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可能成为证券发行主体欺诈行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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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证券欺诈行为违反老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为各国立法所禁止。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法,无不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方式对证券欺诈予以惩治防范。&
  其次是与证券欺诈行政责任共生的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但也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证券欺诈行为,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其违法情况,追究其行政责任。证券监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可依据已确认的事实或相关当事人的请求,。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令赔偿的性质,我们认为是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同时,就违法行为所包含的侵权损害,由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赔偿,这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处理行为人法定义务或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的后果是命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本身不属行政责任。所以,责令赔偿可与行政处罚同步作出,也可单独作出。当然,假如证券监管机关未就民事责任作出处理,则相关当事人也可以以证券欺诈行政责任的确认、处理为依据,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市场的信心。们认为,损失赔偿以法律拟制方法计算毫无疑问,但关系在于赔偿额的标准应如何计算才能既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扩大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做法弥补了受害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损失,但这仅仅是一种消极的补偿,没有兼顾可得利益的损失,不能体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台湾证券法以消息公开后1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实际买卖价格之差推定为善意投资者的损失,既弥补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又照顾到了可得利益;同时规定情节重大的,责任限额可以提高至3倍,立法的宗旨显然更加倾向于投资者的利益而扩大了行为人的责任。笔者以为,对欺诈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因欺诈行为而失衡、扭曲的经济关系得以恢复原状,因此民事责任不应体现对欺诈行为人的惩罚,而应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实事求是的赔偿,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因此,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不超过欺诈行为人的不当得利为限度。实际赔偿金额不应超过不当得利,超过部分宜按比例赔偿,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不会扩大证券欺诈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利益之整合以体现社会公平。(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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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读书客户端万本电子书免费读&&& 注册师行业的责任,根据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和对的法律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失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性组织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行为,将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而管理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风险。
  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一般包括:违约、过失和舞弊等行为。违约指由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合约(包括书面和口头)上的某些具体条款而使他人蒙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合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过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到位,因未足够谨慎而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一般视为普通过失,因审计程序未到位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一般视为重大过失。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过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合理的职业谨慎造成的,是非故意的行为。舞弊则不同,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舞弊在主观上有本质的区别。舞弊是故意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舞弊,也称注册会计师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作案具有不良动机。主观上的过错与故意,决定着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轻重程度。
  一般来说,违约与过失只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欺诈一般应承担刑事责任,欺诈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在重大过失与欺诈之间,往往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原告很难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公司欺诈中是否参与欺诈行为,因此,在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既把主观上的“过错”推定为“主观上的故意”,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过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粗心大意”造成的。这种“粗心大意”是在对公司欺诈行为“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还是在非“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呢?重大过失可以定义为极端地背离职业谨慎准则的要求。对职业会计师而言,连起码的职业准则都未遵守,这种“粗心大意”的过失是否应归咎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欺诈是“知情的”?是不是正因为对公司的欺诈行为知情,而使职业会计师造成了“连起码的职业准则都未遵守”的“粗心大意”的假象?若注册会计师是“知情的”,包含“故意”的成分,那么归结为“粗心大意”是不恰当的。从利益受损方的角度,不管是欺诈或过失,由于有关财务报告存在的错误,便他们作出决策而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他们往往处于信息资源的弱势地位,并且遭受到了损失,在他们作为原告要证实被告犯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比证实被告犯有普通过失行为要困难得多,在美国的许多州的法院判例,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把重大过失作为“推定欺诈”处理。
  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的成文法律依据。在适用《证券法》时,原告不必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或欺诈、如何依赖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因果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等。原告只需证明在购买股票时蒙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重大漏报和误报。而对注册会计师,根据《证券法》第11部分的规定,他们得证明他们没有过失或欺诈。在1989年,根据《证券法》第11部分和其他部分进行判决的一个重要案子是Berstein诉Crazy Eddie公司案。Crazy Eddie公司发行了大量的股票。公司的发起人和总经理辞职后,继任的管理层发现公司上市时公布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法院判注册会计师败诉,认为原告不必证明注册会计师有欺诈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们只需证明被虚报的信息是重大的。
  与1933年《证券法》相比,《证券交易法》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较多。《证券法》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无过失,而《证券交易法》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行为“出诸善意”,即无重大过失或欺诈。《证券交易法》中有两部分很重要,第18部分和第10(b)部分的第10b-5条款,最主要的是第10b-5条款。其中规定,不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采用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方式、或邮政设施、或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工具来从事下列活动,都是非法的:a)采取任何预谋、设施、或诡计进行欺诈;b)对任何重大事实作不实报导或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便使他人在误导的环境中做出错误的推论;c)在从事任何的实务行为、或商业过程中,进行针对任何与买卖证券有关的人的欺诈或欺骗。根据这一条,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起诉,原告证明:(1)存在重大的实际的虚假和遗漏;(2)原告依赖了财务信息;(3)因为依赖而造成了损失;(4)欺骗行为。也就是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第39条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撤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第77条和第7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有关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相关的行政责任。有关刑事责任主要在《刑法》中规定。《刑法》在妨害对公司、公司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隐瞒主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应受的刑事处罚。第一百三十八条即为“申请公司登记运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广],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即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在破坏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证券监管及经营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诱使投资者交易的处罚。具体为“编造并且传播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在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受的处罚。具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说注册会计师有欺骗、欺诈或操纵的倾向。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刑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第39条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撤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第77条和第78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有关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相关的行政责任。有关刑事责任主要在《刑法》中规定。《刑法》在妨害对公司、公司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隐瞒主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应受的刑事处罚。第一百三十八条即为“申请公司登记运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广],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即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在破坏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证券监管及经营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诱使投资者交易的处罚。具体为“编造并且传播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在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受的处罚。具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bout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我国最近的《民法通则》是日通过在日实施。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正式恢复建立的,因此,在证券市场正式恢复建立之前《民法通则》已正式出台,《民法通则》并未对证券市场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近年来又没有作出相关修订,这使得股票市场会计信息违法行为所负民事责任在相关证券立法和《民法通则》中未作出详尽规定,归责原则也不明确。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仅比较笼统地谈及,如在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阶段的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条件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案例当中,还没有正式出现过对不特定主体(如债权人、股民)的民事赔偿。在美国,利益受损方趋向于同有“深口袋”之称的注册会计师“掏钱”以弥补损失,注册会计师对不特定主体的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将逐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因其过错或舞弊行为,向公司债权人或股东等利害相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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