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投资者双重死亡和纳税不能避免

中基协会会长:Reits产品应比照基金征税,避免双重征税_网易新闻
中基协会会长:Reits产品应比照基金征税,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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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基协会会长:Reits产品应比照基金征税,避免双重征税)
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  中国日报网 图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陆家嘴资产证券化论坛”上发表讲话表示,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仍面临一些障碍,产品上市、运作的管理办法,及双重征税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洪磊提出解决方案。仅仅将PPP项目作为REITs基础资产的来源,将其中的10%转化为真实的可投资标的,那么每年REITs新增规模即可达到千亿级。REITs的成功运作依赖于清晰明确、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制度。《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经明确了基金产品税收中性原则,REITs产品比照基金征税,也就能避免双重征税(编者注:REITs设立时,委托人按照信托协议将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委托人除缴纳印花税以外还要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就不动产转让缴纳营业税。存续阶段,受托人以信托目的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信托净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获得的报酬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房产交易还需缴纳房产税,从而产生了双重征税等问题)。其实,早在今年2月14日,中基协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上提出,将研究推动“公募基金+资产证券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模式,实现长期资本与公共治理形成的各类公共设施作为基础的长期资产对接。对于国内REITs的现状,戴德梁行北中国区估价及顾问服务部主管胡峰提出,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特别是运作的管理有待进一步的提升。论坛上,洪磊同样提到,现阶段,缺乏REITs基础资产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无法将有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公司上市挂牌,与一般公司的上市发行相区别;缺乏REITs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尽管REITs面临众多问题,中国大陆对REITs需求旺盛。戴德梁行发布的《亚洲房地产投资信托信托基金》研究报告显示,尽管中国大陆尚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REITs市场,但是REITs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出现在中国市场。据戴德梁行统计,截至2016年三季度,已有69个中国大陆地区的物业注入到香港和新加坡的合计15支REITs中,包括位于一线和二线等城市的商业、办公等物业。洪磊提出,仅仅将(各类公共设施)PPP项目作为REITs基础资产的来源,将其中的10%转化为真实的可投资标的,那么每年REITs新增规模即可达到千亿级。此外,论坛上,洪磊认为,《基金法》已经为公募REITs产品提供了制度条件,封闭式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已经建立了针对基金管理人和各类服务机构的诚信记录、披露与自律处分机制,未来我们将把REITs相关市场主体纳入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做好REITs自律服务各项工作。将不动产REITs纳入三层架构,将在基础资产、投资工具、大类资产配置三个层面大大拓展原有三层架构的功能。公众资金尤其是养老资金通过REITs投资于这些有长期可靠现金回报的真实资产,可以改善各类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博取价差的现状,更为资产管理开辟发展新路,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讲话原文: 欢迎大家来到2017陆家嘴资产证券化论坛。感谢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我们共同主办了本次论坛。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和媒体的朋友出席本次论坛。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启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大门,也打开了公共基础设施领域REITs的发展空间。但是,关于REITs和资产证券化,各方仍有很多认识上的差异。今天的论坛,就是要请大家畅所欲言,充分沟通、讨论,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抛砖引玉,我也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传统经济是一个高污染的经济结构。据世界银行最新测算,中国环境污染成本大概相当于GDP的9%。据人民银行课题组测算,未来仅土壤污染修复一项,所需投入可能高达50万亿元。在此背景下,转向绿色增长的动力将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大规模国土整治和环境治理;二是城市公共设施改造升级和新农村建设;三是重大基础性技术创新。这三大方面均需要源源不断的长期资本提供支持。将公共治理形成的各类公共设施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并上市交易,借助REITs在资金端实现金融资本的集合投资,在资产端实现基础资产的组合持有,通过规范运营和风险管理,获取稳健回报,实现长期资本与长期资产对接,可以极大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发展。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化解地方债务,激活地方投融资效率。尽管PPP引入了多元社会资本,相当于在项目的一级市场实现混合所有制,但是,由于重大基础项目投资所需资金量巨大,建设、运营和回收周期长,即使在PPP模式下仍会面临投资方高负债和资本长期沉淀问题,无法根除地方政府“透支”信用、过度负债的道德风险。通过REITs持有资产证券化资产可以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实物资产转化为份额化交易性资产,为PPP项目原始资本金提供退出机制。无论是债权型资本还是股权型资本,均可以在PPP项目成熟后退出,从而形成新的民生工程资本金,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负债率,提高地方财政的持续投资能力。二是拓展长期资本形成机制,改善金融资本供给效率。当前,金融体系的重大弊端就是过于依赖信贷创造,包括银行部门的表内和表外信贷创造,也包括大量非银金融部门的信贷创造。信贷创造中的期限错配风险、高杠杆风险和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外,发展以实体资产为基础的REITs和ABS市场,相当于将整个金融体系的基础资产激活,变得可定价、可交易、可流动,各类投资者和企业将获得更加充分的投资选择和融资便利。追求长期回报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于有长期回报能力的长期资产,形成一个巨大的直接融资市场,从而化解信贷市场的期限错配和高杠杆风险,改善金融资本的供给效率。三是推动公募基金、养老金投资于优质基础资产,为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理想渠道。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未来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以及大量以养老为目的的理财和保险资金,以特定金融产品形式存在,但本质上是集合式大众金融资产,必须为这些金融资产提供足够丰富、有效的配置工具和资产标的,满足其长期安全性与回报率要求,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成果的全民分享,夯实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传统二级市场是养老资产配置的主市场,但波动大、风险高,博差价高过价值投资,从公众投资者的整体资产负债表而言,难以通过二级市场投资获得与长期经济增长相一致的整体收益。将有稳健现金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通过公募REITs向全民提供接近固定回报的集合投资工具,将为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理想渠道。目前,REITs的发展仍面临一些障碍。一是缺乏REITs基础资产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无法将有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公司上市挂牌,与一般公司的上市发行相区别。二是缺乏REITs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目前,除个别试点外,还不能大规模有序发展。三是缺少信托制度下对金融产品和持有人征税的正确认识,双重征税抑制了REITs产品的发展。为推动REITs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行业应当作出以下努力。一是制定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发行上市规则。当前,已经针对未来现金流不确定的公司发行建立了一套发行制度,还应当针对未来现金流稳定的项目资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发行制度——在沪深交易所设立机构投资者交易板块,专门挂牌不动产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明确具有稳定现金流产品挂牌的条件,要明确发行人、保荐人、担保人、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明确挂牌交易的信息披露内容。为防止基础资产上市交易中的道德风险,应设置必要的回购条款,约束发行方对投资者承担长期责任,防止出现重融资而侵犯投资人利益的倾向,甚至利用挂牌,变相圈钱。二是在《基金法》框架下推动公募REITs产品制度设计。《基金法》已经为公募REITs产品提供了制度条件,封闭式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封闭式基金的封闭期要求契合了REITs持有基础资产期限较长的要求;年内90%以上投资收益分配给持有人满足了投资者长期持有、不博价差的要求;组合投资要求可以分散基础资产的个体风险;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约束投资运作中的道德风险;REITs管理人可以在基础资产运营管理中发挥投票表决权作用,也有利于完善项目治理,改善经营绩效,为公众投资者创造稳健的长期回报。上述优势既可以吸引银行理财等短期资金通过公募REITs转化为长期资本,还可以为养老金资产配置提供新的工具。在REITs运作环节,应当建立各类主体的信用档案,做好持续性信用管理,推动REITs管理人勤勉尽责,严厉处理失信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秩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经建立了针对基金管理人和各类服务机构的诚信记录、披露与自律处分机制,未来我们将把REITs相关市场主体纳入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做好REITs自律服务各项工作。三是积极推动明确REITs相关税收政策。REITs的成功运作依赖于清晰明确、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制度。《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经明确了基金产品税收中性原则,REITs产品比照基金征税,也就能避免双重征税。四是推动养老资金投资公募REITs,完善资产管理市场三层架构。我们曾提出,资产管理市场应当形成三层有机架构。从基础资产到组合投资交给公私募基金,由公私募基金从社会利益和投资人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买方对卖方的约束作用,关注科技动向、产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企业家精神,跟踪经营成效,发现具有低成本、技术领先和细分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建立特定投资组合,打造适合不同市场周期的投资工具,形成“春、夏、秋、冬”完整产品链;从组合投资工具到大类资产配置,交给FOF,通过FOF全面开发满足养老、教育、理财等跨周期需求的投资产品,为长期机构投资者和广大公众提供策略丰富、多元竞争的解决方案。养老金是驱动大类资产配置需求的最重要力量,应当在现有第一、第二支柱之外,大力推动以个人账户制和税收递延为核心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三层架构在投资工具层面通过分散投资化解非系统性风险,通过FOF的大类资产配置化解系统性风险。将不动产REITs纳入三层架构,将在基础资产、投资工具、大类资产配置三个层面大大拓展原有三层架构的功能。仅仅将PPP项目作为REITs基础资产的来源,将其中的10%转化为真实的可投资标的,那么每年REITs新增规模即可达到千亿级。公众资金尤其是养老资金通过REITs投资于这些有长期可靠现金回报的真实资产,可以改善各类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博取价差的现状,更为资产管理开辟发展新路,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积极推动以上几方面制度建设工作,为早日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经济转型贡献一份力量!
(原标题:中基协会会长:Reits产品应比照基金征税,避免双重征税)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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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受追捧 双重纳税问题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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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转载
  2016年以来,偏股型基金和混合基金虽然遇冷,但是在蓬勃发展的金融市场,契约型私募基金备受投资者的热捧。但是在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过程当中,如何避免双重纳税以及代缴代扣等一系列问题受到各界关注。  避免双重纳税  首先,合理避税是很多投资者关注的问题,私募基金是如何在操作中避免双重纳税的呢?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实体,也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察,契约型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也不属于税务登记主体,基金层面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  所以投资人只需在基金的收益分配环节,由其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基金层面因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无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而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这与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自然人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的情形  其次,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个税征收上尚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2011年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从目前契约型基金的实务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所得均不实行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企业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的情形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关于代扣代缴问题  对于代扣代缴问题,辉石资本周京津介绍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按照上述规定,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根据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但税务实践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契约型基金,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税收乃国之根本,特别是在金融行业,合理的税收制度是行业健康发展、保持活力的坚实后盾,也是投资者值得信赖的保障。辉石资本的周京津表示,时刻关注国家税收制度,了解最新的税务信息,也是让投资更加安全、合理、有保障的一个方面。  据了解,辉石资本是一家成立近十年的私募投资机构,注重优质资产的选择。辉石资本以提供“风险可控、稳定回报的中长期资产管理服务”作为核心的追求目标,包括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  拓展阅读       希财网()是专业的投融资及理财产品导购平台。网站汇聚了丰富的基金、保险产品、p2p、贷款及众筹产品,还有各类金融资讯。前往挑选适合自己的基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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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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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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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对外直接投资和引进外资是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际资源、享受经济全球化利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应同步发展相互促进。而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滞后,政府激励政策缺位是主要原因。通过分析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与效应,以及政策执行的成本收益,为如何制定税收政策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 税收激励政策 成本收益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一大立足点,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仅单方面引进外资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使我国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必须建立资金流人和资金流出的双向循环机制,以期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有效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分享国际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别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率同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见表1、表2,下页)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仅很低,且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极不相称。表2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引进外资规模之比,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比较,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只进不出”的资金流动状况,从微观上讲会使企业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从宏观上讲会使我国内部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并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二、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滞后,固然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策支持的缺位。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与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国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还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吸引外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来看,名目繁多方式各异,予以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而反观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时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显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上,两者反差较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和鼓励。表3列举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条件较为苛刻,手段比较单一,覆盖面较窄,而且虽有保护措施,激励作用却较小。 
表3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 
国家 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措施
美国 所得税减免、抵免、延付,赋税亏损退回,赋税亏损结转,关税优惠。
法国 海外子公司所得税减免,海外子公司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征税范围。在与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以后,可扣除所欠税款及其海外子公司已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德国 通过国内立法和多双边税收协定,实行免税法,对能够促进德国就业和出口的大型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给予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得一定的税收抵免。
日本 实行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亏损准备金制度,扣除外国税额制度。
韩国 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国外纳税额减免、扣除,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
新加坡 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海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减免。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享受双重减税优惠。
中国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三、税收激励政策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相对国内投资,风险更大,收益更具不确定性,竞争可能更残酷。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主要考虑:一是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和权衡;二是资金能力。这样,从政府角度讲,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别照顾,使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稳定的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在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支持,从而激发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投资需求的激发方面(见图一)。
  图一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其中,直接激励措施是通过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减轻他们的税负,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利润;间接激励措施是用延长企业纳税期限或将企业应纳税额后转等办法,使企业能在一段时间里无偿占有政府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间接减轻了企业税负。   (一)直接激励措施   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对生产要素的购买,因此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生产要素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也就是在企业的成本预算一定(资金供给一定)时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问题。政府运用直接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影响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选择。(见图二)
  图二中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了企业选择国内生产要素和国际生产要素的数量,我们以此来说明企业进行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当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征收同等税收时,该企业等本线为CB,等产量线为 a。而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极端假设为免税),那么,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国际生产要素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的等成本线由CB转动到AB位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企业的产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等产量线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从资源角度看,线段AB到CD到 AD的移动就是一个节约国内资源(OB到OD),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过程(OC到OA)。   具体而言,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这三种不同的税收激励手段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与渠道。   1.优惠税率。它是指对于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或某种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更低的税率征税,一方面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税率水平的差别会影响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优惠税率时,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国际平均税率水平,避免出现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使资本跨国流动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2.税收抵免。它是指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项目(如在东道国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冲抵其应纳税额,以避免对投资主体双重纳税。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针对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且其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间接抵免较直接抵免复杂,两者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对于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所得形式,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不同作用。   3.税收饶让。即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予以抵扣。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一种延伸,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当对外直接投资享有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且作为母国的政府实行税收饶让时,投资者在对具有相同税前收益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选择一般倾向后者。因此,税收饶让是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税负,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转贴于 看准网
  但是,应当注意到,税收饶让减轻投资者税负的效应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   首先,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主张税收中性政策,反对用税收优惠来干预经济,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动向。   其次,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国内税法必须进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对其认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从税收饶让中得到实惠。   第三,对于实行税收饶让的母国而言,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母国的税收收入。如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那么实行税收饶让以后母国的税收收入势必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一国政府在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该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间接激励措施   1.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是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得以递延。它和延期纳税一样,虽然不能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但其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人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计提的折旧被称作税收折旧。当税收折旧率高于实际折旧率的时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税所得,这种税收政策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就有刺激作用。   2.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这两项措施主要针对投资主体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允许其在遭受损失时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专设的亏损准备金来冲抵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虽然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与企业共享了投资收益,但这种盈亏互抵和亏损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又让国家同企业一起承担了风险,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和兴趣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三)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讲,对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会把这些税收优惠转移为其他涉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被称为税式支出,在政府进行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其会被列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进行预算编制,从而使税收优惠不管从项目上还是数量上都能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率时,我们还难以找到全面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审视税收激励政策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使税收激励政策达到最大效率,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在生产要素层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起到节约资源、提高技术、积累资本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瓶颈,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一些对国内稀有资源需求量大、或在国内资源开发成本高的项目转移到国外,既可以节约国内资源,又可使企业享受到廉价充足的国际性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通过对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与发达国家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发达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等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予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给国内企业提高技术以外部压力。此外,由于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这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本积累效应。   在生产能力层面,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行为实行差别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会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可以通过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企业把生产能力适当转移到国外,从而让渡出资源给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行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我国生产能力,既可以在节约并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生产能力,也是国家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利用国际上存在的需求差异,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在量上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而且能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转化为国家的经济绩效,实现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   在对外贸易层面,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带动我国的出口,同时避开国际贸易、非贸易壁垒,抵制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同时,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国企业可以较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价格状况、供求状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减少出口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收益。   2.税收激励政策成本。首先,从短期看,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一成本是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难以消除。但从长期看,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远期经济效益能为政府收入创造更多的税源。   其次,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对国内投资和就业的替代。在企业资金状况一定的情况下,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内投资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增长水平。   从国内产业发展看,虽然很多学者否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但是,如果税收激励政策运用失当,引起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确有可能造成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流失,最后国内的企业成为一个空壳。   从就业情况看,我国负担着沉重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企业将生产转向国外,就业机会也流向了国外,这无疑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如果政策得当,相对过剩的产品生产移出,相对短缺产品的生产性资源将更充足,这样我们可利用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既可避免产业空心化现象,又可促进就业。   第三,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可能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资企业”的角色回到国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结果,资金的流出并没有形成投资的效果,而资金流回以后却享受了税收优惠,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其实,如果是以产业政策等政策为依据的有选择的税收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收益,其取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是税收优惠政策给社会经济其他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虽可设法抑制,但很难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安排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纵横向比较以及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尽快制定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显示政府目前重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倾向,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时有法可依,从而给予企业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税收优惠的适度规模,将政府收入的减少控制在财政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要使税收激励政策所促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内资源,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使经济得以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远期税源的扩大,补偿近期政府收入的损失。   第三,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直接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重心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根据这一产业选择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就应该对那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高度化,从事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如给予他们特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了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   第四,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   例如,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办法,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却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这种抵免办法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而且难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所以,将税收抵免办法从分国限额抵免法逐渐转变成综合限额抵免法,应该是我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很好的税收激励措施。又例如,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间接抵免办法,同时,在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多数协议也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现行国内税法中却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就给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和抵免时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发展起来,就必定会产生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在税法中补充对间接抵免办法的规定,使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有很好的衔接。   第五,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如引导企业在国内生产劳动力消耗大的产品和部件,同时在国外建立高技术的全自动装配线,这样的内外分工既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又可以避免国内生产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并与其他经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应当与我国现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研究和设计相应条款,以避免国内资金利用税收优惠而外逃;二是明确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源的界定,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加强对税源的审核,保证只有真正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源才能得到税收优惠。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3》,中信出版社,23年   [2]周斌:《国际直接投资教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3年   [3]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研究所:《22中国投资发展报告:迈向国际化的直接投资框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2年   [4]李东阳:《国际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2年   [5]刘红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与国际比较》,复旦大学出版社,21年   [6]伍舫:《中国税收优惠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21年   [7]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年   [8]刘心一:《税式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9]王传纶 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下)》,商务印书馆,1995年   [1]陈浪南:《国际投资学: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融资及环境分析》,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   [11]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鼓励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税收政策》,《涉外税务》23年第11期   [12]罗良文:《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财政研究》23年第6期   [13]张青:《最优资本流动的税收政策分析》,《涉外税务》23年第2期   [14]程红丹 黎玉柱:《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涉外税制改革初探》,《对外经贸实务》21年第12期转贴于 看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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