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用过万达贷最后一步未授信,授信一年以后是怎么样的,是不是一次就还清所欠的贷款,还能继续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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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14年前“用错”信用卡,至今无法买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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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知道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蝴蝶效应】深圳一家物流公司老板就因为未及时清偿信用卡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了一名“老赖”刘博是湖北黄冈人,其介绍,自己2009年从湖北一家单位内退后,来深圳下海经商,目前在龙岗经营一家物流公司。2015年底,刘博打算坐飞机从深圳回老家,在买机票时发现自己已经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一名“老赖”,无法买机票。因为成了“老赖”不论是购买高铁票、机票还是入住高档酒店甚至正常出入境等都受到限制!此外,其表示,由于全国征信系统都已联网,不少业务往来的客户等看到其上了“老赖榜”,便纷纷与其断绝了合作关系。做生意很看重诚信,有些一查马上就不合作了。其表示,其公司还无法正常向银行借贷,只能找一些民间借贷,“征信网络都是互通的,别人一看信用分很低,就不借贷了,只能找民间高利贷。”其表示,其公司因为高额的民间借贷目前已无法正常运作。虽然工商备案仍是“存续”状态但已经“名存实亡”目前无任何业务了刘博表示,看到自己上了“老赖榜”,其第一时间便去查询,发现源于自己多年前在武汉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其介绍,2004年其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此后其用信用卡消费至透支后,未能及时还款。2006年底,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就此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刘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刘博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日,刘博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中信实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使用、收费、对账单和还款方法。法院审理查明,刘博于2004年9月至2004年10月消费透支19748.5元,形成欠款本金及超额费、迟缴费、利息等共计39609.85?元。此外,刘博仅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间还款14820元,经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催收拒不还款,截至2007年1月,仍欠本息、超额费及迟缴费共计24789.85?元。另查明刘博在该案诉讼期间已还本息2000元,故还欠相关费用为22789.85?元。法院认为刘博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刘博偿还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相关欠款22789.85元,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付清。且该案受理费及邮寄费由刘博承担。不要以为事情到此就可以暂时画上句号反转还在后面▼已清偿欠款还是被列为“老赖”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又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博自称,其并未收到江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其还是事后从银行律师处才得知次判决,其坦诚自己当时也确实未能履行判决的还款要求,而银行方也确有催款。刘博表示,此前自己对相关判决并不知情,自认为没有什么意外。便在2009年从单位内退,前往深圳下海经商。其表示,想到要去深圳经商,不执行法院判决会影响以后做生意,便于2010年将相关欠款全部清偿。图说:其提供的事后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明显示,持卡人刘博(化名)于日成功申请办理了该行双币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截至日账户无欠款目前该信用卡账户状态注销刘博表示,在清偿完欠款后,其以为不会有任何负影响,结果便发生了上述那一幕……2015年底坐飞机回家,在柜台那里一直无法出票。后来转坐高铁,还是买不了票。其查询得知,自己是在2015年10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从2016年开始,公司就每况愈下,直至现在,我自己也到处去询问投诉。2016年1月刘博来到江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老赖”的身份为此,刘博又来到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相关“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将刘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不当,且在刘博全面履行义务后,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刘博的纠正申请。而针对刘博的质疑,南都记者根据江岸区人民法院官网留下的办公室电话,尝试多次联系但均无人接听。而据湖北媒体“楚天都市报”报道,从刘博还款后至被列入名单前的五年间,银行以及刘博本人,双方都未按规定将案件执行情况向法院报告。报道援引该院执行局一名刘法官的说明称,2007年,该院向刘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已经明确令他: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而2015年,该院在清查案件时发现,刘博没有将案件执行费240元交至法院,据此,法院依法将刘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使刘博早已经还清了银行的欠款,但不交执行费,刘博就不能算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直到去年2月,刘博才到法院交清了执行费。此外,报道称,刘法官表示,将其列入名单前,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在法院公告栏进行公告,程序履行到位。得知刘博已经还清银行欠款后——该院认为其主债务已经偿还,将他从名单中删除;交纳了执行费之后,法院又做了屏蔽处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才查不到刘博的名字。二审判决应撤销“老赖”对于江岸区人民法院驳回的纠正申请,去年底,刘博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其提供的武汉中院关于此事的“复议决定书”显示,武汉中院查明,去年2月15日刘博已缴纳了执行费240元。审理查明,日江岸法院依照相关情形,将刘博(化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申请执行人刘博已于日还款23048?元,已结清款项,向江岸法院申请刘博信用卡纠纷案件终结执行,并将其撤销失信人员名单后,江岸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认定其申请为“删除”。相关执行决定书,将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决定,该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武汉中院审查认定,刘博属于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但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应审查决定将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此外,针对刘博以执行异议申请纠正时,江岸法院作出的相关“驳回申请”执行决定,武汉中院认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相关规定,武汉中院决定撤销江岸法院的相关执行决定,同时将被执行人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刘博认为在拿到武汉中院判决后自己才算松了口气两年多来其一直往返于武汉和深圳希望能还自己“清白”这个事对我个人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当时买房及公司运作没有银行贷款的隐形损失,还有两年间两地往返的维权成本。信用卡未及时清偿后果严重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有关信用卡逾期偿还对持卡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有些案例与刘博情况类似。不仅吃了官司还影响了个人征信而也有持卡人因此获刑1据陕西媒体报道,1983年出生的榆林人蒋某,经营着一家度假酒店,2013年5月,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银行信用卡。之后,蒋某将卡内金额透支套现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和生活消费。该卡于2014年4月份开始逾期,截至日,逾期16个月,欠款元,其中本金84790.99元,滞纳金13898.86元,利息13571元。最终法院判决,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2014年,深圳一名赖先生已因透支消费信用卡并逾期不还被判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被告人赖先生申领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至日还款500人民币后,一直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仍拒不还款。而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赖先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809.17元,依法归还被害单位(其欠款银行)。小小信用卡可疏忽不得!一次欠费未补齐很可能就变身引起风啸的蝴蝶扰的你生活不得安宁
本文来源:深圳大件事
责任编辑:李慕瑶_SZ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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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上海一男子借款5000元 结果被骗了上海一套房! _网易新闻
上海一男子借款5000元 结果被骗了上海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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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信用贷”“小额贷”渐趋流行。有短期资金需求,只要联系一家民间放贷机构,支付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就可以轻松取得借款。但一些专门打着短期借贷幌子、以谋取借款人资产为真实目的的“套路贷”组织却能在不知不觉中让人倾家荡产。“套路贷”案件屡见不鲜被害人往往倾家荡产据梳理,近两年来,上海、江苏、浙江、重庆等多地都出现“套路贷”案件。这些案件中,受害者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向放贷机构借过款,但通常在短短几个月内,债务就滚雪球般飞涨数十倍。有的借款人最初只借了几万元,最终被逼还数百万元;有的还款期临近找不到借款人,期限一过,却被野蛮催债,依据“违约协议”要求交出抵押的房产。借贷5000元,房子被骗过户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在诱骗下借了4万元。之后被告人“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款,余下3.5万元交了中介费,实际只拿到5000元。没想到,7个月后,被告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让其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到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被告人瞿某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收到房款后,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还清欠款”。该房产后来被马某以182.5万元全款销售。揭秘:“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警方总结,类似的“套路贷”通常有以下行骗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同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欺骗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制造违约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公司会再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警方提示,办理贷款应尽量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如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在签写借条及其他协议时一定要注意,避免签署不符合实际金额的借条和重要抵押品全权委托等协议。如发现遭遇“套路贷”组织,首先要沉着冷静,避免因一时冲动直接与对方产生暴力对抗,同时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证据,尽快向警方求助。“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不同?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和侵害客体上有所不同。段守亮介绍,“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段守亮提到,“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在法律后果上,“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本文来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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