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如何做好市场营销销好做吗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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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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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大厂司法所 刘君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地需要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下面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谈一谈自己的想法。当前,社会矛盾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明显特点:  第一,多发性。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中,必然触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各种矛盾纠纷的触发点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愈益显露出来,突出地表现为“四个明显增多”:一是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矛盾纠纷的主体已由过去主要是群众之间转变为干群之间。二是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的改革、利益格局的调整、分配方式的变化,容易造成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和经济矛盾。三是涉法性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四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部分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倾斜,道德滑坡,不养老的现象普遍增多;由于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引起的婚姻纠纷也大量增多。  第二,易激化性。由于房屋拆迁、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等原因引起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冲击,导致心理失衡,情绪不稳定,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第三,复杂性。许多矛盾纠纷涉及多个主体、多项因素、多种问题,有的甚至是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人多面广,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由于少数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许多问题往往不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在群众中产生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更容易使矛盾纠纷复杂化。  第四,群体性。因环境污染、企业改革、拖欠职工工资、司法不公等原因,引起局部地区部分群众不满,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由共同的利益所致很容易聚集请愿、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较为直接的原因有:一是改革措施不够配套。在社会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推进改革、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运作时常异化,发生现实与理论、法律与政策的撞车,当社会压力过大、人们的情感难以承受时,就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如城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改革配套措施不能及时到位,居民的基本利益受损,必然引起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的不满,对立情绪加剧。二是经济利益驱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好改革的力度、速度与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的关系,不能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群众就会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一有人调唆,就会采取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找党委政府要“说法”,或发泄不满情绪,引发社会矛盾。三是法制建设滞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在某些方面和环节出现法律真空,社会法治化水平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  综上,不管是哪类矛盾,不管其成因为何,归根结底还是围绕着经济利益产生的,而在各类矛盾中,处于劣势的,恰好是经济比较贫困的弱势群体,因此,发挥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是十分必要的。如何才能发挥好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全面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新形势下,应着眼于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能,在加强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按照“硬件要硬、软件不软”的要求,狠抓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制度措施,强化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  二、全面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效果。主要是要加强自学和实践锻炼。综合素质的形成还要靠本人平时不断地积累和培养,因此,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学,除了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外,还要学习了解与法律援助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要结合工作在实践中边干边学,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使自己成为一名新时期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之初,首先强调政府的责任非常重要。这是法律援助自身性质使然,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参与这项施惠于弱势群体的新兴事业,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筹措资金的法律援助经费体系,将更加有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服务职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是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切实保障;它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决策的顺利实施;它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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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ICP备号吴爱英在看望赴青海西藏无律师县志愿律师时强调
坚持服务为民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要闻
  本报讯 记者周斌 日前,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关亲切看望了参加赴青海、西藏两省(区)无律师县志愿律师派遣工作会议的志愿律师,并作了即席讲话。  吴爱英指出,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很快,但发展不平衡,截至2013年初,我国尚有174个县没有律师。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有的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重要指示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意见,通过采取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无律师县设立分所、建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组织选派志愿律师等多种措施,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到欠发达地区开业、执业,解决这些地方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取得显著成效。这次35名志愿律师赴青海、西藏,是解决这些地区无律师县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律师行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为民执业为民的重要体现,展现了中国律师队伍良好的形象。  吴爱英对赴青海、西藏无律师县的志愿律师提出了殷切希望。她说,广大志愿律师到无律师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和群众都寄予很大期望。希望大家怀着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群众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爱带给当地群众。要积极宣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让当地群众及时了解领会中央精神。要做法律知识的普及者、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当地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地区的方针政策,大力学习宣传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努力促进民族团结。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吴爱英指出,志愿律师到青海、西藏工作很辛苦。全国律协和派出地、受援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他们要真情关心、真心爱护,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条件,加强人文关怀,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35名赴无律师县开展志愿法律服务的律师代表,部分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部有关司局、全国律协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悉,全国律协此次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青海西宁市严格选拔了50名高素质的志愿律师,准备赴青海14个、西藏26个无律师县开展志愿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已解决了136个县无律师问题,占全国无律师县总数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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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青司发〔2015〕77号
索引号:生效日期:
&&&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指导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受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审查证明工作程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把握问题  (一)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市)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市)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但申请人家庭开支中近期有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用等重大开支事项的,可认定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家庭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用等重大开支事项需如实申报。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具有下列情形,应视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1.拥有两套以上城镇房产的;  2.居住别墅等高档住宅的;  3.拥有汽车等高消费物品的;  4.拥有较大数额存款或有价证劵,足以能够支付基本法律服务费用的;  5.收藏高值物品的;  6.拥有其它较大财产及权益的。  二、如何开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应统一使用制式表格(见附件)。证明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重要支出情况、主要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证明内容要求据实填写申报。  (四)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核实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并证明盖章。有固定收入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核实确认,并证明盖章。申请人因与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发生纠纷,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不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相关证明的,由申请人所在街道或镇人民政府为其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工作单位发生纠纷,工作单位不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工资收入证据。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申报房产、汽车、存款等资产情况持有异议的,建议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市核对机构出具相关资产收入核对报告。  (五)申请人自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重新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三、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表的情形  (六)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或者符合下列条件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户”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的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6.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7.录入青岛市大救助信息平台正在接受救助的;  8.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9.老年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0.士兵证及其所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为其出具的证明材料;  11.政府颁发的申请人见义勇为证件或者出具的申请人见义勇为证明材料;  12.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  13.持有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1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七)本市65岁以上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法律援助卡的人员就原省《条例》规定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仍按原文件规定办理,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四、不予或者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况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已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1.不如实申报其家庭收入情况、重要支出情况、主要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的;  2.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持伪造、变造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期间,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审查核实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九)作出给予或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应力求认真、审慎。对工作中遇到把握不准的情况和问题,要注意及时上报,以便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研究处置。  附件: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青岛市司法局  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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