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残的人是否享受国家的贫困户享受政策政策

家人因病致残生活困难是否有保障_百度知道
家人因病致残生活困难是否有保障
听说有个残疾人护理费不知什么地方发放!病人无单位,无工作呀!
我有更好的答案
应当自食其力。  具体的咨询当地人社局,应当有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生活费),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之时止(18岁);配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劳动能力,因为现在这些政策都是各省市规定孩子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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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能够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15:00:28  
2016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能够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三)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四)残疾人就医,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就诊;公立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免收挂号、复诊、注射(不含材料费)等费用,住院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减半收取;
(五)盲人、聋人家庭收看有线电视费用减半收取;
(六)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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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权利保障让公共政策的阳光雨露润泽社会贫困群体
  来源:
河南民政厅
  竹怀农
  近30年的改革发展,人民生活已摆脱贫困,基本达到了小康。与此同时,剧烈的社会转轨,急剧的社会分化,使收入差距快速拉大,我国社会贫困呈现新的特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把握这一特征,及时评估、调整公共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我主要论述三个问题:
  一是我国社会贫困的新特征。
  二是权利不足是社会贫困呈现新特征的深刻原因。
  三是与时俱进,把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突出权利保障,作为制定反贫困政策的价值取向。
  一、我国社会贫困呈现新的趋势性特征
  (一)现有贫困人口脱贫难度加大。
  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
  1978年,我国农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为97.3%,农村人均收入33.5元,农村33%约2.5亿人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
  2004年底,农村年人均收入668元以下的2610万人、城市低保对象2200多万人,合计有绝对贫困人口4810万人。
  如果加上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有4977万人(668元至924元),各种突发因素实际工作中建档立卡需要政府帮扶的贫困农民,农村有近1亿人口处于贫困状态。
  我国城乡共1.2亿人。
  经过大规模的农村扶贫开发和和连年实施的城市再就业工程的外部干预,目前仍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已很难通过外部积极干和自己努力摆脱贫困,脱贫难度加大。
  联合国《2005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所列我国“弱势人群”清单:
  ――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口2205万。
  ――失地农民大约4000万。
  ――城镇中的农村流动人口大约1.5亿。
  (二)贫困差距迅速拉大
  1.社会总体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过了警戒线。
  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大致在0.21-0.24,城市居民基尼系数在0.16-1.18。平均主义和普遍贫困问题严重。
  2000年基尼系数超过0.4警戒线为0.417,2003年为0.448,2004年为0.465,一致认为2005年为0.47。
  根据世界银行2005年报告,世界120个国家和地区中,从高到低我国基尼系数位列第36位,高于或等于我国的35个国家中,32个是拉美和非洲国家。
  年份 基尼系数 收入水平最高的20%人口年均收入水平 收入水平均中间60%人口年均收入水平
  收入水平最低20%人口年均收入水平
   215.34 207.23 113.57
   529.56 253.92 132.72
   573.72 309.36 145.32
   593.40 343.56 169.32
   647.88 387.12 196.32
   933.48 424.08 198.24
   .44 203.64
   .64 216.00
   .68 259.92
   .68 275.28
   .12 433.32
   .68 332.16
   .92 351.96
   0.88 412.08
   9.72 543.24
   8.52 703.56
   7.00 921.48
   7.68 958.68
   4.00 1023.00
   3.36 1025.16
   5.96 999.60
   4.84 1038.96
   8.62 3032.47
   8.47 3295.68
   2.53 3875.42
  北大的一位历史学教授,曾经做过大概的估算:明朝末年,李自成揭竿而起的基尼系数是0.62;清朝,太平天国起义时是0.58;20世纪初,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是0.53。他说,基尼系数本身只是一种反映,但它说明了深刻的社会背景,必须予以控制。
  美国的基尼系数:92年0.434、93年0.454、94年0.456、95年0.450、96年0.455、97年0.459、98年0.456、99年0.457、、。
  2.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
  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以农村居民收入为1);
  1985年为1.8:1,达到历史最低点;
  1997年后差距加速扩大,2001年扩大到2.90:1,2002年为3.11:1,2003年为3.23:1;2004年为3.21:1,:1。
  这一差距尚未包括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社会福利、农民额外负担,实际的城乡差距被低估。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认为目前城乡间的实际差别为6倍。
  3.区域之间、区域内部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
  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1:1.01扩大到2004年的1.47:1:1.02(中部为1)。
  从农村看,1990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79:1.13:1.扩大为2004年的2.24:1.30:1.00。
  2004年,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35.75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2.7%。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最高的上海市是706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最低的贵州省仅为1722元,上海市是贵州省的4.1倍。
  4.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
  全国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人均收入之比,2002年为2.99:1,2003年扩大到3.98:1,2004年已达到4.25:1。
  (三)相对贫困问题突出
  绝对贫困,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贫困者处于“生存危机”状态。
  相对贫困,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一般把收入水平低于社会成员平均收入一半的人口看作相对贫困人口。
  有的机构和组织曾将收入只及(或少于)总体收入的三分之一的社会成员视为相对贫困人口。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的是严重的绝对贫困问题。当前,相对贫困问题突出,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更大的威胁。
  (四)城市贫困凸显
  1978年,农村2.5亿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经过20多年的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到2004年农村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农村贫困问题大大缓解。
  农村贫困人口年度统计表
  年份 贫困人口数量(百万人) 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
  而城市的贫困人口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明显增长。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已向社会释放下岗职工约5500万人。城市社会救济对象有1984年的84万人增加的2005年底的2234万人。
  由于低保标准偏低,专家估计城市实际贫困人口应在三千多万人,贫困发生率在6%--8%。
  (五)阶层性贫困端倪初现
  改革开放之初,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山区、风沙区、沙化区和干旱区,自然条件是致贫的重要因素。而当前,陷入贫困的多与个人生理、心理素质,特别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密切相关,社会弱势群体多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低,权利主张得不到社会认可而陷入贫困。
  (六)持续性贫困加剧,部分发生“代际转移”
  暂时性贫困,是指个人和家庭由于意外损失、失业、特定时期内供养人口过多以及其他因素,导致收入的下降或开销的增加,从而陷于贫困。随着条件的改善和风险的消失,个人或家庭又会很快摆脱困境,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持续性贫困,是指个人或家庭无法摆脱或不愿摆脱其贫困地位的情形。当前,我国部分发生着贫困代际转移,现在贫困一代的子女,同样没有多少创造收入的能力和机会,这无疑预示着贫困的“代际转移”。
  二、权利不足是导致贫困的深刻原因
  关于我国贫困产生的原因,学界和官方的解释主要有7种:
  --市场竞争;
  --收入分配不公;
  --社会保障制度残缺;
  --失业;
  --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不高;
  --制度转型和对外开放的结果;
  --社会排斥和社会剥夺。
  以上原因分析都有其一定道理。我下面从权利不足的角度分析引发我国贫困问题。
  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物质缺乏,更重要的是权利不足。权利不足是指获取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不足,具体指公民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教育、住房、分配、医疗、财产、晋升、迁徙、名誉、被赡养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以及由于应该享有的权利被剥夺而导致的经济贫困。
  我国权利不足的种种表现:
  (一)农民权利不足的表现
  1.政治参与权不足
  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
  1995年,新《选举法》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在直辖市、市、市辖区,规定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从历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由此可见,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有80%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
  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声音低弱。那么是否要成立农会呢?党应该相信农民,至少可以进行试验。
  2.经济权不足
  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9年是9794.9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相当于国家统计局计算的农业净产值的1/5。另一种算法则大大高于此数,仅年的剪刀差数额就达9494.9亿元,相当于同期农业净产值的57.5%,1979年―1983年国家一致缩小剪刀差,85年以后逐步扩大,仅年就超1836.8亿元,弄得农民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改革开放以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渐缩小,农业支持工业主要表现在新的“三个剪刀差”:一是金融存贷剪刀差。目前,在农村吸收资金的正规金融机构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农村资金大部分流向城市。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2003年,农户储蓄占城乡储蓄的比重为18%,而农业贷款仅占各项贷款总额的5%、占农户储蓄总额的46%。二是征地价格剪刀差。按照土地政策规定,建设开发区和房地产用地必须先由政府征用,然后才能进入一级市场。目前,征地、拆迁存在严重的经济剥夺,使人联想到“羊吃人”的圈地运动。三是工资剪刀差。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据有关单位调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与相类同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比较,2004年相差500元―800元。进城务工农民按1.亿人计算,仅工资剪刀差一项一年就达1万亿元左右,而且城市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还未包括在内。
  3.教育权不足
  从教育经费上看,国家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于城市,而广大农村则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教育。从1985年起,国家财政还取消了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改为农民在“三提五统”中支出,农村学校只能依靠农民自己出钱集资建设和改造,出现了农村教育农民办的现象,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担主要压在乡村两级政府上。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我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约2%,最终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由农民负担约占80%―90%。其结果是:农村义务教育难落实,初中升高中比例仅为28%,而城市基本普及高中教育。
  4.社会保障权不足
  我国《宪法》第44条关于公民退休权的规定也只限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民不得不养儿防老。社会保障只保障部分城市人,而对占人口70%的农户,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
  当前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保障水平很低,严格意义上不能搞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缺陷表明,难以持续,全国共有200万农民领取养老金。
  5、缺乏社会应有的尊重。我们都来自农村,农民养育了我们,支持了城市,而农民没有得到尊重。
  (二)农民工权利严重不足
  我国现有近2亿农民工,户籍制度使他们在城市受到整体性排斥,成为在城市中工作、生活的尴尬边缘人。
  1、就业权不足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而农民工往往遭受就业歧视,多数是政府出面直接实施职业限制,农民工干的多是脏、累、苦、重的工作。
  2、劳动权益保护不足
  按照劳动法规,雇主和雇员间应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情况是80%的没有签订,使农民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没有劳动保护。农民工工伤、职业病发生率触目惊心,连年矿难受害人绝大多数为农民工。卫生部部长高强指出,我国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的前列。据统计,我国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不同程度危害着2亿名职工。
  低薪。国家统计局公布,2004年全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539元,而同期城镇工人是1335元,也就是说,雇佣农民工每人每月可以节省796元。全国因雇佣农民工而节省的开支相当于当年GDP的8.5%,大体相当于中国当年经济增长的速度,这还不包括福利、保险的节省。
  欠薪。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农民被拖欠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60%以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资,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案件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血汗工厂。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周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每周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据调查,85%以上的农民工每天工作在10―14小时,47.2%的农民工节假日加班而工资未增加。
  3、社会保障权不足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已经成为产业工人,而我国的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并未将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
  据调查,80%的农村人病死家中,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非常普遍。
  4、子女教育权不足
  农民工子女不能在城市入学,否则将收取借读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5、民主权利不足
  我国现行的是按照户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作生活在城市的亿万农民工群体,没有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没有自己的声音,不能反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诉求。而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显然难以在户籍所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任凭强势资本的残酷剥削。劳资对抗可能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城市贫民的权利不足
  1.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使5500万职工失去了工作岗位,以及与之密切相联的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养老保障等,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是高就业、低工资、广福利的国家保障制度,企业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企业不能解雇职工。在这一制度下,国家以低工资维持职工即时消费,而把职工应得的另外一部分工资用于支持国家的建设,国家在职工就业、养老、疾病、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保障。市场化改革以来,是国家单方面中断了这种制度性约定。
  1978年,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进经济责任制;
  80年代下半期,实行企业承包制;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对小型国企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
  1997年十五大,加快国企改革,进一步对大中型企业进行瓮制改革,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应该说国企改革成效很大。同时,改革成本也很大。其最大成本是下岗人员减员人员大幅度增加。1996年国有、集体单位在岗人员减少148万,1997年上升为323万,1988年中央提出3年国企脱困目标后,突然升至2106万人,十五大前后国企加快下岗、分流、减员、裁员的速度,人为地形成下岗失业高峰。因此,国企改革从一开始就不是分享的改革,而是裁员、减员的改革。面对大规模下岗洪水,国企改革被迫放缓进程。1999年国企职工减少937万,2000年为683万,2001年为670万,2002年为646万,从年,国有、集体单位在岗人员累计减少5500万人,相当于法国总人口。也就是说,国企改革以万人下岗为代价。国企职工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他们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从这个角度说,在事实上形成了社会剥夺。
  2.社会保障权不足。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中,机关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非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迟迟未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农村工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他们的,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200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26476万人中,只有12250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5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904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6845万人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末,全国有离退休人员4675万人中,只有4103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359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单一,基金收不抵支,个人帐户空帐运行严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巨大的转制成本。
  3、住房权被剥夺
  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根本没有将住房费用考虑在内。
  二是住房政策排斥。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为在职职工提供的一项预缴费政策,只有在有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单位能够缴得起的职工才能够享受。而贫困家庭多是在效益不好或者是没有单位,根本没有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政策完全将城市贫困家庭排除在外。
  住房贷款政策更是贷富不贷贫,只对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好,有偿还能力的家庭,且要求有资产作抵押或担保。城市低收入家庭根本贷不来款。经济适用房制度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主要是面向低收入家庭,而实际执行结果是绝大部分经济适用房被中等收入家庭甚至是高收入家庭购买,低收入家庭基本上没有得到好处。
  3.城市贫困人口缺乏参与制定政策法规的权利,没有合法的民意代表,更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组织。穷人的权利之所以被忽视,执行者有法不依,其重要原因是弱势群在法规制订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缺席”由于缺乏制度性参与,下岗失业人员既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权利,更不能参与规则的制定。他们遭到不公平待遇后往往无法得到合法保护。越来越多的城市贫民对社会缺乏认同感,尤其是对权力资本集团和权力资本经济充满对立与敌意。
  4.城市贫困人口的人格尊严受到歧视。传统的观点认为,救济是政府的恩赐,吃救济的人都是懒汉,他们因此在人格上有屈辱感,在社会交际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事实上,对贫困人口实施救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绝大多数失业者是想工作而找不到工作,他们不是懒汉,而是社会应该帮助、扶持的对象。
  5.城市贫困人口遭受着社会排斥和自我排斥的双重压力。"社会排斥"主要是指一个社会成员被排斥在一般社会大众所应享受的各种社会经济待遇之外。就我国情况看,城市贫困阶层的权利不仅仅是被排斥,而且存在一定程度的被剥夺和侵犯。“非正规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民工、拆迁户、中老年人(如4050人员)、伤残市民、无钱上学的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受到严重剥夺和侵犯。
  一是非正规就业人员无资格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二是万失地农民在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中,千百万农民失去了土地,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创业无钱、社保无份、告状无门”的状态。工业化、城市化每年约占农民的耕地200―300万亩,政府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获得了巨大利益。据调查,在土地出让价格中,给农民补偿大约占6%,税费占7%,把生地造成熟地造地费约占13%,其余全是净收益。征用土地对农民确实不公平。据国家统计局典型调查,失地农民有42%生活水平下降。
  三是对中老年人的年龄歧视,“4050”人员难以再就业。
  四是伤残市民。一些因公伤致残人员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不能下岗,但许多单位仍然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五是少数城市贫困家庭子女无钱接受教育,教育产业化使城市贫困家庭不堪重负。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确实存在权利不足问题,权利不足是产生贫困的根本性原因。
  三、实行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突出权利保障的反贫困政策
  我认为,应把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突出权利保障应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制定反贫困政策的价值取向。民政部门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积极推动贫困人口权利保障,消除或者减少社会排斥,切实促进贫困人口的权利缺失问题的解决。
  (一)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还有利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的价值的实现。但由于生产要素禀赋不同,必然带来贫富差距。一般而言,富人决不轻易或自动让穷人分享自己的财富。事实上,富人和穷人是同乘一条船。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关,为了防止穷人造反,必须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以促进社会公平。当前,我国突出问题是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忽视了社会公平。政策的价值取向应该是: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转变。
  (二)坚持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相结合,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国际上一般认为,贫困的原因有4种情况:
  一是因物质不足而贫困,是指物质匮乏,主要特征是温饱得不到保障;
  二是因能力不足而贫困,由于文化、教育、技能不高,缺乏谋生能力导致的经济贫困。如,“想工作,但没有能力工作”所造成的贫困。
  三是因权利不足而贫困,指在制度上对限制和歧视部分群体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导致的贫困。如,“想工作、能工作,但没有权利和机会工作”所导致的贫困。
  四是因动机不足而贫困,主要表现是依赖社会福利、懒于工作,属于“有工作、能工作,但不愿工作”所导致的贫困。
  动力不足是社会出现了“福利病”,在我国几乎不存在。物质不足、能力不足和权利不足问题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物质不足为主要表现形式,而权利不足是其根本性原因。
  为此,要高度关注权利不足问题,充分认识权利不足的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刻影响,从权利不足的视角重新评估现行的法律政策,特别要深刻反思现行的反贫困政策,应把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突出权利保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反贫困政策的价值取向。
  要更加注重民主参与。完善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制度、方式、渠道和保障措施,使他们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乃至投票权,使他们的诉求能够得到反映,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贫困问题
  反贫困,是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多个方面,需要财政、税收、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公共政策的协作、配合。
  1、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就业能力。就业是民生之本,而我国就业矛盾十分突出。
  一是总量性矛盾,劳动力总供给明显大于总需求。根据有关资料,我国15―64岁人口2000年为8.5亿,2010年将达到9.7亿,2020年将达到9.97亿。预计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新生劳动力供给将达到5000万左右,城镇现有下岗失业人员1400多万,农村有剩余劳动力1.5亿以上。
  二是结构性矛盾。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持续下降,上亿的农村劳动力将进入城镇;一些工业特别是传统工业生产能力过剩,部分资源枯竭的矿山和困难企业关闭破产,大批职工转岗失业;企业管理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大量冗员被分流。
  三是素质性矛盾。科技进步、技术更新、新兴产业迅速兴起,是资本有机构成提高,部分低素质劳动者不适应而失业或难以就业。
  四是经济增速放慢的矛盾。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经济增长有所减缓,经济增长和投资增长的就业弹性急剧下降,对劳动力吸纳量减少。
  因此,政府应把充分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这4个宏观调控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政府应把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把优先就业作为发展战略重点。
  2、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
  我国收入分配的重要问题是:
  一是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存在严重的不平等、不公平,一些部门、行业和社会成员垄断经营或竞争初始条件的不平等分割,获得垄断利润和高额利润,权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以及特殊的产业与地区差别政策,使一些人先富了起来。
  二是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严重缺失。对高收入进行调节,对低收入实施转移支付是缓解收入初次分配矛盾的基本手段,也是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功能。由于改革没有到位,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逃税”、“避税”严重。
  三是收入分配货币化程度低,透明度不高,部分社会成员能够轻易获得“第二收入”,甚至“第三收入”、“灰色收入”、“非法收入”。
  完善分配制度,关键是强化政府在调解收入分配中的职能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讲效率、靠市场,有利于经济发展,但由于生产要素的禀赋不同,必然带来贫富差距,也就是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伸出有形之手,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改革以来,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过分地依赖市场调节,政府的调控职能弱化甚至虚置,出现了市场、政府双双失灵的问题。这一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强化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
  一是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废除旧体制留下的部门、行业、地区不合理政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消除权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权力寻租问题;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规范竞争环境;堵塞非法经济活动,依法打击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走私受贿、权钱交易等非法收入。
  二是加强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发挥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和监督,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救助。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制度,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
  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增强国家财政的经济调控能力。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约为19%,与西方发达国家45%、发展中国家的25%水平相比,提高的余地很大,筹集更多的财力用于贫困人口救助。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高收入者捐助公益、慈善事业。
  (三)建立公共财政,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突出问题,是把社会保障改革的价值取向与经济政策混为一体,没有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配套措施来建设,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从国情出发,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着重解决人口老化、人口转移、保障成本、国际化等问题,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稳定、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依法管理,规范社会化服务,统一规范,持续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与社会保险比较具有四大不同:一是目的和功能不同。社会救助以“济贫”为目的,是社会保障中最基础的制度;而社会保险则以“防贫”为重要目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二是实施对象和保障水平不同。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优先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是当务之急,也是现实的选择。三是奉行的原则不同。社会救助是国家的责任、公民的权利,公民个人无需履行义务,只要处于贫困状态就能得到相应的救助;而社会保险则奉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只有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和缴费的义务,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四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税收或财政拨款。而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参加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国家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支持。
  一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低保标准。
  二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1)建立贫困人口就医的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要拨出相应的资金,各单位也要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负责对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同时,鼓励职工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帮助职工缓解自负医疗费的困难。(2)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照顾,如特困职工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时,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医疗卫生机构对特困职工普通住院费、基本手术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实行优惠;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为基本医疗保险托底的基层卫生组织;积极探索为特困职工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3)发挥社会福利团体和慈善机构作用,拓宽医疗救助范围。发动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筹建慈善性的医疗服务机构,将全国城市卫生系统闲置资源加以组织和利用,促其转换成为“慈善医院”、“慈善病床”、“慈善医疗服务窗口”。
  三是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是完善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贫困家庭成员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五是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相结合的特殊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城镇优抚对象医疗、住房特殊优惠政策。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对下岗、失业或退休退职优抚对象,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应适当降低,报销比例应适当提高。没有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建立专项补助资金,确保医药费报销渠道的畅通;要依托城镇社区和优抚医院,建立特困优抚对象医疗临时救助机制;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也要给予减免优惠。住房分配政策应体现国家对优抚对象的特殊照顾。对优抚对象购买现承租公有住房的,政府给予相应的房款折扣和工龄优惠;对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的,提租后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后,对城镇特困优抚对象应优先提供廉租房和以成本房价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实行经济补助、政府扶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六是健全残疾人救助制度。
  七是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八是完善社会帮扶和援助制度。
  九是建立和完善贫困人口生产经营扶持政策,通过“家庭资产建设”、“小额信贷”等措施,支持他们自强自立。
  2、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城镇各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要逐步做实个人养老账户。2005年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专业报告,指出中国未来30年养老金的缺口为6万亿元人民币,如果完全依赖政府,即使用30年来弥补,每年财政也要为此支出2000亿元。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改革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制,全面推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依法进行管理、运营。
  3、实行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就是国家在社会发展和福利提供中扮演更加积极主动的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价值取向更注重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其政策目标更注重营造机会均等的社会环境,其服务对象是更注重为所有公民提供普及性福利服务,其实施主体更注重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其功能上更注重有效满足公民不断变化的和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更注重改善公民的生活状况和提高生活质量,更注重建立社会投资和社会预防机制,通过政府、市场、社区、工作单位、家庭和非政府组织满足公民的需求。一方面,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完善扶持政策,推行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通过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床位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另一方面,加快国有社会福利机构改革,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做强做大,通过“一院两制”、“一院多制”、资产重组,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等方式,盘活资产,增强服务功能,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主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新路子,初步形成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四)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大力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水平,积极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均衡发展。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升高等教育,发展继续教育,以促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导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壮大城乡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逐步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受教育的机会。高度重视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健全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制度,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推进中小学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困难家庭子女、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校际以及各类教育的均衡发展。健全就学保障制度,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完善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标本兼治,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成本核算,完善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惩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间接调控、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发展民办教育,鼓励、支持中外合作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完善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使民办教育享有必要的公共教育资源,逐步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良性互动。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总之,经过近30年的市场化改革,我们正进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正确认识社会贫困新特点及起深刻原因,坚持公平正义、均衡和谐、合作共赢,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注重公民权利保护、更加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贫困问题,让公共政策的阳光照耀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让公共服务的雨露润泽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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