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者有权利以企业人民的名义权利的游戏对外投资吗

Uber声明:未授权任何公司以投资名义发售理财产品 _ 东方财富网()
Uber声明:未授权任何公司以投资名义发售理财产品
作者:阿茹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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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消息,针对日前金融市场上有公司打着投资优步的旗号,向公众发售基金理财产品的情况,Uber中国发出声明表示: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以投资“优步”或“Uber”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活动,对任何侵犯我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将采取法律行动予以追诉。
  7月24日消息,针对日前金融市场上有公司打着投资优步的旗号,向公众发售基金的情况,Uber中国发出声明表示: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以投资“优步”或“Uber”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活动,对任何侵犯我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将采取法律行动予以追诉。  Uber在声明中指出,我公司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以投资“优步”或“Uber”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活动,包括发售基金理财产品、推销资产管理计划等。  此外,对任何非法盗用我公司商号、商标、标识以及杜撰宣传材料等侵犯我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以及散布谣言者,我公司将采取相应法律行动予以追诉。对任何编造我司虚假信息和数据,以诱骗和欺诈方式销售理财产品或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个人和公司,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以下是Uber中国声明  我们注意到近来金融市场上一些人员和公司公开打着对我公司(“优步”或“Uber”)进行“全球股权投资”等旗号,向公众发售基金理财产品或推销资产管理计划。对此,我公司严正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以投资“优步”或“Uber”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活动,包括发售基金理财产品、推销资产管理计划等。  二、对任何非法盗用我公司商号、商标、标识以及杜撰宣传材料等侵犯我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以及散布谣言者,我公司将采取相应法律行动予以追诉。  三、对任何编造我司虚假信息和数据,以诱骗和欺诈方式销售理财产品或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个人和公司,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特此提醒公众明鉴真伪,不要受骗上当,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声明,  优步中国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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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作者:郭丽娜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一、日,张成代表的裕华盛世公司(该公司后于日更名为中裕公司)为甲方与韩荣举代表的荣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荣德汽贸城的续建、开发以及经营,甲方投入后续建设资金1500万元并作为投入,乙方以该项目的开发权及尚未完工的项目建筑物和土地作为合作投入。该《合作协议书》上只有张成、韩荣举的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
二、日,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签订借房协议,并以越山路177号为地址注册成立了裕华公司,具体负责运作荣德汽贸城项目。
三、日,甲方裕华公司与乙方荣德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以接收乙方全部资产和承担与乙方全部资产等额债务的方式兼并乙方。该《兼并协议》由张成、韩荣举分别代表两家公司签字盖章。后两公司就签订《兼并协议》一事,办理了公证。在办理公证时,荣德公司出示了法定代表人韩梅于日在国外办理的《委托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委托韩荣举全权处理本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荣德公司于日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韩荣举总经理洽谈处理企业兼并及公证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四、日,张成、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日,转让方王学礼等股东与受让方韩荣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学礼等股东将其持有的晴隆县中营镇坡脚村裕华煤矿股权转让给韩荣举。韩荣举需分两次付给张成1000万元,未于日之前支付的,韩荣举将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裕华公司中占的股权49%变更为39%,裕华盛世公司的股权由51%变更为61%。该《补充协议》只有韩荣举、张成的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五、后当事人协议解除《兼并协议》。日,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以荣德公司为被告共同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效。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中裕公司、裕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补充协议》是否对荣德公司有约束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能构成荣德公司对《合作协议书》的追认,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首先,《补充协议》的缔约目的并非追认《合作协议书》的效力。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个人间签订的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既然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在该煤矿中均无股权,那么股权转让相关内容与两公司并无关联。其次,韩荣举无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对《合作协议书》进行追认或作出对荣德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虽然韩荣举是在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后作出意思表示,但仍不能仅凭该《委托公证书》就得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作出该意思表示。韩梅在《委托公证书》委托事项这一栏中表示“现委托韩荣举先生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该表述的文义可知,韩梅是以其个人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韩梅个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而非以荣德公司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自身事务。一般而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根据《委托公证书》,韩梅个人与韩荣举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韩荣举以被代理人韩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只能约束韩梅个人而非荣德公司。因此,韩荣举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其行为一般都被认为属于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效果。法定代表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的,第三人是否取得了代理权,取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以公司的名义就第三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的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的,应理解为是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能够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对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主张的《补充协议》对荣德公司有约束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韩荣举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中裕公司、裕华公司认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主要理由是韩荣举与韩梅是父女关系,曾是荣德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属于荣德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梅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对韩荣举签署《合作协议书》进行了追认。不管签订协议时韩荣举是否有权,当事人均以实际行为对《合作协议书》进行了有效履行。因此,即便韩梅的委托授权存在瑕疵,韩荣举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也认为韩荣举签订《兼并协议》,荣德公司同意中裕公司借其房屋注册成立裕华公司、并对施工队给予配合等行为,使中裕公司、裕华公司有理由相信韩荣举有代理权。从本案二审查明事实可知,上述观点均不能成立。首先,荣德公司与韩荣举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有效的前提是有荣德公司的授权。韩荣举与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的父女关系以及在签订《合作协议书》前曾担任荣德公司董事长的经历,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的结论;其次,韩梅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未对韩荣举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进行事后追认。一般而言,授权他人处理某项事宜,往往针对的是尚未发生的事项,也即授权发生在被代理行为发生之前。即便要通过授权对他人在得到授权之前代表自己的行为进行追认,也应有对他人之前行为进行追认的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委托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07年5月下旬,晚于《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时间2007年3月。而且,案涉《委托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文义而言,该内容并无对韩荣举之前签订《合作协议书》行为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而从随后不到20天即由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与裕华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可知,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的意图与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处理兼并事宜关联更大。再次,裕华公司为荣德公司垫付工程款借款和土地出让金及签订相关施工合同的行为与履行《合作协议书》并无直接关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至少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二是该外观事实应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具备,并成为相对人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重要参考。从日,一审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记载可知,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为证明其已开始履行《合作协议书》提供了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第三组证据拟证明裕华公司为荣德公司垫付了工程款、借款和土地出让金。第四组证据拟证明裕华公司为完成案涉建设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等相关协议。但上述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所涉事项发生在《合作协议书》签订之后,不会影响裕华盛世公司对韩荣举是否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判断。而且,与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兼并协议》的分别是裕华盛世公司、裕华公司。两家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裕华公司是替裕华盛世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书》中义务的情形下,裕华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被看作是裕华盛世公司的行为。进而,荣德公司即便知道裕华公司上述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意见,也不能被认为是认可了韩荣举与裕华盛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最后,张成与荣德公司签订的《借房协议》不足以证明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签订《借房协议》的时间在日,晚于《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且约定的是荣德公司将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77号房屋无偿借给张成使用,张成并未表明是代表中裕公司或裕华公司,也未明确该房作为裕华公司营业场所。故不能由此得出荣德公司追认了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效力。由上,既然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合作协议书》就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2)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能构成荣德公司对《合作协议书》的追认。首先,《补充协议》的缔约目的并非追认《合作协议书》的效力。《补充协议》开头就明确记载,该协议是对日转让方王学礼等股东与受让人韩荣举签订的关于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这说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个人间签订的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既然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在该煤矿中均无股权,那么股权转让相关内容与两公司并无关联。其次,韩荣举无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对《合作协议书》进行追认或作出对荣德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共六条。其中第一条约定的是韩荣举需付给张成1000万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0万元。第二笔款项于日之前支付。第二条约定的是韩荣举将其退股资金1500万元,偿还裕华盛世公司于2007年在吉林裕华商场投入的1500万元。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按原股权继续有效履行。第三条主要约定的是裕华公司的费用由裕华盛世公司、荣德公司各负责6个月。第四条约定的是开工前,裕华盛世公司提供一台奔驰车作价200万元留给裕华公司使用。第五条主要约定的是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同等效力,二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这里的原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韩荣举承诺,如果韩荣举未于日之前,再付给张成500万元人民币,韩荣举将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裕华公司中占的股权49%变更为39%,裕华盛世公司的股权由51%变更为61%。该补充协议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生效。由上述约定内容可知,韩荣举在《补充协议》中既就其本人与张成的债务纠纷作出了承诺,还代表荣德公司表示:一是确认《合作协议书》继续履行;二是如韩荣举未在日之前再支付500万元给张成,则荣德公司同意将其在《合作协议书》中的股权比例由49%减少为39%。虽然韩荣举是在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后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但仍不能仅凭该《委托公证书》就得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二审庭审中,中裕公司、裕华公司对案涉《委托公证书》的授权问题明确表示是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以荣德公司名义授权给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的全部事宜而不是韩梅授权韩荣举处理其个人事务。中裕公司、裕华公司的观点与《委托公证书》的内容表述明显不符。韩梅在《委托公证书》委托事项这一栏中表示“现委托韩荣举先生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该表述的文义可知,韩梅是以其个人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韩梅个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而非以荣德公司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自身事务。一般而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根据《委托公证书》,韩梅个人与韩荣举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韩荣举以被代理人韩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只能约束韩梅个人而非荣德公司。综上,韩荣举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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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日本企业的对华直接投资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日本企业的对华直接投资分析
【摘要】: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外直接投资的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扩大开来。其中,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潜在的巨大市场吸引了世界各地投资者的目光。据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1990年后,外国的对华直接投资额逐年增加。虽然经历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国外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曾一时呈减少迹象,但从2001年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规模减少的背景当中,总体来说,中国吸收的对外直接投资额不减反增了大约15%。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吸收来自外国的直接投资增幅最大的国家之一。到2002年,中国吸收的国外直接投资项目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2006年,中日贸易额首次突破2073.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3%。日本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从投资趋势上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对中国的投资额多于英、德、法等欧美各国,其中有9年时间超过了美国,跃居首位。日本对中国投资的总额居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第1位,不仅如此,目前在中国的日本企业数量竟达1万家之多。2006年度日本对华直接投资(FDI,金融业务除外)达到近46亿美元,虽然比2005年减少了29.58%,整体上,日本占各国对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从2005年的10.82%下降到了7.30%。但是总体来说,由于日本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同中国一衣带水的地缘关系,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中国实施的外资引进政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写作本论文的目的是研究目前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我国招商引资工作,尤其是在吸引日本企业投资时所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最初目标是引进外资,弥补我国的资本和外汇缺口。的确,在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积极引进日本企业的投资起到了弥补我国建设资金不足、增加就业机会、获得高新技术和促进中日贸易增长等作用,但是目前的的国内、国外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的外资引进政策。就国内形势而言,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工资水平提高、土地三项因素造就了国内成本持续上升趋势。我国国民经济目前对外需依赖程度过高,导致了不得不片面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生产过剩领域日益扩大,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投资效率趋向下降。就世界形势而言,市场导向型的国际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仅选择低成本,而且越来越多地是在选择接近庞大的消费市场,亦即人口众多且国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国家更能够得到外资的青睐。我国经济近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日本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的原因已经开始从获得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等逐渐转向抢占具有巨大潜力的消费市场。面临这种新时期的新形势,本论文通过对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的理论、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就我国的外资引进政策应该如何调整,提出了自己的拙见。
关于论文的研究方法,本论文主要通过历史资料分析和图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日本的对华直接投资概况以及日资企业在中国的本土化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其中历史材料主要来源于目前现有的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中日文书籍以及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相关中日文论文;图表主要来商务部网站、日本贸易振兴会网站、日中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网站以及《经济学家》、《日本贸易振兴会观察》等日文版期刊杂志。论文正文首先回顾了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理论和发展历史,然后引用近些年来的最新数据(主要是1980年以后的数据)和具体案例说明日本在对华直接投资过程中的战略、领域、重心、主体等的变化及日本对华投资产生的作用,并通过调查某些具有代表性的日本企业本土化经营的情况,结合实例,增强说服力。最后,从宏观的角度总结出中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方向。
本论文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日本桥大学的经济学家小岛清教授提出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和日本经济学家赤松要提出的雁阵模式理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是小岛清于20世纪70年代末发表的代表作《对外直接投资论》中提出的日本式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该理论主张"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本国(投资国)已经处于或即将陷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可称为边际产业-(这也是对方国家具有显在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依次进行。雁阵模式理论是由日本著名经济学家赤松要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产业发展理论。他指出:日本的工业化是遵循着“雁行模式”发展的,即日本作为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由于国内资源与市场的制约,主要依靠对外贸易,向工业国输出消费性商品,从工业国输入工业设备,然后建立自己的工厂进行替代性生产,以满足国内需要,并进一步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上述过程绘成图像,犹如雁群列阵飞行,第一只雁是表示进口的浪潮,第二只雁是表示进口所引发的国内生产浪潮,第三只雁则是表示国内生产发展所促成的出口浪潮,这就是雁行模式的基本理论阐述。简而言之,赤松要认为,进口、生产和出口的三个阶段呈现雁阵的基本形态,这是后发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产业向发达国家的产业吸取经验、追赶发达国家时一般所遵循的发展法则。
本论文的结构主要由序论、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与理论(第一章)、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概况(第二章)、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及本土化问题(第三章)、日本企业的对华投资趋势(第四章)和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及利用日资的战略调整(第五章)六大部分构成,另外,论文最后附有参考文献、参考网页、参考字典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概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首先,关于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的概念,日本经济企画厅调整局下过这样的定义:从宏观角度看是国际间长期资本流动的一种形态。从企业角度看,是以对投资对象的持续经营支配权(或参加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日本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第23条第2款对对外直接投资也做了如下定义:①居住者为了和法人建立长久的经济关系,依据投资对象国法律规定,取得该法人成立时发行的相关证券或向该法人贷款。②居住者对投资对象国的支店、工厂和其他事务所(支店等)的设立或扩张所进行投资。另外从国际收支的观点来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对外直接投资定义为:居住在某国的人(投资家)对居住地以外企业进行的以获得永久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国际投资。
其次,介绍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四种主要形态,分别是:①在投资对象国或地区设立子公司;②收购原有的外国企业;③出资介入投资对象国的本土企业或对这些企业进行长期的资金贷款;④在投资对象国设立分店和事务所。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就是资本跨越国界,即资金的国际流动。另一方面,通过资金投入能够在投资对象国进行经济活动,获得经营支配权,从企业角度看,对外直接投资就是“经营资源的全部转移”。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即使不进行直接投资也能获得在投资对象国的经营支配权和参与经营权。这就是小岛提出的“对外直接投资新形态论”。小岛把以下几种形态也看作新形态的对外直接投资:①合并企业:投资对象国的出资比例不足出资总额50%的情况。②生产回报方式: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和劳务等,作为补偿获得其产品。③全程帮助方式:在当地帮助建立工厂,甚至能够开工运作。④长期购买合同:维持长期的大量购买。⑤提供技术合同:不仅提供生产技术,而且提供包括经营和市场营销、技能培训等在内的广义的技术和诀窍。⑥与援助相结合的状态:政府开发援助(ODA)和民间直接投资相结合。⑦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接受委托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使用委托企业的品牌。
第一章的最后还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决定原因进行了分析。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可以从宏观经济学、国际贸易与投资理论、国际经济学等各个角度进行分析,本论文是从企业行为这一角度考察对外直接投资的决定原因的。研究此要因得有名学者分别有艾哈罗尼和理查德森。艾哈罗尼主要从经营者决策角度进行研究,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决策过程,是由原动力→调查过程→决定投资→审查与谈判4步构成的。理查德森(Richardson,1971)引用了“习惯偏好”(inertia preference)的概念。他认为,如果经营者获得的投资利润率相等的话,与遥远的、未知的市场相比,企业偏好于在已设立子公司的地区拓展更多、更全面的业务。他强调了“空间偏好”(spatial preference)在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中的重要决定作用。
第二章主要集中分析了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概况,具体分析了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发展过程、变化等。
2006年度日本对华直接投资(FDI,金融业务除外)达到近46亿美元,比2005年减少了29.58%,整体上,日本占各国对华投资总额的比例从2005年的10.82%下降到了7.30%。虽然日本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较前年有所减少,但整体上,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在日本总体的对外投资中仍占据着最高份额。2006年,中日贸易额首次突破2073.6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3%。日本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具体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年)对中国内地投资的初期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刚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投资环境尚不健全。虽然中国方面积极吸引日方投资,但大多数日本企业持静观态度,未采取积极的投资行动。从产业类别看,这一阶段日本对中国内地投资集中在以服务业为中心的非制造业方面,对中国重点发展的制造业的投资额很少。第二阶段(年),对中国内地投资的小规模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通过实施沿海发展战略,投资环境大大改善。为引进投资,各地方政府也竞相提出许多优惠措施。1985年签订广场协议之后,在日元迅猛升值以及日本经济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许多日本企业为追求低租金、低成本,加强了对亚洲的投资。由于这种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日本企业对中国内地投资呈增长之势。第三阶段(1992年-1995年),日本对中国内地投资的飞跃发展期。在这一阶段,日本经济长期持续低迷,但对中国内地投资总件数和投资总额均迅猛增长。这是因为,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后中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随之各国对中国内地投资开始猛增。第四阶段(年)是日本对中国内地投资的调整时期。从1996年开始日本对中国内地投资逐渐减少,迎来了长期的调整阶段。不过这种现象并不只限于日本企业,因为中国引进外资在1994年达到高峰后进入调整阶段。第五阶段(2000年至2005年)是对中国内地投资的新发展阶段。从1999年下半年起,世界再掀对中国内地投资高潮,日本的对中国内地投资,资也迎来了与世界对中国内地投资同步增长的新发展阶段。中国加入WTO后日益成为世界性的生产基地,被称为“世界工场”。第六阶段(2006年至现在),日本对华投资再次进入调整期。
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投资战略、投资领域、投资重心和投资主体的四个变化。具体内容概述为:①投资战略的变化。在中国投资的日本企业从业务性质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加工贸易型企业;二、提供为在中国进行加工贸易型业务的日本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企业;三、向中国出口产品的企业;四、瞄准中国市场,提供满足中国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和这四种类型相关的产业涉及多个领域。甚至连以证券公司为代表的各种金融机构、零售业、房地产业、运输、农业之类的和内需相关的代表产业都开始和中国有业务来往。最近四型的企业呈增加倾向,具体动向是:第一,一型的企业正在往四型的企业转变;第二,三型企业正逐渐向四型转变;第三,本来属于四型的企业在中国的活动更加活跃,经营更加深化。②投资领域的变化。在日本的对华投资中,制造业一直占据着较大比重。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一直以制造业投资为中心而展开的。尽管日本制造业对华直接投资在本国经济周期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呈现出波动性变化,但制造业投资仍是日本对华投资的主体,并且在制造业内部日资企业主要是投资于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如电器、机械、运输和纺织等行业。其中日本纺织业的对华投资额在1997年后一路下滑,这表明了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在此转移过程中,以汽车和家用电器等的当地生产为中心,运输机器工业(主要是汽车工业)投资迅速增加的同时,出现了大型投资增加的新动向。但从2002年起,对零售批发、仓储物流、商务、咨询、保险、工业区开发等领域的投资也开始增多。这标志着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重点和方向的转变及投资档次和技术转移程度的提高。③投资重心的变化。日本对中国内地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80年代日资企业则集中在以大连为中心的辽宁省。但是1992年以后,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成为中国开发的重点。日本企业的投资地区发生了变化,以前以大连为中心,1992年以后开始将投资转向以经济增长率高的上海、浙江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日本企业建立了以大连为中心的辽宁省和以深圳为中心的广东省日本对外出口产业基地,但又向江苏省和上海转移投资,是以开发中国国内市场为目标。日本目前在中国各地的投资企业数量分别在上海、江苏、浙江一带较多。④投资主体的变化。由于日本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存在很紧密的依附关系,追随大企业前往中国投资的趋势也不断明显。尤其在前几年日本和世界经济整体低迷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面临被淘汰命运的日本中小企业认识到前往中国投资的重要性,尚未到中国投资的企业则深感来自在华资日企业的有力竞争,迫使他们也不得不开始放眼中国市场。
第三章着重论述的是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及本土化问题。
首先,第一节对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作用和影响作了简单概括。第一,有利于促进中日贸易的增长,即投资拉动贸易。第二,有利于中国获得高新技术,加快技术升级。第三,有助于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第四,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有助于弥补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增加就业机会。
其次,第二节对在华投资日资企业的本土化经营现状进行了分析。日本企业在中国的本土化经营战略主要有人才的本土化、物资的本土化、销售渠道的本土化和资金的本土化四种。本论文着重要论述的就是日本企业在中国的本土化经营中的人才本土化问题。其中的人才指的是本土化的员工以及从员工中被提拔为管理者的本土经营管理层人员。
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企业为了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开始在中国各地建立以生产企业为主的出口加工型基地。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日本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开始向生产以外的研究开发、国内销售、售后服务等全方位方向发展,即转向“市场获得型投资”。这就要求日本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重新确立一个能够迅速应对中国市场变化的高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在这个管理体制中,最为关键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本土化问题,即在日资企业里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挥中国籍经营管理者的才能问题。
相对于在华的欧美企业,日资企业在经营管理者本土化这一重要方面的进展比较缓慢。海外人员派遣费用对日本企业的国际化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再加上日本籍驻华人员存在缺乏对中国文化的理解、语言及生活习惯不适应以及与当地政府及居民沟通不畅等问题,因此,减少日本籍驻华人员、培养中国籍经营管理者、加速经营管理本土化进程已经成为大多数日本企业的战略方针。
要分析在华日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本土化不得不谈到跨国公司,而跨国公司是国外直接投资的产物,有关跨国公司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对外直接投资上,因此,在华日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本土化问题也离不开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理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第一,经营管理者本土化是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安排的要求;第二,经营管理者本土化可以节约跨国公司的交易成本。首先节约了派遣国人员的费用。其二是降低了在当地的研发、生产、销售成本;第三,经营管理者本土化是跨国公司在当地加强竞争力的手段。正是基于对上述三个理论的分析,日资企业也开始推进经营管理者本土化战略这一进程。
关于在华日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本土化可以说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特别是21世纪初开始,在中国的日资企业逐步认识到经营管理者本土化的重要性,开始有计划地推进本土化的进程。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些企业已初具规模,经营管理者本土化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体情形是:第一,近几年经营管理者本土化进程已取得一定成效,开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但现阶段的本土化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首先,目前,在日资企业各职能部门中由中国籍管理人员作为最高负责人已经占据了企业大部分。中国籍管理人员已经成为日资企业日常运营中的经营管理者的中坚力量,并且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担任重要职能部门的一把手职位。由此可见,日资企业已经将经营管理者的本土化进程推进到了一个历史新阶段。其次,中国籍管理人员担任日资企业最高执行者的比例仍然偏少,说明现阶段日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本土化程度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第二,日本跨国公司正在有计划、按步骤地积极推进以当地日资企业为主导的经营管理者本土化进程,大部分公司在企业本土化发展战略上制定了相当明确的方针政策,还有部分企业考虑在近几年内将总经理一职委托给中国人担任。第三,在越来越多的日本跨国公司中,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培养本土化经营管理人才的成功与否作为衡量一个日本籍管理者在华绩效的重要指标。可以看出,擅长将工作指标或任务数字化的日本企业,在现阶段已经开始将推进经营管理者本土化这一进程量化了。
当然,在华日资企业在推进经营管理者本土化进程中,也出现了阻碍本土化进程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由于中日文化差异,日方经营管理者认为现阶段的中国员工的素质还达不到日方的要求,这称为日资企业录用中国管理人才最头疼的问题。另外,近期在华日企的内部员工培训的滞后也是原因之一。再者就是日资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中国籍员工的不信任。由于中日双方存在的差异使他们对中国籍员工抱有偏见;第二,由于收入较低、晋升渺茫、对业绩评价不满等原因,致使日资企业失去了一些中国籍优秀管理人才。对包收入的不满成为日资企业中优秀中国人才辞职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日资企业来说,在今后不断推进经营管理者的本土化进程中,如何改善和提高中国籍管理人员的待遇问题是今后留住优秀人才的关键之一;第三,在华日企中的部分日本籍驻华人员对日资企业大力推进经营管理者本土化这一战略方针有抵触情绪。现在无论是中国的硬环境还是软环境都较90年代末大为改善,因此中国渐渐成为日本籍员工的理想工作地。而经营管理者的本土化意味着越来越多优秀并且低成本的中国籍经理将担任各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从而取代高成本的日本驻华人员,这意味着会有一部分日本驻华人员要回国工作。所以部分日本籍驻华人员在潜意识上对经营管理者的本土化或多或少有一定的抵触心理;第四,日资企业在中国当地聘用日本籍员工并不意味着经营管理者的本土化。在中国当地聘用日本籍员工的日资企业对这些员工的评价并不高,认为他们和中国籍员工没有什么差别,能力有限,只能干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无法替代日本籍驻华人员的工作。这给正在推进的经营者本土化进程带来了相当大的阻力,因此只有在经营管理者本土化这一大方针不变的前提下不问国籍只注重能力,才能顺利地推进这一进程。
第四章对日本企业的对华投资趋势作了简单预测。
其中第一节主要从税收政策对日本对华投资的影响分析开来。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一直是中国利用外资的热点问题。2007年的两会中宣布《企业所得税法》今年正式出台,使许多日本在华企业都处于观望中。有很多关于“逆向歧视”的外资优惠政策的负作用的讨论,代表性看法是,外资引进来了,经济却没有发展,实惠全被跨国投资企业赚取了,因此,两税合一的呼音很高。确实,“逆向歧视”的外资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抑制了企业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它还扭曲了企业行为,激励内资外流然后以“外资”身份回流,使得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但是另一方面,不能夸大两税合一的负面作用,它还不足以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原因有:第一,关于左右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并非财税优惠政策,而是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第二,汇率是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第二项重要因素。首先是市场导向型的国际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仅是在选择低成本的生产地点,而且越来越多的是在选择接近庞大的消费市场。其次,放松管制、监管体制改革激励了投资者;第三,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对国际投资者产生了强烈的激励,其中尤以中国入世和国际纺织品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影响最为重大。从上述决定因素可以得出,单纯依靠财税优惠维持外资流入未必能够奏效。当中国的一些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发生调整的时候,日本企业可能会担心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控制投资的节奏。但是从各种信息来看,日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整体上是满意的,在许多地方都有增资,2003年左右日本对中国的投资有过非常快速的增长,诸如像丰田这样的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已经在中国有投资了,但是制造业的投资高峰已经过去了,电子、电器、汽车等相关投资可能需要有一个调整。
第二节主要论述了投资资金的回流和转移现象。
资金回流是目前日本对中国投资的一个重要现象,由于2006年日本经济情况好转,政府鼓励许多企业把资金撤回本国进行投资,高端投资的回流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日本政府曾经制定《防止技术流出指针》,要求日本企业确立严格的技术管理体制,严防先进技术流失海外,日资企业对华转让技术开始变得谨慎起来。同时,为了分散对海外投资的风险,日本还将投资方向转向中国以外的国家。选择印度、越南、泰国为投资对象国的日本企业逐年递增,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开始成为日本扩大在此区域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论文的最后即第五章也是论文的结论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几点对今后如何合理有效利用日资的几点看法。
本章首先分析了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从国内形势看,一些外资之所以开始撤离中国,是因为中国工薪水平不高,且为房地产所吞噬,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然而,目前我国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多数仍然属于成本导向型投资,要求尽可能降低成本。所以,要维持目前的大多数外商投资存量,就需要抑制工资增长;但要实现未来投资的可持续增长,却又需要促进工资增长。从国际形势看,在我国“十一五”前期,预计日本可能维持低速增长,中期以后可能出现较快的经济增长,“十一五”后期至“十二五”前期同样有可能出现经济衰退,但步入衰退的时间可能滞后于美国。
引进外资的基本目标是弥补一国的资本和外汇缺口,但在持续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作用下,中国已经告别了资本和外汇缺口,出现了资本和外汇相对过剩。另外,外资与内资企业、自主创新战略之间的矛盾将日益深化,这是对外资扩大市场准入,外资在国民经济中份额和影响力上升的必然结果。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接近完毕,随着外资逐步向技术层次和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地位更高的部门渗透,随着外资从成本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发展,这种矛盾还将进一步展开,因此,今后利用外资的战略需要尽快调整。
第一,正确定位外资的作用。外资的确是发展经济需要借助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只能建立在本国资本积累之上。
第二,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因为外资无论想在哪个国家长期立足,都必须抛弃额外的优惠。如果不及时调整政策,和投资对象国相关矛盾将趋向激化,最终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转向极端排斥外资的方向。
第三,从一味追求利用外资的数量转向追求提高外资质量。由于世界经济存在波动性,要求利用外资数量逐年递增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允许出现利用外资数目年度下降的情况。
第四,将改善投资环境重心放在基础设施、政府效率和廉洁、人力资源技术水平高、良好环境等方面,而不是依靠廉价劳动力、“财政倾销”和“环境倾销”式的自杀竞争。
第五,充分发挥区域协作的力量。
第六,可以而且应当通过降低税率减轻乃至消除两税合一的负面冲击。以上是对今后利我国用外资的战略需要调整的方向而提出的六点建议,而针对新形势下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出现的新特点,对今后具体如何利用日资,在该论文的最后提出了五点建议。
第一,吸引外资要由单一的向生产制造业倾斜转变为向各种关联产业多元投资,形成完整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系统配套政策倾斜,以形成两者的良性互动发展势头,并鼓励进一步提高直接投资的技术含量。
第二,进一步促进提高日本在华投资项目的规模。目前日本在华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较低。
第三,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日资的质量。
第四,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资力度。
第五,注重调整地区结构,鼓励日资对西部地区的投入。
中国作为亚洲地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市场潜力和丰富劳动力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拥有雄厚产业化基础和强大资本、技术实力,早已进入后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阶段。在发展阶段、自然享赋和要素条件上的差异,使得中日两国经济的互补性很强。因此,必须加强中日两国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关系,使资本、技术和劳动力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组合,使各自比较优势发挥到极致,并最终通过有效利用日资提高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7【分类号】:F279.313【目录】:
第一章 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与理论4-9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4-6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形态6-7
第三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7
第四节 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7-9
第二章 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概况9-21
第一节 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9-12
第二节 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12-15
第三节 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发展特点及变化15-21
第三章 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及本土化问题21-30
第一节 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作用和影响21-25
第二节 在华投资日资企业的本土化经营问题25-30
第四章 日本企业的对华投资趋势30-33
第一节 税收政策对日本对华投资的影响30-32
第二节 投资资金的回流和转移32-33
第五章 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及利用日资的战略调整33-37
第一节 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33-35
第二节 对利用日资的战略调整的几点建议35-37
参考文献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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