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工龄计算怎样精确到月和怎样计算工龄计算怎样精确到月

连续工龄计算相关文件规定汇总
(一)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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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你自己去看看吧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关于印发《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人事(劳动)局保险科、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和培训干部时使用。
  附:《关于工龄计算有关规定》
&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1、关于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1)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或组织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的连续工龄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解放前在官僚资本企业做工,解放后该企业被接管为国营企业后仍为该企业的职工,后又经组织调动到别的企业工作,其原在该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调动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原为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前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而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起的连续工龄,则只能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4)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职工的流动不属于组织调动,职工建国前后经历了几个私营企业工作,尔后直接转入或选拨进公私合营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算起。
  (5)建国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占指标抽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与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集体所有制职工占招工指标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与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被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发工资之日算起。
  (6)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地方劳动部门批准占全民单位增人指标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临时工招收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和省历来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临时工应为“计划内”的临时工,即指占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人员;二是必须是在招收、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最后一次”是指曾多次在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多次中断当临时工,其在被选招单位即本单位的“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才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将在一独立核算单位已经间断的或在几个独立核算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都接上;三是临时工不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动问题,凡经历了几个单位当“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轮换工”,在最后一个单位转招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算起。
  3、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地方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的,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关于曾参加“四清”工作队的人员以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403号文第六条曾规定“四清运动期间被借用参加四清工作的社员,可以按临时工对待,在四清工作结束时,由县以上组织部门或劳动部门,直接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在四清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经县以上组织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安排的,而不是自己找到工作的;二是“直接安排”的,而不是回家后又安排的;三是直接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而不是先安排临时工、合同工,以后又转正的。四是其他工作抽调的临时工作人员,不能仿照“四清”工作队员的规定办理。
  5、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教委(86)教计字179号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又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种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即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均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在处理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何谓“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厅掌握的意见可按下述原则处理:招收、录用、毕业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含企业办的中、小学)、各级教委工作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后转正定级并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计算了以前的工龄,以后由于工作需要又调出教育部门的,原已计算的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招收、录用、毕业后未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尔后又归队任教的,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原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电大、宣教、职业教育、培训等科处室工作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他们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第二,如何理解“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问题,我们意见,民办教师因结婚、随爱人调动、户迁移等原因,经乡政府或县教育局批准并经两个学校同意在本乡、本县范围内变动工作,而在两个以上单位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关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现已调入企业的卫生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从一九五八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能追溯到一九五八年。按规定计算工龄的乡村医生,应是参加联合诊所、乡村卫生院(所、室)工作的,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的。二是关于“正当手续调动”的问题,系指经县卫生部门或乡(公社)批准,在乡、村之间正当调剂并继续担任乡村医生的,可以看作是工作未间断,应当计算连续工龄。未经组织批准,没有正当组织手续而迁移的,即便仍从事卫生工作,也应视为工作间断,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7、关于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并办理了知青下乡手续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由农村到城镇上中学期间将户口迁到城镇,毕业后户口又迁回农村的,属回乡知识青年,按国家规定其回乡后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2)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他们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3)凡响应党的号召,从城镇上山下乡的家居城镇吃商品粮的中学毕业生、下乡时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和过去已动员下乡的社会青年,有动员城镇和所在学校证明或补办了证明,经接收县知青办公室批准的,在下乡期间工龄的计算上可按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对待。
  (4)“文革”期间随父母由城市被遣送回农村的,或随父母成户回乡以及战备疏散的中学毕业生或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学在校学生,有原迁城镇和所在学校证明,经接收县知青办公室批准后,按下乡知识青年对待;与上述情况相同,但下乡时不满十六周岁,在其农村自然成长满十六岁后,参加农业劳动,后经落实政策返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可从满十六周岁后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算起,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下乡知识青年插队劳动期间,上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军的,或选调工作后又离职、退职的,被判刑、劳教的,我们的工龄计算可参照在职职工有关现行规定处理。
  (6)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起止时间,可按户口迁出、迁入掌握。对虽迁出户口,但是其不始终没有下乡参加劳动的,不计算工龄。
  (7)下乡知青在农村参加劳动期间,经大队派出或批准外出当临时工的,可与在村参加劳动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8)城市知青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生活服务网点生产(工作)的时间,计算工龄,在他们经组织批准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和县、市、辖区以上集体单位工作后,可把这一段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一九七○年以前因工作需要选送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属进修性质,其学习期间计算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学习期间凡是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2)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国家正式职工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不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也不论是带原工资,还是领取生活费或人民助学金,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入学的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知识青年,其上学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要区别对待,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因入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上学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下乡知青插队期间是按正式职工对待的,因此,下乡知青在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入学的,其上学期间计算连续工龄,这是个特殊问题,其他人员不能互相攀比。
  (4)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其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但是,在这个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选送或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在学习期间,工资如由原单位照发,并享受原单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其学习期间和入学前后没有间断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关于公社(乡)享受补贴的半脱产党政干部和街道办事处的临时工作人员转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人险函(1983)31号文规定:“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计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冀劳薪字(80)和47号文规定:“文化大革命中,从农村提拨到各级领导岗位的工分加补贴干部,经组织批准转为正式职工后,可以从享受工分加补贴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关于乡一级街道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在相当乡一级区属街道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在街道办事处直接转为国家职工的,可将转正前最后一次在办事处当临时工作人员的时间和转为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规定说明,公社(乡)半脱产干部和乡一级街道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只有从原岗位上直接转为国家职工的,他们最后一次半脱产、临时工作时间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他们不是在原单位转为国家正式职工而是通过被其他单位招工、招干或考入大、中等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他们的工龄则应该从招工、招干、由学校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关于搬运、建筑、码头装卸、泥木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解放初期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搬运、建筑、码头装卸、泥木工人,后转入国营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解放后,由地、市(县)工会组织起来,成立建筑、搬运工会,组成建筑公司(或建筑工程队)、搬运公司(或搬运站),集体生产,统一承揽活计,生产(工作)统一安排,收入统一分配(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外,留下公积金、公益金,然后统一支付工资),工作时间未间断,直接转入国营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他们的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时间与转入国营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但是,解放后有些建筑、搬运工人虽然参加了工会组织,但仍为无固定雇主的零工,后来才进入企业正式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进入本企业工作时算起。
  (2)凡是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解放后又未间断,集体转入企业的码头搬运工人,其解放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无固定码头的零散装卸工人,其连续工龄应从固定在一个企业时算起。
  (3)合作化以前,由县以上地方工会组织起来集体生产,统一分配,并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泥木工人,转入国营企业后,如果这些工人工作从未间断,他们的连续工龄,可自参加工会所组织集体生产之时算起。
  11、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龄折算问题,综合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摄氏零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摄氏38℃)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满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2)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酸的工业中及其它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满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3)直接从事提炼锑、锰的工人,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本工种工作满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4)从事X射线工作的职工,每从事此种工作满一年,其工龄可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5)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6)井下工人去大、中专院校学习,其上学期间不能视为从事井下工作时间增折工龄,应以实际从事井下工作的时间进行折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去上大、中专院校的,也按此原则办理。
  (7)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不能折算工龄。
  12、关于出国、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专业人员出国后又回归祖国的,他们出境前的工龄,可以与回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
  (3)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4)因建设的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5)归国华侨职工本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算,归国华侨职工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6)凡在前侨党或中央侨委派出干部主办的侨团、侨校、侨报以及其他等地方工作的职工,他们在国外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凡在中央侨委派出干部撤出并转移交给所在国领导后再进入上述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这段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7)凡由前侨党(侨党解散后由侨党原负责人或由他们主持的组织)和我驻外使领馆决定派到某一侨团、侨校及其他单位中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要国外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8)凡被中央侨委和我驻外使领馆吸收为“侨干”的归侨职工,他们在国外参加爱国侨务工作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9)凡因工作需要由前侨党(侨党解散后由侨党原负责人或由他们主持的组织)和领馆劝留在当地工作的归侨职工,他们留在国外这一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凡曾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归侨职工,如果经过两党协议将其移交给我方领导,则他们在兄弟党领导下从事革命活动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华侨和归侨的直系亲属,也照此办理。
  13、关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综合如下:
  (1)凡确错被判刑、错被劳教、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平反改正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判刑、错被劳教、错被开除出队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起义、投城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的,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工龄。
  (3)原为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起义人员,在其起义之后,不论分配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的,他们原在伪中国和中央两航空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和起义后在机关、事业或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均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起义之日算起。
  (4)在“文革”中,军队通过清理阶级队伍,审查干部“九?一三”事件后,对这些干部的问题进行复查甄别,重新作了结论。他们从离队到改办手续期间,可算军龄。
  (5)在落实政策中对因冤假错案被错处理而离开军队的人员,在政治上平反纠正后,自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计算连续工龄。
  (6)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在重新安置工作后,共错被处分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7)职工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叛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8)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如其确属冤、假、错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的“待业人员”专指归侨)。
  (9)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叛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队)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有的冤狱回家后再参加工作的,其冤狱时间可与回家后再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是改叛刑期的留场(厂)就业人员,从改叛刑期满之日起计算工龄。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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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一九七八年入学的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知识青年,其上学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要区别对待,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因入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上学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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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革”中,军队通过清理阶级队伍,审查干部“九?一三”事件后,对这些干部的问题进行复查甄别,重新作了结论。他们从离队到改办手续期间,可算军龄。
  实政策中对因冤假错案被错处理而离开军队的人员,在政治上平反纠正后,自离开部队至平反纠正这段期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计算连续工龄。
  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在重新安置工作后,共错被处分期间,应计算为连续
报纸 楼上的回答太详细了,就不需要我说了,看一下吧。 楼上的回答太详细了,就不需要我说了,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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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也需要。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入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
优秀工农干部和产业工人,离职人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
的,在学习期间,其原有的军龄、工龄应连续计算。
职工离职在工农速成中学的学习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
日……………………(见选编 563页)
2、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但个别参加工作时间很久的(如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和因所在部门工作需要,保送深造并且带职、带薪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进人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57)国人事字第906号 日……………(见选编563页)
3、 入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各种训练班和大中专学 校学习
职工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如果是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只享受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学习前后的本企业(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离开企业参加中等技术学校或一般大、中学校学习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经劳动部门介绍或调配到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或复员军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各技工学校在社会上招来的工人、青年、学生或经劳动部门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期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58)保险字第342号 日……………………(见选编564页)
4、 本人申请考人高、中专学习
对职工本人申请,组织同意报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习期间不应
计算工龄;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也不应计算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1)中劳薪字第78号 日…………………(见过编565页)
5、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考人各类学校学习
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
龄,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62)中劳薪字第292号 日…………(见选编566页)
6、 毕业调干生自找工作
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因
病退学自行就业的;其入学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 续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凋于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的工龄计算问题
(62)中劳薪字第286号节 日……………(见选编567页)
7、 参加新生公学学习
解放初期在新生公学学习;学习后由组织分配了工作的,他们在新生公学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学习后被清洗或判处徒刑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内务部关于新上公学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65) 内人工字第66号 日……………(见选编570页)
8、1966年、1967年、1968年大专毕业生
1966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1967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68年7月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1968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68年12月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摘自中发(67)290号通知、中发(68) 92号通知、中发158号通知……………………( 见选编 571页)
9、半工半读学校学员
半工半读学校的学员,半工半读的时间不应计算工龄.但如以作工为主,可按工作日计算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半工半读的时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67)中劳薪字第94号 日………………(见选编572页)
10、上海船舶学校学生
国防部第七研究院上海船舶设计学校学生,无军籍以及不是属于在职职工带原薪上学学习的,不应计算为军龄、工龄,应从分配报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上海船舶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复函
(77)劳薪字168号 日………………(见选编576页)
11、滑翔学校学员
滑翔学校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 期 间,不应计算为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滑翔学校学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78)劳薪字96号 日…………………(见选编576页)
12、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
在职工高等院校全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的,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其中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不能折算。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 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一)、(二)条
(79)教工农字021号 (79)劳总薪字176号
1979年12月 1日…………………(见选编578页)
13、大专毕业生考取研究生
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的研究 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
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80)民人字第171号 日…………………(见选编579页)
14、精简复学学生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把学生精简下放,事后又收回复学,造成延长学习年限,推延分配。这些学生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68年2月发工资时起计算。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62年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毕业分配问题
(80)教计字120号 日………………(见选编580页)
15、文化大革命期间复学学员
文化大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
教育部关于提前抽调的高等学校学生复学后毕业时间计算问题
(80)教计字 144号 1980年 4月 18日……………………(见选编 582页)
16、1970年至1979年入大、中专学习的国家职工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离职考人各类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72)计劳业宇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77)劳新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0)教计字279号 日…………………(见选编582页)
17、自费留学
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2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上述办法办理。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发(1984) 185号 日………………(见选编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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