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年限和工作年限是什么意思与社保缴费基数的相关性,分析谁与社保缴费基数更相关

社保缴费基数或将下调幅度10%左右 低收入者到手工资有望增加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这意味着,以往部分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却要按照最低60%的标准缴纳社保,导致到手实际工资过低的问题有望被缓解。有专家预测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后,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由此可见,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都是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的。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调整。近两年,由于我国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水涨船高&。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告诉记者,当前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主要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人员的平均工资,而将大量的私营、个体企业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实际上高于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虚高成分。
社保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其统计口径主要是大企业,平均工资比较高。按照这个基数缴费,再加上缴费费率也比较高,社保负担就比较重,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交不起社保,员工也就无从享受社保待遇。
&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分析,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会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
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编辑:徐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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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任超 日期:  社保制度长久以来被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碎片化,包括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横向制度差异大,以及从上到下的纵向制度不稳定,笔者只就其中的社保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做对比分析,希望社保行政部门更多重视社保精算工作,在基数及比例设置上不再随意而为,认真做到依法行政。
  笔者在社保征收中发现和思考的问题为,个人缴费基数到底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月工资还是当月工资为基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时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时又按照上月月平均工资,依据何来?
  首先我们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接着看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再看人社部2011年制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但这几个位阶较高的法律规章中均未明确基数和比例设置,笔者只是在国务院的几个通知、决定中找到依据,包括有《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而也正是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明确了缴费基数,在该《通知》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中均明确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而既然国务院发文明确是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但是各地却为何执行不一呢?
  仅以广东为例,1998年《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证。同年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但是与以上文件规定不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六条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广东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粤府办〔2003〕53号)中规定,个人征缴基数一般以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在下列情况下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征缴基数的上下限:其本人如实申报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单位征缴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算。
  据笔者所知,目前在广东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下,地税曾经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征收,也曾经按照当月月工资基数征收,到现在又更正回按照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说都能找到政策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应通过省政府明确发布废止办法的决定的办法来废止,避免政策打架及有关部门在执行中的适用错误。
  而另外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规定》第十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险种居然是按照上月工资总额,这又明显与养老基数规定不同,笔者不认为有何其他深意,笔者考虑是在条文草拟时的疏忽大意,这样不仅加大单位申报工作难度,而且既然地税已经设定为五险同征,申报时要填写两个工资基数,对地税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必须尽快修改该条规定,保证五险基数的一致性方好。
  再看其他省份规定,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二、严格执行缴费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再以单列市大连为例,大劳发&[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从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无论从广东政策、山东政策、大连政策都可以看到,缴费基数在上月工资、当月工资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间摇摆,虽为征收中的一个细小环节,但是就此可以看出立法的缺位以及行政的任性,而只有注意这些细节的把关和斟酌,才能拟定更合理的全国社保统筹方案、避免参保企业及参保人的投机行为,也方能增强企业、参保人及社会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任感。
  为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在关于是按照上年度还是上月或是本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时,如果暂时不能做出大的改动的话,笔者认为统一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参照,一来为保持政策的连贯性,按照社保年度当年7月到次年6月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取值上一年度省社平工资的惯例,再结合个人上一年度应纳税工资总额在次年年初确定后保持一个基数的稳定性,便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申报,也便于行政部门监管,而如以上月或当月工资为基数的话,考虑到工资结构的灵活性和工资收入的浮动,按月申报将变得非常繁琐,也增加了经办人的工作量。
  二、如果有可能的话,取消单一线性缴费结构设置,即并非收入高缴纳社保费基数就一定高,工资收入只是一个参照,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取值的重要因子,在强制性参保的同时设立可选择性的一定档次,即在不同工资范围内设立不同档次,在一个工资浮动范围内确定同一档次,这样的可选择性在给予参保自由选择权的同时也能够促使社保扩面,同时保证就算工资收入统计有一定的误差也不影响缴费申报。
  三、无论是按照上年度月平均还是上月或是本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在参保企业和参保人看来,核心关注点在于缴费基数可能因为取值月份或年份不同而不同,从而导致缴费金额有不同,那么最终待遇享受高低差别又有多大?如果体现不出最终待遇差别的明显性的话,再加上比如上年度是2000元月平均工资,上月是2100元月平均工资,本月是2200元月平均工资,由于缴费金额差别并不多,可否改为若本年度与上年度或者一定年度内工资水平提升幅度不大,可否确认保持一个稳定的缴费基数?这一点从广东省的养老保险年度基数调整文件也可以看出类似的思路,例如广东省养老保险2015社保年度继续保持2014社保年度的缴费最低基数2408元,既然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在不同年度设定一个稳定的缴费下限,那么也应该给予企业和参保人不同年度同一缴费基数申报的选择权。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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