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首付出的首付是借款还是赠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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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儿子买房 儿媳没份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 魏徽徽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今日起正式实施。全文19条中有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问题。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记者结合具体案例请来资深律师给读者一一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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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婚前房产
  婚前按揭买房归个人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旧规缺点:没有顾及按揭后的升值部分
  此前《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升值部分尚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目前城市里大多都是贷款供房,很多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判决并不统一。一般来说,如果房子按婚前财产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
  譬如,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和女方共同供房,房贷供完后两人最大的财产就是这套房子,这个时候离婚,若房子归男方,女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而无法获得房价升值的补偿。试想下,婚后归还房贷部分的钱也是一种投资,投资价值在于收益,如果不用来还房贷,拿来炒股也会有升值,若仅按照投入的数额返还的话,不公平。
  新规解读:按比例补偿对方房产增值部分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如何进行补偿,司法解释(三)引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对第十条持赞成态度,认为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理要求,也照顾到了离婚案中房产纠纷众多的现实,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前提下,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主要考虑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及双方在还贷过程中的比例。
  新规漏洞
  补偿比例
  如何计算仍未规定
  朱永平律师指出,对补偿的比例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是这个条文的缺陷。按照以往的做法,假设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男女收入情况相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男方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女方。
  宁媛律师认为较公平的计算方式,应当是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的总额后,还要计算婚后还贷的比例,根据各自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为:(房产评估价格-剩余按揭-已支付款项)×婚后贷款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
  律师支招
  注意保存
  首付款证据
  律师提醒婚前按揭买房的市民,注意保存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证据。特别是在恋爱、同居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避免与同居一方混同财产,支付款应当从个人银行账号上划出,并直接汇入了指定账号。
  此外,离婚时对是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外一方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有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价值比较大的家居设施。
  关键词:婚后房产
  子女离婚不再分走爹妈赠与房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旧规缺点:父母出钱买房变成婚后共同财产
  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为了让子女过得幸福,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结婚,甚至倾其一生积蓄。问题是,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没有份?记者从过往报道过的离婚案件中发现,父母购婚房给子女时,明确表示只赠送给一方的情况很少,更少父母在将购房款交给子女时写个确认书,说明就是一方出钱购买的。
  由于结婚在前,购房在后,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一方父母的共同债务,同时也会认定为共同房产。而父母一方就只能通过普通债务关系进行追偿。还有一些父母会向法院主张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但法院又会要求出示证据证实此前对份额的约定。
  律师在提起诉讼时尚且寻求不同的切入点,法院在判决时更是无法统一。
  新规解读:房子作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面对子女婚姻破裂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很多老人无法接受。实际上,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此前的法律中零散有规定,但尚未具体到房产范畴。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相关人士指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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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流向要留证
  实践中如何运用新法规来维护合法权益,宁媛律师指出,首先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其中最关键的是资金来源的证据。父母在出资购房前,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从父母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划到房产原业主的指定交易账户上。还要注意保存刷卡记录、支付凭证等单据。房产过户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举个简单例子,父母在儿子婚后想给儿子买房,把买房钱给儿子,儿子随即从个人账户上转给房产商或者中介的账户,这个时候就很难证明是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因为钱是从儿子账户上流出去的,而婚后儿子账户上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买的房也可以说成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最保险的做法是买房的钱从父母的账户直接转给房产商或者中介,这样只要保留转账单就不会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新规漏洞
  父母赠房或成转移财产方式
  朱永平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三)就此“一刀切”,可能给恶意规避法律的有心人提供便利。譬如,男方婚后与女方感情不和,预料到要离婚,就可能隐瞒女方将财产转移给父母,然后让父母出资买房再回赠给他,最终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男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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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作者:编辑: 龚义群时间:
&  房价居高不下,年轻的上班族往往没有能力掏出一笔不菲的首付,即使首付解决了,每月的高额房贷也着实让人够呛,这时,不少父母会主动站出来,为儿女出资减轻负担。笔者了解到,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然而,父母的这份好心在子女的婚姻出现问题时,往往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需注意哪些方面?本期,笔者就和大家来聊聊这方面的话题。业内人士表示,为子女购房一定要注意三种情况,要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以保护自己的财产。
  第一种情况:赠与还是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也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诉讼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种情况:出全资还是出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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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开发商垫首付 到底能帮买家多大忙?
来源:搜房网 &&发布时间:
[摘要]明折暗扣、送面积、送装修、送家电、送甚至回购等促销手段名目繁多,其中“首付一成”、“”等垫首付的营销方式更是成为其中最为吸引眼球的手段。对于开发商而言,此举承担了更大的资金风险,但能否缓解销售困境还是未知数。本期,今日话题邀您共同关注:“开发商垫首付 到底能帮买家多大忙?”编者按:“刺激刚需”正在从住建部的“口头”,蔓延到各地核心的“纸头”,甚至是部分开发商的“噱头”。由此,一场开发商因抢占刚需市场展开的“促销战”正在楼市悄然上演。明折暗扣、送面积、送装修、送家电、送物业费甚至回购等促销手段名目繁多,其中“首付一成”、“零首付”等开发商垫首付的营销方式更是成为其中最为吸引眼球的手段。相比缓如抽丝的房价降价,摸不准的银行利率优惠,降低似乎是能更快将众多购房者带入“房奴”行列的有效措施。不过,现在的疑问是,“”真的归来了吗?此时回归又是否恰如其“时”?有业内人士认为,“垫首付”实质上并没有为客户提供实质性的价格让利,充其量算无息贷款,购房者不应被眼前的利益冲昏头脑。此外,采用此类方式的购房者应注意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首付款,否则个人信用会受影响。对于开发商而言,此举承担了更大的资金风险,但能否缓解销售困境还是未知数。本期,今日话题邀您共同关注:“开发商垫首付 到底能帮买家多大忙?”部分城市楼市频现"零首付"
警惕营销陷阱近日央行下调银行、住建部下调等消息发布后,部分城市市场出现回暖。在一些二、三线城市,各种促销“绝招”频现楼市,但优惠之中仍存陷阱。在贵州省,“零”“零首付”“买房送装修”等标语近期成为当地各媒体的常客。然而,当地有些楼盘的“零首付”实际是将房屋价格做一定提升后,再对首付进行“减免”。比如一套原价在31.5万元的房源,开发商将价格提高到45万元后,首付30%的13.5万元由开发商给消费者“减免”,剩余的70%,即31.5万元全部可从,从而实现“零首付”。据了解,除了这种“零首付”方式外,有的开发商还采用先行垫付必需的首付款,再让购房者以分期或一次性偿还的方式实现“零首付”。对于“零首付”购房,有关部门认为,这不符合当前的楼市政策,属于假首付行为,一旦查实有可能收回贷款。从表面上看,“零首付”降低了购房门槛,减轻了购房者的资金周转压力,但实际并未降低购房成本,购房者的还款负担反而加重了,属于不理性的消费。【点击查看详情】“零首付”“一成首付”吸引楼市眼球北京采取“低首付”或“分期首付”的项目在4月份以来均呈现出明显增多趋势。究其原因,与开发商寻求快速出货,降低预期市场风险息息相关。所谓“一成首付”,开发商解释称,即购房者付一成首付款,就可签订,剩余部分由开发商垫付。随后,购房者凭着足额的首付款发票,去银行办理。在上述手续完成后,购房者须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开发商垫付的那部分首付款返还。至于还款时间,销售人员称,具体的还款时间要根据购房者个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商谈后决定,一般在2-3个月。如果是短期,可免,如果期限较长,会考虑追加一些利息,但不会超过银行的基准利率水平。而另有开发商则声称,目前购买该项目购房者“首付一成”即可签约,剩余部分由开发商垫付,但购房者需在1-2周内将垫付部分返还,然后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我们是因为要求签约时间短才这样做的,特殊情况下,还款时间可以一下”。有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一些楼盘声称还款时间长了不行,但如果是诚意度较高的客户,在了解了对方情况后,延长至半年也是能谈下来的。【点击查看详情】7月,开发商难掩推盘热情。网数据监控核心统计,2012年7月预计31个项目加推或新开,比6月份略有减少,同比去年7月份的开盘量略有上升。其中有6个全新盘计划入市,占比全市7月预开盘总量的两成。点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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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是借贷还是赠与?
编辑:苏湘洋
来源:东方卫报
  2012年4月,王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一套130万元商品房屋,首付款60万元由陈先生父母出资,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8月,王女士与陈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陈先生提出抗辩表示,该套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首付款是向自己父母借贷购买的,在分割房屋时应扣除该部分借款返还父母。王女士则认为,陈先生父母出资是对双方夫妻的赠与,不是借贷,分割房屋时不应扣除该部分首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先生父母出资的60万元,应属共同债务由陈先生、王女士负担,双方各承担50%的份额。王女士主张是陈先生父母的赠与,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该6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先生父母在购买房屋时出资60万元,陈先生主张该款项系借款,举证责任应由陈先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王女士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改判。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介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条例解决了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自己子女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的法律依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的出资必须全额出资,如果仅是首付仍不能认定为是子女个人财产。&郑宇表示,该案例中比较特殊的是婚后男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但房产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出资6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结合案件的证据审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仅提供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证明是借贷,我认为还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因为男方与父母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女方否认借贷,男方借条的真实性还需要进一步审查,男方还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的事实是否存在,否则就会被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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