且成本对象很明确。而销售返利有滞后兑现的特点,无法和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成本配比也找不到成本对象。如果非要企业将这个返利配比到成本对象中是不能操作的,也是违反了所得税法关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原则。为了简化企业的账务处理,于是国税函〔号规定允许企业将以前(年度)的销售返利计入现在销售货物的折让折扣额中,但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和规定没有改变。
这样我们明白了:国税函〔号和国税发〔号等文没有矛盾,而是遵从国税发〔号等文的精神。也就是说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情况,没有增加销售返利。销售返利只是按照已规定的方式来开具。
但是企业认为销售返利是国税函〔号规定销售返利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情况,认定是特殊的情况(以所谓特殊规定大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可以直接单独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返利金额(负数)。由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企业自己开具的,
致使有些不符合规定开具和非法回扣和暗佣等行为漏洞发生。
为了堵住这样的漏洞,国税发(2007)18号(五)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
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记账凭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就是为了控制企业的账务处理,堵住不正确的账务处理和不符合
规定开具等等漏洞,避免税款的流失。
所以说一个税收政策出台,是根据会计规定的正确账务处理来制定的,如果不了解会计上规
定的正确账务处理方式,是了解不了税收政策的本意的。只能误解。
[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09: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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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实际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篇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1.公司是经销商,收到厂商支付的现金返利,公司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并无发票,请问公司就收到的现金返利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专门有规定,属于折扣,要冲减进项税额。 借:现金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平销返利和商场收取管理费,双方各做什么样的账务处理 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公式: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实际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
平销返利公式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对买方向卖方收取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B公司是A公司的供货单位。根据供货协议,2004年3月,A公司按供货金额的1%向B公司收取广告促销费10000元。(所购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只考虑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 A公司账务处理: 1、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篇三: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来自: 池 锝 网:返利的税务处理)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就曾下文规范购货返利的税收处理,强调“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即从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发文文号: 国税发[号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 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 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 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 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 定执行。
一位基层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当前对销售返利偷逃税收行为的稽查主要存在三大难点: ——企业收取返利记入“账外账”。有不少医药企业往往以接受福利品、广告服务费、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货币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的物品或货币的使用,均走“账外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税务人员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等异常申报中问题,但企业的“账外账”一般藏匿较隐蔽,税务人员取证困难,难以给企业的偷税行为定论。 ——目前医院大多属免税,税务检查往往很少涉及,对于医院是否接受了医药企业的销售返利,以及接受了多少销售返利,是税务稽查取证的一个盲点。医药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瞒报收入,用销售返利大量冲减“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劳务发票开具混乱和假发票泛滥。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对劳务发票管理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虚列成本,偷逃所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大肆购买假发票,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所发生的费用,这为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票内容开具的真实性和发票本身的真实性增加了难题。 销售返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并引发行业腐败,而税务部门稽查又存在诸多难点,专家认为,加强对销售返利税收管理,应该多管齐下。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从源头上予以监管防范,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 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 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常ㄈ缫砸欢ū壤⒔鸲睢⑹考扑悖┑母髦址祷故杖耄Π凑掌较道形挠泄毓娑ǔ寮醯逼谠鲋邓敖钏敖穑徽魇沼邓啊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号文件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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