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哪些人分类炒股新规会被红牌警告或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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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划定两类投资者。中新社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9日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适当性管理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日起施行,提出对普通投资者予以特别保护。根据《办法》,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是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QFII、RQFII、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除此之外都是普通投资者。
证监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将“散户”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普通投资者更需要保护(金海观潮)普通投资者更需要保护(金海观潮)午 言《 人民日报 》( 日 18 版)■“将适当产品卖给适当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质上就是投资者保护。“我们小散成了普通投资者,是不是以后只能享受‘普通’待遇,那些专业投资者就享受‘贵宾’待遇了呢?”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没有500万都不能自称''专业投资者'':十问十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答: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答: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地”倒计时,投资者都该看看。二、个人普通投资者如何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适当性匹配标准,不适合购买“中风险”及以上风险等级产品的保守型投资者和谨慎型投资者,以后要想买股票,可能会被“拒绝”。投资者和基金产品之间必须风险“匹配”,未来投资者不适合买某款产品的可能会被“拒绝”。给出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等级的普通投资者购买不同产品,作为投资者只能买其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当然最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
新规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不受限,可以投资任何标的和工具;但普通投资者则要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除上述专业投资者外,其余投资者均属于普通投资者,均需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此外,券商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特征以及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届时,A股投资者将被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或者,若是被认定为普通投资者,那么想当专业投资者,又需要什么条件?首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专业投资者VS 普通投资者。通过上述安排,《办法》确定了监管规则制定投资者基本分类作为底线要求、自律组织制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自主确定分类结果的统一而又分层的分类制度,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既是实现金融产品服务与投资者间“适配”的关键性举措,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构筑起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依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制作风险等级评估文件,由低至高划分,也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券商要按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匹配要求,根据五类投资者可投资的产品,按照风险匹配的方式进行匹配。
所以在去年的12月,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其中就指出,要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并于今年7月1号开始实施。今年7月1日起,证监会颁布的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施行。证监会推出的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后,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也出台了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将对投资者和产品进行划分。
《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借鉴国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强化了各类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须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并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将“卖者有责”(充分揭示风险)作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前提,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是对现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大改进。
适当性管理开启金融产品与投资者对应分层时代。《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借鉴国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强化了各类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须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并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将“卖者有责”(充分揭示风险)作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前提,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是对现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大改进。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逾期,而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管理人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管理人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经营机构要主动对照《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的适当性相关制度、风控、流程等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在人员配备和技术系统方面做好准备,加强对投资者信息的了解、分类和持续追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客户与产品的分级匹配管理系统,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适当性管理,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7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时,把法律规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证监会去年12月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黄炜表示,《办法》是中国市场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成形。
沪深两所齐发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吸收借鉴证监会《办法》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安排的制度设计基础上,本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承担确认合格投资者具有债券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义务,并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
二是产品或服务的分类: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依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制作风险等级评估文件,由低至高划分,也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是产品或服务的分类: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依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制作风险等级评估文件,由低至高划分,也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但除前述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外,其他类别的投资者拥有自主选择权。不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得分37-53分,为稳健型投资者,可进行中等风险投资,可购买A股股票;得分54-82分,为积极型投资者,可进行中高风险投资,可购买港股通股票;还有一点就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展望2017年,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面临更多细节要求,该趋势将会大大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成本。相比之前可以直接在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提交资格认定文件,目前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注册需要通过从业人员管理系统(person./pages/gr/login.html)先行提交申请,并在通过审核后方能登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
经管类专业最值得考的10大资格证书排行榜经管类专业最值得考的10大资格证书排行榜 大学扩招引发了就业难,就业难引发了“考证热”。金融风险管理师(Financial Risk Manager,FRM)就是针对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一种资格认证称号,该认证确定了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应掌握的风险管理分析和决策的必要知识体系,由美国“全球风险协会”GARP组织考试并颁发证书。考试时间由北美精算师协会确定,世界各地统一,考卷由北美精算师协会提供。
【权威发布】年度上海法院金融理财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上)一金融理财案件的特征。如挂钩境外股票和票据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纠纷、贵金属现货及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又称T+D)纠纷、以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营业信托纠纷、利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纠纷、销售理财产品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纠纷、以欺诈方式销售投连险的纠纷、涉境外公司理财投资纠纷、私募股权投资纠纷、P2P网络理财纠纷、各类财富管理机构资管纠纷等案件。
适当性制度面面观。为引导客户深入了解股指期货产品的特点、了解市场风险后审慎参与,要求客户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在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都会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向客户明确揭示期货交易可能发生损失总额超过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或违反交易规定可能被强行平仓等风险,引导客户认真考虑自身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并要求客户抄写确认相应内容;
究竟什么样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呢?读懂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的适当性制度。因此,股指期货交易要求投资者有较为充足的资金准备,并拥有较丰富的投资经验,同时通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如果不设立适当性制度,让大量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中小投资者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是把他们暴露在高风险之中,这并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其实,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不妨碍中小投资者享受股指期货带来的好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都从什么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办法》对投资者做出基本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制度,覆盖领域包括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兼顾投资者多元投资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估提供了依据。哪些股民将被红牌警告或劝退?(来源:网站编辑
  哪些股民将被红牌警告或劝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将带来哪些改变?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将不再是一句空话。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这是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这意味着与欧美发达国家一样,在中国,股民炒股也有了准入门槛,或被券商警告,或者被劝退。  其实,早在2009年,针对创业板的推出,中国证监会就制定了A股市场第一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随后,金融期货、融资融券、新三板(股转系统)、私募基金及各类资管等市场、产品、业务都设置了相应的投资者准入标准。然而,这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相互独立、各自为阵,并且由于这些标准制定仅注重投资者准入门槛设置,并未真正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终导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形同虚设,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所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也就成为了一种口号或摆设。  正因如此,一些小散,甚至包括在校大学生及刚参加工作的“月光一族”,他们也敢于借钱炒股,或是节衣缩食炒股,他们将炒股当赌博,希望通过炒股赚快钱、发财致富,更搞笑的是,一些年轻人不务正业,将炒股当成创业,不上班、不找工作,花父母的钱炒股、做职业股民,结果害苦了父母。  一些小散炒股赚了就沾沾自喜,自以为找到了发财致富的门道;一旦炒股亏了,则无异于从身上割肉、寝食难安,骂爹骂娘骂政府,甚至有些小家庭因为炒股而夫妻反目或妻离子散。这些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活生生的现实。  股市是长期投资市场,但大多数小散都是做“短炒”,频繁快进快出,每天都想抓住涨停板;股市是高风险的投资市场,但许多小散却毫无风险意识,或是将风险置之脑后,他们偏好高风险投资标的,比方,炒小、炒新、炒差往往是小散的最爱,他们尤其乐于跟风抬庄,积极参与庄家暴炒题材股、概念股、垃圾股。结果只能是牺牲自己、成全庄家!  要想杜绝这样的悲剧发生,保护小散不受宰割,就必须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小散与风险进行强制隔离与保护。这既是必然,也更是必须。因此,中国证监会发布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新规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不受限,可以投资任何标的和工具;但普通投资者则要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贯彻“卖者有责”精神的最重要体现。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才能算作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除上述专业投资者外,其余投资者均属于普通投资者,均需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金融资产”,排斥了不动产(商品房),它只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意味着三年的月平均收入要达到4万多,这可不是一般小散能够达到的标准。  由此可见,按照新规标准,大多数股民应属于普通投资者,他们必须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制要求。  新规明确规定: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均适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明确了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而且对经营机构的义务、监管与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但除前述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外,其他类别的投资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前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向多家券商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对投资者进行了五类划分,对产品或服务也进行了五类划分。其中,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或服务按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按照该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A股、B股、新三板创新层挂牌股票均纳入“中风险”,属于第三档风险等级,匹配投资者类型为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三类。这就意味着有相当部分股民要想炒股,就必须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检测,若不能获通过,则不能炒股。  不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这大概算是“买者自负”的底线所在吧。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其实,要赌要亏谁也挡不住,但愿赌服输就好,切莫喊爹骂娘上吊。  责任编辑:NCC中农万渡商城股权投资制度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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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哪些人炒股会被红牌警告或劝退
来自: 财新网
按照新规标准,大多数股民应属于普通投资者,他们必须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制要求
教授,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美国证券市场及养老金投资。董登新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董登新)“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将不再是一句空话。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这是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这意味着与欧美发达国家一样,在中国,股民炒股也有了准入门槛,或被券商警告,或者被劝退。
  其实,早在2009年,针对创业板的推出,中国证监会就制定了A股市场第一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随后,金融期货、融资融券、新三板(股转系统)、私募基金及各类资管等市场、产品、业务都设置了相应的投资者准入标准。然而,这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相互独立、各自为政,并且由于这些标准制定仅注重投资者准入门槛设置,并未真正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终导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形同虚设,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所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也就成为了一种口号或摆设。
  正因如此,一些小散,甚至包括在校大学生及刚参加工作的“月光一族”,他们也敢于借钱炒股,或是节衣缩食炒股,他们将炒股当赌博,希望通过炒股赚快钱、发财致富。更搞笑的是,一些年轻人不务正业,将炒股当成创业,不上班、不找工作,花父母的钱炒股、做职业股民,结果害苦了父母。
  更不幸的是,有一些股民一边指责、谩骂股市是赌场,另一边却又乐于炒股赌博、不忍离去。他们炒股赚了就沾沾自喜,自以为找到了发财致富的门道;一旦炒股亏了,则无异于从身上割肉、寝食难安,骂爹骂娘骂政府,甚至有些小家庭因为炒股而夫妻反目或妻离子散。这些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活生生的现实。
  股市是长期投资市场,但大多数小散都是做“短炒”,频繁快进快出,每天都想抓住涨停板;股市是高风险的投资市场,投资者必须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但许多小散却毫无风险意识,或是将风险置之脑后,有的人甚至将全部身价拿来与股市对赌,他们偏好高风险投资标的,比方,炒小、炒新、炒差往往是小散的最爱,他们尤其乐于跟风抬庄,积极参与庄家爆炒题材股、概念股、垃圾股。结果只能是牺牲自己、成全庄家!
  要想杜绝这样的悲剧发生,保护小散不受宰割,就必须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小散与风险进行强制隔离与保护。这既是必然,也更是必须。因此,中国证监会发布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新规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其中,专业投资者不受限,可以投资任何标的和工具;但普通投资者则要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贯彻“卖者有责”精神的重要体现。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才能算作专业投资者: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除上述专业投资者外,其余投资者均属于普通投资者,均需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金融资产”,排斥了不动产(商品房),它只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意味着3年的月平均收入要达到4万多,这可不是一般小散能够达到的标准。
  由此可见,按照新规标准,大多数股民应属于普通投资者,他们必须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制要求。
  新规明确规定: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均适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明确了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而且对经营机构的义务、监管与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但除前述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外,其他类别的投资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向多家券商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对投资者进行了五类划分,对产品或服务也进行了五类划分。其中,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或服务按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按照该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A股、B股、新三板创新层挂牌股票均纳入“中风险”,属于第三档风险等级,匹配投资者类型为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三类。这就意味着有相当部分股民要想炒股,就必须接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检测,若不能获通过,则不能炒股。
  不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这大概算是“买者自负”的底线所在吧。“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其实,要赌要亏谁也挡不住,但愿赌服输就好。
  作者为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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