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站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有效期多长时间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日&&&来源:市交通局
审批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20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取得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二)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各1份。3、公司名下有营运货车的提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各1份,车辆(驾驶室这侧)45度角彩色照片(含车牌号)四张,照片尺寸为8.5cmX5.7cm;否则,提供《拟购运输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办公场地、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场地需有一年以上有效合同);(3)企业章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将材料移交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科。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科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 (2)科室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集体讨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报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审批。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许可的批复。货运管理科制作《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道路货运业户开业审批表》中的审批流程及领导意见 (1)对交通运输管理所不同意申请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2)对交通运输管理所同意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窗口工作人员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并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审批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15个工作日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1份。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其复印件各1份。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各1份。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及其复印件各1份。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各1份。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各1份)。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将材料移交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科。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交通运输管理所货运管理科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 (3)货运管理科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审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3)窗口工作人员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建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档案。 3、时限:1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审批流程图
审批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条、第十三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7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1、开业申请报告1份;2、申请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1份;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5、维修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6、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租赁合同,且租用期不少于1年;7、从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种、技术等级、文化程度)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8、维修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明细表1份;9、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将材料移交交通运输管理所维修管理科。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维修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交通运输管理所维修管理科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 (3)维修管理科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审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3)窗口工作人员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档案。 3、时限:1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审批流程图
审批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训练场)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经营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5、《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四条。
15个工作日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1份;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1份;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1份;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1份;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1份;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1份;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1份; 10、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始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的之日起倒计;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将材料移交交通运输管理所驾培管理科。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驾培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交通运输管理所驾培管理科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 (3)驾培管理科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训练场)经营许可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审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3)窗口工作人员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建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档案。 3、时限:1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审批流程图
主办:浏阳市人民政府
备案号:湘ICP备号
市政府值班电话:1
承办:浏阳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南伟博
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7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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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
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实行的许可证制度。道路运输许可证由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无依法办理许可证须依照相关法律负相应法律责任。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一、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二、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所需提交资料: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所需提交资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从事货运站经营提交资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四、办理时间:1、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35工作日;2、对货运站经营申请,25工作日。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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