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个上海店面出租和另一方签订了合同 交付了押金 过了很久以后 因为对

范本/商铺出租合同
合同双方:出租方(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注册或居住地址:邮编:电话:承租方(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注册或居住地址:邮编:电话: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m2(使用面积__________m2)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 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甲方开户银行:收款人名称:帐号: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2. 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3. 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4.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 %。如拖欠租金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2. 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在租赁期内:商铺出租合同(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第八条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第九条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具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租方: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 年 月 日商铺租赁合同书出租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租凭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洪梅汽车站商铺 间租个乙方作为 合法经营场地,商铺位于 编号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二、租凭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三、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免租期,每月租金按建筑面积40-50元/平方米计算,每月计付租金 元。租金采用按月支付方式,并于当月5日前缴清,逾期按每日2%计付滞纳金,第二年做适当调整。四、管理费按人民币2元/平方米/月,合计为 元。(此费用包括治安管理费、卫生绿化、公共设施等)管理费在免租期内不得减免,并于当月5日前交清。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当月内向甲方交纳租凭商铺押金 元人民币(每个铺面),押金用以保障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不计利息如数退还,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六、乙方经营期内所有的费用或按有关规定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以上所收的一切费用都不含税,甲方收取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乙方所用的水费按 元/吨,电费按 元/度。七、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合同期间终止合同关系的,乙方须在10天之内将铺面交还甲方,交还时应当恢复原貌(如间墙、门窗、管道等),否则应当支付恢复原貌的费用,同时乙方负责自行清理所有杂物,并搞好卫生,租凭物内的装修材料(包括水管、电线、隔楼、门窗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八、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如建、翻修、不得改变原建主体结构和面局。租凭期间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乙方必须配备防火器材,消除安全隐患。九、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因经营需要装修店铺的,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执行并遵守甲方的有关部门规定(如统一制做招牌、用电安装等),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装修,并于 日必须正常开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收回商铺。营业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连续三天关门,否则视为违约。十、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乙方应该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供水供电等,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下达书面催缴通知后仍不履行的,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商铺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及装修材料,且押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收滞纳金的权利。十二、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一年之内不得将物业转让,以后如确需要转让租凭权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收取500元的转让手续费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则按违约处理。十三、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及《x治安管理条例》等,必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终止合同并不作任何赔偿。十四、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影响因素/商铺出租合同
商业生地,商家不会进入第一个原因是商家开业经营非常理性,不会赔钱经营。入住率不高、周边消费人群不足的区域,往往被商家称为生地。如果让一个生在成为一个繁华闹市,可能需要很长的培养期。在这期间商家往往要赔钱经营。因为很少有商家愿意赔钱经营,所以,一个刚刚建成的社区,商家很难立刻进去经营。即使有些商铺零租金也难以吸引商家,为什么?一但入住,装修、人员及经营管理成本一样会有。所以,商家的入住是很理性的。这就是为什么商家进驻滞后人群入住的原因了。在这种情况下,新购买的商铺难以出租是正常的。投资者也许要等上两三年或者三五年。区域商业面积过大,新商业难以开业第二个原因是区域商业经营面积饱和。区域内商业用房面积供应超过需求,过量的商业用房面积只能闲置,而难以出租,这就是市场的力量。所以,在投资前应了解一下项目的商业规模,再了解一下周边商业经营情况。如果周边已有大量商铺空着没有租出去,或者即使出租情况还可以,但租金很低,再在这个区域进行商铺投资将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假如是一个大型社区,你可以算一算社区可以居住多少人,如果这个社区供应的商业面积超过了每人1平方米,那这个社区的商业面积已经过量了,再加上周边原有商业,投资这个社区商业肯定会有危险。如果一定要投资,则一定要选一个交通要道或进出人流量很大的地方,小区深处的商铺还是最好放弃。商铺售价高致租金拉高,商铺出租难第三个原因是商铺过高的售价拉高了房租。由于有些商铺售价很高,投资者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常常将商铺的出租价格定的不合理,高过了周边正在经营中的成熟商铺的租价,这样的商铺是难以出租的。因为过高租金增加了商家的经营压力。那么,商铺的投资者如何判断租金的高低和商铺售价的高低呢?其实,这一点儿也不难。一个是到商铺周边问一问正在经营着的商铺的租金情况,然后投资者再问一问欲投资项目商铺的售价,假设商铺投资回报期为十年,通过一个简单的除法就可算出即将投资商铺的租金水平,与周边目前经营中的商铺租金进行对比,如果高于周边商铺的租金水平,那么这个商铺投资压力就大了,也就是说不好出租了。如果将租金调低到周边商铺租金水平,无疑将大大延长投资回报期。这样的商铺投资价值已大打折扣。当然,如果投资者不在乎投资回报期,投资这个商铺也无妨。但有一点,这个计算并不太准确,如果加上物业管理费、利息等,这个回报期可能还要延长。这说明什么呢?如果你不将租金降低,你的商铺可能租不出去。商业用房结构有问题第四个问题是商铺的结构出现了问题而使商铺难以出租。这个问题对投资者而言是最冤的,完全由于开发商的责任,伤害的却是投资者。由于商业用房的最终用途是商家经营使用。但很多商业地产项目开发前对后期商家使用功能重视不足,导致了建成的商业用房商家无法使用,出租自然是困难的。例如,开发商为了销售方便,将商业店铺以单元为单位一至三层或四层,两个单元之间是承重墙结构,造成了店铺之间互不相通。这种结构完全不考虑商家使用要求。由于商业业态不同,对经营面积、规划布局等使用要求也不用。如超市、百货、专卖店、餐饮等不同业态对层高、承重、柱距宽、进深、面宽、供电照明、人流、车流动线、排污、排烟以及商业店面门窗、门头外观等建筑结构的设计均有不同要求,这些要远比非商业用房设计复杂得多。不管商业使用功能的商业用房即使建成卖掉了,最后招商也非常困难。其实,对商业使用而言,框架结构是比较好的,商家可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任意组合分割。而前面所说单元式结构则完全没了按照商业使用功能重新布局的可能。另外,很多社区商业街由于是与住宅连在一起,结构是为了照顾住宅,很多底层商业与楼上住宅结构是一样的,众多的承重墙落地,对绝大多数商家而言,这样的结构是无法经营使用的。说实话,“一铺养三代”的观念确实成全了一些投资人,但也有很多人因此而受到了伤害。这个观念完全建立在投资后的商铺可以租出去的假设上,一但投资的商铺难以出租,由于投资额巨大,而月供又不等人,最终有可能“商铺”变“伤铺”!影响范本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一、乙方租用甲方地处一间,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此合同。二、租赁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三、租赁费用元,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交清第一期房租,以后每年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交清下一期房租,乙方不能按时交房屋租赁费用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业。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能转租他人。如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要依法经营,搞好防范措施,安全用电。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现火灾、水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因房屋本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除外)。五、乙方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六、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间,承担土地改变用途使用税、房屋出租税以上两项费用,其他税费(包括水、电费及取暖费)由乙方承担。七、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间,不承担国家征用、扩路、退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愿意退给乙方未使用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八、乙方在租金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声明是否续租。如乙方继续租用,双方商定租赁事项,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中在房屋门上张贴出租广告。九、合同期满,乙方不再使用该房屋时,保持房屋原样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门侧张贴迁址广告一个月。十、房屋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十一、此合同经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两份,共同持有。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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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萍与赵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浏览: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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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04513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秀X,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亮,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X,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王益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王辉,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秀X(下称姓名)与被告(反诉原告)赵X(下称姓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秀X委托代理人崔亮,被告(反诉原告)赵X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秀X诉称:日我与赵X、北京本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约定,北京本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我,在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X号楼X号楼底商X层X号房屋继续经营。同日,我与赵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X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我,租赁期10年。合同签订后,我依约支付了押金46万及房租。我装修前发现该房屋多处漏水严重,经多次维修不能解决,我要求赵X协助解决,赵X不理睬。我与赵X、北京本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未达成一致意见,未办理过户及付款。合同免租期从日到日,从日到日,我交纳92天房租元,每日租金为4995.34元;日,我将房屋交还赵X。我从日接手房屋到交还,实际上占用19天,每日房租4995.34元,乘以73天,赵X应退还房租为364660元。以上问题致使我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日我与赵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赵X返还我房屋押金460000元,房租364660元。
赵X答辩并反诉称:日,我与王秀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秀X承租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北大街吉庆里小区X号X号楼蓝筹名座底商X层X号房屋,面积1119.2平米,租金标准为税后4.5元/天/平米。租金按季支付,于每月5号前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了王秀X。王秀X并没有将房屋退还给我,至今房屋仍在王秀X的控制使用之下。王秀X已经交付了日至7月31日的房租。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日前,王秀X应当支付日至10月31日的房租,租金为元。王秀X自日至今,未支付房屋租金,我委托王辉律师于日给王秀X发出律师函催收房屋租金,但是王秀X至今没有任何回应,也没有交纳租金。依据房屋租赁合同8.3、8.4条款的规定,我有权终止该合同,收回房屋。王秀X支付的押金、租金及其他费用不予返还,我有权自书面通知满5日期,停止对王秀X的水、电、暖气、电话的服务。如5日内仍旧未结清所欠房租、押金不够冲抵所欠房租及其相关费用,则其室内财产归我所有,有权将房屋另行出租。故我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租赁合同;2、王秀X按照每日5036.4元标准支付自日至日的房屋占用费用100728元。
王秀X辩称:我同意解除合同,但解除的理由不是因为我拒绝缴纳房租而是因为房子不能用,房屋漏水,我多次找物业,物业查不到原因,后来我找到赵X修理,赵X拒绝处理,后来我曾经两次发函要求解决漏水,赵X仍旧不同意解决,号我做了证据保全的公证,对所有的房间进行拍照、上锁、铁封条,把房子的钥匙和物品交接单和解除房屋租赁的通知一同给了赵X指定的律师许胜忠。我认为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房屋不能使用,而不是赵X所说的原因。当时我租房同时把赵X名下的北京本源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一起买下,支付140万买下100%的股权,同时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我们从租房到签合同都是一个整体,我们的股权也产生了争议,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一是因为房屋的漏水,二是股权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对方也拒绝和我协商。所以我认为解除的原因不是赵X所说的原因,故不同意赵X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赵X作为出租方(甲方),王秀X作为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赵X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北大街吉庆里小区X楼蓝筹名座底商X层X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出租给王秀X,出租面积共计1119.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经营,租赁期限10年,自日至日止;免租期自日至日,租金标准为4.5元/天/平米,王秀X于合同签署时支付三月租金元,以后各期租金按季支付,于每月五号之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王秀X于签署本合同时向赵X支付租房押金46万元整,如租期间,王秀X不存在任何对本合同之违约事由,本合同租赁期届满且租房屋交赵X后,上述押金由赵X返王秀X,不计利息。《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约定:8.1.2甲方因故意或过失,未遵守本合同的其他约定;8.2甲方实施上述违约事由,经乙方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未予改正,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押金,并退还相应的未发生租金。8.3下述事项构成乙方违约:8.3.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8.3.2乙方因故意或过失、未遵守本合同其他约定;8.4乙方实施上述违约事由,经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五日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乙方支付之押金、租金及其他费用,不予返还。甲方亦有权自书面通知满五日起,停止对乙方的水、电、暖气、电话等服务,并有权封锁房间。对于封房的客户,如5日之内仍未结清所欠房租,且其租金不够冲抵所欠房租及相关费用,则其室内财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将房间另行出租。第十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单方变更、修改、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王秀X支付赵X租房押金46万元,日至7月31日房屋租金元。后王秀X发现涉案房屋漏水严重,无法实际经营,王秀X称其因漏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多次找赵X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赵X不予理睬;赵X认可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漏水问题,但是认为漏水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漏水也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日,王秀X将涉案房屋的钥匙数把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知》、《与金沙交接内容》、交接表等文件交给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胜忠,许胜忠拒收,王秀X对此做了公证。同日,王秀X将钥匙数把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知》、《与金沙交接内容》、交接表等文件邮寄给许胜忠律师,王秀X亦对此过程进行了公证。赵X称许胜忠没有其授权,也没有实际接受钥匙。
庭审中,王秀X申请证人王×出庭作证,证人称:“号上午,我和我朋友崔×去朝外大街做了现场室内保全的公证。公证后,崔亮给赵X打电话,说已经把门封了,要把钥匙给他,问怎么给,他说直接把钥匙交给叫许胜忠的律师,后来我们去北辰会员公寓酒店0418房间找该律师,律师没有收。后王秀X说给许律师寄过去,就按照律师地址从东四十条的邮局给他寄过去了。”用以证明公证经过。赵X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证人和王秀X陈述一致,许胜忠律师没有其授权也拒绝接收钥匙。
王秀X提交了日、27日和日其与赵X的录音光盘、日王秀X和许胜忠的录音光盘,用以证明双方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磋商的过程,赵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日上午10点钟左右,涉案房屋前台西北角上方发生热力管道破裂,造成大面积积水、配电室进水、配电箱内积水。当日,赵X进入涉案房屋。
庭审中,王秀X、赵X均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赵X未将租房押金460000元返还给王秀X。
赵X主张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8.3、8.4条约定,王秀X应当在日前,支付2013年8月至10月的房租,但王秀X自日至今,未支付房屋租金,依据合同8.3、8.4条款的规定,其有权终止该合同,并不予退还房屋押金、租金。赵X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律师函和EMS查询单,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要求王秀X支付日至日的房租,用以证明其有权解除合同;2、关于日热力管道漏水情况说明,内容主要为涉案房屋热力管道破裂,造成积水、配电室进水、配电箱积水,物业公司进行了排水断电处理,用以证明当天漏水情况,物业公司进行了断电处理;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快递单上显示日11:50分,北京邮政速递投递并签收,日17:02分,北京市北新桥邮电局收寄,用以证明日王秀X邮寄的快递没有送达给赵X。王秀X认可收到过律师函,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为涉案房屋漏水,房屋无法使用;对于漏水事实认可,认为涉案房屋一直在漏水,维修的事情不清楚;快递单上显示的日11:50分投递并签收就是许胜忠律师收件的时间,后来邮局跟我们说对方想退件,所以显示后面日17:02分,北京市北新桥邮电局收寄。
庭审中,赵X请求在法院组织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日,王秀X向本院表示其已于日将涉案房屋交还赵X,屋内没有她的东西了;同日,赵X表示将于次日接收房屋。日,赵X表示接收了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合同》、(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171号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172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秀X与赵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本案中,涉案房屋用途为经营,但是庭审调查情况显示,涉案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影响房屋经营用途;王秀X通知赵X涉案房屋漏水,赵X对漏水情况已经知情状态下,也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王秀X提交的证据,赵X虽然违约,但是并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属于根本违约,故王秀X以赵X不维修构成根本违约行使解除权,依据不足。本案中,王秀X发现涉案房屋漏水,赵X对涉案房屋不履行维修义务时候,可以自行维修,也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或者与赵X积极协商合同解除的事宜,但是王秀X未积极履行以上义务,而是在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王秀X和赵X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综合全案事实和双方违约行为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关联性,酌定为王秀X承担50%的责任,赵X承担50%的责任。
王秀X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赵X反诉也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王秀X主张为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显示赵X收到了涉案房屋的钥匙。本案中,因为赵X对王秀X想要解除合同早已知情,日,赵X又进入王秀X搬空的涉案房屋,应视为赵X当日已经实际接收该房屋。本院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日解除。
关于王秀X请求赵X返还房屋押金46万元的诉讼期求,根据责任比例,赵X应该退还王秀X押金230000元。
关于王秀X请求赵X返还房租364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王秀X已经交纳了日至日房屋租金元,该期间的每日租金为4995.34元。本院认为,王秀X于日从涉案房屋提前退租后,并未与赵X办理涉案房屋的退房手续,直至日赵X进入涉案房屋。因此,日之前,涉案房屋仍应视为由王秀X实际占用,王秀X向赵X支付房租的期限应截止到日。对于日之后的房屋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日,赵X接收房屋后并未与王秀X办理房屋的退还手续,应视为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王秀X主张的退还日之后涉案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赵X尚需退还王秀X日至日共计33天的房屋租金元。
关于赵X请求王秀X按照每日5036.4元标准支付自日至日的房屋占用费用100728元的反诉请求,因为日,《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王秀X不存在占用房屋事实,对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王秀X与被告(反诉原告)赵X于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秀X房屋押金二十三万元、房屋租金十六万四千八百四十六元二角二分。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秀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X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046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秀X负担4823元(已交纳),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赵X负担7223元(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秀X);反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赵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怡倩人民陪审员白薇人民陪审员杜国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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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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