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走中介限时中介要求限时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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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想要快速卖出是做限时好呢还是不做好?谁懂告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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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卖的快
不做,价格合适卖出去的就快,不用做
以前做过中介,不建议做限时,限时也就是压价,不太好!建议你可以多放几家中介,不要在一家弄!!
登录百度帐号  有中介两成业务以此成交
  去年10月,德佑地产推出了“限时赔付”业务,就是提供限定时间卖房的服务,即与房东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帮助房东根据约定的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太多的房源不在范围内)出售房屋。另外,协议中还约定,如果无法按时完成交易,将按约定金额赔付给房东。这笔赔付金额根据物业标的不同而有上下浮动,最高可达2万,大部分赔付金额集中在元不等;当然,房东如果无法履行协议,也将向中介支付一定费用相当于“违约金”,金额同样也有浮动区间,从元不等。“我们目前大约有20%的交易都是通过限时赔付的方式成交的,总计赔付了约50万元。”德佑地产董事长邵非告诉记者,选择“限时赔付”的多为高端客户,他们不希望经常被打扰,也不希望因为被多家中介竞争导致压价,对他们来说,选择“限时赔付”是比较省心的。
  上海链家地产品牌营销部经理都业申告诉记者,链家地产目前也在做“限时赔付”,占所有成交比例大概在10%-20%之间。“我们赔付的金额不是太高,一般也就在500到1000元之间。”都业申坦言,如果赔付金额太高的话容易挫伤经纪人的积极性。“我们这里愿意签限时赔付的客户多数是要长期出差或者常住国外的客户。”都业申说,他们的诉求是减少麻烦,“最好出差回来或者回国一次就能把所有手续都办完,省得东奔西跑。”
  事实上,春节之后,随着卖房人的热捧,提供类似服务的中介越来越多。据记者了解,其他大型中介公司虽然不做限时赔付,但对独家委托房源也都会有些“照顾”,比如在大型综合类网站中“买下”比较好的位置优先推送这些房源。
  限时卖房那些事儿
  所谓限时出售、独家签赔,是指房屋产权人与中介公司签署 “限时出售”签赔协议,便可以得到中介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出售房源的承诺,如未能如期售出房屋,产权人可以得到一定经济赔偿。当然,房东如果无法履行协议,将向中介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对于卖家来说,可以提高出售效率,减少交易周期;对于买家来说,只要是与卖家签订“签赔”协议的房源,就可以根据实际价格快速完成交易,避免卖家跳价。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模式会造成业内恶性竞争,并担心中介会利用卖家迫切卖房的心理,先“锁定”乃至“垄断”房源,再推高房价。此外,若房价处于涨势当中,对卖家来说,如果提前约定的是一个比较低的价格,那么在约定期限的最后阶段才卖房损失可能会较大。
  邵非表示,在签约之前,经纪人就会考察这套房子是否在市场价之内,“如果高出市场价太高,我们也不敢接单,因为如果房子卖不掉的话对我们也有风险。”而“限时赔付”的合同也会约定一个价格,卖家如果随意跳价,超出了这个约定价格,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最后成交就是按照这个合同价卖掉的。 ”况且,一般签限时出售合同的卖家基本都是比较着急要卖房的,并不是为了能多卖个三五万。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认为,签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那就是市场行为,本身并没有与法律法规抵触之处。不过,对于卖家来说,签之前要把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比如万一卖不出去是否会对接下来的交易造成影响。
  作者:徐运 王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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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产限时销售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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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身份莫简单  即人的确定、卖房人的审查。确定好以谁的名义买房,他可能涉及到将来过户、等问题。同时,注意轻易不要以他人名义买房,由此引发纠纷的情况很多;卖房人应是开发商,少数例外。者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中有无房地产开发、销售内容。如没有相应资质,将导致开发、销售行为违法,这样的房产买不得。  二、售楼广告多睁眼  很多购房诉讼是因广告宣传而起。在对楼盘的宣传中,开发商过多使用溢美之词已形成一股潮流。开发商对楼盘的规划环境、价位等极力进行包装,而直接面对购房客户的售楼小姐更是利用楼宇沙盘模型大做文章,让购房者觉得买到了“便宜”:优美的环境、低廉的价位并能享受到开发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实际上,一旦购房者拿到钥匙踏进自己的房屋,往往发现开发商描述的各种美好景象与现实相距甚远,于是产生一系列纠纷,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讨说法。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或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此约束开发商实现广告内容。  三、五证审查须从严  目前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不主动出示“五证”的原件,只有少数开发商将“五证”或“五证”原件的一部分在销售时明示。不出示“五证”原件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态度及责任心问题,有的是有意回避“五证”中所记载的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复印件做假,如将某项目一期说成二期等。  对于初次购房者来说,要分清“五证”的真伪,认识到记载内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较为困难。最好将其作为合同附件,并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一定的。  五证是指《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证上土地使用者应与开发商名称完全一致,注意有无抵押记录。《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能用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和开工证,不代表已取得最终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开发商先期缴了一部分地价款,如后期款项不能足额交付,就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一个重大隐患。  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取得该证后方可申请开工手续。  根据房管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看开发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建委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工程可开工的法律凭证,开发商出售的是期房,应要求出示该证。如是现房,应查看建委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系可预售、销售凭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购房子是否在预售、销售范围。有的房屋开发商已办理了大产权,此时应看产权证上是否包括了所购房屋。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四、样板房中少浮想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有的开发商设置了样板房或样板间。并且该样板房布局讲究、装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购房者浮想联翩,仿佛已置身于自己将来的房子中,被样板房迷惑,放松了很多应该注意的购房问题。结果在购房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不小差距。  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但很明显,购房人是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证明样板房的存在及内部结构、设备、装修标准等情况。所以买放人对于样板房要头脑清醒,如购买的房屋同样板房,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一致,要把样板房情况在合同中确定。考虑到样板房可能拆除或结构内容等发生变化,建议购房人将样板房情况以拍照、录象等证据形式固定。  五、认购书前要盘算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这里说明一点,签订认购书不是房屋预售或销售的必经程序,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签订认购书。如果有的购房者的确看上了某个项目的房子,担心错过,必须签订认购书,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条款),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无论认购书具不具备成为购房合同的条件,其效力均应根据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身内容等来确定。  再次,购房者在认购书中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法律后果是不同。  六、合同条款多把关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七、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签字盖章祝圆满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去盖章。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  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可这时买方已签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这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以上就是对“房产限时销售合同”的相关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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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把开发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写到合同上。相关法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注意隐含的推定: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因此建议对无用条款均应于删除。3、手写优先原则:如果出现印刷文字与手写文字不一致,以手写文字为准。4、地址、联系电话应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过去有许多纠纷由此而来。5、平台计价问题:平台不能出售,更不能单独计价;对于独立的平台或露台,如果由于其专用性,增加了使用功能,提高了使用价值,应进行合情合理地协调后,提高其房屋单价。6、面积: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1条,应注意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厦门的实际情况,可补充以下条款:面积误差绝对值不超过1%的,购房款保持不变。7、竣工认定: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准。8、交付期限:约定出现延期的条件(事实)时出具证明的有效职能部门,如气象局、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并约定通知买受人顺延的时限和方式。9、交接: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须验收合格才能交付。10、最重要的一点,产权登记的约定:现在二手房必须办理产权证后才能转让,如果大家不想跟开发商长期抗战的话,就约定: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产权的,坚决退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这条款是《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1条明文规定的,大家千万要注意。如果开发商不敢或拒绝将这约定写入合同的话,这房子还是不买为好。11、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更多关于房产限时销售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建议您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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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故事告诉你:房产中介的套路有多深!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2623)
[摘要]经过这次卖房,A君再也不敢买二手房了,终投向了开发商的怀抱。
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北漂,A君来到这座城市打交道的的一群人都是中介。其实刚到北京的时候,A君租房子并没有多少讲究,能够有张床睡觉足矣,不过还是被动搬家好多次。每搬一次家就意味着再和中介打交道一次。
有朋友告诉A君,&你可以去网上找房源啊,那么多分类信息网站,总能找到房主直租的房子&。不过后来,A君发现根本没那么简单,网上标注的那些个人房源,打过去基本上也都是中介房源,就连电话中声称是个人房源的,现场见面后发现还是中介房源。找到真正的房主感觉比跟中介PK更难。
来北京第二年,A君在他现在租的房子里已经住了13个月了,这个时候房东说他这套房不租了,原因是因为他要重新装修给儿子当婚房用。这是十分合理的要求。不过后押金却因为房东和中介互相踢皮球没能拿回来,2000块钱的押金对于当时的A君来说还是挺大的一笔。
钱没要回来,还得租房子不是,一周后和几个朋友又找了套房子,还是中介房源。中介说这套房源不收暖气费,而且冬天在家热得都不用穿长裤。真正到了冬天才发现,不用穿长裤根本不现实,甚至有时候还得开空调取暖。那电费走得心疼啊。
过了几年,A君在这座城市渐渐稳定下来,收入也逐渐好转,有了一居室想换套大点的房子。对期房不大放心的A君,打算换套大点的二手房,还是得和中介打交道。
时间来到了2015年底,A君打算把自己手中的这套小房子先卖掉。也不知道怎么的,房子还没挂出去,就接到了成百上千个电话,甚至有来堵门的,虽然态度都还不错,不过这热情真的有点过了头。有的承诺不用掏一分钱中介费,有的承诺在XX天卖出去,诸如此类。
后来,房子还是在京城的一家大中介的某个门店挂牌出售了。从那时起,电话从未消停过,有关房价是否能松动,房子能不能腾空等问题多。到后,出现了A君第一次听说的限时卖房和独家卖房。
所谓限时卖房,是指购房者和中介签订协议,中介承诺在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内帮房主出售这套房源,如果没能卖掉,业主可以得到几千元补偿。
所谓独家卖房,中介称之为&独家房源&,业主独家委托给他们出售,约定几个月内卖出,如果没卖出也补偿业主几千元。但是如果业主中途终止卖房,则要赔偿中介更多钱。
这两种方式共同点是,房主必须把房产证交给中介。
这两种销售方式对中介的好处是,价格能卖的更高,利润空间更大。据说每个中介销售都背了指标,每个月必须拿到多少限时房源和独家房源。这导致中介销售不得不经常骚扰像A君这样的房主。
折腾了2个月,房子终于卖掉了,不过后来款比卖房更加艰险。直到合同约定期限当天,中介也没能把买家的购房款打给他。后来才知道,原来中介的置业顾问将房款拿去放贷了。经过他们高层介入,房款才在3个月后有惊无险地到手。
卖房子的时候,A君也没闲着啊,到处看房,希望能够及时入住。后来A君看中了一套不错的三居室,置业顾问介绍的不错,户型、地段都不错。正准备下定金的时候,A君接到了另一家中介的电话,告诉他房子里发生过凶杀案!好家伙,这哪敢再买!
后来才知道,这套房子根本没有过凶杀案,只不过是两个中介的恶性竞争的结果。不过作为购房者的A君来说,听到这种事,第一时间肯定是打消购房念头的。
还有件事,让A君不得不感叹中介的水实在太深,那是在和买方签约过户的时候,买卖双方一块到中介门店,发现手机信号全无,中介的置业顾问都去外面较远的地方打电话。房子过户完成后,中介才告诉我,这是怕其他中介给客户打电话干扰交易,将手机信号屏蔽了,好像这种事还不少见!
经过了这次卖房,A君再也不敢买二手房了,终投向了开发商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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