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中扣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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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复习题及答案
消费税复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工业企业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酒,按(C )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A. 粮食白酒
D 酒精
2.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D ) 。
A.视同销售纳税B.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C.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D.不纳税
3.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C )消费税。
A. 受托人代收代缴
B. 不缴纳
从受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D委托方提货时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
4. 委托加工的一般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等于(B ).
A(.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B. (.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C. (.材料成本+加工费)/
(1+增值税税率)
D(.材料成本+加工费)/
(1-增值税税率)
5.进口的一般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D )
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B..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
C..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D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E.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增值税税率)
6、从日起,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 A )
A、20%
B、25% C、15%
D、10%
二、多项选择题
1.确定消费税的销售额时可以不计入销售额的有(ABC )。
A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C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消费税
D 违约金
2.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A D )。
A.汽车和农用拖拉机通用的轮胎
B.翻新轮胎
C.用小客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
D.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3.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中,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指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 A B )。
A
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C 原料成本
D主要材料成本
4.下列情况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的有( A B C)。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由受托方提供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C.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D.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5.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若干具体补充规定,下列货物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有(A B C )。
A.酒厂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的药酒
B.汽车制造商赞助汽车拉力赛的越野车
C.化妆品厂无偿发放一批小包装的试用品
D.汽车轮胎厂生产的子午线轮胎
6.从日起,对下列哪些消费品开始征收消费税( A B C
A、高尔夫球及球具B、高档手表C、游艇D、 护肤护发品
7.从日起,对下列哪些消费品开始征收消费税( A

A 、木制一次性筷子
B自行车C 拖拉机
D、实木地板税目
8、从日起,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另外新增的应税消费品有(ABCDE
E、航空煤油
9. 从日起,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 ( A
)
A、 乘用车
B、中轻型商用客车C、小轿车
E、小客车子目。
10、从日起,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下列排量分档设置(A B )
A、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B、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C、气缸容量在5OO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D、气缸容量在50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11、从日起,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有关政策,下列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ABCDE)
  A、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B、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C、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D、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E、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三.判断题:
1.商店销售卷烟等应税消费品,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用途如何均应缴纳消费税(× )。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
4.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5. 纳税人计算消费税,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应当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
6.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7.消费税在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征税(× )。
8.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
9.酒厂接受商场的委托用自产酒精生产一批特制粮食白酒,由酒厂代收代缴该批粮食白酒的消费税(× )。
10.从日起,炼油厂将自产的车用汽油用于连续生产溶剂汽油,这一行为不再应当征收消费税(√ ) 。
11.从日起,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12.外购已税摩托车轮胎生产的摩托车,允许扣除外购轮胎已纳消费税计征消费税(× )。
13.从日起,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14.从日起,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15.从日起,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税率相等(× )。
16.从日起,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17.从日起,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18.从日起,企业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仍需缴纳消费税(× )。
19.从日起,企业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0.从日起,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1.从日起,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2.从日起,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不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23.从日起,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4.从日起,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不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 。
  四、计算题:
(一)某粮食白酒厂2006年4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给甲1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元。
(2)销售给乙2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00元。
(3)将50箱同样白酒分发职工做福利。
(4)将70箱用以换取原材料。
(5)将新研制贵宾酒30箱,每箱成本800元,赠给市运动会。
试计算:该酒厂4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假设每箱10瓶,每瓶1市斤,定额税率为0.5元/斤,消费税税率为20%)
【解】业务分析:
第一笔业务:属于正常销售。
第二笔业务:属于正常销售。
第三笔业务:属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发放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使用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为什么?
第四笔业务:属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原材料,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使用同类产品最高价格。为什么?
第五笔业务:属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使用组成计税价格。为什么
所以;
(1)销售粮食白酒给甲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50000×20%+100箱×10瓶×0.5
=1
=10500(元)
(2)销售粮食白酒给乙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00箱×10瓶×0.5
=2
=25000(元)
(3)将50箱同样白酒分给职工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5)÷(100+200)×50箱×20%+50箱×10瓶×0.5
=0
=5686.67(元)
(4)将70箱同样白酒换取原材料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0×70箱×20%+70箱×10瓶×0.5

=8750(元)
(5)将新研制贵宾酒30箱赠给市运动会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0箱×800×(1+10%)÷(1-20%)×20%+30箱×10瓶×0.5

=6750(元)
该酒厂7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合计=1+50+.67(元)
答:酒厂7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56686.67(元)。
(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4月份销售业务如下:
(1)销售A牌粮食白酒40吨,每吨出厂价10000元;通过厂属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零售11.7吨,每吨零售价格为12500元。
(2)用外购薯类酒精10吨,勾兑生产B牌薯类白酒30吨,本月销售15吨,每吨出厂价5000元;外购酒精发票注明买价为每吨3000元。
(3)为商场加工生产C牌粮食白酒,商场提供原材料成本70000元,本月交货共收取加工费5000元。假定加工合同规定加工C牌粮食白酒20吨.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黄酒5吨,加工生产药酒15吨,每吨出厂价6000元,销售12吨,剩余3吨赠送他人。试:计算该酒厂4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粮食白酒税率为20%,薯类白酒税率为20%,其它酒税率为10%假设每箱10瓶,每瓶1市斤,定额税率为0.5元/斤) 。
【解】业务分析:
第一笔业务:销售A牌粮食白酒属于正常销售。
第二笔业务:销售B牌薯类白酒,属于正常销售。外购酒精从日起,停止执行消费税优惠政策,不能抵扣消费税外购应税消费品所含的消费税额。
第三笔业务:委托加工业务,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消费税。
第四笔业务:加工生产药酒12吨,属于正常销售。3吨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税率使用10%
所以:(1)销售A牌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0吨×10000×20%+40吨×2000斤×0.5】+ 【11.7吨×1×20%+11.7吨×2000斤×0.5】
=(8)+ (2)
=700
=156700(元)
(2)销售B牌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5吨×5000×20%+15吨×2000斤×0.5
=1
=30000(元)
(3)代收代缴商厂C牌粮食白酒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定额征税
=(材料+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20吨×2000斤×0.5
=(7)÷(1-20%)×20%+20000
=
=38750(元)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黄酒加工生产药酒销售及赠送时应纳消费税
=从价定率计征
=销售额×税率
=15吨×6000×10%
=9000(元)
该酒厂3月份应缴纳消费税合计:000+(元)。
代收代缴商厂C牌粮食白酒消费税为38750(元)。
(三)某卷烟厂2002年3月生产销售10箱某一牌号卷烟,每标准条(200支)的实际销售价格为80元。试计算该卷烟厂3月份实际交纳多少卷烟消费税?备注:每大箱为50000支。(假设税率为45%)
【解】:该卷烟厂3月份实际交纳卷烟消费税
=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80元×10箱×250条×45%+10箱×150元
=91500元
答:略
(四).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业务分析:
第一笔业务:外购应税消费品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卷烟,外购烟丝所含消费税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抵扣政策,只是要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第二笔业务:向农民收购烟叶,不属于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范围,不能享受消费税抵扣政策。另外卷烟厂将烟叶入库后又委托烟丝厂加工烟丝.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委托方提货时由烟丝厂代收代缴。由于该题中所提供的资料,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卷烟厂应补缴委托加工烟丝的消费税。
第三笔业务销售卷烟,属于正常销售,应根据规定计算从价、从量消费税。每标准条卷烟售价&=50元,税率适应45%,另外实际领用外购烟丝150吨所含消费税允许享受消费税优惠抵扣政策。
所以:
计算卷烟厂10月份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时应纳消费税:
=(材料+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3-3×7%+42-42×13%+8] ÷(1- 30%)×30%
= (2.79+36.54+8) ÷(1- 30%)×30%
=20.2843(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
卷烟厂将烟叶委托给烟丝厂加工烟丝,应在委托方提货时由烟丝厂代收代缴.由于该题提供的资料中,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卷烟厂应补缴委托加工烟丝的消费税。
(2)卷烟厂10月份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6000×45%+1÷10000
=
=16470(万元)
(3)卷烟厂10月份销售卷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外购的实际生产领用的烟丝所含消费税
=1吨×2×30%
=16470-90
=16380(万元)
答:卷烟厂10月份销售卷烟实际缴纳消费税为16380万元。同时卷烟厂10月份还应补缴委托加工烟丝的消费税为20.28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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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理解消费税的扣除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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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发布时间: 09:50
来源:互联网
小编导读: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凡是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条件:(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1)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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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2010年《税法一》考点纲要:消费税(5)[2]-注册税务师考试-无忧考网
2010年《税法一》考点纲要:消费税(5)[2]
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起,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新增)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应用举例―07单选】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A.17142.86 B.19285.71 C.20142.86 D.20250.00答案:B解析:组成计税价格=(+5000)/(1-30%)*30%=19285.71元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1)委托加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09新增)(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注意:上述12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应用举例---05单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烟丝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A.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450元B.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571.43元C.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80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D.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答案】D【解析】受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属于甲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其应税消费品的组价=(+4000)×(1+5%)÷(1-30%)=61500元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0=10115元应纳消费税6450元【应用举例--07单选】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是( )。A.以委托加工的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乘用车B.以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C.以委托加工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D.以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粮食白酒答案:C【应用举例--06单选】下列各项业务中,在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仍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A商业批发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白酒直接销售B工业企业收回委托某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C某烟厂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同牌号卷烟收回后直接销售,其收入与自产卷烟收入未分别核算D某酒厂收回委托某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已税白酒直接销售答案:C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销售时就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了。但当烟厂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同牌号卷烟收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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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进口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为( C& )
A、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30%)
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45%)
C、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30%)+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13.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1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摘自国税发【2002】第109号】
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
(1)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2)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帐,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3)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见附件)。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⑤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摘自财税【2001】第091号】
自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变化: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摘自国税函【2003】第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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