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在银行复利计算公式50年会得多少钱

银行贷款复利是否支持?“宪法法官”再出惊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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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复利是否支持?“宪法法官”再出惊世判决!
“法眼观察”&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眼观察整理编者按:一年多以前,一份民事判决书广为流传,在论证银行信用卡的罚息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时,承办法官引用了宪法条文。如今,该法官的一份判决书又引起了热议,其中对银行复利是否应当支持的论述有异于常见判决,说理部分值得仔细研读。尽管那份宪法判决引起了争议,但并未改变该法官写好裁判文书的决心,这也许是真正让裁判者负责。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0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超,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欧又宁,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多优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被告:周XX。被告:尹XX。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祥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高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兴坚,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被告成都多优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优多公司)、周XX、尹XX、成都高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经管辖权异议处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XX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多优多公司、周XX及尹XX的委托代理人孟祥玉,被告高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诉称,日,原告与多优多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多优多公司提供贷款2660000元,贷款期限从日至日,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多优多公司提供了贷款2660000元。同日,原告与高兴公司签订《中信银行小企业合作式种子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兴公司自愿为《合作协议》项下申请合作式种子基金业务并经双方认可的借款人在原告处的贷款在债权最高额限额(即债权本金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债权等费用)。高兴公司确认多优多公司的前述借款属于前述担保范围。当日,周XX及尹XX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多优多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多优多公司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起诉至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多优多公司偿还原告本金1973055元及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从日至日的利息,以26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从日到现在的利息,以197305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罚息从日起,以197305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上浮50%计算;复利从日起,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2.被告周XX、尹XX对被告多优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高兴公司对被告多优多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即债权本金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多优多公司、周XX、尹XX答辩称:1.对借款事实认可;2.原告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超过年利率24%,我们请求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法院应当优先查证担保人的财产情况,高兴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被告高兴公司答辩称:1.在贷款发放的当日,2660000元的25%(665000元)已经通过高兴公司的质押账户被质押于原告手中,实际上被告只用到了的借款本金只有1995000元;2.原告方主张的罚息过高,本质上就是违约金,罚息不应当超过利率的30%;3.原告方主张的复利不应当得到支持,法律及政策均反对利滚利;4.被告周XX、尹XX是多优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所涉的借款也是由多优多商公司进行占有和使用,周XX和尹XX有更多的过错,虽然同样为保证人,但是很显然周XX、尹XX对本案借款的偿还承担更多的义务,应当先以其财产来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偿还的部分才应当由高兴公司来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率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关于罚息约定如未能按约定偿还本金,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计收利息(即第13.4款内容);关于复利约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有权按照实际付款逾期天数,按照第13.4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日,原告向多优多公司放款2660000元。关于高兴公司抗辩原告仅放款1995000元,高兴公司及多优多公司一致主张,收到该2660000元后,多优多公司向高兴公司转款665000元,高兴公司随即将该665000转入原告质押账户。原告称其仅与高兴公司存在质押关系,质押的钱款来源与借款无关。原告称通过保证人高兴公司的质押账户于日已经实现部分本金,现本金尚差1973055元。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支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多优多公司、周XX、尹XX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过高的抗辩并不成立,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均在合同范围之内,不存在过高,对于高兴公司应当优先承担责任的主张更无依据。高兴公司抗辩关于罚息过高、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主张担保人周XX、尹XX应当承担更多的偿还责任,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兴公司抗辩借款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995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多优多公司放款2660000元。另一方面,即使多优多公司向高兴公司付款,高兴公司再向原告交付质押款项,其与原告并无直接关系。故高兴公司主张多优多公司事实上仅借款1995000元并无证据支持。四被告主张调取相关流水,法庭认为该调查取证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其向借款人多优多公司放款2660000元,并指出多优多公司从日起未依约偿还利息,从日起欠付本金1973055元并且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作为还本付息义务方并未举证其履行义务情况,应当承担履行义务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有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XX、尹XX、高兴公司作为保证人,查其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该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复利。本院认为,银行为控制其金融风险,约束债务人按时还本付息,在国家金融贷款政策范围内,银行有权通过合同设定复利。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规定。一般意义上,合同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内容具体明确具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要么为确定的内容要么为确定的计算方式。查原告与多优多公司的借款合同关于复利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有权按照实际付款逾期天数,按照第13.4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13.4款内容为,未能按约定偿还本金,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计收利息。一方面,该条款不能作为确定的情形;另一方面,该条款也不能明确计算方式。首先,理解该条款,其本金为未支付的利息,利息随着时间的不断增长,本金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其次,利息作为本金其结算周期如何确定,是否每一天所生利息均在第二天计入本金;同时,罚息利息是否计算利息本金。前述文字表达无异天书。日,国务院办公厅颁行《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工作要求第(四)条尤其指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通过复利约定来规制经营风险,具有正当性,也能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规则的支持,但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银行可以提出不同意见,这种意见的支持基础在于习惯,银行往往有自身的一套系统自动生成逾期客户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如果认可这套系统,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将大大减少,只要在执行生效判决之时,确定计算日期,就可以自动得出判决表达的判项具体意见。因此之故,很多判决确定”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或者直接认定”利息、罚息、复利以银行系统生成数据为准”。第一,无论诉讼请求及判决均应当具体明确,这是诉讼法对起诉的基础要求,判决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无异于没有判决,比如判决一方偿还所欠借款,判决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这些判决根本上没有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起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诉讼目的;第二,判决以银行系统生成数据为准,银行的技术系统将处于绝对地位,这时人民法院无法审查系统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任何人无法提出异议,即使错误也只有自我纠正,系统将自己成为自己的法官;第三,纵使银行的系统绝大时候甚至所有时候生成的都是正确数据,其仍然有义务向法庭及它的交易主体显示这一过程的正确性,法庭坚信,人民的权利不能掌握在不可反驳的系统或者技术手上。银行有义务向法庭及当事人展示其复利计算方式,并表明其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基于此,即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亦不能将”以系统为准”的恶习视为交易习惯。本案中原告提出复利,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是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的,也无法通过合同解释予以明确。故对原告提出的复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庭同时注意到,过去的判决包含法庭的判决一般支持复利主张。首先,应该区分这些支持复利的判决依据的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其次,债务人是否应诉也是重要方面,债务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期限,即使复利条款约定不明,原告通过单方陈述,这一单方陈述如不过分与条款相背离,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对合同不明确、不具体内容进行解释,也应当得以支持。最后,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只要裁判坚持说理、坚持论证,其并非坏事,相反具有积极、进步作用。同案同判基于一个基本理念,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条文的反映,那么相同或者相类似案件就应当相同或者相类似处理。问题在于对于法律的解读和运用并非机械化操作,而是人为进行。同案同判如果作为必然要求,那么即使在先案件误解、误读法律,后面案件也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前者对法律的误解、误读。有理由的同案异判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我们这个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它意味着人民法院及法官并未放弃对问题的思考,也没有放弃对不同社会价值的关照,同案异判的意义在于将不同的理由和道理呈现出来,进行比较、甄别,从而最终在整体上做出最符合立法宗旨、立法意愿的决策。有一种思潮反对对法律的解释,认为法律的解释过于主观化,将消解以法治理的效果。如果直视现实,我们会发现我们面临的现实选择在于:将一切结论都以同案同判宣称结果是法律的意志;还是分别寻找法律的意志然后追求同案同判的效果。前者将一切均归根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后者充分展示裁判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解读。社会问题缺少绝对正确的解答方式,前者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口吻将问题隐藏在法律当中;后者虽然也有其弊端,但问题也易于暴露容易纠正偏失。理性的社会,在不完美的现实中,绝对不会选择有助于文过饰非的制度设计,而会选择那些能够控制限度有助于发现错误的制度。同案同判的真正价值在于提示人民法院认真面对不同的价值诉求,而且使作出不同认识的裁判详细阐述自身理由。综上,以以前的生效判决绝对禁止人民法院对新的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本身并不可取,而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关于复利的规定并不清楚也不能通过正当的合同解释予以明确,在本案中对于原告的复利主张,法庭不予支持。当然,同样的道理,该案仅具有个案价值,在其他案件中,银行对于复利的主张,如有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亦将充分保护银行正当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多优多商贸有限公司、周XX、尹XX、成都高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本金1973055元以及利息、罚息(从日至日的利息,以26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利息及罚息从日起以19730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复利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3541元,由被告成都多优多商贸有限公司、周XX、尹XX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XX一个有态度的法院人公号法眼观察ID:fy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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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货殖论 于
16:44 编辑
& && &&&银行利息的本质是什么?
& && && &一元钱人民币存银行,年息复利6%,三百年以后利息是多少?答案很惊人,四千万人民币。五百年以后利息可达到四万亿人民币。
& && &&&三百年对中国人而言,并不是一个非常长的时间,就是清中期。不少人家有三百年前的器物,不少人家的老宅都超过了三百年。大部分中国人的家谱都超过了三百年。
& && & 我的问题是,如果经济平稳发展,三百年期间,全球金融业会发生哪些变化?利息的本质是什么?
& && & 说个题外话,凯恩斯认为勤俭是财富积累重要的原因,马克思认为这是资本家在撒谎,掩盖事实。实际上,因为货币可以获取利息。如果一个人足够勤俭,并且聪明,无论如何贫穷,只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都可以非常富有。比如,今天存一元钱,并且保证利息超过6%,三百年后,自己的子孙就可以拥有四千万的财富。如果存一万,三百年后,自己的子孙就可以拥有四千亿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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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人会认为6%的利息比较高。实际上,今天的利息比历史上要低得多。金属货币时期,利息更高。两千前,中国古人认为10%就是非常低的利息了。
& && & 所以,勤俭对于财富积累是多么重要。
观点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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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那么多吧?……是不是计算上有错误?
本帖最后由 caoheng 于
17:16 编辑
  噢,你说的这个问题是个有意思的问题。
  但你的论述好象站在一个古老时代的角度来描述这个事情的发展和结果。
  前提条件是社会提供给存款者的社会形态和内容是不变的。只有你的钱在增加,那结果一定是惊人的。
  比如:如果把一元钱对应的黄金的兑换比不变,一直到300年(社会形态、大小不变),那你的结论是正确的。简直相当于让黄金按每年6%的体积增加。
  但是,现代的社会不是这样的社会了。
  现在的社会存贷款利率差是否能抵得上通货膨胀率是个问题。也就是说存款能否增值难说的。
  现在的钱基本上等于符号了,几十年前一分钱还是流通的币值,现在差不多以元为基准了。
  再就是你最后的提问:金融是可以持续的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通货膨胀、利率、存款制度都是变化的。只有固定不变才是不可持续的。固定不变意味着有另外的人来给以前的财产做担保。
  你的帖子回复起来还挺麻烦的。还是觉得没有说到位。
  忘了说一个问题,存款可以按利率,但社会上没有让黄金按利率保值体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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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oheng 于
17:55 编辑
  还得感谢你引出了这个话题。
  通过这个话题,让我想到了一个重要问题:银行业存在的悖论: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但银行又不可能通过信用来生存。不守信用又是银行业存在的基础。
  由于这个悖论的存在,现在各国将货币发行与银行分开。如果还在一起的话,那银行业的信用可以用可耻来形容的。由于分开,货币的通货膨胀与银行就没有关系了。银行所谓的利率就不是一种保值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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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heng 发表于
  还得感谢你引出了这个话题。“利率”是我一直迷惑不解的一个概念。到今天为止,我也不是非常清楚它在经济中的作用是什么。
& && &利率和通货膨胀并不一定相关。利率高的时候,通货膨胀可能会高,也可能会低。利率低的时候,通货膨胀也可能会高,也可能会低。比如日本有长达二十多年时间的低利率、低通货膨胀。而高利率通常是用来降低通货膨胀的。
& && &另外,利率和货币发行量也不一定相关。否则就没有办法解释金属货币时期的利率。通常认为金属货币时期,货币发行量是基本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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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学派掌门
利息是人为规定的“人之道”,而客观存在的天之道与之相反,
人之道在明处,大家都看到了,而天之道在暗处发威,
在封建社会,三百年左右的一个周期,就能把人之道造成的贫富悬殊差距来个颠覆。
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周期体现为经济周期,短到数年,十几年。
所以,金融是不可持续的。
无善无恶道长存,有善有恶根在人。
顺道则善逆道恶,求证知行天人合。
自然学派作品《政治经济学新解》《大道重出》等请光临图书馆zrxp.360doc.com
e呃,是货币的时间价值,是对机会成本,通货膨胀的补偿,教科书上如是讲
谨慎、积德、自主、勤奋、阳光
初级热心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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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现在向银行存入5000元,在利率为多少时,才能保证在以后10年中每年年末得到750元?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只说计算方法,过程自己算下吧
计息期数:3*2=6期
每期利率:10%*2=5%
每期存入数:150*6=800元
单利计息5年后本利和:=某期的存入数*(1+...
7 417/.34%
可以看5000的帮助文件 很详细的
你有邮箱就可以办理,在淘宝网按说明办理,最后开通网上银行就可以了,关键是用了支付宝支付的话,款是先被淘宝网和银行冻结的,状态是“买家已汇款,请卖家发货”,要等你...
答: 银行黑名单对已经贷款的没有影响,如果还没有放贷的话是有影响的,银行贷款利率会上浮10%到30%。一般征信系统黑名单是不可以办理贷款和信用卡的。
答: 就服务及金融产品创新而言,招行不错
答: 你只要第一次到银行办理投资理财的业务,留下信息和手机号码。以后有新的理财产品会通知你。你的理财产品到期,账户有变动都会发短消息给你。
答: 只要您拥有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一本通或信用卡就可以通过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在线申请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大众版,申请成功后,如何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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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买保险合算?还是银行复利合算?
买保险是否合算?买保险和银行储蓄那种理财方式合算?自从去年计划给自己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给女儿买一份教育险之后,利用工作之余我花了很多时间研究、调查、计算,以寻求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下面将我半年查资料、作计算,整理分析思考后得到的结论写下来,供大家共享,如有谬误,敬请指正。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拿太平洋保险公司目前主打险种之一的保险方案书,同等金额等时间银行储蓄来进行比较。这个险种的确切名称忘了,好像叫“福寿连连”,是分红+终身保障型保险。是我2011年11月份我去太平洋保险公司咨询时,保险业务员像我极力推荐的,一个劲的说这个险种是比较合算,很受客户欢迎。没有电子格式保单,将照片贴上供大家了解(为了清晰显示数字,图片较大)。
这份保单每年交4986元,20年期,累计交纳金额为99720元。
保单收益部分有:1.身故保险金(逐年递增)。2.年度生存金(如果每年不领取则以一年定期利率复利累计)。3.祝寿金(到保障人88岁生日时一次性给付)。
接下来分析这份保险方案书在未来某个时段可得收益。
假设一,给一个5岁的小孩买了这份保险,交足20年,也就是孩子25岁的时候终止保险,且之前的每年都不要领取年度生存金,让其复利计息,可得现金为:46365,94(生存金累计生息,一次性领取)+52293.46(年末现金价值,即终止保险后退还的金额)=98659.4元。可得现金略少于所交现金。
假设二,小孩在长到25岁那年不幸意外去世(纯粹假设,只是为了说明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可得现金为:()身故保险金+46365,94(生存金累计生息,一次性领取)=元。高于所交本金82692.21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时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已经履行保险合同,合同自行终止,而非客户解除合同,所以“年末现金价值”这部分金额保险公司是不需要再行支付的。
然后讨论将同金额的钱,在20年的时间里,每年银行定存获取复利所的收益。作为普通百姓,没有其它高收益的投资途径,作为保险的替代,大多只能选择传统的银行储蓄。
银行储蓄方式有很多种,因为是长期储备性质的理财,所以我们选择收益最高的5年定期滚存法,这样经过20年的复利储蓄后,可得本金加利息总计为元。
详细的计算模型发表在爱问知识人:http://iask.sina.com.cn/u/ish;和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user/doc?l=7.6,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也可以自己计算一下,结果是否和我的一致。
这样,保险合算还是银行储蓄合算,就可以进行比较了。
20年后保单终止的话,所得现金为98659.4元,而银行复利储蓄的话可得本息合计为元。两者差额为73013.15元,这部分钱到哪儿去了?明摆着,是被保险公司盈利了!投保险亏大了!
说道这儿,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有可能要发飙了——保险不单单保值,同时还有保障功能呢!还有保单豁免功能呢(比如投保人中途意外身亡无法持续交费,保险公司还将如约履行合同)呢!
那就把保障方面最极端的意外身故金给算上吧。从上面保单分析部分假设二可知,万一投保家庭发生保障人意外身故的不幸,所得现金为元,比银行复利储蓄本息合计元,还要少1397.76元。这是哪门子的保障啊——人活着,多诈一点;人没了,少诈一点。保障?横竖保障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明摆着就是骗钱嘛!而且,大家看一下生活中周围,就知道家庭成员意外身故是多么小概率的事情。
至于保单豁免,明白了一份保单保险公司的盈利率,再结合发生意外死亡的概率,不难明白保险公司即使加上这个条款,卖出去的保险也是是只赚不赔的买卖。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人是存心买保险来玩的,交了保险金后年度生存金一分不拿,一直让它累积生息,而且被保障人活的N久,活到了88岁,还要继续活下去,能从保险公司拿到多少现金呢?这个险种的广告语是这样的——每年只需5000元不到,将有180万的收益——诱惑人吧!按照合同,保障人到88岁时,保单自动终止,此时,累积生存金为元,祝寿金为元,身故保险金为元,累计所得现金达到元。的确有近180万的收益。
可是计算一下,如果同样的本金进行银行储蓄,复利计息,一直存到被保障人88岁,5年定期复利储蓄下会变成本息累计多少,有兴趣的可以计算一下。我不想去计算了,但我知道肯定要远远多于元。
再退一步,到了88岁,即使不死,你还花得了这些钱吗?
保险业务员吹捧的、畅销的险种尚且如此,其它的险种是没有必要再去计算分析的。
所以,经过分析、计算、权衡之后,在购买保险和银行储蓄间,我选择了银行储蓄。不仅同样可以保障收益,而且可以避免中途终止保险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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